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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编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编第四编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民法第四编
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编第四编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债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第二节 合同与债第二节 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 合同关系第三节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 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null(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null(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改变法律的规定。 null(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null(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null(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 约 第三节 承 诺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第二节 要 约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null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null(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 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3.招标公告。 4.招股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null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null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 诺 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null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null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合同的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null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如前所述,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 null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 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 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null 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null(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2.甲去乙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DV摄影机null 存放于超市设置的储物柜内,购物后甲在取回自己物品时发现,其储物柜被撬,个人物品包括DV摄影机丢失,甲遂要求乙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乙超市辩称自己已将购物须知明显张贴于超市入口,须知上明确说明储物柜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乙超市没有赔偿义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储物柜挂锁早已锈坏,很容易就可撬开,不具备保险功能。那么: (1)购物须知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购物须知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复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null 款达成了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null(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 (4)合同于10月9日成立,成立地点为C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本题应以乙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时间,即10月9日为合同成立时间。另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null 成立的地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应该以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即乙公司董事长当时所在地C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null2.(1)购物须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购物须知显然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而且该须知被明显置于超市入口处,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因此应该认为顾客接受了该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在该须知中,超市明确指出储物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概不赔偿。而顾客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DV摄影机存放于柜内,因此超市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顾客在存储柜中存储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免责。但是对于超市重大过失或故null 意的原因造成顾客财物损失的责任的免除,属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应该无效。因此购物须知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条款。 (3)超市应该赔偿顾客甲的损失。超市在储物柜挂锁早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修理或更换,应该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超市不应该免除责任,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 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 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null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 务。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null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 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null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合同解除以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null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一)解除与终止。 (二)解除与撤销 。 (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null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null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四、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null五、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 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null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 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 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null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null 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null(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null 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 (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null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 null 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 (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运输合同 第十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 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 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null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 null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null(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null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null六、买卖合同的终止 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 ,但也有特殊性。 七、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75条的规定,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null八、特种买卖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样品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五)拍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第二,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第三,继续性。所谓继续性,是指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 null二、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null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null三、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2.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null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约定的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合同法》第191条):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ull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195条)。 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 款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可以参照适用。 null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2.要式性 3.诺成性 null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种类。.币种。 3.用途。4.数额。 5.利率。 6.期限。 7.还款方式。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 首先,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 其次,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再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另外,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null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4.按期返还借款 5.容忍义务 null 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 第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null 五、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五节 租赁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null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该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null四、租赁合同的形式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 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 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null 五、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null(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2.租赁权的物权化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null六、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的风险 负担问题,主要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来考察。 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即当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与 null七、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主要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租赁合同得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 八、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 所谓续订是指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延长合同的期限,所以,续订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 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null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 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第七节 承揽合同第七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五)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null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1.加工合同。 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null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 .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null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null 三 、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null四、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5.容忍义务 6.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受领工作成果 null(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定作人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由于此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ull五、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 六、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的终止原因很多,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将定作人、承揽人的破产;承揽人的死亡或丧失完成工作的能力等事由,认可为得以导致承揽合同终止的事由。这里我们简单介绍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仍有特殊之处,表现在: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null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根据《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null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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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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