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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篇一: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另U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小,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1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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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4在报酬支付方式上:)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篇二: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其一,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的工作的完成,虽然也涉及劳务,但其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而已。其二,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工作成果时,不能获得报酬。其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因此,在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先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田承揽人承担。此外,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篇三: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20XX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成为公众焦点,对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讨论一直很热烈。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并不清楚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特别是容易混淆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三者的区别。选用错误的合同形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合同进行分析,帮助企业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从而减少经营风险。一、三种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需在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守一系列的劳动标准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雇佣合同是雇员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未出现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和20XX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雇佣合同作出规定,而且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件名为“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XX年6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雇佣合同关系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大虽的雇佣合同纠纷案件。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很广,种类也多,如原料加工为成品的属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特定物品的属定作承揽合同,修缮房屋的属修理承揽合同,临摹书画的属复制承揽合同,等等。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广义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由《合同法》第十五章等民事法律法规专门予以规范。二、三种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这三种合同关系中,虽然都是合同其中一方出资,另一方需付出相应的劳动,但三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 合同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行为本身,而不是实现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以物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这是承揽合同最大的特点,也是承揽合同与其他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二)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合同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规定较为严格,国家干预程度高。雇佣合同届民事合同,主要适用民法范畴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雇主对雇员要给予劳动保护,如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可参照劳动保障的一些规定。承揽合同亦属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干预程度最小。(三) 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一般不存在第三人。“用人单位”一方严格规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是《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而且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等。雇佣合同的雇主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雇员为自然人。但如果雇主为用人单位,雇员为《劳动法》所规定“劳动者”范围内的自然人,而且雇主对雇员进行劳动管理,雇主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雇员,雇员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双方应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范。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有时加入协助承揽人工作的第三人,但承揽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四)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均要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的法定因素较强,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九项内容,此外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不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雇佣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合同内容不限,由双方自由约定。承揽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内容没有强制性,可以自由协商约定,包括承揽的标的、数虽、质虽、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五) 风险系数不同 三种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最大。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工伤或患病的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医疗期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雇佣合同中的雇主承担的风险次之。虽然雇主不用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但雇主要对雇员给予一定的劳动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属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按雇主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一般情况下劳动的结果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风险系数最小。承揽人对劳动过程中的本人伤病或致人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作人无关;而且承揽人要对工作成果负责,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虽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六) 争议处理不同。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定情形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其他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才可到法院起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较为自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三、选择合适的合同由此可见,三种合同中出资方需承担责任最大的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次之,责任最小的是承揽合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一) 如果企业无需对劳动方进行管理,或仅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成果的,应优先考虑采用承揽合同形式,这样企业的风险最小。而且为了降低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应尽虽避免与符合“劳动者”范围的自然人订立承揽合同,而改为与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订立承揽合同。(二) 企业雇佣“劳动者”范围以外的自然人,如雇佣在校学生或雇佣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可采用雇佣合同的形式。但企业不能雇佣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使用童工而面临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惩处。此外,家庭、自然人雇佣自然人的,如雇佣家庭保姆、家庭教师、钟点工等,都应该采用雇佣合同形式。(三)企业招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为本单位员工,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安排其从事本企业经营业务的,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下的劳动者,可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订立口头或书面协议。(作者系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文/冯健毅(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完全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 .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虽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届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 (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届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 ,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谈审判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先看两个现实审判中遇到的案例。案例一: A以每夜60元的价格雇佣B为其开出租车,双方合作多年。某日,B脚部受伤,未告知A,仍继续驾车营业,后因刹车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受伤且车辆损坏严重。