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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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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08年/第5期文件发布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5期)PAGE36PAGE7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

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2008年/第5期文件发布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5期)PAGE36PAGE7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规范、监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第二章适用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适用:(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九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或提供线索协助查清其他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阻挠、抗拒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四)行政机关发布通告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数额巨大或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七)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的数额或倍数分为低于下限的罚款(减轻处罚)、较小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一般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和较大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四个层次。适用低于下限的罚款的可以在法定下限的60%以上、低于法定下限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3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30%以上、60%以下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60%以上、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于下限的罚款、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三)单处并处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不得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后30日内确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并按前款规定经审查后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第三章决定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核、决定。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体性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执法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5、较大数额罚款和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6、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一般应包括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本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参加。案件承办人员应到会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三)集体会审记录应记载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等内容各自发表的意见。(四)集体会审记录应由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后,方能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二十四条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因法定事由需要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的,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并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政处罚显失公平,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引发重大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桐乡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桐乡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市城市、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市(含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为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支出。第四条凡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旧城改造项目),无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五条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征收。第六条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及旧城改造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按该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的性质和面积重新测算,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内的工业、办公、仓储等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市区(梧桐、龙翔和凤鸣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20元/平方米;(二)崇福、乌镇、濮院、石门、屠甸、洲泉、高桥、河山和大麻镇:15元/平方米;(三)除市区、镇规划范围外的其他集镇:10元/平方米。除前款规定外的商住、办公、仓储等其他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市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二)崇福、乌镇、濮院、石门、屠甸、洲泉、高桥、河山、大麻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三)除市区、镇规划范围外的其他集镇: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60元/平方米。临时性建筑物分别按前两款征收标准的5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违法建筑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后,准许当事人补办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事用房项目(不含营业用房);(二)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建设项目;(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九条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先征收、后减免”。建设单位应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市财政按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20%统筹掌握,集中使用。统筹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市级开发单位开发范围内征收的全额予以返还;镇、街道(其中梧桐街道按划定开发范围)和其他开发单位开发范围内征收的按80%予以返还,其余20%根据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平衡使用,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市区市级开发单位和镇、街道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作为市财政返还的依据。第十二条市统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市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返还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移作他用,使用情况分别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第十四条市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征收,严禁将基础设施配套费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基础设施配套费流失、坐支、挪用、拖欠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8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00〕5号)同时废止。PAGE35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8〕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监察厅、法制办、编委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我省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08〕221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市政府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正确把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二)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升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形成部门内部行政许可和监管相对分离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三)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的原则。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须遵循四项原则:1、依法整合原则。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合理调整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探索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2、精简效能原则。按照节约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在原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适当归并行政许可职能。3、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努力推进、积极作为,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整体部署、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稳妥实施。4、集中受理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由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要求。二、创新行政许可方式,建立内部“批管分离”、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四)建立“批管分离”体制。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强化日常监管职能,扭转和克服长期以来由于机关内部批管不分而导致的“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的现象,逐步形成“许可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五)健全高效运作机制。增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综合协调职能,推进涉及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并联运作、联合会审、联合踏勘制度的落实。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其部门之间流转畅通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整体功能。推进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行政许可科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法定办理程序相衔接,克服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窗口职能不到位、授权不到位、人员不到位,以及部门之间联合运作程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真正建立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综合平台的行政许可服务体系。