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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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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认真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规范、专业、公正地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指导申请人规范提供申报资料,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公安部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评审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后,委托爆破行业专家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进行专业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将...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认真执行公共安全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规范、专业、公正地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指导申请人规范提供申报资料,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公安部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评审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后,委托爆破行业专家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进行专业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对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另行制订发布。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下列事项:(一)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包括初次申领、升级、换发许可证时,对所提交资料的要求;(二)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认定的规则;(三)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的程序和结论的要求;(四)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及其评审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评审认定准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认定的基本准则是:申报资料完整,与实际相符,并且能够证明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条件。第五条(定义和解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公安部释义、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和评审人员不得作出与之不相符合的修改和解释。第二章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要求第一节通用资料第六条(资料范围)申请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通用资料,并符合本节要求:(一)申请表;(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三)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基本制度;(四)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凭证。第七条(申请表)须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营业性)申请表,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第八条(民爆仓库)须提交本单位自有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资料,包括:(一)证明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安全评价报告;(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四)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其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没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可以不提交本项资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是本单位专用,不得租用,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用。第九条(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须提交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资料,包括:(一)本单位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四)本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第十条(相关管理人员)须提交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料和资格凭证,包括:(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二)技术负责人(即本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1、单位的任命该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复印件;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5、本人(以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项目或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施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该项目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资料,包括:1、申请单位任命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2、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简历表。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须提交数量、等级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理学、工学学科包括理学、或工学的学士、硕士、博士。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包括第十一条所列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包括: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料: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2、相应学科凭证复印件;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料: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数量符合规定要求。2、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专门资料要求第十三条(资料范围)除符合本细则本章第一节所列通用资料的要求外,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专门资料,并符合本节要求:(一)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凭证;(二)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证明资料。第十四条(工商登记和许可凭证)须提交企业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凭证,包括:(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当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第十六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资料)须提交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资料,包括:(一)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必须具备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相应的设备;(二)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三)证明前两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第十七条(其他)证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材料。根据浙江省公安厅专门通知规定执行。第三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专门资料要求第十八条(资料范围)除符合本细则本章第一节所列通用资料的要求外,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专门资料,并符合本节要求:(一)本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二)本单位爆破作业业绩资料;(三)本单位净资产资料;(四)本单位专用设备资料;(五)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租用资料。第十九条(工商登记资料)须提交当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重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第二十条(资产值资料)须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值审计报告,包括:(一)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其中专用设备应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资料)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设备。须提交资料包括:(一)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二)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三)前两款所列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第二十二条(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交本单位近3年来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业绩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之(四)款的规定。每项业绩资料包括:(一)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批准机关公章)复印件;(二)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租用民爆仓库资料)无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须提交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相关资料,包括:(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二)能够证明储存库所有权人的有效凭证,所有权人与前述租用合同的出租人一致;(三)租用的储存库的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其他)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四节资料的规范性要求第二十五条(真实合法要求)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的单位及其确认签字的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资料的出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具的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二)申请单位出具的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三)由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四)申报资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六条(资料的装订和数量)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二)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三)申报材料每套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打印页码。(四)附送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原件资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或程序软件,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第三章资质条件的认定规则第二十七条(总要求)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认定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的基本准则规定,在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的同时,部分内容满足本节相关要求:(一)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证件当前有效,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具备相应资格;(二)申报资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载明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设施、设备资料与实物一致;(三)申报资料能够说明申请人达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所规定的其申报单位类别、等级的资质条件各项指标。第二十八条(通用条件认定的要求)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中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条件的认定,除满足第二十七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隐患已经整改,仓库通过验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拥有的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自己所有,不存在租用、合用的情况;(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由本单位正式发布,并且内容与本单位作业实际相适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相关管理人员明确,经本任命,履历清晰;(四)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凭证可证明其确实为本单位职工;经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数据库查询确认申请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唯一的用工单位。