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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苏动监[2009]33号关于印发《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各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动物屠宰检疫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全省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扎实推进“三年行动强基工程”,我所组织制定了《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待宰动物巡查制度》、《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和《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苏动监[2009]33号关于印发《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九项制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动物屠宰检疫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全省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扎实推进“三年行动强基工程”,我所组织制定了《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待宰动物巡查制度》、《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屠宰场检疫证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以市为单位,统一规格要求,制作制度牌版,张贴于相应场所。  特此通知。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5.《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6.《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7.《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8.《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9.《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附件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附件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第七条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附件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附件5: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附件6: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检疫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检疫化验室应配备显微镜、染色、取样、样品保存等仪器设备,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检验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化验员,化验员必须熟练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屠宰检疫化验室应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采取相应的受检样品。  第四条样品采集时必须按照采样规定采集,样品采集部位、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检验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卫生原则,做好人身防护,严防感染。  第六条化验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检验,对应检项目不得漏检,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检验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操作、仔细观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检验后的有毒、有害试剂及废弃物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使用后的试管、器皿、器械等应做好清洗、消毒及化验室的清扫消毒工作。  第十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结果应及时填好检验记录,检出的病害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记录归档保存两年。附件7: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附件8: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第三条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附件9: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条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七条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九条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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