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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命公告 (8页)人大任命公告人大任命公告篇一:2015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法职人员公示依据《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现将拟任命的法职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4月17日(5个工作日)。姜世兴男,汉族,1972年4月生,43岁,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入党,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蒋敬波男,汉族,1962年11月生,52岁,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入党,中央广播电视大...

人大任命公告 (8页)
人大任命公告人大任命公告篇一:2015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法职人员公示依据《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现将拟任命的法职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4月17日(5个工作日)。姜世兴男,汉族,1972年4月生,43岁,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入党,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蒋敬波男,汉族,1962年11月生,52岁,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入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姜继顺男,汉族,1964年10月生,50岁,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入党,中央党校政法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检察员,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周坚男,汉族,1976年11月生,38岁,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01年5月入党,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员,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刘迎民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38岁,1991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入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员,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刘颖玉男,汉族,1981年12月生,33岁,2005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10月入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助理检察员,拟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对上述拟任命的法职人员如有情况和问题,可在公示期内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受理单位: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黑龙江中公教育官方微博:电话:0464—8293619电子信箱:QTHSRDRSB@163.com地址:市党政办公中心626室邮编:154600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13日黑龙江中公教育官方微博:篇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2号2007年4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任命熊孝良同志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雷文华同志为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廖建国同志为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孝廉同志为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谭正萱同志为谢家湾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军同志为石坪桥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龚泽同志为黄桷坪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桦同志为中梁山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二、决定任命杨红军同志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聂勋平同志为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曹太福同志为区经济委员会主任;李仁杰同志为区教育委员会主任;杨建明同志为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陈光华同志为区民政局局长;童飞同志为区监察局局长;张邦庆同志为区司法局局长;邱磊同志为区财政局局长;邱晓东同志为区人事局局长;曾熔同志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岳同志为区建设委员会主任;伍修万同志为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左华明同志为区交通局局长;刘云军同志为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李登富同志为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彭光跃同志为区商业委员会主任;李林同志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张萍同志为区卫生局局长;刘兴泽同志为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波同志为区审计局局长;周韬同志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左开钢同志为区体育局局长;季巧林同志为区统计局局长;朱文平同志为区物价局局长;邹玉明同志为区旅游局局长;涂正益同志为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祝昌荣同志为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志敏同志为区民宗侨台局局长。三、免去杨钢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高志新同志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陶春芳同志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4月6日篇三:法庭庭长人大任命供职发言供职发言尊敬的X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你们好!首先,我要衷心感谢各位领导能够给我这次供职发言的机会。今天,XXX院长向本次常委会提请拟任我为审判监督庭庭长,我感到十分的激动与荣幸。我知道,这是组织对我的鼓舞和信任,更是对我的期望和考验,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如果,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将决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重托,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帮助下,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学习贯穿工作的始终,作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工作能力,服务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我将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着力提高法律水平,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用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辛勤付出,做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捍卫者。二、恪守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我将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发扬职业精神,严守职业纪律,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用高质量的审判和优良的司法作风,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服务群众,无私奉献群众的工作理念,去引导自己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三、忠于职守,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时刻牢记党和人民赋予我的重要权力和神圣使命,时刻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熟记于心,付诸于行,时刻筑牢拒腐防线。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竭尽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主动耐心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完善自我,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时此刻,我深深地感受着组织信任和人民期望所带来的的巨大鼓舞和力量,我论任职能否通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都一定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牢记宗旨,承担使命,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用良好的业绩回报党和人民的厚爱,为审判事业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上是我的供职发言,谢谢!篇四:北京朝阳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办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2005-07-1810:20:48.0(北京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是指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考察监督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第三条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本办法的监督范围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三章任前考察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名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进行考察。第六条考察工作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区委相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第七条考察采取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实绩考察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基础法律知识及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凡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故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如经补考仍不及格,一年内不再提请任命。考试成绩在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公布。第九条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干部管理部门、本单位和相关社会单位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干部群众座谈、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第十条考察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对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员情况向提请机关通报考察情况。第十一条对拟任命人员一般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和相关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十二条对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任命的拟任命人员情况和公示结果,考察组应当写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前,拟任命人员应当作暂短的 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100字ppt自我介绍模板入职应聘自我介绍模板职场自我介绍医院面试自我介绍 和表态,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任命通过后,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的《任命书》。第四章任后监督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在任命后1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就职报告,阐明本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任、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及达标措施。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部分人员在下一次常委会上作就职报告。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每年1月31日之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上一年的述职报告。干部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情况。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第十六条“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的述职报告经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认真的审阅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综合,分别提请区人大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敷衍搪塞、内容空洞、雷同,不实事求是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并将述职报告退回、责令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质询。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被评议人员的人选,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任职未满一年或一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评议。第十八条被评议的人员在接到区人大常委会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后要参照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做好述职准备,在述职评议会召开前20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被评议人员不再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当年的书面述职报告。第十九条常委会在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认真审阅述职报告、听取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并填写测评意见。评议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条述职评议后,在下一次常委会议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通报评议结果,会议后向被评议人员下达《评议意见书》,反馈测评结果。被评议人员在收到《评议意见书》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也可以听取被评议人员的整改报告。第二十一条评议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向区委报告。在评议中,对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30%的,区人大常委会责成相关工作委员会找其谈话,指出不足,限期整改;对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40%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第二十二条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举报较多,反映强烈且问题突出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反映经济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主管的工作进行审计。调查和审计出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问题的性质交由有管辖权和处置权的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第二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经济审计、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第二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理的,管理机关或提请机关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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