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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16《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56-110)刑法案例指导【收藏】2016《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56-110) 刑法案例指导 编者注:《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1957年1月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刊为《人民司法·案例》。登载案例均根据真实判例编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1.标题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期刊中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 56.单位犯罪决策未形成会议记录仍可认定为单位意志(李兆杰牛艳17.025) 【裁判要...

【收藏】2016《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56-110)刑法案例指导
【收藏】2016《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56-110) 刑法案例指导 编者注:《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1957年1月创办,2007年1月改为半月刊,其中下半月刊为《人民司法·案例》。登载案例均根据真实判例编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1.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中括号内的文字和数字分别为“作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 2.期刊中少数文章并非案例分析,无裁判要旨和案号,为保证汇编的完整性保留了这些文章标题。 56.单位犯罪决策未形成会议记录仍可认定为单位意志(李兆杰牛艳17.025) 【裁判要旨】单位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经会议讨论或依职权作出决议、决定应当认定为单位整体意志,未形成会议记录的,不影响单位整体意志的认定。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主体不限于交易的相对方,也包括与交易相对方有利益关系或者对交易相对方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关系人。【案号】一审:(2014)凤刑初字第00404号57.协助抓捕型立功必须以实际抓获为要件(时恒支17.028)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后,实施了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办案机关因某种原因未能成功抓获的,协助抓捕人不构成立功。但对其协助抓 捕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号】一审:(2015)淮刑初字第0356号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83号58.对转化型抢劫中持枪情节的评价(袁 博17.031) 【裁判要旨】作为定罪情节,持枪拒捕在抢劫罪的定罪中使用的是其暴力拒捕的部分,而在抢劫罪的量刑中使用的是持枪部分,二者并行不悖,并不重复。59.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高明黎杨毅20.050)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婴幼儿被害人,由于其认 知能力的局限,无法对整个案发过程作出客观、完整的陈述, 正常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 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 的依据。【案号】一审:(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号二审:(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6号60.刑事诉讼法定代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补充与延伸(丛卓义20.053)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精神障碍者在受审时对诉讼活 动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决定是否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 通知精神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号】一 审:(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号61.携带毒品被盘问后主动 交代不成立自首(张榆20.056) 【裁判要旨】被告人随身携带毒品运输,遇治安检查时因神色紧张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由于其随身携带了能够直接指向犯罪的毒品,在被盘查的情况下交代,不能认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案号】一审:(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41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171号62.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李钢20.058) 【裁判要旨】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号】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63.减刑案件中认罪悔罪的判断与处理(曾娇艳20.063) 【裁判要旨】在庭审中公开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拒不认罪,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基本要求,应暂不予减刑。【案号】刑执:(2014)浙甬刑执字第2406号64.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谭卫华陈峰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65.强行闯卡并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金伟葛立刚23.007) 【裁判要旨】高危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产生具体的、明确的危险状态,而不是抽象的危险;意志因素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在明知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避免危险状态发生的客观凭借,则可推断其对危险状态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案号】一审:(2015)虹刑初字第720号66.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 的区分及认定(石魏余亚宇23.009)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两者的区分需要着重从危害程度方面进行界定。追逐竞驶,既应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应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赶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准确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速度、危害结果、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1025号67.驾驶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彭辉23.012) 【裁判要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号】一审:(2016)苏1081刑初11号68.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张向东23.014) 69.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肖杰 23.020) 【裁判要旨】在销售炒股软件过程中,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可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号】一审:(2015)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32号70.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张浩杰 23.023)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仅需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需进行全程性调查或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案号】一审:(2015)温瑞刑初字第1329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1605号71.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判断(赵拥军 23.025) 【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 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关联性,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最大限度地鼓励他人投案和缩减司法成本,完全符合自首的设立目的及其旨趣,应当认定为自首。【案号】一审:(2015)徐刑初字第933号二审:(2016)沪01刑终54号72.交通肇事罪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谢璐凯23.027) 【裁判要旨】“黑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章下客,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黑车”的违法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应优先考虑交通肇事罪。同时,“黑车”的违法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被乘客的横穿行为所阻,“黑车”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号】一审:(2015)晴刑初字第13号73.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林永春23.030)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号】一审:(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5号74.教唆犯罪并传授犯罪方法系想象竞合(李正文26.048) 【裁判要旨】教唆犯自己不参与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而是通过教唆行为激发他人的犯罪意图,唆使他人实行犯罪,此与共同实行犯中的造意犯在制造他人犯意后还与他人共同实 行犯罪不同。行为人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其行为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之罪,原则上应择一重罪论处,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案号】一审:(2015)滨功刑初字第12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57号75.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及单位意志的考察(王中义26.051) 【裁判要旨】村委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村委会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的决策程序以村委会名义处理涉及村民利益重 大事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该村委会不构成单位犯罪。