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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案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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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案例3]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问题:(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4]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案例5]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问题:(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案例6]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问题:(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案例7]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问题:(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案例8]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均长期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后为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规模经营效应,决定联手成立普通合伙企业A。丙原为一国有运输公司主管,手下有一帮熟悉长途运输路线的司机,甲、乙成立合伙企业后不久,得知丙所在的公司倒闭,遂邀请丙入伙。丙同意,但提出手头紧,无法出资,请求以劳务出资,甲同意,但乙不同意。后丙加入合伙企业负责具体业务,在丙加入后,企业业务明显得到改善,乙便同意了丙以劳务出资而成为合伙人。丙加入后三人始终未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但参与了当年年末的分红。后该合伙企业生意越来越红火,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不同意但丙同意,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了丁参加经营。此后,因为生意规模的急剧扩大,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在外地成立另一个公司C以开拓新的业务,于是聘请戊负责原公司的管理事务,但规定其不得擅自承揽10万元以上的业务。一次,戊在未经甲、乙、丙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承揽了一笔15万元的业务并紧急安排丁负责运输,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并造成第三人B伤害,B昏迷不醒,治愈出院,此期间花费治疗费8万元,而A公司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惨重。现B诉至法院。问题:(1)合伙企业能否答应丙以劳务出资的要求?(2)在乙由不同意到同意丙以劳务出资的过程中,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应如何认定?(3)乙能否以丙未签订合伙协议为由请求确认丙的合伙人身份不存在?(4)丁能否成为合伙人?(5)如果B以人身伤害向法院起诉,适格的被告应是谁?(6)如果这次事故造成A无法偿付B的医药费,B能否向法院请求执行甲、乙、丙在C公司中的财产?为什么?(7)甲、乙、丙三人能否以戊擅自超出委托范围承揽业务而主张B只能应向戊主张债权?[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2](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3](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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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案例4](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2)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5](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为合伙人。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例6](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案例7](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案例8](1)可以答应丙以劳务出资,但必须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法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2)不同意时,只能认定其为合伙企业的雇佣人员;但同意后,丙的加入应被视作入伙而得到合伙人的身份。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不能。《民法通则》规定:提供劳务并参与了合伙分红的,应认定为合伙人。(4)不能。理由同(2)。(5)甲、乙、丙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入伙应视为无效,A企业的合伙人为甲、乙、丙三人。此外,侵权行为虽由丁造成,但丁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合伙企业偿付。而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可以。因为A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而C公司为三人出资成立,故可申请执行。(7)不能。丁虽然是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者,并受制于三人15万元的授权经营范围,但该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仍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迫偿。三、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案例2]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问: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案例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案例4]蔡某为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理,1995年3月以乙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ABS防火材料。此后蔡某将该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董事会得悉此事后,认为蔡某身为本公司经理,其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蔡某取消合同,该批防火材料转由甲公司买受。丙公司认为,该批防火材料的买卖,是在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甲公司无关,且合同是有效成立的。至于蔡某作为甲公司经理,其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属于甲公司内部事务与乙公司无关。[问题](1)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什么规定?(2)该防火材料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蔡某对甲公司负有什么责任?[案例5]某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有5名成员皆为国家授权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黄某还兼任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该国有独资公司设有监事会,有3名成员,也无一职工代表。1994年12月该公司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其投资1000万元。在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以自己全部资金2000万元加上银行贷款1000万元进行投资。结果投资失败,损失3000万元。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问题](1)该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合法?(2)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是否合法?(3)该公司是否承担上海子公司的破产责任?为什么?(4)该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案例6]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7]张海、王东、高伟、刘博、吴山巍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海原为某国有企业的工人,现已经下岗;王东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高伟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闲在家中;刘博为商业管理博士,但因父亲生病住院,医疗费负债15万元;吴山巍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一年前刑满被释放)。在拟组建的公司中,张海、王东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高伟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刘博、吴山巍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拟由王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伟担任公司的监事,刘博、吴山巍分别担任副总经理。[问题](1)本案中刘博、吴山巍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为什么?(2)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不具备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3)公司成立后赵杰打算加入并拟注入资金1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能否加入?(4)公司成立后张海要求转让股权给高俊,高伟表示同意;刘博、吴山巍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王东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高俊出价高。张海能否转让股权?为什么?(5)高伟可否担任公司的监事,对监事的任职《公司法》有何规定?         (6)王东为本公司取名为“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贸易公司”可否使用?为什么?[案例8]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生产塑胶制品的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0万元,丙以现金10万元出资。后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仅值6万元,乙、丙遂要求甲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1年,丙有意退出该公司,正巧有丁愿意加入该公司,丙、丁遂自行达成转让协议。后公司经营不善,被迫解散,清算组进驻公司,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发现,公司的剩余财产极少,完全不能偿付债权人,为盘活剩余资产,与B公司新签订了一笔价值l0万元的买卖合同。[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乙、丙能否要求甲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4)丙、丁的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5)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1答案]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案例2答案]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不是绝对的,如果股东滥用权利,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行,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答案】不能。【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析】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注意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基石”性的制度,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面纱不是任意就可以揭开的,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是任意就可以否认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案例3答案]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应注意的问题】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性规章,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案例4答案](1)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新《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也合法,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行使归入权,取得蔡某的收益;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答案](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合法。