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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探究探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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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探究探究资料Y953189旦大学学丰交代码:t0246学号:03202716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美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院系(所):专业:姓名:法学院法律硕士郭维指导教师:季立刚副教授完成日期:2006年4)1IOIE!中文摘要美国银行业并购重组是围际银行业井购重组最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美围银行业从来没有停止过收购和兼并的步伐。作为世界上法制最发达的国家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银行并购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制。外部的法律体系变迁和监管体制改革会明显影响银行业的并购重组行为,法律正是基于保护大众利益、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美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探究探究资料
Y953189旦大学学丰交代码:t0246学号:03202716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美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院系(所):专业:姓名:法学院法律硕士郭维指导教师:季立刚副教授完成日期:2006年4)1IOIE!中文摘要美国银行业并购重组是围际银行业井购重组最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美围银行业从来没有停止过收购和兼并的步伐。作为世界上法制最发达的国家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银行并购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制。外部的法律体系变迁和监管体制改革会明显影响银行业的并购重组行为,法律正是基于保护大众利益、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目标而不断改革和完善。水文在回顾美国银行业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丰要探讨了美围银行业并购涉及的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由此得出当前美国银行业并购法律方面改革趋势在朝着放松管制的方向发展。在借鉴美困较为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文章最后对我国银行并购相关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也做了简要的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丰要对自1933年以来美困银行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沿革做了简要的回顾。从美国银行并购法律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并购-下预的法制化,法律的不断发展变化就是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需求。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美国银行势购的三个丰要方式和相应的审批程序(丰要由联邦的三家监管机构制定),同时简要的分析了联邦和州银行管理体系,除此之外,美围司法部也有权干涉银行合并,只要司法部认为某合并会形成市场垄断势力。第三部分:_}=:要探讨了美国银行业并购引起的竞争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问题,美国对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主要是从反托拉斯法开始的,其立法用意是反对垄断、保护合法兼并和维护公平竞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银行并购放映的放松管制问题。一是是银行并购与跨州经营问题,重点分析了1933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和1994年的《瑞格一尼尔州际银行经营和设立分行效率法案》,二是并购涉及到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问题,分析了1933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指出当前法律改革的趋势是从紧到松。第五部分在前文对美国并购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并购的现状和立法存在的缺陷。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完善我国银行并购活动的几点措施。关键词:银行并购反垄断跨州经营混业经营中图分类号:D912.28AbstractThemergerandacquisitionofAmericanbankingisthemostrepresentativepartintheresearchabouttheM&Aofinternationalbankingindustry.FromthehistoryofAmericanbankingindustry,hundredsofactivitiesaboutmergerandacquisitioncanbefound.Andinthesedays,themergerandacquisitionisstillapopularactivityinthebankingindustry.Asoneofthecountrieswhichthedevelopedlegalsystem,Americaalwayshastheassociatedstructureofthelawtoregulatetheactivitiesofbankmergersandacquisitionsinthedifferentphasesofitshistory.Toprotectthepublicinterestandthefaircompetition,theAmericanlegalandregulationsystemwillcontinuouslybereformedandimprovedtocontroltheactivitiesofmergersandacquisitionsofbankingindustry.ThisthesismainlystIldythethreelegalproblemsinthemergerandacquisitionofAmeficanbankingonthebasisoftheresearchofthestructureofthelegalsystemandtheregulationsystemfortheAmericanbankingindustry.Fromtheresultofthisstudy,itCanbeconcludedthatthelegalsystemaboutthemergerandacquisitioninAmericanbankingindustrywillbereformedtocontroltheseactivitymoreandmoreloosely.TheforewordintroducedthehistoricalbackgroundofmergeandacquisitionofbankingintheUSAandduplebankingmanagementsystem.Thispartillustratedthattheeternalthemeofbankingmergerandacquisitionis“lawrefine-innovation—lawrefineagain-innovationagain”,andwhetherthelawshouldbeadjustedliesintheprincipalofvalidityandequityofmarket.ThelawsandregulationsofthisfieldinChinaneedimprovedgreatlycomparedwiththoseintheUSA.ComparedwiththeAmericandevelopedlegalsystemofmergerandacquisition,thisthesisalsoexploresthelegalproblemsinmergerandacquisitioninChinabankingindustryandmakessomebriefdiscussionontheimprovementsoftheChineselegalsystem.Thewholethesisincludesfiveparts:Thefirstpartsimplyreviewedthereformoflawsystemonthe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from1933.ItCanbeseenthatthelaw’changeofM&Aiscomplied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ics.Thesecondpartmainlyfocusedonthethreedominantwaysandcorresponding2examiningprocedures(establishedprimarilybythethreefedemlsupervisingorganizations)of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intheUSA,alsosimplyanalyzedthesystemoffederalandstatesupervisingorganizations.Thethirdpartmainlydiscussedtherelationshipbetweencompetitionandmonopolyresultedfrommergerandacquisition.Thegovernmenttoolsofsupervisingcompetitionandanti—monopolyaleanti—monopolypolicies,amongwhichthemostimportantoneisAnti—monopolyLaw.ThefourthpartmainlydiscussedtwolegalproblemsinvolvedtheM&AofbankingintheUSA.Onei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andcross-statemanagement.Twoi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eparationofoperationandthemixedoperationinvolvedtheM&AofbankingintheUSA,SOwecallpointoutthetrendofcurrentlawreformislooseinsteadofti【ghtness.Thefifthpartbasedontheresearchonthelawof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intheUSA,weanalyzedthestatusquoof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inChinaandshortcomingoflegislation.SomemeasuresOntheimprovementof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inChinawereproposedaccordingtothesituation.Keywords:mergerandacquisitionofbanking,antimonopolyprovisions,cross—statemanagement,mixedoperation.3引言近年来国际银行业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并购浪潮,其中美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美国的并购重组一直占据了北美地区95%左右的比重,十年的并购价值总计占到了北美地区的97.59%。而按照十年内的总数计算,北美地区并购的价值占世界的60%多,欧洲占到30%多,而环太平洋地区仪占不到9%的比重。所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代表性上,研究美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行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伴随着美国出现的五次企业并购高潮,美围银行业也先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并购,到目前己整整一个世纪。美国银行业的百年并购历程反映了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态势,充分体现了以银行业为基础的金融业发展的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等基本趋势。长期以来,美国银行业的并购颇具特色。在19世纪中期形成的美国单一银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单一州原则和比限制企业并购的《反托拉斯法案》更加苛刻的法律限制下,表面上反映了美国银行业并购活动是难以顺利进行的。但就在这一表象的后面,美国银行业的并购活动却始终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这些障碍导致了美困银行业并购进行得缓慢而不正常、隐蔽而不张扬、迂回而不直截了当罢了。在美国近现代经济发展史中出现的五次企业并购高潮中,银行业始终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银行业并购作为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并且越来越明显,到20世纪末终于演进为企业并购高潮的主角;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是历次并购高潮的主要推动者。由于自身历史条件的原因,美国银行存在着双重银行管理机制,即联邦银行管理体制和州银行管理体制【ll。例如,美国银行体系下的任何一个实体可能同时受数个管制者的管辖;一个州银行除了受州银行管制机构的监督外,还可能同时受一个或数个联邦机构的分别管辖。为了降低银行业破产倒闭的风险,美国困会在30年代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和《1935年银行法》,这些法规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开始走向严格。加之美国金融业长期存在并执行的“单一州原则”和“单一银行制度”,它们从各个层面强调了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限制银行业过度竞争,保证了银行业的稳定。从此以后,美国银行的并购活动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为了避免大危机中许多银行破产倒闭局面再次发生,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法》,并授权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3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运作后,一些涉及银行倒闭的合并运作实际上就纳入了美国法律的轨道。