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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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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九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政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 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地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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