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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PAGE10技术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8〕83号)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的补充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8〕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先进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先进院各研究所、支撑部门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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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0技术研究院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8〕83号)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的补充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8〕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先进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先进院各研究所、支撑部门及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元”)。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指先进院占有、使用,单位价值在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上,具有持久、耐用性,以使用为原则,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科研及管理用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论证、预算、采购、验收、核算、使用、清查和处置及资产管理员的职责、管理和考核。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一)文物文化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计提折旧,不在本科目核算。(二)对于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一)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科研装备研制中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从属关系先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支出(包括多个会计期间),在装备验收后一次性计价转固定资产。对基本建设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手续,以基建决算数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价值计价或估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计价。(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两个方面,凡涉及固定资产建造、购置及使用单元均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涉及支撑平台处、综合处、财务资产处(以下简称“财务处”)、科研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各自的职责如下:(一)支撑平台处负责科研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管理及科研设备的验收、报废处置技术鉴定(包括外借设备的合理性)等工作。为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先进院设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报废处置鉴定小组设在支撑平台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二)综合处负责管理支撑部门和各研究所所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包括外借设备的价值鉴定),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制定科研设备的购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设备购置论证、审批设备采购申请、组织设备的招投标及采购,负责购置资产的发起验收,负责制定图书的购置计划和采购,牵头图书的清查盘点工作。(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并配合完成财务处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第十条固定资产预算先进院对各类固定资产实行严格预算控制。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先进院的科研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科研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各单元提出固定资产年度需求,经综合平衡、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报批后列入先进院年度预算。固定资产的配置要以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以及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科研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先进院制定的固定资产购置相关制度办理采购报批手续,并组织集中采购;资产申请人和审批人负责实物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固定资产到货后,2万以下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2万(含)以上的科研设备由支撑平台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2万(含)以上的办公家具由综合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时须对固定资产实物与采购申请表、采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货物清单等记载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进行一一核对。对核对内容相符的由相关人员在设备验收表上签字,办理验收入库;对内容不符的拒绝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对于少量存放在院外的固定资产,由支撑平台处或综合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到存放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因工作无法离开时,可相互委托代为验收,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人进行共同验收。存放单位应指定专人参与验收,并进行日常的保管和维护。资产采购人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领用对于委托科研处采购的固定资产,资产领用人员凭资产管理系统采购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外借因工作实际需要将有关固定资产带出院外的,须经有关单元领导审批并填写《技术研究院固定资产离院申请表》,科研部门到支撑平台处进行备案,管理支撑部门和各研究所所部到综合处进行备案;责任人应承担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责任,固定资产离院期间发生的损坏或者丢失的,应按照固定资产相关制度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统筹调配为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共享率,科研用固定资产的统筹调配由支撑平台处会同研究所所部负责,管理支撑部门的固定资产统筹调配由综合处负责。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由财务处牵头,会同支撑平台处、实物领用部门,开展至少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和盘点情况说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固定资产盘点的流程如下:(一)财务处制定盘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单元负责人批准后在盘点前通知各单元;(二)各单元按照计划,根据财务处发出的固定资产清单开展自查工作,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或填列“资产清查盘点表”;(三)财务处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说明情况;(四)财务处编制盘点差异并将差异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单元负责人和院主管领导审批;(五)按照院主管领导或院务会审批意见,财务处履行处置报批手续;(六)财务处在财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十七条实物领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原则上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带回家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有关办公设备带回家使用的,应经各单元负责人审批,并承担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责任。第十九条特殊资产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主要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各类资产的净残值为0。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房屋及构筑物:一般科研生产经营用房50年,受腐蚀的科研生产用房20年,受强腐蚀的科研生产用房10年,非生产用房35年;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8年。专用设备:一般物理专业设备10年,核物理专业设备20年,化学专业设备5年,生物专业设备10年,天文专业设备30年,地学专业设备10年,技术科学专业设备5年,农业专业设备10年,实验平台5年,科研专用工具5年。通用设备:机械设备10年,动力设备10年,传导设备15年,运输设备8年,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5年,电子计算机5年,工具及其他科研生产工具8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传真机5年,办公家具10年。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捐赠、转让、报废报损等)由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资产处置申报,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并经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财务处报审批或备案。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都没有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投资损失核销等)的权利。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先进院审批权限:单位价值或批量(账面原值)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二)、财政部审核审批权限: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让原则上要求进行有偿转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无偿调出的,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由院长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置小金库。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员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各单元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1名,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接受财务处指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宣传和执行国家、先进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元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掌握本单元固定资产(含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使用情况和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为本单元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第二十七条负责本单元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分配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负责本单元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监督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并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固定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负责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第二十九条负责本单元固定资产标签的管理工作,发现固定资产标签的损坏和丢失须及时上报,财务处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故意损坏和遗失标签的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负责及时办理有关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账、物处理,使账、物保持一致。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按先进院有关制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每年定期会同财务处进行实物盘点,协助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第三十二条负责监督、落实本单元人员离职、调动、退休等变动时固定资产的交接工作。第三十三条撤销、分立、合并的单元,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对接收单位暂不能接收的资产,暂由主管单元负责封存保管。第三十四条对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告知本单元负责人,并提出处置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第三十五条协助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元固定资产,充分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对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第三十六条各单元对固定资产管理员的设置,应根据所管辖范围确定。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变动、维护、完好与安全情况负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任何领导和个人无权干涉固定资产管理员正确行使权力。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在财务处、单元负责人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固定资产领用必须按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否则不能领用。但固定资产管理员没有调拨、处置资产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各单元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单元负责人批准确定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到财务处备案。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时,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单元负责人监督交接。双方对所管资产账、物进行清点后,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员交接表》,并同时报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因单元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固定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必须负责保管。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员除接受本单元的领导外,在业务上要接受支撑平台处和财务处的监督。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视为其现有岗位工作的一部分,在确定本单元固定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员考核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员有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或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调换,并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时间完备增减变动手续的;(二)未按规定操作或擅自让他人操作,造成后果的;(三)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的;(六)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七)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而不履行有关手续的;(八)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固定资产台账,隐瞒真实情况的;(九)擅自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十)对闲置固定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十一)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十二)未经许可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的。第四十四条由财务处每年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第九章责任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第四十六条因个人故意或疏忽等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金额及责任如下: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硬盘、摄像机、录音笔等一般科研办公设备,金额1万元以内的按照净值100%赔偿、高于1万元的部分根据情节轻重按不低于30%赔偿。各类试验科研设备发生非正常消耗资产损失的,损失金额在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不低于资产净值的30-50%赔偿;损失金额在5万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不低于资产净值的15-50%赔偿,情节特别恶劣的按不低于资产原价的50%赔偿。损失责任不清楚的,由单元负责人负首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50%以上,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剩余部分;资产损失责任清楚的且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程序办理了资产分配手续的,固定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0%。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先进院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由于使用单元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或擅自转让、处置或用于经营投资、弄虚作假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使用单元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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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上传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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