在种种限制金融业并购行为的法规下,美国银行业创新之风日渐盛行。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高度金融监管的必然结果。以银行业的并购行为4为佣,“法律限制一刨新一再法律限制一再创新”成了银行业并购活动的永恒主题。这从美国金融业几次较有影响的立法中就可明显得到证明。(以下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正是这种“管制”与“规避管制”的较量,推动着银行业并购行为的发展,使银行并购不断出现新的并购方式与井购手段,丰富了银行并购这一“简单”行为的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借助于经济的、间接的、法律的手段强化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适时调整”卡¨关政策法规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要求,应浚成为政府及立法机构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适时调整”政策法规并不等同于取消一切政策法规。从美围银行业发展来看,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束缚银行并购行为的法律障碍并未真正消除,甚至有一些可能是“有害的”法规还要得到坚决贯彻执行,“金融刨新”利“金融管制”的较量还要持续。那么,衡量政策法规是否要进行调整的依据应该是什么呢?根水上讲,其依据应该是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H口那些有助于巩固市场竞争有效性和公平性的法规,就应该得到贯彻执行;而那些不利于提高市场竞争有效性和公平性的法规,就应该得到清理整治。但要具体分析某一个法律制度在某种特定历史背景中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否则,美国有关银行业并购的法规就不用一直处于调整之中了。,较之美国银行并购的相关法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还很欠缺。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有它明显的特殊性,比如,就市场份额而言,属于典型的垄断竞争结构,存在高度垄断;就市场细分而言,属于典型的同质竞争类型,又存在过度竞争。另外,就市场结构的形成机制丽言,属于典型的行政性机制。包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主要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行政性安排形成的。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遵守入世承诺的同时,如何利用WTO规则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国内银行业的金融改革,同时保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是银行并购法律应该注意的问题。困家应该制定银行并购法,促进国内银行股权的多元化,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的垮区域并购。通过市场而非政府主导的并购,形成中国的银行集团,使中国的银行业能够与外资银行进行实质的竞争。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并购的发展和完善。一、美国银行并购的法律体系沿革美国是世界上银行并购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也是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从美围的经验看,有关银行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包括反垄断法、跨国银行并购法、银行法、证券法、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就为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银行业并购重组能够产生较好的绩效。美国除反垄断法及1933年《证券法》对银行并购加以限制外,1960年《银行台并法》(TheBank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非并法》都是关于银行兼并的成文法,美国法院1963年对国民银行的裁判等案例,也是有关银行并购的重要法律渊源。【2j到20世纪90年代初,大约有40个州制定并实施了银行并购方面的法律。表l对美国1933年以来,有关银行业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沿革做个简要的回顾。!表1美国有关银行业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沿革法律名称麦克法登法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道格拉斯修订案银行合并法银行兼并法货币控制法和圣西曼存款机构法银行公平竞争法颁布时间1927年1933年~1935正1956篮1960每1966焦1980盔~1982焦1987年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必须维持分散经营的原则,禁止跨州设立分行和开展跨州银行业务分离银行证券业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允许BHC设立跨州银行;但禁止其收购规定银行合并需FED批准赋予FED批准BHC并购权力;反垄断收购的法案扩大储蓄机构的权限和业务范围解决银行储蓄偿付和FSLIC的安全性问题备注包括银行法、证券法和公用事业控制法BHC为银行持股公司的简写FED为美联储FSLIC为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6金融机构改革、复1989年兴与实施法案瑞格一尼尔州际1994年银行经营和设立分行效率法案金融服务现代法1999年案强迫性合并:严格资本要求;BHC对储蓄机构的并购准许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行从事经营放松了混业经营的管制简称(FIRREA),导致了储蓄业萎缩这项法律启动了近期银行兼并的浪潮加剧了各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1933年至1935年问,罗斯福政府颁布了《格拽斯一斯蒂格尔法》,HH《1933年银行法》、1933年和1934年《征券法》以及《1934年公,tt事业控制法》。钺行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I:{j{制存款利息,规范银行控股公司,扩大联邦银行在其总部所在卅m分行扩展权利,以及建立独立的储蓄和房屋贷款业法律制度。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道格拉斯修订案》,该修订案禁止银行控股公司在另一个州收购银行(除非该州特许)。道格拇斯修订案有效地禁止了利用银行控股公司达到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目的,因此各家银行都不能控制存款市场,从而有效地防止垄断,保证了市场竞争。上个世纪60年代早期,美围银行间出现了并购活动。针对合并浪潮.茭困困会于1960年通过了《银行合并法》,规定银行合并须经美联储批准。1963年,美国高等法院在费城国民银行兼并吉雷德信托银行一案中,以合并将削弱竞争和占有太大的市场份额为由否决了该项收购。针对最高法院审理费城国民银行一案,美国国会对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66年出台了《银行兼并法》。