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举报
开通vip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5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2日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5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2日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省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省环保厅建议,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对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省政府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加强与毗邻省(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8)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省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省环保厅通过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保厅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建厅负责。  (5)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福建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国土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  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速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县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省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7)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派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保厅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省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省地震局、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能源监管办、武警福建省总队、省电力公司、测绘地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环保厅:负责省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省发改委:审核监督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与调运;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协调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计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应急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尸体处理,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省国土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住建厅: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省海洋渔业厅: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省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福建海事局:牵头组织责任范围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事故和重大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民航福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武警福建省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安监局、福建海事局、武警福建省总队、省电力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农业厅、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计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民政厅、环保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测绘地信局、福建能源监管办、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经信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环保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委、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能源监管办、武警福建省总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省环保厅、监察厅、民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地震局、安监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本文档为【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宝宝的晗晗
十多年企业财务工作经验,熟悉金融政策、企业财务制度及流程,精通相关财税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成本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
格式:doc
大小:3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09-02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