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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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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4第三章建筑容量.....................................….......................….5第四章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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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4第三章建筑容量.....................................….......................….5第四章建筑间距.................................…............................…8第五章建筑退让...............................…............................…..11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17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18第八章停车场...................….........................…....................20第九章管线工程...........................................................….....23第十章 附则...........................................................................27第十一章附录........................................................................……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表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用地控制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外环以外规划控制区控制指标用地类型中心地段一般地段中心地段一般地段FD%FD%FD%FD%FD%居住建筑低层……40353027多层3030282525中高层2828262525高层2525252525一般办公建筑多层4540383530高层4040353535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多层5045403535高层5045353535商业建筑多层5048454040高层5048454040商住综合楼多层4845454040高层4845454040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50454040多层……40353030高层…………303030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表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51.0≥1.5,<21.5≥2,<32.0≥3,<42.5≥43.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表3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注: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米的情况下测算的,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符合消防要求;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1、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倍,面宽小于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倍;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倍控制;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第十五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侧面同时有窗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其间距宜适当增大;二相邻两建筑物的山墙如做了防火处理,或者设置为防火墙,其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确定;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按相关现行规范执行;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宜小于10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要求;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控制;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规定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物退让地界距离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表4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朝向科、教、文、卫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63…3多层96…5高层中高层1313…9侧面或次要朝向低层3……按照消防要求多层53…按照消防要求高层中高层13…注:1、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2、因各相邻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建设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筑物,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若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双方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其间距可以适当缩小;相邻建筑均为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表4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驻马店市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临街围栏、临街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第二十一条相应规定距离的一半;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第二十五条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六条商业步行街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必须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水体、水系规划蓝线或绿化规划绿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绿线的距离,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范围为公路边沟或着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的距离,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100米、其它高速公路用地外侧各6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为防护绿地,禁止新建、扩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干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外侧8米至30米建筑控制线范围内设置为防护绿地;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城市市区不得小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2米,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5米;三铁路线路两侧距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第三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二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按表5、表6控制;表51~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米6.0表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表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米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7、表8控制;表7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区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表8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单位:米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最小垂直距离四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表9控制;表9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表 单位:米项目安全距离米平行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电杆基础…乔木树主干…灌木丛…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通信电缆热力管沟水管、压缩空气管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道路平行时域侧石,交叉时与路面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注: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2、路灯电缆与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米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米;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净空和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H≤W+2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H—沿街建筑高度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照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控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第三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10对绿地率的要求;表10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工业、仓库M30%行政办公C135%商业、金融C225%文化娱乐、宾馆C340%体育C440%医疗C540%学校、科研C640%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0%注: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10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第三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中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小区中心绿地开放式组团中心绿地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第四十条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四十一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应增加屋顶绿化与垂直绿化,可将屋顶地栽有效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与有效绿化面积按附表12的规定进行换算;表12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0第八章停车场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区、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周围;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    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建议值表序号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旅馆星级每套客房一般每套客房2饮食店100㎡营业面积3办公市属机关单位办公楼100㎡建筑面积3其它办公楼100㎡建筑面积24商业一类面积>1万㎡100㎡营业面积二类面积<1万㎡100㎡营业面积5批发交易市场100㎡营业面积36体育场馆一类场>15000座馆>4000座100座430二类场<15000座馆<4000座100座207影剧院市级100座430一般100座3158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100㎡营业面积59娱乐100㎡营业面积1510医院100㎡营业面积511游览场所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市区100㎡游览面积郊区100㎡游览面积一般城市公园100㎡游览面积12火车站高峰日千旅客2413学校幼儿园100学生…小学100学生10中学100学生180普通高校、成人教育100学生25014住宅高档每户11普通每户2注:1.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为准表示;第四十五条配建公共机动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一般不得超过200米;在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停车库的方式;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第四十六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停车位50~3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停车位大于300个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第四十七条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为长条形时,宜分成15~20米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按500个停车位标准设置,各组应分设出入口;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第四十八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车位第四十九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摩托车,助力车,微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第九章管线工程第五十条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五十一条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减少交叉;第五十二条进入城区的各种长输工程管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第五十三条城市建设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4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15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各种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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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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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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