在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中,赋予了美联储批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员银行间购并业务的权力。1966年《银行兼并法》又赋予美联储银行控股公司对银行控股公司的上述权力,允许附属银行和其它在联邦保险的银行互相借贷,制定了收购评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允许美联储批准不违反竞争法案的收购。《吸收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及1980年货币控制法》(DIDMCA)是自《1933年银行法》以来最主要的金融法案之一,其后,美国国会于1987年通过了《公平竞争银行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CEBA)着力解决储蓄业偿债问题。由于储蓄机构破产数量的增加,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不久资金耗竭。由此促使国会授权建立资本债券发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帮助FSLIC渡过危机。1989年,美国国会对管制储蓄机构的法律实施了一次全面检查,并制定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FIRREA),以此为加强监督的标准。强迫性合并和关闭、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和银行控股公司对储蓄机构收购的放松,该法加速了储蓄业的合并和萎缩。1994年的《瑞格一尼尔州际银行经营和设立分行效率法案》准许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行从事经营,肩动了近期银行兼并的浪潮。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放松了对混业经营的管制,加剧了各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围的监管政策限制了银行业务扩展,也限制了银行闯的并购重组行为。80年代以后,美围制定了对商业银行以放松管制为丰要特征的监管制度,通过废除存款利率限制、促使银行控股公司活动多样化、废除设立分支机构和地域扩张的限制等,使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经营自丰权和灵活性,商业银行间的并购重组行为日益增加。在美国所有的银行并购都需要经过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监管机构批准。如粜是全国范围内经营的银行需要经过货币监管局(TheComptrollerofCu玎ency)批准:美联储成员的州银行需要经过美联储批准;其它银行的并购重组行为需要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政府共同批准;银行持股公司的并购行为需经美联储批准。监管当局在批准并购重组业务时会依据相关法律充分考虑并购重组参与双方的赢利状况、营业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重组后对市场竞争度的影响。Wheelock(2004)通过严格的数理模型量化了胜制分支行法律和外部监管等因素对银行间并购重组的影响,结论发现的确外部的法律体系变迁和监管体制变革会明显的影响银行业的并购重组行为。美国原先的银行制度本身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银行法规的种种限制肘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的并购浪潮,与美国的银行制度密切相关。美国长期实行的各项银行法案,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拓展业务等都作了种种限制。例如,《麦克法登法》按城市人口规模分别规定了银行在大、中、小城市可以设立分支行的数量,以限制卅|步p国民银行、尤其是实力卓著的大银行进入术州岛内。《银行控股公司法》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活动,在兼并方面必须先经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若并购对象是本州岛内银行,还须征得州政府首肯。此外,《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和《K字条例》等,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及国际业务的拓展作了严格限制。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早已打破了地域界限,美国银行法若不及时修改,必将使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及金融活动多元化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银行业务大量流失,利润大幅度下降。1994年《跨州银行法》的颁布和银行大规模并购活动的涌现,正是美国银行业做出的必须的应对策略。从美国银行并购法律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并购干预的法制化。国家通过立法8确立并购审查的宗旨、原则、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的方式,使政府对并购的T预和审查合法化、透明化,固家针对银行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在法律中一览无余地体现出来,政府-T.预是保持效率与规范的有效手段。二、美国银行并购的双层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联邦和州I银行管理体系当今美国银行管理体系具器两大特征:多层次和多结构。多层次制双重银行管理机制,即联邦银行管理体系和州银行管理体系。多结构是指银行管理体系的核心由多方管制者构成。多层次和多结构特征造成银行管理上不系统和不踟渊的现象。例如:美国银行体系下的任何一个实体可能同时受数个管制者的管辖:一个州银行除了受州银行管制机构的监督外,还可能同时受一个或数个联邦机构的分别管辖。联邦银行管理机构丰要包括货币管理局、联邦储备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银行管理局和围家信用社行政处。在美国银行体系中,“银行”一词是个种概念,它包含种种不同实体。隶属银行范围的有商业银行、储备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信用社等等。[3]笼统地说,货币管理局、联邦储备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而联邦储蓄银行管理局负责监督储蓄银行,国家信用社行政处顾名思义负责丰管信用社。而美国五十个州分别还有各自的银行管理机制。各州负责审批州立银行的成立,规范在本州领域内分行的开设,制定银行存款利率,以及监督银行的正常经营。表2简要概括了美国的银行管理体系。表2银行管理体系图表”1银行种类联邦银行州立联邦储备成员银行州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州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非投保银行银行主管机构货币管理局‘5】联邦储备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7】联邦储备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管理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管理机构州银行管理机构年度检查者货币管理局联邦储备局和州银行管理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管理机构9除了联邦和州权力机构外,还有许多非银行权力机构不同程度地对银行操作施加控制。例如,美困司法部有权干涉银行合并,只要司法部认为某合并会形成市场垄断势力。