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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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 萄 酒 GB/T 15037-94
W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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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萄萄酒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萄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平静葡萄酒 still wine
在 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小于 0.05MPa的葡萄酒。
3.1.1 干葡萄酒 dry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下同)小于或等于 4.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 semi-dry wine
含总糖 4.1~12.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 semi-sweet wine
含总糖 12.1~50.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 sweet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 50.1g/L的葡萄酒。
3.1.5 加香葡萄酒 flavored wine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而制成的葡
萄酒。
3.1.5.1 干加香葡萄酒 dry flavored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 50.0g/L的加香葡萄酒。
3.1.5.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 flavor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 50.1g/L的加香葡萄酒。
3.1.6 非加香葡萄酒 non-flavored wine
除 3.1.5条以外的葡萄酒。
3.2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
葡萄原酒经密闭二次发酵产生二氧化碳,在 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大于或等于 0.35MPa
(以 250mL/瓶汁)的葡萄酒。
3.2.1 天然起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 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2.2 绝干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 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3 干起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 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2.4 半干起泡葡萄酒 semi-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 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5 甜起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 50.1g/L的起泡葡萄酒。
3.3 加气起泡葡萄酒 carbonated wine
在 20℃时二氧化碳(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充填)的压力大于或等于 0.35MPa(以 250mL/瓶
计)
的葡萄酒。
3.3.1 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rut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 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3.2 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 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3 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 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3.4 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semi-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 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5 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sweet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 50.1g/L的起泡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红葡萄酒。
4.1.3 红葡萄酒。
4.2 按二氧化碳压力分类
4.2.1 平静葡萄酒
a.干葡萄酒;
b.半干葡萄酒;
c.半甜葡萄酒;
d.甜葡萄酒;
e.加香葡萄酒:干加香葡萄酒;甜加香葡萄酒。
4.2.2 起泡葡萄酒
a.天然起泡葡萄酒;
b.绝干起泡葡萄酒;
c.干起泡葡萄酒;
d.半干起泡葡萄酒;
e.甜起泡葡萄酒。
4.2.3 加气起泡葡萄酒
a.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c.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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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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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葡萄酒 │ 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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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葡萄酒 │ 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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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泽 │ 桃红葡萄酒 │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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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 │ 加香葡萄酒 │ 深红、棕红、浅红、金黄色、淡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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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
塞封口的酒允许有 3
│ │ 澄清程度 │
│ │ │ 个以下不大于 1mm的软木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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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
泡升起,并有一定的
│ │ 起泡程度 │
│ │ │ 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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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加香葡萄酒 │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
│ 香气 ├────────┼────────────────────
─────────
│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优美、纯正的葡萄酒香与和谐的芳香植物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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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干、半干葡萄酒 │ 具有纯净、幽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果
香味,酒体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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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气与滋味│ │ 甜、半甜葡萄酒 │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协调,
酒体丰满
│ ├────────┼────────────────────
─────────
│ 滋味 │ │ 具有优美醇正、和谐悦人的口味和发醇起泡酒
的特有香味,有杀口
│ │ 起泡葡萄酒 │
│ │ │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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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气起泡葡萄酒 │ 具有清新、愉快、纯正的口味,有杀口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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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醇厚、爽舒的口味和谐调的芳香植物香
味,酒体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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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性 │ 典型突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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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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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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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20℃) │ 甜、加香葡萄酒 │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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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 │ 其他类型葡萄酒 │ 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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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型 │ ≤4.0
│ ├───────────┼─────────
│ │ 半干型 │ 4.1~12.0
│ 平 ├───────────┼─────────
│ 静 │ 半甜型 │ 12.1~50.0
│ 葡 ├───────────┼─────────
│ 萄 │ 甜型 │ ≥50.1
│ 酒 ├───────────┼─────────
│ │ 干加香 │ ≤50.0
总糖(以葡萄糖计) │ ├───────────┼─────────
g/L │ │ 甜加香 │ ≥50.1
├────┼───────────┼─────────
│ 起 │ 天然型 │ ≤12.0
│ 泡 ├───────────┼─────────
│ 加 │ 绝干型 │ 12.1~20.0
│ 气 ├───────────┼─────────
│ 起 │ 干型 │ 20.1~35.0
│ 泡 ├───────────┼─────────
│ 葡 │ 半干型 │ 35.1~50.0
│ 萄 ├───────────┼─────────
│ 酒 │ 甜型 │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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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定酸(以酒石酸计)│ 甜、加香葡萄酒 │ 5.0~8.0
├────────────────┼─────────
g/L │ 其他类型葡萄酒 │ 5.0~7.5
─────────┴────────────────┼─────────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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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二氧化硫,mg/L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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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二氧化硫,mg/L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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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浸出物 │ 白葡萄酒 │ ≥15.0
│────────────────┼─────────
g/L │ 红、桃红、加香葡萄酒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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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 白、加香葡萄酒 │ ≤10.0
│────────────────┼─────────
mg/L │ 红、桃红葡萄酒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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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20℃) │ │ <250 mL/瓶│ ≥0.30
│ 起泡、加气起泡 ├───────┼─────────
MPa │ │ ≥250 mL/瓶│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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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酒精度在上表的范围内,允许差为±1.0%(V/V),20℃。
5.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 GB 2758执行。
6 试验方法
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 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测。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细菌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测,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
次产品。
7.3 抽样
7.3.1 按表 3规定的抽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 3 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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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量 │ <1 500箱 │ ≥1 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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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大小 n │ ≤375mL/瓶 │ 8 │ ≤375 mL/箱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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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数) │ ≥500mL/瓶 │ 4 │ ≥500 mL/瓶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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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n箱,再从 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
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
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
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 A类不合格或
超过一项 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
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精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
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可不标保质期。上
述各项具体标注方法按 GB 10344执行。
8.1.2 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
“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 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
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 20 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 500mL/瓶时为±10mL;小于 500mL/
瓶
时为±7mL。
8.3 运输、储存
8.3.1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 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8.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
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
物品堆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8.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
超过 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注:出口产品按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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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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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靳玉正、白镇江、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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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05-05批准 1994-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