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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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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P1-3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分别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3)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举例:《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间)(举例:《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5)...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P1-3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分别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3)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举例:《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间)(举例:《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5)经济法:(国家协调、干预经济关系)(举例:《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政府采购法》等)(6)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举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P3-52、法的形式P5-73、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②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P8   2、法人的分类1P9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1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代理的主要形式)代理法定代理(如监护人)P11-12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P12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有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P13-14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自始未经授权+  特别构成要件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本质仍然是无权代理)有效合同被代理人担责(可追偿)P14-15   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人过错一人担责,两人过错两人连带】(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担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6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P17-18   3、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P184、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地役权的设立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P18-19   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6)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0-21   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四种发生依据】(1)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噪音扰民)(3)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学雷锋做好事)(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如误打款)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2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P23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  →  2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实用新型  →  10 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外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10 年P24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前 12 后 6】(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P254、著作权主体设计文件:如果著作权未约定则归受托人(设计单位)。在单位内部:作者(设计师)有署名权,单位有其他权利。4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0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P30-31   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P313、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14、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P315、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P32-33   6、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抵押物:P33-34   7、质权【动产+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P348、留置【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P349、定金【金钱;转移占有】(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底座价款或者收回。(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5(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P35-36   1、保险与保险索赔(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3)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4)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保险人。(6)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P36-38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类比记忆】(1)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2)保险期限【开工-竣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22、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423、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42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规定、强令冒险】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4)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P45-46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6P47-50   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地划地施图安监钱其他】(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建设工程);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外国大片);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外国大片】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P50-51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P55-56   2、施工企业的资质列、类别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P56-58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2)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恶意、较大以上、两起以上一般】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l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②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⑤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⑦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⑨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⑩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7P60-61   4、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P66-67   2、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通过新聘用企业办理),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P673、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执业 5 年、非执业 3 年、吊销 2 年、重大事故 3 年;起点不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P68-69   4、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P71-72   6、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74-75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P75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不可替代、自给自足】(1)《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8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需要向 b901123 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3)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P75-76   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人、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人<3 人及以上>、投标邀请书)。(2)邀请招标的情形①国务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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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P785、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P796、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P79-807、开标(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5)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P80-818、评标(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的作为中标条件,也不9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其投标的条件。P809、否决其投标【(1)两个都没有否决其投标、(5)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P8110、中标和签合同(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再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当备案合同和另行订立的合同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8211、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差别对待、不合理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P8312、联合体投标【连带责任】P8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开标前可修改、撤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1)拒收: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2)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①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②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P8514、投标保证金【2%、80 万、开标前撤回、开标后撤销、存款利息】10P8615、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属于不同投标人-视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问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P8916、中标的法定要求(1)公示中标候选人【3 天内公示、公示不少于 3 天、公示期异议、3 天内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价格最低、国有资金应当选第一】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15 日内报告政府】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履约保证金【定金 20%、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P993、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总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可推荐不可指定】(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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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2)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11P1004、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1)《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专业分包不能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不能再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可以再劳务分包一次)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P105-106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 5 大类、41 条,能作辨析:(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证件问题,一般有“资质”关键词)(借出为资质不良)(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经营问题)(借入为承揽业务不良)(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质量问题)(注意节能)(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安全问题)(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P107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P1074、公布的范围(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2)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P107-1085、公告的变更(除外情况见 P347)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P110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113-1142、竣工日期  【有争议:合格—合格;拖延—提交报告;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P1164、欠款和垫资【欠款利息一定有,垫资利息不一定】有约定无约定按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欠款利息①实际交付:交付日②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也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垫资利息   按约定,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支持不予支持12P117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费者-承包人-银行-普通债权人、6 个月、竣工开始算】(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P1176、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约定低于实际,可增加,约定过分高于实际,可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P1187、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P1208、无效合同(3)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违法违规】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P1239、效力待定合同【无资格】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担责)(3)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P12410、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权利的转让要通知,义务的转让要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要同意】(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P12511、可撤销合同【违心】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13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P12613、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P12614、合同的终止【债务人提存,债权人免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12615、合同解除的种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127  16、施工合同的解除(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4 条)(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3 条)P127-12818、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法定约定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12819、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P12920、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1)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3)合同的成立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P129  2、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P131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除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P131  4、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4P1325、劳动报酬和试用期【313,0126】P1347、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P1358、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P13510、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职业病、医疗期、女职工、快退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1371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 年算 1 个月,不够半年算半个月】(1)时间计算:①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5(2)金额计算【自己的工资与三倍相比,哪个小按哪个】自己的工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2 个月的平均工资P13812、劳务派遣单位(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关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个人不能经营】(2)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P13813、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P146-P1471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5017、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先裁后审】(1)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主任)(2)仲裁【先】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用人单位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劳动仲裁时效 1 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报酬的不受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3)诉讼【后】对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诉讼。P151-1531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P1531、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16(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P1553、承揽合同的解除P1596、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P1637、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1)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利息上限:未超过年利率 24%  -  支持;超过年利率 36%  -  超过部分无效P1648、租赁合同的类型【单次 20 年、超过 6 个月的应当书面】(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P166  9、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出租人也是买受人】(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的义务;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需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P16910、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3)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P17011、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担责】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P174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场界】【昼间 70 夜间&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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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造师考试
上传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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