(二)银行并购的申请与审批并购是企业获取规模经济、提高竞争力常用的方式。美困《银行合并法》对合并交易的批准申请、监管当局的审核要求、批准程序、拒绝批准等问题作了规范,尤其是在银行合并可能涉及反垄断、反洗钱相关问题的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在审查合并时,该法要求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应该考虑现存的和拟设机构的则务、管理资源和前景,以及被服务公众的便利与需要等因索。1、收购法的申请和审批收购法即收购银行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附属机构购买被收购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股票。这种并购方法有多种具体的形式:(1)收购者采用公开投标方法,用现金向被收购者的股东收购该银行全部或部分的股票。其中能否在投标有效期间完成收购计划是个关键。(2)收购者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当他寻求小规模投资时),也可以私下谈判购买股票(当被收购者的股权较为集中时)。应用此种方法需要注意防止其它的收购者出面竞争收购,(3)收购者直接从被收购者那里购买尚未发行的股票(库藏股或用来增资的新发行股),但这种收购可能会受到法律上对公司增发股票的限制。(4)收购者直接向银行持股公司购买其所属的一家银行的股票。在采用收购法时需要事先向有关的联邦和州银行监管机构提出收购申请。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HoldingCompanyAct)第3条规定:凡设计到以下5种交易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经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1)导致产生银行持股公司(BHcs)的交易;(2)导致一家银行成为另一家银行持股公司予银行的交易;(3)由银行持股公司收购某家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份;(4)收购某家银行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不包括以兼并方式收购另一家银行);(5)兼并银行持股公司。根据该条款对银行持股公司所下的定义,凡收购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25%的外围收购者,即被认为收购的美国银行的银行持股公司。0另外,根据《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新规定,凡是在美困已经设有分行代理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f8】。1994年IBBEA则明确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美国任何地区的商业银行,而不必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在此之前,发生跨I-I'1合并行为必须由州与州之间订立严格的双边对等互惠协定。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对银行收购与兼并活动的控制在逐渐放松。2、兼并法的申请与审批兼并法即一家银行兼并另一家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法定兼并或合并是一利,将两家银行或公司合并成单一的一家银行或公司的交易,被兼并者的股东权益将随之而被取消,它的资产负债也相应地转归兼并者,或转归到合并后产牛的新银行中。根据1960年颁布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有其中有一家属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含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具体地说,若兼并后的组织形式为一家国民银行,则这种兼并需向货币总监提出申请:若为一家联储会员并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州银行,则需向联储理事会提出申请;若为一家非联储会员但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州银行,或不属联储会员且又未投保的州银行,则需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该法同时适用于那些采取购买资产方法收购银行的交易,只要被收购银行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行。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该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有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财务状况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监管机构在一定期间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整个审批过程中,联邦主管当局享有极大的自由斟酌权。以货币管理局为例,只要不违背《联邦银行法》,货币管理局可针对申请人的报告内容、申请人的具体条件而不同程度地考虑影响银行设立的各种法律标准及社会因素,从而做出准否决定。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计划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㈣。若它认为应予以禁止,则此项计划需经法院判决之后才可进行或被判决终止执行。遵循美国的法制传统,法院对诸如货币管理局一类行政机构的决定一般采取不干涉主义。只有当行政决定被指控为出自草率、武断或权力滥用,或行政决定违反法律时,法院方可通过一定程序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复核。多年实践证明,货币管理局的决定基本上是最终的,必须是执行的。三、美国银行并购引起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井购与垄断是一对孪牛兄弟,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宪法”,企业合并几乎是每一个大公司完成规模集聚、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经手段I“1。假合并在为合并当事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对合并当事方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带来了长期性的影响,合并可能造就了某些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使得合并后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合并后的企业进行合谋以限制竞争。在认识到企业合并可能具有的这两方面利弊之后,许多国家都在自己的反垄断法里建立起一套以事先申报和核准为主的企业合并规则制度,以促进企业合并以对市场竞争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美围对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主要是从反托拉斯法开始的,其立法用意是反对垄断、保护合法兼并和维护公平竞争。垄断力量是指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112J1890年,联邦政府通过的《谢尔曼法》(ShermanAntitrustActof1890)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断之害的法寨”。