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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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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日期:1989-09-0214:19发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第三条凡从事新制品的研究、生产、检验、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新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新制品按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制品;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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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新生物制品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日期:1989-09-0214:19发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第三条凡从事新制品的研究、生产、检验、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新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新制品按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制品;国外仅有文献报道而未批准生产的制品。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我国尚未生产的制品。第三类:对我国已批准的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制品。第五条新制品的命名要符合“生物制品命名原则”(见附录一)的规定。第三章新制品的研制要求第六条新制品应经过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中间试制、区域试验等研究过程,取得完整的数据,提出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有关试验数据要求见附录五)。第七条实验室试验应包括菌(毒、虫)种的选育和鉴定,毒力、抗原性、免疫原性、稳定性、特异性试验和生产工艺,制品的安全性、效力(实验动物及使用对象动物)、免疫期和保存期试验等。第八条田间试验应用3—5批实验室制造的新制品对生产条件下的使用对象动物进行试验,观察其安全性和效力。第九条中间试制应按实验室生产工艺在生物药品厂或农业部认可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中试车间试制5—10批(诊断制剂不少于3批)制品,定型生产工艺。批量小且工艺复杂的诊断制剂,可在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中间试制,批数同上。第十条区域试验应用3批以上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第十一条进行田间试验必须经试验所在地县畜牧(农牧)局批准;进行区域试验必须经试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批准。试验中因制品质量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研制单位负责。第四章新制品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新制品经过中间试制和区域试验后,证明生产工艺完善,安全性和效力良好,研制单位可提出新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格式见附录三或附录四),连同有关技术资料(见附录二)报农业部。第十三条农业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符合预审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农业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农业部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五条兽药审评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评,符合规定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及规程草案送农业部。必要时,申报单位将样品送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试验。农业部应在接到兽药审评委员会技术审评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农业部审查批准新制品并颁发其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发给研制单位《新兽药证书》。持有《新兽药证书》者,方可申报正式科研成果或进行技术转让。第十七条新制品质量标准经农业部批准发布后,其制造与检验用菌(毒、虫)种,在生产保护期内,由原研制单位负责鉴定、保管和供应,同时将鉴定结果报中国兽药监察所备案;生产保护期满后,由原研制单位交中国兽药监察所或由农业部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鉴定、保管和供应。第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申报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相近的同一制品,在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会三个月前都予受理,但只制定一个制品质量标准。第五章新制品的生产第十九条新制品质量标准颁布后,生产单位申请生产新制品,须提交农业部批准生产生物制品的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新兽药证书》副本及接受技术转让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或原研制单位同意转让的文件,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第二十条新制品试生产期限为:第一类五年,第二类三年,第三类二年。第二十一条在试生产期内,生产单位要会同原研制单位继续考核制品的质量、完善质量标准。中国兽药监察所要抽样检查,如有严重反应或效果不确者,向农业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可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新制品试产期满前六个月,生产单位会同原研制单位将生产、使用总结材料和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报农业部。经兽药审评委员会再评价后,建议列入规程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逾期不报的,取消原批准文号。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批准的新制品,凡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自颁发《新兽药证书》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不得移植生产:第一类六年(含试产期五年)第二类四年(含试产期三年)第三类三年(含试产期二年)已在我国取得生产方法专利或外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专利的新制品,应报农业部备案,其权益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法。