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4—1998
前 言
本标准是参照 ECE No.3 法规的 82 年版本和 94 年版本(E/ECE/
324 E/ECE/TRANS/505 Add2/Rev1 August 18,1982&Add.2/Rev.1
/Amend.3 March 4,1994)对 GB/T 11564 一 89《汽车及挂车用回复
反射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在最主要的光学性能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
法规等同。
本标准与前版(GB/T 1156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
a)前版仅参照 ECE No.3 法规的 82 年版本;
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明确地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本标准为强
制性国标,而前版为推荐性国标;
c)增加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级,并新添ⅣA级,以及ⅣA级要求
的光度、耐撞击试验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11564—89 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 1989 年 8 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4—1998
代替 GB/T11564—89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1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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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规则
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回复反射
指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
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
3.2 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指能产生“回复反射”的组合光学部件。
3.3 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1)
指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
件。
3.4 回复反射器发光面(以下简称反射器发光面或发光面)
指反射器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观察距离内呈连续状。
3.5 基准轴线(NC)
由制造者确定的特性轴线,在光度测试和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
场的基准方向(H=0°,V=0°)。
3.6 基准中心(C)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
3.7 观察角(α) observation ang1e2)
指基准中心到探测器中心(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
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
3.8 照射角(β)
指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3.9 旋转角(ε)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l)也称回复反射装置 (retro ref1ecting device)
2)也称发散角(angle of divergece)
3.10 反射器照度(E)
在反射器的基准中心上,在与入射光线垂直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
度。
3.11 发光强度系数(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
上,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度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令人满意的功能,其外表
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以及维
护方便。此外,应无任何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并不致影响其功能的
发挥。
4.1.2 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难以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
4.1.3 对于ⅢA和ⅣA级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联接方式应保证牢
固和耐久。
4.2 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 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级:ⅠA级、ⅢA级(用于挂车)
和ⅣA级。
4.2.2 ⅠA 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
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
用与简单的字母 O、I、U或数字 8相似的形状。
4.2.3 ⅢA 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必须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
标有安装位置标记“TOP”字样,则该角的顶点必须指向上方。反射器
中心允许有(也可无)一个空白三角形的非反射区(内外三角形对应边
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 150 至 200mm 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
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边长的 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
断的,间断的最近间距(C)不得大于 15mm,三角形每边上的反射小区
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具体尺寸要求如图 1所示。
4.2.4 ⅣA 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
在正常观察距离内应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
采用与简单的字母 O、I、U或数字 8相似的形状。反射器发光面的面积
必须至少为 25 cm2。
4.2.5 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必须在设计上保证其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
清漆等着色获得。
4.3 反射器的色度
4.3.1 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白色)。
4.3.2 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A光源