1914年,国会通过了它是“保护贸易和商业受非法瞅制和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ColmissionActof1914)和《克莱顿法》(TheClaytonAntitrustActof1914).前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和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后者则是为了防止垄断力量的形成和积累。1936年,国会通过了《罗宾逊一帕特曼法》(TheRopinson—patmanActof1936),主要是为了反对价格歧视。1950年,围会通过了《塞勒一凯弗维尔法》(eeller-KefaurerAmendmant),主要为了堵住《克莱顿法案》关于在购买会大大削弱或导致垄断时仍允许大公司购买竞争者的资产的这一漏洞。《银行控股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以限制银行进入其它工业领域为目标。(一)兼并准则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1、兼并准则的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反托拉斯法,从1968年开始,美国司法部每隔若干年还颁布一次兼并准则,美国先后颁布了1968、1982、1984等三部兼并准则m1,用来衡量什么样的兼并可以被批准,什么样的将得不到批准。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购并准则》,这是美国迄今为止最新的购并准则,这些都有助于控制银行并购对竞争的妨碍。越来越多的银行倾向于成为全能银行。并购的规模与银行家们的雄心成正比,但政府监管者坚定的反垄断提案却往往构成了实质性的障碍。(1)1968年兼并准则1968年的兼并准则主要是根据法院依据《克莱顿法》所判的一些重大案例来制定的。它规定了一系列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1968年兼并准则“”对纵向兼并的限制有一些,对混合兼并基本上没有限制,除非这种兼并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竞争。(2)1982年兼并准则1980年美围司法部颁布了一套新的兼并准则。与1968年兼并准则相比,首先它提出一套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该划归同一市场。对于非横(-J兼并(级向兼并和混合兼并),兼并准则认为虽然它们对竞争的影响较小,但也不是始终无害的。在批准非横向兼并时,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要考虑对横向兼并也适用的规则外,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是否会消除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或使串通更加容易等。(3)1984年兼并准则1984年的兼并准则是1982年准则的延伸。1982年准则中的一些定量的标准仍然需要,但1984年准则还要考虑一些定性的因素,如市场条件的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新企业进入的难易以及众多小企业扩大产量的能力等。特别要考虑兼并后的效率问题,包括规模经济性、生产设施的一体化、工厂专业化、降低运输成本等。对那些能大大提高经济效率的兼并,在批准时应适当放宽。(4)1992年兼并准则随着快速技术进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购政策也随之变化。199砗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的《1992年横向购并准则》。这一新准则总结了实施1968年和1982年准则的经验教训,反映了美国在反垄断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方面的进展。新的兼并准则淡化了市场份额指标,突出了效率指标,强调了并购对竞争趋势的影响分析,提出了评价并购的竞争效应的分析框架和具体标准。详细地解释了如何分析并购行为是否导致反竞争效应,以及特定的市场要素是否影响了这种效应。虽然兼并准则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只是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选择遵循的工作规则。不过,由于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反托拉斯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它的标准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项购并的违法与否。因此,兼并准则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效工具,使当事人对企业购并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也可使我们及时了解美国各届政府的现行政策以及美困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和变化。2、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在美国适用的反垄断法主要有三部: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美围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并购控制的立法标准是较为原则性的,而较为具体的标准丰要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例和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之中。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定有:(1)明确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等进行的企业并购。《克莱顿法》第7条的最初的目的是用来限毒4控股公司的扩张的.丽股票收购是当时控股公司扩张的主要方式,因而《克莱顿法》第7条对公司收购的规制只限于以股票收购的方式。联邦贸易委员会尝试应用《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资产收购行为,但遭到最高法院的否决。1950年的《塞勒一凯弗维尔法》扩大了《克莱顿法》第7条的适用范围,将资产收购也纳入了《克莱顿法》第7条的管辖。(2)确定控制的实质性标准即“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又称“早期原则”(《克莱顿法》第7条),即旨在将垄断遏制在其形成之前的立法原则。根据《合并指南》,如果一项合并能刨设或强化市场优势地位(MarketPower)或引发市场优势地位的运用,这样的合并都应当被禁止。在具体衡量市场竞争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时,美国的反垄断机构要从竞争受到损害的程度、范围、持续的时问、市场准入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虑。(3)规定了一定的豁免,即对于基于法定的委员会(如联邦电讯委员会、联邦电力委员会等)授权完成的交易不适用。应该注意的是《谢尔曼法案》不反对即存的垄断力量,拥有垄断力量并不违法。因此,反垄断诉讼中的原告必须证明垄断者(指拥有垄断力量的企业或企业联盟)是通过限制竞争行为(exclusionaryconduct)取得或维持垄断力量的。根据法院的解释,“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不是竞争所合理必需的限制性行为”m1,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垄断力量的行为””“,或“不合理地排除竞争的行为117l。