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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1)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大纲解析(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1.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2.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3.药品再评价4.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二)药品生产管理1.药品生产许可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药品委托生产管理4.药品召回管理第一节 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一、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一)药品研制的阶段1.药品研制的阶段:2.临床前研究(1)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完成。(2)安全性评价的初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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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大纲解析(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1.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2.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3.药品再评价4.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二)药品生产管理1.药品生产许可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药品委托生产管理4.药品召回管理第一节 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一、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一)药品研制的阶段1.药品研制的阶段:2.临床前研究(1)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完成。(2)安全性评价的初步目的:是通过“毒理学试验”对受试物的毒性反应进行暴露,在非临床试验中提示受试物的安全性。3.临床试验(1)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①应当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②例外:经批准可仅进行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新药在批准上市后应当完成Ⅳ期临床试验(3)四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给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供依据。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给药剂量提供依据;如随机盲法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实验结束—申请—发给新药证书、批准文号。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考查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改进给药剂量。病例数:I期:20~30例Ⅱ期:最低100例Ⅲ期:最低300例Ⅳ期:最低2000例(4)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24例。一般仿制药的研制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5)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重新申请。(6)2017年10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又进一步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对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认证。(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1.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是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2.2017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了新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3.GLP(2017)适用: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该规范。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代谢、生物样本分析等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规范执行。4.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应当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B型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A.Ⅰ期临床试验B.Ⅱ期临床试验C.Ⅲ期临床试验D.Ⅳ期临床试验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的试验是2.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属于3.治疗作用确证阶段,为药品注册提供充分依据4.考查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改进给药剂量『正确答案』D、A、C、D『答案解析』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给药剂量提供依据;如随机盲法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实验结束—申请—发给新药证书、批准文号。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考查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改进给药剂量。(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1.临床试验前的准备: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2.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主要措施。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3.临床试验用药物不得销售。4.多中心试验:①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②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者。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B型题A.Ⅳ期临床试验B.Ⅰ期临床试验C.药理毒理研究D.药品再注册1.属于临床前研究工作,应遵循GLP规范的是2.属于上市后研究工作,应遵循GCP规范的是『正确答案』CA『答案解析』临床前研究,需遵循GLP,包括实验室研究以及新药毒理学研究。上市后研究,开展的是Ⅳ期临床试验,遵循的是GCP。二、药品注册管理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着眼长远制度建设,提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组织实施等新措施。(一)药品注册的相关概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1.药品注册:指国家药监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2.药品注册申请(1)新药(创新型)申请——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2)按新药(改良型)申请——上市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只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3)仿制药申请—生物等效性试验;仿制药: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进口药品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分包装的药品也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5)补充申请—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6)再注册申请—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的药品。(7)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二)药品注册管理机构(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2)集中受理实施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核查。(3)将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进口药品再注册审批决定,调整为由药品审评中心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三)药品注册分类(1)药品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为9类;化学药品注册分为5类;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均分为15类。(2)化学药品新注册分为5类(2016)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新药的程序申报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四)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程序《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规定,国家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与审批(1)我国有条件地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2.新药生产上市申请与审批(1)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证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2)国家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严格控制肌内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肌内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3.仿制药的申请与审批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4.进口药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进口的药品,应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药监部门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2)从2017年10月10日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五)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1.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2.授权的试点期限为3年;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3年期限延长1年(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其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六)特殊审批的有关规定1.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按要求开展研究。2.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3.为加快临床急需的境外上市新药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10月发布了《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建立专门通道进行审批。①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②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③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对纳入专门通道审评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对其他境外新药,在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七)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1.格式:①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②《进口药品注册证》—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③《医药产品注册证》(从港澳台进口的药品)—H(Z、S)C(C代表china中国的意思)+4位年号+4位顺序号④新药证书号—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H=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分包装2.期限:种类期限(1)国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提示:届满,需要继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2)《进口药品注册证》(3)《医药产品注册证》(八)新药监测期的有关规定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2.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3.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监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申请。(九)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规定1.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2.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3.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4.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1.国药监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2.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①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②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四、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2017年12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一)收录药品的范围和基本信息1.