【案号】一审:(2014)翔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5)厦刑终字第55号76.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张波、田野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 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 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77.国家出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沈言26.057) 【裁判要旨】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可以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当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当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时,以受贿罪论处。【案号】一审:(2014)静刑初字第528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80号78.法院不能违背被害人意志代收被告人赔偿款(高明黎杨毅26.060) 【裁判要旨】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不接受被告人的赔偿,法院不能以代管款的形式,代为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判令将该赔偿款发还被害人,以免对法院产生“花钱买刑”的质疑。【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044号二审:(2016)粤01刑终478号79.政策性重组中企业管理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闫芳26.063)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基于政策性重组被国有公司实际接管并控制,重组过程中被国有公司任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接受国有公司的管理,其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条件,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案号】一审:(2013)乌刑初字第46号二审:(2013)乌终刑二终字第72号80.行贿并串通投标应数罪并罚(黄燕26.066)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主管招标事项的人行贿,又串通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串通投标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行贿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单独适用行贿罪或串通投标罪均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不能作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数罪并罚。【案号】一审:(2013)楼刑二初字第177号二审:(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14号人员81.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赵丹李守文29.02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贴靠区别于特情引诱,行为人已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并持毒待售,仅因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应依法处理。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捕而未实际交接毒品,一般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案号】一审:(2015)大刑一初字第00154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96号82.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石魏、李国平29.022)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查方法,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立法依据、是 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判定,以进入毒品交易地点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640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83.无证经营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思远荣学磊29.027)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废机油的活动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但却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目的不是限制其在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而是要求对环境保护与隐患进行严格监管。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废机油属于我国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经营废机油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被告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发生,且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达到3吨以上,应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号】一审:(2014)宝刑初字第2031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第458号8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方彬微29.030)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 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85.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竹莹莹29.033) 【裁判要旨】承包合伙体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合伙体成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个人行贿;行为人帮助其他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实施行贿行为,应区分项目承包人与单位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单位仅向项目承包人提供资质,项目承包人自行投资,自负成本,向单位上交管理费后盈利均归个人所有,那么行为人帮助项目承包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单位无关,属个人行贿。【案号】一审:(2014)鄂三峡刑初字第00063号二审:(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29号86.出现精神性病状后犯罪的责任认定(涂俊峰李磊29.037) 【裁判要旨】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案号】一审:(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53号二审:(2016)粤03刑终378号87.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王瑞琼黄茹29.041) 【裁判要旨】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次裁定减刑,分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减刑1年、减刑1年2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罪的,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以其有期 徒刑19年扣除其实际执行的日期予以认定,而不应一概认为所有减刑裁定减去的日期不计入执行日期,进而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案号】一审:(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85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276号88.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陈俊鸿林前枢29.043) 【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相关法条内容以及累犯从严处罚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对犯罪分子的评价,而非对罪行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只能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其后实施的其他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先从重后并罚”的处理方式从重处罚。【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470号89.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古加锦29.046) 【裁判要旨】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是认定该危害行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作用。只要能认定该危害行为对于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就可以认定该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该危害行为对于该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是否唯一原因、直接原因、主要原因或必然原因,只是影响对该危害行为的量刑,而不影响该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案号】一审:(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823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90.劫取银行承兑汇票并控制套现构成抢劫罪(尹 晓涛姜金良32.030) 【裁判要旨】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案号】一审:(2014)扬刑初字第0002号二审:(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91.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陈姣莹尹逸斐32.035)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案号】一审:(2015)普刑初字第401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65号92.村干部审批宅基地中收受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胡胜肖荣武32.038) 【裁判要旨】村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过程中从事审批工作,属于履行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自治权,而并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此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案号】一审:(2016)渝0234刑初字84号93.