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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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十五”技改工程指挥部、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发生一次重伤1~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追究发生事故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追究发生事故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三)追究发生事故单位厂(部、公司)级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五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二)追究发生事故单位(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三)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厂(部、公司)级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追究负有连带责任部门(机关部、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事故调查组确定的责任,给予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六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二)追究发生事故单位(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三)追究发生事故单位厂(部、公司)级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四)追究负有连带责任部门(机关部、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事故调查组确定的责任,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第七条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按上述不同类型事故处理规定加重一个档次处理。第八条因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虽未造成事故,但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