范围:4类①获得批准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进口原研药品;②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③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④经药监部门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他药品。2.基本信息:活性成分、活性成分(英文)、药品名称、药品名称(英文)、商品名、商品名(英文)、剂型、给药途径、规格、参比制剂、标准制剂、治疗等效性评价代码、批准文号/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首次批准日期、收录类别和专利等。目录集网络版(数据库)与药品说明书、标签、审评审批信息(含审评报告、检验报告、核查报告和批件等应公开的其他信息)等数据库链接,便于公众查询。(二)目录相关术语1.药学等效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给药途径,但形状、机理、包装、辅料等可能存在差异。2.治疗等效药品:药学等效药品如果同时还具有生物等效,则是治疗等效药品,可认为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3.治疗等效性评价代码(TE)①包含1至2个字母,首字母代表药学等效药品是否具有治疗等效性,第二个字母代表其他评价信息。②目录集收录的独家药品暂不标识TE代码。③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改剂型药品、改规格药品和改盐基药品暂不标识TE代码。A型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新药是指A.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B.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C.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D.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新药指的是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创新型)申请——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在试点地区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是A.上海市三甲综合性医院内科的主任医师B.广东省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经理C.河北省某药物研究所的研究员D.四川省某药品批发企业的董事长『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为研发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B型题A.《进口药品通关单》B.《进口药品注册证》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医药产品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进口台湾地区生产的药品需取得2.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在提出申请时应持3.进口美国生产的药品应取得4.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报送验收手续应取得『正确答案』DCBA『答案解析』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医疗机构持有的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口药品应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报送验收手续应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A.HC+4位年号+4位顺序号B.国药准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C.H+4位年号+4位顺序号D.国药证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是2.《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格式是3.新药证书的格式是『正确答案』BAD『答案解析』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新药证书号—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二节 药品生产管理一、药品生产许可1.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工程及相应的技术工人;②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④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及许可证:省级药监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30工作日决定、10工作日核发许可证)A型题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首先取得A.药品生产许可证B.药品生产合格证C.营业执照D.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限期等项目。《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大写字母有H(表示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气体)、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并按此顺序排列,小写宇母有a(原料药)、b(制剂)。药品的类型字母H,Z,S,C之后,应紧接其原料药、制剂属性的小写字母。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变更:5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换发。许可事项变更: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省DA(省药监)30日。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药品生产许可证》缴销: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关闭原发证机关。X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B.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撤销C.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D.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剂型的,应按照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药品生产许可证》是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包括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卫生环境C.具有保证所生产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D.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以上四项均是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从2016年1月1日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药品GMP认证工作。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GMP》认证。《GMP》有效期:5年1.GMP的基本要求和实施(1)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2)厂房: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以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①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②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应对制药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3)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4)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5)批是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①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②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③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2.GMP认证程序(1)申请、受理与审查:新开办、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药品生产企业均需申请药品GMP认证。(2)现场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査员组成,一般为3~5天)(3)审批与发证(4)跟踪检查:效期内,至少进行1次跟踪检查(5)《药品GMP证书》管理A型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下列不属于GMP认证程序的是A.申请、受理B.现场检查C.飞行检查D.审批与发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GMP认证是现场检查与跟踪检查,效期内,至少进行1次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机构与人员严格要求,下列关于关键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A.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B.质量授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C.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D.质量受权人不可以独立履行职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生产的药品是A.葡萄糖B.卡介苗C.罗红霉素原料药D.叶酸『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四、药品委托生产管理1.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2.经省DA(省药监)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3.委托生产品种限制(8类):①麻醉药品②精神药品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生物制品⑥多组分生化药品⑦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中药提取物)。“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4.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5.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能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药品。6.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7.《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A型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A.《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B.《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C.药品批准文号D.《受托生产药品许可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说法最准确的是A.仅对委托方按制售假药处罚B.仅对受托方均按制售假药处罚C.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制售假药处罚D.如果生产的药品质量合格,可以合法销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按制售假药处罚。X型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A.头孢哌酮胶囊B.麻醉药品C.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D.板蓝根冲剂『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五、药品召回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1.召回主体-药品生产企业2.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①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③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药品召回:两类三级(1)两类: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2)药品召回分级:严重程度一级召回—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二级召回—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的健康危害;三级召回—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其他原因需收回。4.药品召回: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通知停售停用时限24小时48小时72小时提交评估报告1日3日7日及召回计划时限医疗器械召回—1日内(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7日内(三级召回)通知到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A型题我国甲药品批发企业代理了境外乙制药厂商生产的药品,销售使用后,发现该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实施召回。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药品召回行为的主体应是A.乙制药厂商B.药品销售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甲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甲药品批发企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不包括A.开展调查评估,启动召回B.立即停止销售C.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D.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不是经营企业。B型题A.12小时B.24小时C.48小时D.72小时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在做出药品召回决定后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时限1.一级召回2.二级召回3.三级召回『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通知停售停用时限24小时48小时72小时提交评估报告1日3日7日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批发企业C.卫生监督管理部门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作出责令召回决定的是2.作出主动召回决定的是『正确答案』DA『答案解析』作出责令召回决定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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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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