三、明确改革重点,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桐政发〔2008〕1号)精神,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制作统一的流程,流程中应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统一受理的窗口、申报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办理期限、联系方式等,对于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环节和条件,一律予以取消。各部门清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办理流程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由各部门分别对外公布。(八)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行政许可职能。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相关要求,改革现行的行政许可模式,变数个内设机构多头审批为一个科室统一办理,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原则上单独设置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凡具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市政府重新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为依据,在现有人员编制、中层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设立行政许可科或挂行政许可科牌子,统一由行政许可科承担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具体整合方式为:1、撤一建一。对行政许可职能相对单一、集中的部门,在对其内设机构职能作适当归并、调整后,撤销原有科室,成建制设立行政许可科。2、并一设一。对行政许可职能较多、行使分散、撤销原有科室有困难的部门,在对原有科室进行合并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单独设立行政许可科。3、归并挂牌。行政许可职能已由一个科室承担或办理许可事项数量少,单独设立行政许可科有困难且无必要的,则在原科室增挂行政许可科牌子。原业务科室经职能调整后不再承担行政许可职能,其工作重心转向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在推行此项改革中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变动的,均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九)推进部门行政许可机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后,其行政许可机构应积极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独立设置的,一般应全员进驻;没有单独设置的,要保证足够的力量和专业骨干进驻,确保窗口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其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十)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协同各部门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流程的规范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各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和监管相对分离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十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朱海平市长任组长,张林洪常务副市长、朱光耀市长助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发改局(名单附后)。各部门要把此项改革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发动,积极有序推进改革。发改、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重视行政许可及电子监察网络平台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十二)完善多渠道监督机制。各部门要建立部门领导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监察、法制部门的监督,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行使行政许可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订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评议等多种渠道,发挥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高效运作。(十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嘉兴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项改革工作必须在年内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将在市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质监局、环保局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行,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08年9月20日前)。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政府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开展调研,制定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的实施意见,召开动员大会,对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第二阶段:试点推广阶段(2008年10月底前)。试点部门根据实施意见,提出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试点部门在完成内部行政许可职能调整后,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实际运作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并逐步在面上推开。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审批运行的监管。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改革,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掌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推进。附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朱海平副组长:张林洪、朱光耀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办、编委办、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周跃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晓东、朱建庆、许剑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08〕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桐乡市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桐乡市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新能源产业是指常规能源之外有待不断开发、推广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如依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现代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而发展起来的能源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壮大,提升产业竞争力,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把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作为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举措,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强化招商引资、项目投入、产业链培育,注重科技进步、自主创新,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发展目标通过扶持培育发展,我市新能源产业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新能源产业链得到延伸壮大,大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形成较为合理的企业梯队。到2012年,新能源产业力争实现产值200亿元,培育发展超50亿元企业2家,超30亿元企业2家,超10亿元企业3家。到2020年,新能源产业力争实现产值1000亿元,培育发展超100亿元企业不少于2家。二、基本原则和产业布局1、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优势企业资源集聚。通过政策的引导,鼓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链高端发展。--坚持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大力发展当前适宜应用的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积极开拓未来发展空间大、具备一定市场前景的其他新能源项目。--坚持引进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大力引进国内外新能源产业的重点、关键技术设备和行业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坚持主体培育与平台建设相结合。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规模和行业带动力的骨干企业。加快科技平台建设和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打造区域特色新能源产业集群。2、产业布局构筑“一区多园”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平台,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具体区位特点,建设以市经济开发区为重点,若干镇级特色工业功能区相配套的新能源产业基地。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1平方公里左右的新能源产业园,通过科学规划、滚动开发,使之成为新能源产业招商选资、项目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开发的主战场。其他有条件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要探索建立若干配套的新能源产业集中区,发展壮大我市新能源产业集群。三、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重点发展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及LED照明、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在特定行业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形成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点产业群。1、太阳能领域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要进一步完善多晶硅等原材料供应的战略布局,加强太阳能光伏应用技术研发,大力发展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光伏系统制造等产业链中的高端环节。密切关注国内外光伏产业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大力发展市场前景看好的多晶硅薄膜电池、非晶硅薄膜电池等技术产品。太阳能热利用。要抓住太阳能热水器使用范围扩大所带来的市场机遇,积极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热利用企业的发展壮大,抢占太阳能热水器的巨大市场。2、风电领域重点发展大中型风电机组和风光互补、风柴互补、风光柴互补发电系统等项目,进一步提高风力发电装备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3、生物质能领域重点发展生物柴油、燃料乙醇、沼气发电等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产业板块。加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积极利用非粮生物质生产燃料乙醇、利用城市废弃油脂和木本油料作物生产生物柴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的制定。在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废气废水废渣回收等工作,使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4、LED照明领域大力发展壮大LED产业,着力培植一个以LED照明产品生产为龙头的集LED封装、开头电源、PCB板生产、电阻电容生产、各类电子元器件生产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发展太阳能LED路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太阳能LED应用产品,打造太阳能光伏产业高地,努力形成产业特色和优势。