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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泰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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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泰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泰安质量技术监督局PAGEPAGE6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Equipment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目录1总则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3使用登记4附则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录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附件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录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附件D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附件F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附件H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1.2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 检修 外浮顶储罐检修方案皮带检修培训教材1变电设备检修规程sf6断路器检修维护检修规程柴油发电机 ,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注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安全管理人员2.4.2.1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2.4.2.2安全管理员  2.4.2.2.1安全管理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2.4.3 节能管理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2.4.4作业人员  2.4.4.1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4.4.2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注2-4: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2.7.3试运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2.8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2.11.1隐患排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1.2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它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13 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2.16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3使用登记  3.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3.2 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锅炉  D级锅炉。  3.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  3.4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申请3.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3.5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3.7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8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不得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3.9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4附则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2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  (2)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中关于使用管理的有关内容;  (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5)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6)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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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修理服务/居民服务
上传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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