银行业的竞争能否、会导致垄断,对于美围联邦金融当局来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美国金融当局希望通过并购使80年代末以来一直不很景气的美国银行业恢复元气、摆脱困境,同时为了达到与欧、日银行同业抗衡的目的,美国金融当局亦希望能有资本与实力俱佳的银行出现。但是.按美国《1960年银行合并法》及之后的修正案要求,金融当局应在平等竞争和提高效率这两个有一定矛盾的审批原则中做出比较,把其中影响较大、利害关系较强的作为重点考虑依据。在实际审批中,一般会侧重于从《反托拉斯法》的防止垄断原则去考虑,14对于那些资本过分集中、可能产生垄断的银行合并会不予批准。而且,每一种经济浪潮总是第一轮参与者收益比较明显,随着市场需求的降低和有利可图的并购对象的减少,程度会逐步缓和。(二)美国金融反垄断体系和费城国民银行案1、美国金融反垄断体系从美国金融监管法制史的进程可看出,白上世纪初,美围一直关注金融反垄断问题。1929年股市崩盘催生出了与反垄断密切相关的《1933年银行法》,该法案要求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分离,随着经济复苏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此法案被视为“为保护投资者和储户做得有点过头,以至于牵扯到反托拉斯问题上去了”。1999年11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UD《格爱姆一里赤一布里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Act))。与前法案相比,新法案提出了金融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以替代行业监管。就金融反垄断管制部门而言,考虑到美国金融监管模式,该法第101节的谨慎安全措施中规定:通货总监署、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现“⋯⋯如资源不当集中、竞争减弱或者竞争较少⋯⋯等其它负面影响时,可通过规制或命令,对(有关)关系或者交易施加限制或要求,.⋯.。”此外,中央银行法(即《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ReserveAct))在第25A节赋予了美联储对“控制或者固定价格行为的反垄断监管权”;同时,该法规定了法院对做出的经济和刑事制裁的司法审查权。作为银行业监管当局,通货总监署、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分别进行反垄断监管,对它们所做出的监管意见,美国司法部将作为联邦反托拉斯的综合执法部门。由于是判例法国家,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及其演进主要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和各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上,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简称DoJ)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共同发布的1992年《平行收购指南》flsl虽然不是美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法律依据在但实践中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份文件。该指南因其颁布单位的权威性和本身的科学性,对各级法院的判决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其中的很多方法被法院普遍采纳,并,成为反垄断分析的出发点【191。美国司法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司法部为美国政府的组成部分,负有代表美国政府和广大消费者预防、制止垄断现象,并对触犯反垄断法的企业提起诉讼的义务。FTC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监管机关,其职责是“通过防止共谋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和效率”。DOJ和FTC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协调彼此在执行反垄断法中的权利和义务。2、经典案例:美国诉费城国民银行案较大规模或在一定地区占重要地位的银行间合并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垄断和集中,1965年在原来基础上修改后的《银行兼并法》规定,对于带来削弱竞争后果的银行合并,只有在合并后对社会公众带来的好处,明显地超过削弱竞争的后果的场合,才可以批准合并。只有社会公众明显受益很大时,才可批准横I句的银行合并。银行并购会带来垄断与公平竞争的关系问题,即效率损失与否与福利损失与否的问题。美围的反托拉斯成文法由于受普通法的影响大多含混难解,因此法院关于企业合并的判例就成为并购规制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渊源。美国对银行业合并的产品市场界定㈣采用的是以“产品束”(theclusterofa11bankingservices)为基准的市场界定法。这种市场界定法是在1963年著名的美国诉费城国民案(UnitedStatesv.PhiladelphiaNationalBank)P1l中确立下来的。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1)在有关的银行合并案中反托拉斯法上的“产品线”(theproductline)概念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提供的具有同性质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系列,如活期存款系列、短期贷款系列等,“产品束”指的是客户能够直接和主要从银行买到的产品线的组合如活期存款和支票帐户的组合,活期存款和长、短期贷款的组合等。从客户需求的角度来划分,产品市场通常包括小企业贷款市场、中型企业贷款市场、消费者金融产品市场和大型企业贷款市场。㈤(2)商业银行属于“商业行业”,属于《克莱顿法》第七部分所规定范围【23】之内,对导致垄断的银行合并做出否决,反托拉斯法适用商业银行,而且还裁定,“一家银行在存款总额中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0%时,不合理的集中化危险是存在的”【241。在“费城国民银行案”中,被告费城国民公司自认为其服务市场是全困,因此它的市场份额不大。但是,美国高等法院却支持原告的主张,把包括费城及其郊区在内的四个州作为本案的“地域”市场确定下来。有鉴于此,被告的市场份额就是35%。其结果是“费城国民银行”与其它银行合并因其市场份额足以产生市场垄断而未被法院批准。所以只要反托拉斯机关认为某合并具有潜在的实质减少竞争的可能性就应该加以否决,而不需要明确的证据。由于大量企业合并案通过和解令、资产剥离16等方式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已经结束,美国最高法院从1975年以来就再没有受理过一起重大的合并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大大削弱了美国并购规制制度的削例法渊源。