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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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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1〕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1〕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企业厂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正在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融资,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在建工程抵押的,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在建工程,也可以设定抵押,但抵押权人应为同一机构。 第五条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 在建工程可以划分且不影响用途的,可以整体设立抵押,也可以划分后分别设立抵押。 第七条 在建工程中已经预(销)售的部分不得设立抵押。 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停止销售后,可就未售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在建工程设立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抵押人办理和发放权属登记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项目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第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十条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三章 在建工程抵押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订立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坐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六)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七)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物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说明; (七)可以证明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在建工程抵押申请,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薄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应载明: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抵押范围; (三)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四)登记时间。 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发生合并、分立、兼并等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经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可就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范围、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并办理抵押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书面告知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物为共有的,应当通知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偿付。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在建工程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查封、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抵押△ 办法 通知 ━━━━━━━━━━━━━━━━━━━━━━━━━━━━━━━━━━━━━━━━━━ 抄送:省人民政府。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白琳  � CONTROL vcbcsignlib.bcsign \s ��� PAGE — 1 — _1384329435.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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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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