案例二: A、B、C系同村村民。A想改造住房,请B粉刷外墙,双方合同定价为38元每平方米。后B发现工程虽较大,就请曾长期合作建房的C来帮忙。工钱为70元每天,但未签订合同。后C因 脚手架 内脚手架搭设技术交底外脚手架拆除专项方案脚手架管理措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山东省脚手架计算规则 断裂从脚手架上摔下,严重受伤。问两案例中当事人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乂应承担何种责任呢?用工关系主要有三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在此,我主要是想区分民间广泛存在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雇佣损害赔偿和承揽损害赔偿各存在着两种情况。雇佣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况是: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受到损害。前者指雇员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是雇佣中对外损害,为民事侵权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是指雇员在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承揽人损害赔偿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致他人损害,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见文后附录)。由此可总结出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佣方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时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定作方没有上述过失,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而且法律普及程度有限,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如上所述的案例中,如何判定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雇佣关系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概念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狭义概念的不包含劳动关系。从我国立法现状看,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此处我们讨论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请司机开车、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由此可见,案例一中,A和B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A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脚部受伤,对驾驶车辆有所影响,应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源自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承揽合同共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六种类型。案例二中,A与B之间是承揽关系,B与C之间是雇佣关系。A不承担责任。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双方有可能都是法人,也有可能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作为承揽人或者定作人。狭义的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二是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三是属人性不同。劳务给付具有数属人性,即受雇人未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为劳务。承揽关系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可使第三人代为劳务;四是人身依附程度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工作相对独立和自主;狭义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只有服从和接受雇佣人管理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五是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形式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场所和工具、设备通常由承揽人自己决定和提供,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则由雇主和用人单位指定和提供。篇四: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篇一: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另U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小,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1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2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3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劳务合同的特征有: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②标的物的特定性。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虽及工作成果的要求。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l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4在报酬支付方式上:)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篇二:劳务承包合同范本[1]劳务承包合同书甲方: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公司通用水泥厂乙方:张国富兹有乙方承包甲方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系统、设备润滑、环境卫生等 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劳务项目承包合同如下:一、 劳务承包项目: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系统、设备润滑、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环境卫 生等.二、承包期限: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三、承包费用:包装、装车以每月实际包装H每盹元/吨结算劳务费,回料每月4800元,散灰装车按每月3200元.四、 承包费支付方式: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甲方以现金按月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五、 甲方提供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六、 承包期内乙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一) 、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和设施及环境。(二) 、在承包期内,对所需人员的聘用、教育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负责决定。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于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造成的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八、 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的5%]乙方支付滞纳金。(二) 、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底于承包费总额的10咐口减当月承包费。(三) 、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和环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20%支付赔偿金。九、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盖章)住址:身份证件号码:642221196811132316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劳务承揽协议书劳务承揽协议书甲方: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因乙方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有相应的劳务工作经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执行。一、本协议有效期:年 月日一一年月日是,任何一方只需要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即可终止本合同。二、 乙方承揽甲方指定的工作。三、 其工作时间配合甲方需要。四:乙方自主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服从甲方有关工作需要的整体安排,不得做与甲方制度相违背的事宜。五、双方约定对乙方的劳务报酬: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另行提出其它要求。六、 乙方劳务承揽过程中的安全及其它所需费用与甲方无关。七、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篇五: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篇一:劳务承包合同范本[1]劳务承包合同书甲方: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公司通用水泥厂乙方:张国富兹有乙方承包甲方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系统、设备润滑、环境卫生等 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劳务项目承包合同如下:一、 劳务承包项目: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系统、设备润滑、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二、 承包期限: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三、承包费用: 包装、装车以每月实际包装H每盹元/吨结算劳务费,回料每月4800元,散灰装车按每月3200元.四、 承包费支付方式: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甲方以现金按月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五、 甲方提供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六、 承包期内乙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一)、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和设施及环境。(二)、在承包期内,对所需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制度和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负责决定。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于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造成的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三)、具体职责、任务和要求: 1;每天根据公司发货室提供的装票据、吨位、品种库号等由包装负责人安排包装人员进行包装,严禁混包、漏包、多装、少装,所装货物必须码放规范、整齐;严禁无票装车或先装车后开票的现象发生。每日由包装负责人对包装称重系统进行校验,确保袋重合格。2;包装物由包装负责人到分厂领用,每次领用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建立台帐,每日据实核对包装物的使用虽和破损数每月底根据袋装水泥产品的实际发出数、破损袋数与领用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3;包负责人在每天包装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发货票据统计汇总后交到分厂核算员处登记保管。 