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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四章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损害树木...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四章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公民有权制止。第四条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的林地。(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第六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主管本辖区的绿化工作。市和区(县)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驻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制定,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的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植树,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庭院和门前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第十条下列各项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如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小区改造的绿地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在新建城区及郊区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不得低于30%;(三)新建道路、公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得低于干线总宽度的20%。铁路两侧绿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10米,水库周围的绿带宽度不得少于20米。第十一条老城区单位的绿地面积应达到用地总面积的30%,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易地绿化,但原有单位不得低于18%,新建单位不得低于25%。第十二条按第十、第十一条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未达到30%绿化面积标准的(含易地绿化面积)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任务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三条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并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折合两个工日计算,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四条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的购置费)。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绿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七条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路口的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第十八条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第三章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十九条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树木属全民所有。(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树木属本单位所有。(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树木,归集体所有。(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分享收益。(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树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收益。第二十条国有林地绿地,不得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非林业单位所有。第二十一条林地、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林权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四章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现有绿地,不准任意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出。第二十三条本市花草树木,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城市树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应交纳绿化补偿费。迁移树木由园林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遵守以下的间距规定:地下管道电缆的外缘,离行道树树干不少于一米;埋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二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十米。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商,妥善解决。第二十六条树木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会同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过重修剪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擅自处理或损坏。因修剪树木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七条凡经批准修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绿地和树木,并按照要求限定工期,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临街建筑的维修施工,必须保护好树木、花草和渠道畅通。第二十八条凡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树、林地、花圃、苗圃、果园、风景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区、庭院绿地的所有树木、花卉、草坪和绿化设施(包括园林建筑、温室、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库、水井、渠道、闸门、涵洞等)均应严加保护,不得损坏。第二十九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分别养护,落实养护责任。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限期已满仍未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按绿地建设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三)侵占林地、绿地的,责令立即退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并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变林地、绿地用途及毁林基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以侵占绿地论处,按前款规定罚款。(五)随意损坏、刻画树木,在树旁、绿地内倾倒垃圾或废渣、废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借树搭棚,践踏草地、苗地、花坛,以及牧放牲畜啃伤树木花草的,除向权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砍伐、迁移树木的,除赔偿树木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罚款。有上述(五)(六)(七)项情形之一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园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别处理。第三十三条抗拒、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不准挪作他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建设费、绿地临时占用费、赔偿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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