(色温为 2856k)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 20',照射角β为 V=H=0°
(无色透明反射器β为 V=±5°,H=0°),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符合:
红色: 趋黄极限:y≤0.335 琥珀色:趋黄极限:
y≤0.429
趋紫极限:Z≤0.008 趋红极限:
Z≥0.398
趋白极限:
Z≤0.007
4.3.3 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反射,即经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A光源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 x和 y变化应不大
于 0.01。
4.4 反射器的光度(CIL 值)
4.4.1 ⅠA 级和ⅢA级
4.4.1.1 红色反射器的 CIL 应不低于表 1的规定。
表 1
mcd/lx
照射角β
反射器级别 观察角α 垂直 V
水平 H
0°
0°
±10°
0°
±5°
±20°
ⅠA 20' 1°30'
300
5
200
2.8
100
2.5
ⅢA 20' 1°30'
CIL 450
12
200
8
150
8
注:在以基准中心为顶点,以(V=±10°,H=0°)和(V=±5°,H=±20°)
为边界的立体角,不允许 CIL 值低于本表最后两栏的数值。
4.4.1.2 AⅠ 级琥珀色反射器的 CIL值不得小于表 1中数值乘以系
数 2.5。
4.4.1.3 AⅠ 级无色透明反射器的 CIL值不得小于表 1中数值乘以
系数 4。
4.4.2 AⅣ 级反射器的 CIL应不低于表 2的规定。
表 2
mcd/lx
垂直 V
水平 H
0°
0°
±10°
0°
0°
±20°
0°
±30°
0°
±40°
0°
±50°
白色 20'
1°30'
1800
34
1200
24
610
15
540
15
470
15
400
15
琥珀色 20'
1°20'
1125
21
750
15
380
10
335
10
290
10
250
10
红色 20'
1°30'
CIL
450
9
300
6
150
4
135
4
115
4
100
4
4.5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a)耐透水性试验;
b)耐撞击试验(仅 AⅣ 级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c)耐油性试验;
d)耐腐蚀性试验;
e)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f)耐热性试验;
g)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
h)不褪色性试验。
5 试验方法
5.1 对 4.1和 4.2条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
5.2 反射器色度试验
5.2.1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 A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规
定。
5.2.2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 4.3.2或 4.3.3要求,
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5.3 反射器的光度试验
5.3.1 反射器的光度测试如图 2所示。
5.3.2 由反射器制造者提供 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 1及表 2中 β
在 V=H=0°的方向。
的部分,发光面本身应限制在 100 cm2,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
必达到这一面积。制造者应规定反射器的发光面使用区域的边界。对于
AⅢ 和 AⅣ 级反射器的发光面在尺寸上不作限制,整个发光面均应考虑
在内。
5.3.4 当 β在 V=H=0°的条件下,测试反射器的 CIL值,应稍稍转
动反射器,以确定有无镜面反射效应,如有,应使 β在 V=±5°范围内
和 H=0°的条件下进行读数,并采用相应的最小 CIL值的位置。
5.3.5 对反射器无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试 β为 V=H=0°(或上述
5.3.4确定角度),α=20'的 CIL值时,应绕 NC转动,确定其最小的
CIL值(此时 ε=0°),并且该 CIL值应符合规定;在测其余 α、β数值
下的 CIL值,若不符合规定还允许在 ε=±5°范围内调整。
5.3.6 对反射器有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 β为 V=H=0°(或上述
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 CIL值时,仅允许 ε在±5°范围内调整,
使其符合规定。
5.3.7 当 β在 V=H=0°,ε=0°的 CIL值超过规定的 50%以上,则
其余 α、β数值下的 CIL值也应在 ε=0°的条件下测试。
5.4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1 耐透水性试验
5.4.1.1 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
以整件发光面朝上,完全浸没(低于水面 20mm)在 50±5℃的水中 10min
之后,将其转动 180°,使发光面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 20mm)再浸
10 min。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入 25±5℃的水中进行与前相
似二个历时 10 min的试验。
5.4.1.2 上述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水是否渗入反射器内,如果有
水,则判处未通过本试验。
5.4.1.3 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先轻轻摇动反射器,
除去外部过多的水,然后复测 CIL值(仅在 β为 V=H=0°,α=20'时)。
当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 60%,则判处通过本试验。
5.4.2 耐撞击试验
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发光面朝上水平地紧固
在试验装置上,在室温下从高度为 0.76 m,以一直径为 13 mm的
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面中心部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
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其发光面不得开裂。
5.4.3 耐油性试验
5.4.3.1 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 70%的
n-庚烷和 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约 5min后,目视检查表
面,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
5.4.3.2 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
擦拭约 5min后,清洗表面,然后复测 CIL值(仅在 β为 V=H=0°,α
=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 60%。
5.4.4 耐腐蚀性试验
5。4.4.1 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