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侯召星32.040) 【裁判要旨】半成品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须以半成品被查扣时 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时点,如果半成品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则可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当计入。具体判断标准为:1.能够直接以组装形式添加其他配件(该种配件以日常销售中可获得为条件,即可以随时更换)形成成品的;2.能够经过简单的加工制作(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就可以形成成品的;3.货标分离,仅需要通过罐装、包装、黏贴、喷绘标识等行为即可以形成成品的;4.其他依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判断即可以判定为成品的最接近形态的。【案号】一审:(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51号二审:(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31号94.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王婧32.043)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7号二 审:(2016)粤01刑终621号95.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的并罚(李磊32.04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被告人的判决中,宣告了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于不同有期自由刑,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并罚时吸收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则分别执行。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96.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并罚的刑期折抵(陆红源、奚燕云32.047) 【裁判要旨】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的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出台尘埃落定,但司法实践中,在追究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羁押期能否在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时予以刑期折抵却并无统一说法。刑期折抵关乎行为人人身权利的保障,亦是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坚实后盾,应当既从其自身所应体现的价值出发,也要充分考虑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兼顾自由与秩序,最终实现刑罚目的与功能。【案号】一审:(2015)浦少刑初字第140号97.共犯附带民事赔偿份额的划分(韩志彤、彭聪32.050) 【裁判要旨】对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判决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赔偿份额应一并予以明确划分。赔偿份额的确定,不能一概平均划分,而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依据。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并进行了赔偿,对被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被告人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5)新民刑初字第435号二审:(2016)辽01刑终5号98.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万亿32.053) 【裁判要旨】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 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案号】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99.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应在成人诉讼中使用(沈启勇32.055)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成年时的抢劫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其成年后又实施抢夺行为的,对其抢夺行为应单独评价,按照刑法关于抢夺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追诉标准减半的规定。【案号】一审:(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4号二审:(2015)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100.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罗开卷舒平锋35.004)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52号101.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 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肖福林35.006) 【裁判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 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 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 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案号】一审:(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2 号二审:(2014)赣刑二终字第41号102.信用卡诈骗罪中冒 用行为的判断(涂远鹏廖亮35.008) 【裁判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 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 骗罪。【案号】一审:(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103.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朱宏伟35.011) 104.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武胜35.014) 【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 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 初字第58号105.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陈思佳35.016)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 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10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适用(李曼黄永明35.018) 【裁判要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罪应依法处理,也要注意在适用中对所遇到相关问题作出正确的理解。【案号】一审:(2015)云刑初字第66号107.未制作提取笔录的物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轰昭伟35.020)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需要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从而在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对于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的情形,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证来源的,仍然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针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后证”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案号】一审:(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108.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对翻供的审查(高翼飞高爽35.023)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 响而作出的与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与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印证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初字第23号二审:(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109.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适用(余亚宇石魏35.028)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新法与旧法相比既有减轻又有加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适用需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从轻标准综合考虑:适用对象可以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放宽,适用范围除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外还包括程序性规定,并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属于补充法律空白的相关规定,适用方法为新法或旧法之间的整体选择适用,处刑较轻应该以宣告刑较轻为衡量标准,且应主要以主刑为衡量尺度。【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1123号二审:(2016)京02刑终76号110.抗诉理由成立,为何维持原判——兼谈纠正原审裁判瑕疵后二审裁判文书主文的制作(罗书、平谭红35.033)【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纠正一审 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明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理由,最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此,这类案件仍应适用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而不是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案号】一审:(2015)江油刑初字第373号二审:(2015)绵刑终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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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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