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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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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侵犯,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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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侵犯,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 规章 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人事管理规章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企业规章制度介绍肿瘤科规章制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有一位副校长主管资产管理工作,并设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代表学院统一对全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订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经费分配管理,代表学院管理教学、科研、基建、后勤资产。(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发展及其它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需要和学员财力的可能,制定年度采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四)负责全校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指导管理市场调研及采购论证。(五)制定并完善资产管理方面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措施,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帐册,负责全校资产帐、卡管理管理。(六)负责全校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统计报表工作。(七)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审核处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八)负责主持设备购置、验收、维修,参加基建竣工项目的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九)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十)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管理。(十一)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财务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流动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第七条科技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无形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第八条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科技处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一)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资产评估,资产纠纷的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二)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三)按上级部门要求,如期向校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第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技术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的申报工作。(四)保证本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和保值增值的具体管理工作。(六)协助资产处完成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十条资产管理的分工(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资产处负责,执行原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行政设备,帐目由资产处负责,资产的调配、使用由各单位负责。(三)房地产及其建筑物的产权管理由资产处负责,按用途不同实施分类管理:1、家属住宅由总务处负责。2、教学用房,实验室用房由教务处负责。3、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由院办负责。4、科研用房由科技处负责。5、校办企业的用房由院科技发展(处)总公司负责。6、学生宿舍、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部门的用房(包括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食堂等)及大连疗养区用房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7、在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8、除上述之外的用房由资产处负责。(四)图书、音像资料(含各教学单位图书、音像资料)由院图书馆负责具体管理,图书、音像资料帐目报资产处。(五)文物及陈列品由院办负责具体管理,帐目报资产处。(六)其它固定资产即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处负责。第十一条各学院、系、部、中心、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学院、系、部、中心、所,具体负责。第三章固定资产登记第十二条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登记,建帐。除资产处、财务处有专人负责有关登记、建帐等工作外,各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分管资产设备工作,并指派一名同志做为资产管理员,各使用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有关具体事宜并协助资产处和财务处开展工作。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建帐、立卡、使用等日常管理,负责向资产处提供有关资产统计的基础资料。第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其中:1、预算内(基建费、事业费)经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先办理申报、审批手续。2、其它经费添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也属国有资产,由财务部门(包括各二级财务)协助,报帐前到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3、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及时到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4、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变更必须首先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5、个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先到资产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四条新建竣工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资产处参加,对面积、数量验收后进行登记入帐。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大型或进口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第十六条资产处组织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和学校有特殊要求的资产,资产处有权进行调剂处置。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的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要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核实,报资产处审核后交校领导审定。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能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得用学校的房地产作为投资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办企业,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凡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缴必要的相关费用。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或改变原用途必须以书面报告报资产处,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如未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条款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资产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一律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与国家和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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