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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篇一:福建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福建项目厂房施工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二零x>#明XX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ZOC期项目工程地点:福建8688号工程内容:厂房及仓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证[20XX]49号资金来源:白筹二、工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篇一:福建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福建项目厂房施工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二零x>#明XX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ZOC期项目工程地点:福建8688号工程内容:厂房及仓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证[20XX]49号资金来源:白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0XX年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 20XX年2月10日-20XX年5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四、 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预算价约计万元六、 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T。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E明xx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白行解除。第二部分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外, 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7.择项目施工的补充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语言仅适用汉语。2.2适用法律及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市、地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3、 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7天内提供施工图三套,工程竣工后3天内向发包人返回竣工图一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收到的施工图仅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 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职权: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具体为:1)初步确认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进度计划;2)监督工程施工进度;3)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4)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5)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6)初步审核工程款的支付;7)初步审核设计变更;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在监理合同中授予的其他职权。4.2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具体为: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确认;2)审核工程款的拨付;3)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4落实开工条件,审批开工报告;5)确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7)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赋予的其他职权。5、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附证书复印件)6、 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施工现场完成兰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单位工程中心50米范围内,并确保施工篇二: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合同范本20XX年(福建厦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 本合同文本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共同修订,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 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 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三、 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四、 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 合同工期工程总合同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按下列第项确定:1、 合同签定后天,即年月日;2、 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天,即年月曰;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后天,即年月曰。竣工日期:年月日。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ii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4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白工程或分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法定的期限或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5保修担保:为担保承包人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免费保修责任,承包人白己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116保修金: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一定比例白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担保承包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款项,是保修担保的一种方式。117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验收合格的承包天数。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1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4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委托的监理权限等,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白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篇三: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 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饭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3、 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白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 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4、 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 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均应予以支持。6、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答: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7、 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答: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得以未通知对方为由不予受理。8、 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答:审理中查明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告知后,当事人仍不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9、 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答: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宜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10、 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白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不予支持。11、 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12、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13、 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14、 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 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日?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 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告知的,视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15、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答: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件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6、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答: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17、 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答: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份款的,诉讼时效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19、 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行使合同变更权,修改后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白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答:城镇个人白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法规调整。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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