5、其他新能源产业领域积极推进氢能、地热能、农村户用沼气等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积累,加快产业化发展进程。大力加强在制氢技术、储氢材料和氢能利用等方面开创性的工作,研究开发并拥有一批氢能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全力占据未来氢能产业发展中的有利地位。四、扶持政策通过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在要素支持、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和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培植一批具有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提升优化我市产业结构。1、培育扶持壮大一批新能源骨干企业(1)新能源产业列入我市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发展领域,新能源企业符合《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经济提升转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委〔2008〕1号)扶持政策相关条款的,按该政策从优执行。若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从优执行。(2)创办新能源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进行奖励。(3)现有新能源企业(含投资新能源产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技改扩能,新能源项目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形成生产能力年度起,新增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部分,按前款创办新能源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4)实行目标管理,新能源企业应制订发展目标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能源企业实行目标考核,对财政贡献大、增长快,生产经营目标业绩完成好的新能源企业给予财政奖励。(5)鼓励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最高出资额可放宽至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允许分期出资。(6)新能源产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在享受桐委〔2008〕1号文件第33条政策时,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50%。若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提高50%执行。(7)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出效益好的重大新能源项目实行“一项一策”。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1)投资于新能源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2)新能源企业所有缴市以上规费,由市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减半征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3)国家、省已有明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认真落实。3、提供土地等要素支持(1)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市国土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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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上要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适度预留市级机动农用地转用指标,保证新能源项目农用地转用的需要,新能源项目农用地转用时所需的指标按市留机动与开发区域6:4匹配;对企业的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起拍价可执行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2)新能源项目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购买的,要优先安排,优先交易,属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鼓励引进类新能源项目,在排污权交易时,按市场成交价的50%给予优惠。4、大力推广新能源产品(1)建立新能源产品应用示范基地,帮助本市企业宣传推广新产品,推荐新能源产品区域品牌。(2)政府采购中鼓励采用本市新能源企业的产品,市域内所有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3)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在公共设施、道路、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项目中积极鼓励推广使用本市新能源企业的产品。(4)经市新能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新能源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凡应用本市新能源产品的,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增加成本部分50%的补助。5、鼓励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1)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在引进、交流、奖励、住房补贴、配偶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按现有政策从优执行。其中,引进人才奖励标准具体为:硕士学位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博士学位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奖励期限为5年;住房补贴标准具体为:硕士学位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博士学位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6000元,补贴期限为5年。(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带新能源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科技孵化器的高新技术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可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市政府成立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周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政研室、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扶持项目、协调重大问题及落实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服务、协调、管理等相关日常工作,动态掌握项目进度,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措施。市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对新能源产业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管和服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新能源产业项目的引进、初评申报、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协调、项目进度督查等工作。2、推进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新能源项目实行部门平行式审批(核准、备案),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有关审批事项,优先加速办理,需要向上申报的,确保在第一时间上报,需进入绿色通道的,要按规定给予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例会,及时协调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3、强化融资服务,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工作,引导金融、投资和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项目降低门槛,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加大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为主体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广泛吸纳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和能源产业基金及其它专项资金等进入新能源企业。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引导和协调,鼓励有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资本经营、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4、加强平台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市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用于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项目投资奖励、新产品开发的引导、应用示范工程、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或补助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设立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桐乡新能源研发中心,争取实现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核心、重点技术的突破,注重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运营。完善新能源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企业集聚发展。加快新能源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的配套推进,加速培育新能源产业集群。建立新能源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增强对新能源产业信息咨询服务,跟踪国内外新兴技术和产业发展动向,为我市发展新能源技术及产业提供服务。5、坚持招商选资,提升产业层次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和发展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桐乡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引进类的新能源产业项目。要根据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现状,加强对欧、美、日和国内重点企业的招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燃料电池、锂电池、LED产业及控制系统和配套产业的项目,落实专门人员,开展产业招商和“补链式”专业招商,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集聚度,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在引进项目的同时,鼓励企业以项目带技术和人才,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实现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研发、营销和服务机构。6、优化政府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以服务求发展,以服务塑环境。市发改、经贸、财政、科技、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新能源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创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税务部门要优先办理新能源产业企业年度出口免、抵、退税手续,金融部门优先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度质押银行贷款,在账户管理、外汇管理、贷款卡发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品牌建设、进出口贸易、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企业上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环节加强协调服务。六、附则1、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2、本意见由市新能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桐政发〔2008〕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新《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税额标准1、占用耕地(含园地)的税额标准。我市适用每平方米45元的税额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耕地占用税。