《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组成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6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上海子公司的破产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案例6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5条,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案例7答案](1)刘博、吴山巍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公司出资方式是不包括劳务出资的。而在合伙中可以用劳务出资。(2)根据《公司法》147条规定,本案中张海可以担任董事;王东不再是国家公务员,故具备担任董事资格。高伟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时间未经过三年,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刘博不符合《公司法》第147条第l款第(五)项的规定,因为题中并未注明其债务是否到期,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吴山巍因为偷税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一种,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3)赵杰可以成为新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增加资本。因此,赵杰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张海能够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张海已经取得了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五位股东中有三人同意或视为同意,一人反对)。王东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只是在同等条件下。而此时王东的出价不如高俊出价高,故张海可以依法转让出资。(5)高伟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高伟原担任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并对该厂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尚未经过三年。因此,高伟不能担任监事。(6)此名称不能使用。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的命名规则,主要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我国法律原则上采取真实主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公司法》第8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字号或商号;二,行业或经营特点;第三,组织形式。其中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并不得使用数字、外国或国际组织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等。为保证企业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前还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域名称。非全国性企业并经国家行政管理局登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字样。因此,王东为公司取的名字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不能采用。[案例8答案](1)能够成立,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2)不符合。新公司法第2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只有丙是以货币出资,但低于上述法律要求,因此不合法。(3)可以要求甲补足出资但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区别于第28条: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无效。新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5)不合法。新公司法185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权是:清理公司财产;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及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内,公司不具有完全法人能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案例1]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199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它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问题](1)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199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3)199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案例2]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合同的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凋为由拒付货款。[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付款违约,决定不返还定金并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4)丙、丁公司所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案例3]南京巨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天达化工厂签订了一份供应各类布匹50万米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不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中只写了“待定”两个字,交货时间是2000年10月1日。2000年9月20日化工厂已将各类化纤布匹全部生产出来,于是电告巨利公司:“化纤布匹每米4元,25日前汇款至我账户上。”巨利公司接到电报后,随即向天达化工厂汇去20万元作为第一期汇款,天达化工厂当时也未提出异议。9月28日天达化工厂将生产好的50万米各类化纤布匹装车运到巨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南京车站。巨利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大吃一惊,怎幺一年的订货一次全都送来了,公司仓库无法接纳这幺多,但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是2000年10月1日前,没有理由拒收。此时又正逢该种化纤布匹畅销,于是经质检合格后全部收下并四处借仓库存放。由于巨利公司销售渠道不畅货物积压严重。10月10日天达化工厂来电:“化纤布匹应按9月28日市场价每米5元结算。”巨利商贸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巨利商贸公司诉至法院,以天达化工厂提前交货为由,要求天达化工厂退货并赔偿损失,天达化工厂则要求巨利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问题](1)天达化工厂是否承担提前交货的责任?(2)该批货物的价款如何确定?(3)该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天达化工厂的要求是否合适?[案例4]某年8月,甲向乙企业购买中药材一批。因需现款,甲找到丙银行储蓄专管员吴某要求贷款,称几日内即可归还并提出以其房产做抵押。吴某认为该贷款期限短,没有抵押也很安全,于是与甲商议后,由吴某出具一张金额为4万元,期限为7天,利率9.6%的假贷款凭证交与甲。同年8月8日甲持此假凭证到乙企业提走价值42000元的中药材。次日,乙企业负责人张某持此贷款凭证到丙银行要求存款,吴某怕假贷款暴露,便在张某持有的030238号活期储蓄存折(账号12)上空上账4万元。张某存款同时取款1500元,吴某以自己的钱垫付此款以蒙蔽张某。同年8月15日张某持吴某所开空头存折去银行取款时,丙银行其它工作人员查无此款,吴某做假行为暴露。后在单位领导的责令下,吴某在1987年底前向甲讨回部分贷款交给了乙企业,但至诉讼发生时仍有15000元未收回。为此,乙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丙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丙银行则以贷款本身虚假,由此存款也虚假为由,拒绝向原告兑付存款,认为原告只能找甲收款。[问题]银行对其职员超越职务代理权限办理储蓄业务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接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幺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6]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案例7]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一购货协议,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后乙企业违约,致使甲公司损失8万元。甲公司遂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计赔偿损失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共计43万元。乙企业不同意。交涉不成,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乙企业则以法院可能会偏袒甲为由,申请仲裁。[问题](1)甲公司与乙企业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为什么?(3)甲公司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3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案例8]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问题](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案例1](1)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要约。(2)199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新要约。(3)199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承诺。(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案例2](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可以因为甲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因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由甲公司负担。因为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给买受人。(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4)效力未定合同,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丙公司在没有付清空调货款前,空调所有权归乙公司,此时,丙公司签订转卖空调的合同属无权处分。[案例3](1)天达化工厂不承担提前交货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合同没有规定分期分批交货,而仅规定为2000年10月1日交货,可理解为一次交货完毕。而且收货时巨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应视其为同意一次交货完毕。因此天达化工厂没有违约行为,而巨利公司拒付货款显然是违约的。(2)该批货物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规定,按照上述方法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该批货物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3)天达化工厂要求巨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巨利公司拒付货款显然是违约的,应当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例4]《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吴某,在为乙企业办理储蓄业务时,超越其职责范围,弄虚作假,但吴某对外的表现是在履行他的职务,顾客据此可以判断他是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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