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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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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目录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查验员资格管理15查验项目26查验工作要求47特殊情形的处理6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TOC\o"1-5"\h\z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18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参考文献21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标准代替GA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目录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查验员资格管理15查验项目26查验工作要求47特殊情形的处理6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TOC\o"1-5"\h\z9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18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参考文献21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TOC\o"1-5"\h\z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2013年版的5.2);(见5.3.1,2013年版的5.4.1);5.3.2,2013年版的5.4.2);5.3.3,2013年版的5.4.3);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TOC\o"1-5"\h\z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范围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术语和定义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查验inspection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查验员资格管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a)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b)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c)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5查验项目注册登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g)、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的d)、e)、g)、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3其他业务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及5.1.2的d)、e)、i)、j)、q)规定的项目;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应增加查验。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534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6查验工作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有查验工具柜(箱),工具柜(箱)内应包括铅锤、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铁钩、轮胎气压表、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或反光标识检测仪)等常用查验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查验工具包(内配钢尺、手锤等随身查验工具)、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应具有远程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照片和数据、向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无线上传数据及生成《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A)的功能;执法记录仪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由非民警查验员独立承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民警查验员应进行监督。注:民警查验员是指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非民警查验员是指不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如汽车品牌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的查验员,也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测得的外廓尺寸数值应实时上传至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自动判别是否合格;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查验安全装置时,应:a)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b)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及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有疑问时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c)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d)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有疑问时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死制动装置;e)打开发动机盖并目视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自动灭火装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除按照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外,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如下: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V;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x”,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合格的情形;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一”;b)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按照规定应安装的安全装置均已安装时,在“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在“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情形;C)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d)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e)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f)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和签注日期,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合格情形。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g)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h)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备注栏中应注明提交校车日期。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i)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现场或视频监管、拍摄照片、核查智能查验终端或执法记录仪、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机动车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查验照片(或视频)进行审查,监督查验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7特殊情形的处理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高级查验员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1和7.2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8.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8.2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a)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审核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b)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c)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应具备检验备案信息下载、转发和下发、机动车检验登录信息和复检登录信息接收、检验过程信息接收和转发、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检验结果和检验照片(或视频)接收、检验审核、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功能;能对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确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所有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为合格、所有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符合GB7258的规定,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异常等综合统计分析及异常情况预警功能。8.3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附录D的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8.4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不符合附录D的规定的,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整改后的检验照片(或视频);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行为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8.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8.6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及7座和7座以上的除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提示时,可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片(或视频)上传后的24小时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审核完毕。审核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量和规范化程度批准后实施。8.7审核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7.1和7.3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8.9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求。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6.1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的要求,以及6.3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1,校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2。表A.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号牌种类:使用性质:业务类型: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岀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VIN重新打刻发动机号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申领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监督解体其他类别序号查验项目判定类别序号查验项目判定通用项目1车辆识别代号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15灭火器2发动机型号/号码16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3车辆品牌/型号17应急岀口/应急锤、乘客门4车身颜色18外部标识/文字、喷涂5核定载人数其他19标志灯具、警报器6车辆类型20检验合格证明7号牌/车辆外观形状查验结论:8轮胎完好情况9安全带、三角警告牌货车挂车10外廓尺寸、轴数、轴距查验员:年月日11整备质量12轮胎规格13侧后部防护装置复检合格查验员:年月日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机动车照片备注:(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督解体)年月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岀、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V”;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一”;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V”,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X”,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车身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表A.2校车查验记录表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校车种类: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业务类型: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岀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期满换发校车标牌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类别序号查验项目判定类别序号查验项目判定1车辆识别代号16车身外观标识2发动机型号/号码校车17照管人员座位3车辆品牌/型号专用18汽车安全带通用项目4车身颜色19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5核定载人数(学生/成人)/项目20辅助倒车装置6车辆类型21校车标牌7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其他22检验合格证明8轮胎完好情况查验结论:9三角警告牌10校车标志灯11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具有行驶记录12功能的卫星定查验员:专用位装置项目13应急岀口/应急锤年月日14干粉灭火器复查验员:15急救箱检合格年月日备注:机动车照片(期满换发校车标牌及专用校车变更迁岀除外)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岀、更换车身或者车架)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V”;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一”;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V",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X”,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见表B.1。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岀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岀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岀厂编号,型号在前,岀厂编号在后,岀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07年4月1日起岀厂的低速汽车,应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岀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2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岀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岀)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岀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2013年3月1日起岀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岀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岀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岀(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岀厂编号一致。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3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4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5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号牌板(架)/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岀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7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车辆上装备的商标、厂标等整车标志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注1: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注2:2012年9月1日前岀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8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岀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9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10汽车安全带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年9月1日起岀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0汽车安全带(续)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11车辆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岀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中表2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挂车为±1%或i50mm对其他机动车为±3%或i50mm测量外廓尺寸参数时,应考虑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及变更使用性质拆除标志灯具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判定车辆外廓尺寸参数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内时,应考虑测量误差。12整备质量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实车整备质量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整备质量的误差符合管理规定;误差符合管理规定且总质量也符合GB1589的,按照相关凭证、技术资料核定载质量。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13轴数/轴距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轴距应与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14轮胎规格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岀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15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50%,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3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2012年9月1日起岀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50mm。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铆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20mm的橙色反光带。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6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有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即可。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岀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17灭火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18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2006年12月1日起岀厂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19应急岀口/应急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锤、乘客门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2013年9月1日起岀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用应急锤击碎。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当车辆停止时不用工具即能从车内外方便地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每个应急岀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岀口”或“应急岀口”字样。应急岀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9应急岀口/应急锤、乘客门(续)2012年9月1日起岀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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