4;实行包干工资,包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廷每日包装虽,必须严格按每日公司发货室开出的数虽足额包装。以上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匀由乙方承担。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八、 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的5%J乙方支付滞纳金(二) 、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底于承包费总额的10咐口减当月承包费。(三) 、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和环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20%支付赔偿金。九、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盖章)住址:身份证件号码:642221196811132316年月日年月日篇二: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小,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1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2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3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劳务合同的特征有: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②标的物的特定性。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虽及工作成果的要求。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 l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4在报酬支付方式上:)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篇三:劳务承揽合同劳务承揽合同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揽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性质及数虽:酒店6、8、10、12层局部楼板剃凿,具体位置见附图。四、工程工期:15个日历天五、工程质虽要求:在对合同内规定的位置进行剃凿的同时,需做好成品保护,不能对其他位置的安全性造成影响,做好土头的清理运输工作。 六、工程造价: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参万元)。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由乙方承揽甲方该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计价清单如下:八、 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九、 考核验收: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个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1、安全生产: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2、工程质虽:坚持工程质虽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虽达到约定的要求。3、工程工期: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4、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十、甲方责任:1、 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虽、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2、 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3、 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虽、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责任: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4、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3%作为违约金,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元的违约金;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合同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年月曰年月曰篇六:工程劳务承揽合同(拟定范本)合同法作业 拟定合同成绩:学院: 经贸学院班号:13国贸学号:513101020XX4姓名:曾庆跃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 天津市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腾源建筑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天津传媒小区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津市传媒小区1#、楼部分劳务工程。2、 工程地点:天津滨海新区。3、承包方式:该工程为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 。4、 承包范围及内容:居民楼建筑及周边绿化设施二、 工程工期1、 本工程的工期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2日。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 (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3、 因刮风、下雨雪、停水、停电等客观因素造成停工以及乙方无故窝工、返工等均由乙方自行安排好工作,工期不顺延,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三、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1、承包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元计算,总承包价款暂定为2055168元。(1)1#楼:WX400元/m2=2055168元。2、 承包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决算面积为准。3、 支付方式: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以生活费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日期及数额由甲方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款总额的80%剩余20%勺工程款作为乙方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四、 工程质虽标准及验收乙方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虽必须达到 国家二级建造标准五、 材料供应及质H要求应由甲方所提供的材料,甲方需按进度要求保质保虽供应,但乙方需提前五日提供所需材料的明细及进场时间计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六、 双方责任和权利(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1、 甲方负责及时提供所需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2、 甲方负责必须保证整个工程所需用的各种材料。3、 甲方对承包工作质虽、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检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违反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行为的和工程质虽、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甲方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如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4、 乙方固定技术力虽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随时退场。5、 乙方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或工程工期、质虽达不到项目部的质虽工期要求,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场。6、 乙方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由乙方自理。大型机具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机具应妥善保管使用,并办理领用签证手续,若丢失损坏,均由乙方照价赔偿。(二)乙方责任和权利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虽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虽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虽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3、 乙方的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进行赔偿。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 ;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虽、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5、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6、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7、 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出现劳务纠纷、工伤及劳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 (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 在甲方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10、 乙方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质H事故,必须返工,其返工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损失费,由乙方无条件赔偿。七、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签约,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篇七:劳务和承揽合同区别从案例中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付陈友发布时间:20XX-06-2810:42:23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往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容易产生混淆。我国的《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对雇佣合同确没有太多的涉及。本文从一很小的案例出发,尝试将两种合同彻底区分开。关键字: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区分损失赔偿引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现代民商法律关系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存在着一些相似性,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究竟是雇佣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常常让人一时无法断定。笔者试图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初步区别出两种合同的不同之处。案例:某村村民夏兰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 报酬500元,模板由熊水田提供。夏兰雇车将模板从熊水田家运到工地。之后,熊水田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工作中,熊水田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夏兰向熊水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熊水田乂要求夏兰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该案的焦点是夏兰与熊水田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或者是承揽人与定做人的关系?