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经受 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 24h,
间隔 2h,再喷雾 24h(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燥)。
其试验温度为 35±2℃,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盐∶水(杂质不超过 0.02
%)为(20±2) 80∶ 。
5.4.4.2 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样品表面沉积物,再在水(杂质不超
过 0.02%)中漂洗,洗涤水温不超过 35℃,然后在试验室内恢复 1h,
检查样品,不应有损害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当主要部件是金属
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
5.4.5 镜背试验
把反射器镜背面用硬尼龙刷清刷后,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 70%的
n-庚烷和 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 1min,使其干燥挥
发后,再用硬尼龙刷刷其镜背面,进行磨损试验。然后用墨汁涂其镜背
面,再复测 CIL值(仅在 β为 V=H=0°,α=20'时),应至少达到试
验前测量值的 60%。
5.4.6 耐热性试验
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 65±2℃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保持 48
h。试验后检查反射器,特别是其光学元件应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
5.4.7 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
5.4.7.1 不论该两项试验有多么重要,在现有工艺水平上,还不可
能仅利用限时(limited duration)的实验室试验予以评定。
5.4.7.2 当使用的反射器出现系统缺陷时,可以对该两项试验提出
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6 检验规则
6.1 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则被认为是同一型式: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c)或有不同,但呈对称性,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
另一个安装在右侧。
6.2 反射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6.2.1 反射器的型式检验
6.2.1.1 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按上述 6.1的规定。
6.2.1.2 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几何
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基准轴和基准中心;
b)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二份;
c)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者确定,申请认证应提供样品 10个;
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认证扩充到其他颜色的,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
色样品各两个。
6.2.1.3 按 5.1目视法检验 10个样品,均应符合 4.1和 4.2的规
定。
6.2.1.4 按 5.2色度试验方法检验 10个样品,均应符合 4.3的规
定。
6.2.1.5 对 10个样品进行 5.4.6的耐热性试验,应符合其规定。
6.2.1.6 按 5.3的光度试验方法,测 10个样品的 CIL值(β为 V
=H=0°,α=20')均应符合 4.4的规定,并挑选其中 CIL值最小和最
大的二个进行全部 CIL值测试,均应符合规定,该两个样品由认证检测
技术管理部门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6.2.1.7 将光度试验余下的 8个样品分成四组,每组两个进行如下
试验:
第 1组:防透水性试验和耐油性试验;
第 2组:耐腐蚀性试验、镜背试验和耐撞击试验;
第 3组: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
第 4组:不褪色性试验。
以上 4组试验均按本标准 5.4进行,应符合其规定。
其具体试验程序按本标准附录 A(标准的附录)进行。
6.2.2 反射器的产品一致性检验
6.2.2.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
样品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6.2.2.2 随机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其公差,应符合 6.2.1申请认
证提供的图纸规定。
6.2.2.3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 6.2.2.2的
规定。对于全部发光强度系数 CIL。值应至少等于 4.4规定值的 80%,
否则再随机抽取样品五只,其测得 CIL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 4.4的规定
值,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50%。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样品 序 依据条款 要求及方法 a b c d e f g h i j
1 4.1、4.2
5.1
一般要求、形状、尺寸和结
构的规定、目视法 √ √ √ √ √ √ √ √ √ √
2 4.3 、
5.2.1 色度规定、目视比较检验 √ √ √ √ √ √ √ √ √ √
3 4.3、
5.2.2 色度有异议:色度坐标测定
*
√
4 4.5.6、
5.4.6
耐热性试验:65°±2°48h,目
测裂痕或变形 √ √ √ √ √ √ √ √ √ √
5 4.4、
5.3
光度规定:仅限 α=20'β为 V
=H=0 √ √ √ √ √ √ √ √ √ √
6 4.4、 光度规定:测全部 CIL值 * *
5.3 、
6.2.1.6
√ √
7 4.5.1、
5.4.1
防透水性试验:正反面 10min
目测渗水或复测 CIL(α=20'
β为 V=H=0)
√ √
8 4.5.3、
5.4.3.1
耐燃油试验:5min 后目测明
显变化 √ √
9 4.5.3 、
5.4.3.2
耐润滑油试验:5min 后复测
CIL值(α=20'β为 V=H=
0)
√ √
10 4.5.4 、
5.4.4
耐腐蚀性试验:喷雾 24h 间
隔 2h,再喷雾 24h,目测明
显腐蚀痕迹
√ √
11 4.5.5 、
5.4.5
镜背试验:1min 涂墨汁,复
测 CIL值(α=20'β为 V=H
=0)
√ √
12 4.5.2 、
5.4.2
耐撞击试验:1.75m,13mm
钢球自由跌落,目测开裂(仅
AⅣ 极进行)
√ √
13 光学性能稳定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
14
4.5.7 、
4.5.8、
5.4.7 不褪色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
15 6.2.1.6 存放在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 √ √
注:有*者为假设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