(三)80年代后反垄断控制标准的变化及原因分析1、80年代后反垄断控制标准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官在判断一个横向并购是否存在着“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时,市场的集中度和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在80年代以后,由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其在经济学中丰导地位的确立,法院对横向并购I?5l的反垄断控制标准也有所松动,市场份额不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而效率则成为更重要的考虑因素(芝加哥学派最基木的学术观点是:效率应当是反托拉斯的唯一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纵向并购,法院在判断其是否存在着眦制竞争的不利影响时,除考虑当事人各自的市场份额外,更多的是考虑并购后的企业是否会形成寡头垄断或增加新进入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而对于混合并购,尽符由于并购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一般情况下对竞争不会产生直接的戳制性影响,但法院仍认为,混合并购尤其是产品扩张型和地域市场扩张型并购,从长远来看电能够推动经济的集中和市场势力的增长,故也有必要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在80年代以后,由于形势的变化以及美国政府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对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法院一般倾向于不予干预。闱美国对企业合并采取松动的反垄断政策导致80年代后至今,美国不断出现新的合并高潮。美国反垄断法由严到松的变化,根本原因在于适应美国经济发展和增强围际竞争力的需要。一方面,美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出现了经济滞涨的局面,使芝加哥学派的市场效率论逐渐在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并进而影响了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反映到企业并购控制上,便是1982年企业并购指南从严到松的根本性转变。另一方面,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也就日显重要,而企业并购是在现有资本基础上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对企业并购的控制就不应该过于严格。实践证明,美国的上述调整是颇具成效的,它使得美国企业在不断变化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仍能充满活力。银行的合并会在美国银行业形成几个占主导地位的“超级银行”,降低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从而可能会降低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准。根据美国消费者组织对300家银行的调查,在过去两年内,美困银行业提高收费的速度是美国通货膨胀率的两倍,而收费最高的正是这一些大银行:从服务范围来看,美国的大银行越来越多地依靠银团贷款、抵押贷款等盈利高的业务项目来赚墩利润,而相对来说比较耗费人力且盈利较低的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则不断加收手续费;大银行的各项服务收费不仅明显高于小银行和地区性信用社,而且其收费范围也随电脑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样,消费者就相对处于比较不利的市场地位。2、反垄断控制标准变化的原因分析一般来说,合并后造成的垄断会导致效率损失与福利损失。合并不仪消除了两家银行间的竞争,而且还创造出更大规模的银行,拥有更高的定价能力,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提高缓慢,从而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与竞争的效率损失,而且缺乏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但是也应看到并购作为银行扩充规模与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会在造成一定垄断的同时带来许多好处。美国银行现在不仅面临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它们之间竞争的巨大压力,而且国际化的银行还面临着来自各跨围银行的竞争压力。随着这种竞争压力的增强和竞争范围的扩大,银行采取并购方式扩充资本、冲销坏帐、获取规模经济与提高竞争力以及提高银行的安全性是必然的选择。并购可以使银行降低经营成本,以更广泛的服务与更强的营销能力经营业务增加收益,同时业务的分散和规模的扩大可以降低风险。当前银行业国际化的加深使得银行不可能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经营,总会遇到国内与国际银行的竞争,而且在一个地区也很难形成独家垄断,因而银行仍会面临巨大竞争压力,不会因并购而导致竞争的极大削弱。至于一起并购到底会造成福利与效率损失还是这种效应为正,则应视具体的并购区别对待,而不是一概拒绝。80年代以来,司法部与荚联储都放宽了对合并的限制,这是适应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应银行竞争加剧所做出的反应。在当前国内国际金融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下,允许银行并购是有益的。银行并购是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口”。四、美国银行并购反映的放松管制问题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80、90年代的美国银行业并购法律朝着放松管制的方向发展,并购可能会跨州、跨证券业与保险业兼并,有关银行法规放宽的效果正在显现。监管当局放松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银行并购与跨州经营问题1、30年代以前美国银行并购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回顾美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美国的银行发展史与其它大多数工业国家的不同,这归因于美国的政治历史(Roe,1994)。当AlexanderHamilton在独立战争后,提倡建立一个分支遍布全国的大型银行,而导致美国第一银行(1791一1811)及美国第二银行(1816.1836)[281以后,美国基于对任何类型的强权机构存在的厌恶情绪,对于银行系统就存在强烈的分解倾向。这一倾向最终导致了美国与众不同的银行发展史。在整个19世纪,美国的金融系统都是高度分散的。许多州采用自由银行系统,允许银行业自由进入。1900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实施《货币法令》,承袭1863年颁布的《国民货币法》(后经修订改名为《国民银行法》),将3000人以下的城市设立国民银行的条件放宽,将设立国民银行的最低资本额由5万美元降为2.5万美元。美困困民银行数迅速由3000多家猛增到1914年的7518家。与此同时,美国州银行到1914年也增加到了近20000家。由于州银行的发照条件比国民银行更宽,导致了美国银行家数众多、平均规模偏小些,这一时期的银行体系有很多严重缺陷,许多源自《国民银行法》,其中之一就是分层的银行结构加上准备金的集中使纽约市银行受到沉重的利润压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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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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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上传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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