第二十九条(非营业性单位专门条件认定)认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能够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爆破作业为合法生产或科研所需;(二)前款的登记注册凭证或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能够明确申请人的爆破作业区域,并与申报的作业区域相符;(三)单位具备实施爆破作业实际所需的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其设备购买票据能够证明这些设备为申请人所拥有;并且,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具备相应的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设备。第三十条(营业性单位专门条件认定)认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相应资质,审计时间范围为上年或当年;(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与净值审计报告一致,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净值包括爆破作业所需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不包括非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三)爆破作业业绩认定符合下列要求:1、业绩能够由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项目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资料证明业绩项目存在、时间在近3年内、达到相应的等级、无重大以上爆破作业事故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2、提供的业绩不包括单纯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不属于设计施工业绩的情形;3、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4、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但应通过核对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合并重组单位资料,对业绩主体进行确认。第四章评审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受理登记和委托)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并登记后,委托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进行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其中,对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由省公安厅委托专业评审;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受理的市公安局委托专业评审。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基本流程)评审专家组受委托后,立即按照本细则规定产生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及小组长名单,报委托单位备案后,先进行资料审查,后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各派1名业务负责人参加。评审专家小组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结论,并由小组长、成员签字,经评审专家组长审核确认。从受委托次日起、或从补充申报资料到达次日起,对一个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评审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补充申报资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之(一)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资料审查的初审)资料审查时,首先按下列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一)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根据本细则关于申请资料的规定,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发现缺少某一类资料的,视为漏项。全部资料初审完毕后,由评审专家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所漏的资料项,可继续进行资料审查。补充申报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期限。不能按时送达、或者放弃补充资料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二)审查指标数据。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有范围、等级、数量等指标的内容,包括资金、资产、净值,人员的种类、等级、数量,单位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等级、数量,专用设备种类、数量、净值等等,相应核算申报资料中的数据,凡其中之一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资料审查的专项审查)对通过初审的资料,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相关内容逐一进行专项审查,对发现资料与实际不符、或者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理。对其中部分内容审查要求如下:(一)单位注册登记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的审查。具备证件复印件,显示发证机关、主体名称、许可事项、有效期等许可要素信息符合要求的,可待现场审查过程中核对原件。(二)人员资质凭证鉴别。对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审查,应当通过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数据库查询确认其所在单位唯一、当前信息有效;对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审查,应当通过证面信息辨别和发证单位数据库查询予以确认;对于有虚假或伪造嫌疑,但无法辨别真实性的凭证,应提出鉴定要求。(三)业绩资料的审查。按照本细则关于技术负责人和单位的业绩资料及其认定标准的规定,审查相关批准文件和技术文件、报告与爆破设计方案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出具人资格;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审查确认其业绩的等级。第三十五条(现场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单位,按下列规则进行现场审查。(一)通知和配合。确定现场审查的时间后,即由评审专家组通知评审委托单位。评审委托单位应立即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并通知市、县公安机关业务负责人配合评审专家小组的现场审查工作。(二)现场审查内容。评审专家小组的现场审查工作包括下列事项:1、核实单位的办公场所;2、核对申报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3、核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4、核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5、评审专家认为需要的其他现场核实工作。对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必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第三十六条(评审的中止)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评审,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一)资料审查时发现缺少某一类、或多类资料的,经通知申请人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达的,或者送达后仍不符合资料要求的,判为不符合条件,不再通知补充资料,结束评审;(二)资料审查时发现申报资料类别完整,但某些规定等级或数额指标,如涉及的资金、或资产值,相关人员的种类、或等级、或数量,单位、或人员的业绩等级或数量,专用设备种类或数量等有规定指标的内容,只要其中之一未达到申报的资质条件规定要求的,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补充资料,结束评审;(三)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时发现登记注册类凭证、资质凭证、许可证、职称证、作业证、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凭证、业绩证明等资料之一与实际不符、或有作假情形的,直接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补充资料,中止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和评审委托单位报告发现的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登记,依法处置。第三十七条(分歧处理)在评审过程中,如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对某项资质条件的认定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报告评审专家组协调人,安排专家会审。由1名专家组长主持,3名以上有小组长资格的专家和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共同进行会审,研究决定评审意见。如果解决分歧需要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则向省公安厅报告,由省公安厅请示公安部明确后,根据公安部解释进行认定。第三十八条(评审记录和结论)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填写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记录各项资质条件的现实情况,并对该实际情况是否达到规定条件提出明确意见;最后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的规定作出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结论;由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组长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签字确认。如有需要详细说明的内容,另附评审情况说明。第三十九条(评审结束和评审结论反馈)对一个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立即向评审委托单位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和必要的评审情况说明,以及评审表和评审说明的PDF格式电子文件。第四十条(评审结果公示与复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将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包括在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门户网站发布许可证颁发情况,同时公布公众对申请单位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情况的举报途径和方式。公安机关对收到的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其中属于专业技术范围的问题,委托评审专家组重新产生高级别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的专家不应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原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第五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的管理)浙江省公安厅委托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组建“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组”,名单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经过公示,由省公安厅确认。省工程爆破协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协会章程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制订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组及其评审工作规范,对评审专家和评审活动进行管理。省公安厅定期对评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省工程爆破协会进行相关工作制度调整、专家调整和对专家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组及其组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30人,从协会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的条件为职业道德高尚,工作认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够进行评审工作所需的活动,承诺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二)由2名专家担任专家组长,负责审核评审结论、主持专家会审活动;有10名专家为具有评审专家小组长资格的人员;指定协会管理人员1人为评审专家协调人,指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2人为评审专家组工作人员,负责与公安机关和评审对象联络、专家小组及其日程安排、资料保管、日常办公和信息管理等事务。(三)在收到公安机关委托评审的通知后,在实施该评审工作的前一日,由评审专家组协调人和工作人员共3人以上,按照“规定人数、当前无评审任务、含1名小组长”的要求,在评审专家组成员范围内随机逐一抽取专家至规定人数即止,不得挑选,再按照回避制度确认无明显应当回避人员后,与被抽取的人员联系确认可以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的,确定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由参与抽取评审专家小组的工作人员登记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产生过程和名单,签字确认,复印件随评审结论,原件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的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本人与申请单位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是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存在重大纠纷的;(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评审工作秩序)评审工作中,应对资料审查环节进行封闭管理,维护现场秩序,统一对外联络和协调,统一评审意见,使用规定的评审意见表,规范评审结论。第四十五条(专家纪律)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包括主动回避,主动隔离,保守秘密,客观公正等基本要求。第四十六条(违纪处理)评审专家有下列严重不履行专家义务,或者违反纪律,妨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形的,经核实后,应当取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资格:(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二)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情况,导致干扰评审工作秩序情况发生的;(三)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四)违背客观公正评审准则,作出与事实相反的评审结论的;(五)违反规定私自接触被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收受其礼品、有价证券、消费活动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公安厅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释义和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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