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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万 国 学 校
2009 年社会热点分析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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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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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司考专业分析
----之“三鹿奶粉”事件
案情简介
2008 年 3月,南京儿童医院把 10 例婴幼儿泌尿结石样本送至该市鼓楼医院泌尿外科进
行检验,三鹿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奶粉事件浮出水面。2008 年 7 月 16 日,甘肃省卫生厅接到甘肃兰州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的电话报告,称该院收治的婴儿患肾结石病例明显增多,经了解均曾食用三鹿
牌配方奶粉。2008 年 7 月 24 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三鹿集团所
产的 16 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进行检测,结果有 15 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2008 年 9月 12 日,
联合调查组确认“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够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同日,
石家庄市政府宣布,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是由于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
三聚氰胺所致。
2008 年 9月 17 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田文
华刑事拘留,值得关注的是,到了起诉阶段,田涉嫌的罪名变成了“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
2008 年的 12 月 31 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原董事
长、总经理田文华等 4 名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庭审历时 10 多个小时,到 31 日晚上 10 时 10 分方结束。控方在庭上指出,田文华等 4
名被告在确认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然决定让问题产品上市销售。面对指控,田文
华在法庭上承认属实。扑朔迷离的三鹿事件终于水落石出!!
一、三鹿事件涉及何罪?
三鹿事件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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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抑或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关法条链接: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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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
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定处罚。
4.投放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点讲解:
1.结合 08 年司法考试大纲,把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相近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
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之间的区别:
(1)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 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假药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劣药
(2)定罪要求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法条延伸: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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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主体;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其主体。
(2)、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以牟利为目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不
以牟利为目的。
(3)、特定领域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存在于特定的领域即食物的生产、销
售环节。
温馨提示:
问题:行为人过失在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投放
危险物质罪?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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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
3.三鹿案情分析:
三鹿出于牟利的目的在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从其犯罪目的和主体特征看,显然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不符。
三鹿所产奶制品获得“国家免检”称号,其所生产的奶制品并非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卫
生标准,而是在奶制品中掺入了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这也已经成为生产线上的“潜规
则”,因为“三聚氰胺”可以提高被检测出来的奶制品蛋白质含量,然而“三聚氰胺”是一
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长期使用会导致肾结石病例的产生。但是在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的检测结果未正式通知三鹿之前,三鹿仅仅是知道其产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而并不知道其
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而此时三鹿的决定是继续生产、销售其产品,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这也是石家庄市检察院后来在起诉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起诉的
原因。
综上分析:三鹿事件中,田文华等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
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法理延伸:
面对司法考试理论性逐渐增强这一新趋势,我们又该如何通过案例,透析其中的法理?
三鹿事件关于田文华定罪产生的刑法理论上的分歧,有观点认为涉及法条竞合或者是想象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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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1.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
其特征在于: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3)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4)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例如,《刑法》第 266 条
规定有诈骗罪,同时第 192 条至第 200 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
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
犯罪分子进行金融诈骗构成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这就发生了一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
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 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 266 条的诈骗罪;第 397
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 400 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412 条的商检失职罪
等;第 233 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 115 条的失火罪、第 133 条的交通肇事罪、第 134 条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
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
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如:盗窃
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的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
要件。
(3)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是由于行为人的数个罪过形式产生的。
(4)一个犯罪构成不可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3.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主要区别:
(1)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
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
即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而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
不同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
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2)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
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正如有律
师认为对田文华等人的定罪应适用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
综上,从以下两方面来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区分
第一:一行为同时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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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
第二:该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数法条之中,能否有一个法条完整的评价该犯罪行为。
如果不能完整评价,是想象竞合犯;如果能完整评价,是法条竞合犯。
综上分析,对待三鹿事件,我们应该通过理性的分析来解决我们对此案件在刑法理论定
性上的模糊状态,去寻求此案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是否吻合刑法特定罪名的规定,
或者存在想象竞合亦或法条竞合的问题。截止本文定稿时,依据河北省检察院、法院公布
的关于此案的具体情况,田文华等人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附:案例延伸
1.行为人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
家级文物。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危害了两个社会关系,故意剥夺他人
生命和损毁国家文物两个危害后果。这是典型的“假想的数罪”,即“想象竞合”。虽然行为人
造成两个以上的危害后果,在审判实践中也只能定一个罪,而不能定两个罪。因为行为人只
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显然是“竞合犯”。之所以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是
因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
互包容和交叉关系。
2.行为人为了做家具营利而盗窃铁路上的枕木。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盗窃铁路枕木的犯
罪行为,却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又由于行为人盗窃铁路枕木的
行为,足以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发生颠覆。在该案例中,对行为人只能定一个“破坏交通设施
罪”而不能定两个罪。因为行为人只有一个盗窃铁路上枕木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危害了两个
社会关系,但不能将这一个行为既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
件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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