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二、明确征管机关我市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三、征收环节及计税依据我市耕地占用税统一在供地环节征收,并按土地出让价内税计征。土地出让后,采取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上应在首批缴纳土地出让时,对整宗土地的应纳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缴纳。四、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政策耕地占用税征管机关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规定的减免审批程序及时给予办理。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当务之急。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工作联系制度,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耕地占用税征管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农用地转用和单独选址项目情况。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耕地占用税征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凡2008年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2008年以前已供地未结账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涉及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以及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经济开发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工作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桐政发〔200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桐乡经济开发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九日桐乡经济开发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于今年批准桐乡经济开发区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创建工作期限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底。为使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浙知发综〔2008〕8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提高园区经济核心竞争力,加速园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一)工作目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实施水平显著提升。具体目标如下:1、专利。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项以上,并且申请量年平均增长不低于20%,专利授权量占全市授权总量的15%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保持逐年稳定增长。2、商标、品牌。至创建期末,园区企业拥有中国名牌7个,浙江名牌8个,嘉兴名牌10个;中国驰名商标5只,浙江著名商标10只,嘉兴市著名商标10只;国家免检产品5件。3、标准。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这一思路,鼓励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创建期共转化为标准的技术5项。4、园区知识产权文化。开展培训班不少于6期,培训人数达到500人次,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2000余份;园区形成2个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百亿产业;培育各级专利示范企业7家,其中省级专利示范企业2家。5、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家,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与相关执法部门紧密联系,及时、公正地为园区企业侵权纠纷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二)工作重点1、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1)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不断调整和完善桐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创建省级知识产权园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组织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总结。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开发区(2)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开发区要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明确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配备相应的具体工作人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职责,负责对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管理。责任单位:开发区(3)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发展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创建期内园区新增1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工商局、科技局(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企业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各级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兼职人员。责任单位:科技局、经贸局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园区的知识产权意识(1)加强培训工作。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园区普法内容,在园区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和知识产权科普活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科协(2)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成员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对园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知识列为园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在园区学校的学生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开发区、人事局、教育局(3)加大媒体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全民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不断提高园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开发区、广电台、报社3、强化完善专利技术实施激励机制(1)强化政策引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和完善桐乡经济开发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对企业在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品牌建设、专利技术产业化、创建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同时鼓励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进行产业化,引导开发区的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开发区(2)加大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奖励以及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园区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园区各科技型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加。责任单位:开发区、财政局(3)完善激励机制。按照《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利奖酬兑现和专利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措施,把发明设计与职工晋级、职称评定相挂钩。相关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做好对发明创造完成人的奖励工作,激发技术人员创新的活力。责任单位:科技局、工商局、人事局、财政局4、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1)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科技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机构,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及时调处园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工商局、科技局、公安局(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特别是要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对外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环节,健全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指导企业围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跟踪竞争对手专利动态,做好预案,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产品开发和生产中,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免给企业带来损失。责任单位:开发区、科技局、工商局5、大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1)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知识产权指导和服务工作。利用现有的科技局信息平台,建立开发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检索查询、专利技术转让、法律咨询等多项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需求。积极搭建新产品、新技术交易平台,探索新产品、新技术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对于新兴的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创服务中心的在孵企业,引导它们在开发产品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工作,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有效地保护自己,并且在项目立项、推荐申报项目上给予优先。对于大中型科技型企业引导它们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大力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开发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2)积极培育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对于一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逐步培育成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通过以点带面,使园区所有科技型企业都注重知识产权工作,在园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让更多的企业善于运用专利与商标、标准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战略。责任单位:开发区、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三、相关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创建省级知识产权园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将知识产权工作列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点,并把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并进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题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对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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