要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先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抽筋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虽,数虽,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二、雇佣合同我们再来看看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雇佣合同一说,雇佣合同,在立法上与之最贴近的就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在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都对雇佣合同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我国有学者将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有不同学者对雇佣合同下了不同的定义,但多数的定义以“有偿”为合同的必要条件。与承揽合同一样,雇佣合同也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1、以劳务供给本身为合同的目的。雇佣合同中,一般式雇主提供条件,雇员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2、雇佣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且多为自然人。3、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控制。当然,这种指挥、监督和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三、区别通过上面关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义以及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合同的一些区别:1.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不看重工作的过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即可。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做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做人的指挥。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雇主的,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控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从属关系。3.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一般式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定做人,定做人检验过后,一次性将报酬支付给承揽人,承揽人与定做人的承揽关系持续时间多数比较短。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一般式建立长期的稳定的雇佣关系。4.所属法律范畴不同。承揽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雇佣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调整,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雇员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雇佣合同5.风险转移不同。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雇佣合同中,无论是对于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或者是雇员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6.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做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而雇佣合同中,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工作的条件, 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到此,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不同之处虽然没有完全详细的比较出,但对于两合同的认定以及确定可以说是有初步的眉目了。现在回到文章最初的案例中,被告夏兰与原告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原告熊水田提供。从最后一个条件中,我们可以认定该合同应当为承揽合同。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被告要求的是原告的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原告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告的房屋浇注完混凝土安装模板即可,合同中也没有对工作过程的任何要求。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原告与被告没有从属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用接受被告的指挥与控制,只要独立的完成工作成果即可。从工作时间上来说,原告没有给被告指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安排相对自由,且工具由被告自带,虽然被告夏兰雇车将模板从原告家里运到工地,到哪这只是定做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行为,是指上的工作,无论是时间安排,或者是具体到细节的安排,被告都没有再参与。从以上种种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熊水田与被告夏兰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承揽合同,而非雇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动。”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可从以下方面进彳丁区分:(1)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篇八:劳务承揽合同劳务承揽合同。一五年一月十日二劳务承揽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揽该工程的木工的所有工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质符合国家规定验收优良标准。4工程内容:木工所有项目,详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本合同具体的承包内容及部位均以甲方出具的施工图纸及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承揽内容的实际情况对承揽工程的施工工艺做法及进度计划进行调整。5合同工期:工期与建设单位要求工期一致,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进场。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乙方应承担因工期推延造成的相应损失。6合同价款及承揽方式:本合同总价包干,报价表见附件,合同总价 300000(大写:参拾万元整),本合同所涉及的承揽项目以甲方出具的施工图为准,所有图纸反应的工程项目均计入包干总价内。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搬运费、差旅费、保险、税金等一切费用(如未开发票每次付款扣除6赚税,保险统一购买按结算分摊)。施工现场发生的施工图范围以外的的零星用工以项目经理签认工天为准。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图纸反应外增加项目的其他承揽内容,均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7付款方式::乙方每15日向甲方申请支付进度款一次,甲方核实工程数虽后,按工程进度的80%戒付进度款。乙方完成全部承揽内容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 85%,待建设单位与甲方办理结算完毕后,甲方支付到结算金额的 95%余5%乍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虽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8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施工质虽、施工工艺、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甲方应及时确认有关的施工方案、图纸。甲方应及时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及时对乙方已承揽的工程进行核定。9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乙方权利,就本合同约定承揽内容自行组织施工及管理。乙方及其施工人员承担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的宣传工作。乙方及其施工人员无条件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并随时满足甲方的加班要求。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人员的数虽需求,并保证按时完成工期;如果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直接安排其他的施工人员,乙方按每人每天 15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虽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工程的承揽内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在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由乙方负责成品、半成品保护。如果因乙方原因对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配合甲方确认好施工用水、电安装,由甲方支付现场发生之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现场发生的自身的生活用水电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现场整洁,每天收工前负责清理因自身的工作造成的污染,并将垃圾置放甲方指定的地点。如果不按规定堆放垃圾或不清理施工现场, 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堆放应指定地方并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认可;严禁乱堆乱放,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乙方保证工程的质虽和工期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在甲方未予验收合格之前对所有工程承担保管责任。10工程质虽及验收标准:承揽范围内工程的质虽标准为合格。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认为有必要,要求乙方拆除部分承包项目、材料以便查看或作检查时,乙方不得推卸并负责修复,如验收合格,应由甲方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11工程质保:甲乙双方约定承揽范围内的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冠以工程质虽保修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虽、工艺质虽造成的质虽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返修。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返修。在质保期外进行维修,乙方承诺只收取人工成本费。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守约方按合同总价的10%®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补足损失。乙方及其施工人员不服从甲方人员管理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及其班组人员进场前必须配合甲方办理保险如未办理篇九: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 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虽和质虽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虽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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