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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买卖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当事人概况】原告:XX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都公司”)被告:xx远程教育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公司”)【基本案情】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当事人概况】原告:XX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都公司”)被告:xx远程教育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公司”)【基本案情】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审理过程】2013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正式开庭,在庭审中,成都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以下多份证据,包括(1)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欲证明成都公司从北京公司购买价值2485000元的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合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约定;(2)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成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已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3)成都公司与案外人市xx国际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欲证明成都公司将从北京公司处所购产品出售给案外人深圳公司的事实;(4)案外人深圳公司与案外人xx市委远程办(以下简称为“远程办”签)订的《产品及服务采购合同书》、招标文件,欲证明案外人深圳公司将从成都公司处所购产品再次出售给案外人远程办的事实;(5)2010年设备故障排查情况登记表、站点维修记录单、成都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深圳公司出具的项目问题设备整改意见邮件、深圳公司胡x出具的邮件、深圳公司出具的设备质量问题及解决的邮件、深圳公司胡x出具的设备配件返还情况邮件、深圳公司胡x索要配件的邮件、3月份站点问题抽检结果、深圳公司胡x的项目急需配件邮件、深圳公司的项目设备质量问题及面临严峻现状的邮件、更换记录单,上述证据欲证明北京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成都公司不仅自己而且委托案外人维修以及案外人多次维修和更换产品的事实;(6)曹x、吴x报销单、成都公司请款单和电子汇款单、深圳公司出具的收条,欲证明成都公司为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亲自派人和委托案外人维修和更换产品所支付的相应费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虽然成都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上罗列的证据仅是证据的一部分,欲证明因北京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造成了十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要求北京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本所律师在审阅了全部证据后没有被原告律师引导诉讼方向,而是紧紧把握住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条款,该合同中对于产品的规格型号、货物验收、质量标准、产品的验收方式及质量保证都有明确详细的条款约定,既然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已签字盖章生效,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双方因该合同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都应该仅仅围绕该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对于双方发生的争议该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进行约定,可以适用法律解释及援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对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质量认定问题及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修解决这两个关键争议焦点,本所律师在审阅《采购合同》后发现,该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均有明确详细的条款约定,例如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即北京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必须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甲乙双方事先确认的质量标准,乙方加工生产的硬件产品执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技术规范'”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两年,保证期内无偿修理故障机,故障机器统一由甲方(即成都公司)收集管理,送交至乙方(即北京公司)加工生产地或乙方公司所在地进行维修”“但上述保修不适用于下述情况:甲方(即成都公司)或甲方授权代理人、经销人以及用户对产品的错误使用、安装、修理而造成的产品本身的损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理人、经销人以及任何一方擅自对产品进行改造、修理而造成的损坏;或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损毁;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损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发生问题成都公司本可以享受到两年的质量保证期的维修,但因为成都公司擅自派人进行维修或委派案外人深圳公司维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认为有问题的故障机器送交至合同约定的北京公司加工生产地或公司所在地进行维修,造成无法享受质量保证期的后果且无法要求北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处理结果】成都公司在自认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撤回了诉讼。【篇二: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案: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案例分析题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4.2000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4.答题要点:(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如何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0(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地方法院查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答案:1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11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边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答案: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13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答案: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14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合同法不适用于(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3.租赁合同是(a.双务合同b.无偿合同c.无名合同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15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d.宏都干洗店和丙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a.招标b.投标c.开标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a.自愿原则b.合法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协商原则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无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b.双方当事人16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形成权b.抗辩权c.支配权d.请求权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17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d.默示形式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18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19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效力待定合同,(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所有权转移的(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时间。立抵押,二是为条件。卡车所有权并(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21(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未转移。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22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案情2]:1997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23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4(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法理详解(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25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款的规定。26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案情三】: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27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无效。(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2.工厂。(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3.不能。(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284.可以。(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7.可以。(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篇三: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29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十一、国际贸易商检十二、国际贸易索赔十三、国际贸易诉讼十四、国际贸易仲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30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31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1983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2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月22日来电接受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33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2、基本理论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篇三: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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