第二十四条新制品生产保护期满后,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申请,取得批准文号后,方能生产。由农业部负责审批的制品应向农业部申请。第二十五条取得《新兽药证书》的新制品,在两年内不生产或不转让者,该制品的生产保护期即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具有特殊用途的或紧急疫情防疫所需个别新制品,经农业部特别批准后,方能生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凡从事新制品的研究、生产、检验、审批、使用等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出具伪证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受理申报新制品的单位和人员,应对申报的技术资料及审评情况保密,涉及本人的应予回避。第二十九条研制单位在申报新制品和送检样品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和检验费。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发布的《新兽药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兽医生物制品新制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新兽药审批程序》、原农牧渔业部畜牧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兽药中间试制产品的补充规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八日颁布的《兽药试产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录一:生物制品命名原则一、生物制品的命名以明确、简练、科学为基本原则。二、生物制品名称不采用商品名或代号。三、生物制品名称一般采用“动物种名+病名+制品种类”的形式。诊断制剂则在制品种类前加诊断方法名称。例如:牛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马传染性贫血活疫苗猪支原体肺炎微量间接血凝抗原特殊的制品命名可参照此方法。病名应为国际公认的、普遍的称呼,译音汉字采用国内公认的习惯写法。四、共患病一般可不列动物种名。例如:气肿疽灭活疫苗狂犬病灭活疫苗五、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一律称为疫苗。例如:仔猪副伤寒活疫苗牛瘟活疫苗牛环形泰勒氏梨浆虫疫苗六、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后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七、同一种类而不同毒(菌、虫)株(系)制成的疫苗,可在全称后加括号注明毒(菌、虫)株(系)。例如:猪丹毒活疫苗(GC42株)猪丹毒活疫苗(G4T10株)八、由两种以上的病原体制成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若干病名+×联疫苗”的形式。例如:羊黑疫、快疫二联灭活疫苗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活疫苗。九、由两种以上血清型制成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病名+若干型名+×价疫苗”的形式,例如:口蹄疫O型、A型双价活疫苗十、制品的制造方法、剂型、灭活剂、佐剂一般不标明。但为区别已有的制品,可以标明。附录二: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新生物制品,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公函。包括新制品名称,研制单位、申报单位、申报资料目录。二、新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附录三或附录四)撰写。三、新制品使用说明书。包括制品用途、用法、剂量、保存期、贮藏条件、注意事项等。诊断制剂还应附有使用操作方法。四、新制品质量标准起草说明。阐述制定新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各项指标的技术依据。疫苗包括菌(毒、虫)种的来源、标准、生产工艺、安全性、效力、免疫期、保存期等,活疫苗还应包括稳定性。诊断制剂还应包括特异性、敏感性、符合率,可重复性。应简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五、新制品试验研究报告。六、新制品中间试制和区域试验总结。应符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和“新生物制品有关试验数据要求”(附录五)。七、区域试验地区的反映。[注]:上述申报资料除第七项外,均应提交打印或铅印件,否则不予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寄农业部畜牧兽医司药政处(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026),两份寄中国兽药监察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81)。预审通过后再按通知要求补送资料。附录三:疫苗制造及检验规程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书写疫苗制造及检验规程,应按照下列顺序和内容要求。……疫苗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一、菌(毒、虫)种包括菌(毒、虫)种或株,鉴定、保管和供应单位,菌(毒、虫)种标准,传代方法,保存条件与时间。二、疫苗制造包括培养、繁殖、收获、处理、中间检测、分装、冻干苗的冻干。三、疫苗检验包括无菌检验或纯粹检验、安全检验、效力构验、物理性状检验、冻干苗和剩余水分检验和真空度测定。活疫苗增设鉴别检验。病毒性活疫苗还要设支原体检验和外源病毒检验。四、疫苗保存及使用包括保存时间、条件、使用方法、剂量,免疫期、注意事项。细胞苗可以在疫苗制造前加一项“细胞制备”。某些制品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增列。附录四:诊断制剂制造及检验规程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书写诊断制剂及检验规程,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要求。……抗原(抗体)与阴阳性血清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一、菌(毒、虫)种包括菌(毒、虫)种或株,鉴定、保管、供应单位、菌(毒、虫)种标准,传代方法,保存条件与时间。二、抗原(抗体)制造包括培养、繁殖、收获、处理、中间检测分装、冻干。三、抗原(抗体)检验包括无菌检验、效价检验、特异性检验、非特异性检验、物理性状检验。四、抗原(抗体)的保存与使用包括保存条件、时间、使用方法和判定标准。五、阳性血清制造及检验包括动物的选择、抗原的制造、免疫程序、血清的提取,无菌、效价检验,物理性状检验,保存条件及保存期。六、阴性血清制造及检验包括动物的选择、血清的提取、无菌检验、物理性检验、特异性检验、保存条件及保存期。某些制品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增列。附录五:新生物制品有关试验数据要求一、新制品实验室各项试验要求批数如下表:二、新制品的供试动物要有代表性、观察动物数目至少要符合下列要求:(一)田间试验(用3—5批实验室制品)疫苗(指每批)大动物100头中小动物500头(只)禽类5000羽鱼1000尾诊断制剂50头(只)第一类新制品观察动物数目要加倍。(二)区域试验(用3批以上中间试制产品)疫苗大动物1000头中小动物10000头(只)禽类20000羽(只)鱼20000尾诊断制剂1000头(只)第一类新制品观察动物数目要加倍。(三)数量较少、饲养分散的特殊动物的试验数目酌情减少。注: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中小动物系指猪、羊、犬、狐、鹿、麝等。小动物系指兔、猪、貂、獭等。禽类系指鸡、鸭、鹅、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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