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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经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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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经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模卷材料第五节检查取证第六节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更改、排除强制举措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白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第一一章节一一般般规原定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执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联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该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仔细负责。第三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执行辩白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白、代理建议不受法律追查。可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诋毁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该恪守纪律、法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律师担当辩白人,应该依法独立执行辩白职责。辩白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少、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建议,维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白活动中,应该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建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展开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白建议。第六条辩白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许其他人准备或许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法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坏、假造凭证或许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扰乱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办案机关违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查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指控。第二节收案和了案第八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能够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当辩白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确认;(二)接受涉嫌犯法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当辩白人;(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当诉讼代理人;(四)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裁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当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五)接受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指控;(六)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除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请复议或起诉;(七)在违法所得充公程序中,接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当诉讼代理人;(八)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接受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当诉讼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接受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当诉讼代理人;(九)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有关业务。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应该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该保存原件或存根备查。第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能够一次性办理。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或许指派后,应该实时与办案机关系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十二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原因,不得拒绝辩白或许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委托人成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白或许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许委托人就辩白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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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严重分歧,不能完成一致的,能够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磋商排除委托关系。排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该实时见告办案机关。第十三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辩白,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办理但涉嫌的犯法存在关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辩白。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当辩白人的,须见告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第十四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能够会同异地律师辅助检查、收集凭证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能够为共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更改律师的,更改前的律师能够为更改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模卷材料、凭证材料等工作便利。第十五条辩白律师能够携一名律师助理辅助会见,能够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辅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第十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了案后,应该撰写办案总结,与辩白词或代理词、法律文书以及摘抄、复制的模卷材料等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提早排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该在办案总结中说明原因,并附有关手续,整理模卷归档。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十八条辩白律师会见在押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许法律援助公函。辩白律师能够会见被监督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助理随同辩白律师参加会见的,应该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十九条辩白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活动犯法、特别重要的行贿犯法案件,犯法嫌疑人在押或许被监督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白律师能够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辩白律师会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辅助的,能够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该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白律师参加会见。第二十一条辩白律师会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该预先准备会见提纲,仔细听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凭证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第二十二条辩白律师会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该重点向其认识下列情况:(一)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法;(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建议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五)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补偿等从轻、减少或免予处分的量刑情节;(六)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法预备、犯法中止、犯法未遂等犯法形态;(七)立案、管辖是否切合法律规定;(八)采取强制举措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罪犯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频频以及出现频频的原因;(十二)其他需要认识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辩白律师会见时应该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见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见告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履行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犯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结果。第二十四条辩白律师会见时应该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白方案、辩白建议进行交流。第二十五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白律师能够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凭证。第二十六条辩白律师会见在押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恪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传达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辩白律师能够接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白有关的书面材料,也能够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白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第二十七条辩白律师会见结束后应该实时见告看守所的看管人员或执行监督居住的看管人员。第二十八条辩白律师会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该交其署名确认。第二十九条辩白律师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第三十条辩白律师能够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白律师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该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辩白律师与在押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该保存信件副本及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第三十一条辩白律师同被监督居住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合用本节有关规定。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模卷材料第三十二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白律师、代理律师应该实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模卷材料等事宜。第三十三条模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凭证材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白律师、代理律师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第三十四条复制模卷材料能够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该保证其正确性、完整性。第三十五条对于以下模卷材料,辩白律师、代理律师应该实时查阅、复制:(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凭证材料;(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辩白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凭证材料;(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白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凭证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第三十六条辩白律师应该仔细研读全部模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模卷纲要。阅卷时应该重点认识以下事项:(一)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法的时间、地址、动机、目的、手段、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四)证人、判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有关情况;(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全;(七)判定材料的根源、判定建议及原因、判定机构是否拥有判定资格等;(八)同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九)凭证的真切性、合法性和关系性,凭证之间的矛盾与疑点;(十)凭证可否证明起诉建议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法事实;(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模卷材料,不得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白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模卷材料属于国家奥密的,应该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恪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犯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模卷材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白、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节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辩白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凭证材料;被检查人不同意的,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凭证,或许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白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辩白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认识案件情况、检查取证、核实凭证,一般应该经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白律师直接向证人检查取证时,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能够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第四十条辩白律师检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凭证材料,应该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辩白律师检查、收集凭证材料时,为保证凭证材料的真切性,能够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辩白律师对质人进行检查,应该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该载明检查人、被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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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姓名,检查的时间、地址,被检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藏罪证应该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检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辩白律师制作检查笔录,应该客观、正确地记录检查内容,并经被检查人查对。被检查人如有改正、补充,应该由其在改正处署名、盖印或许捺指印确认。检查笔录经被检查人查对后,应该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建议。第四十四条辩白律师制作检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预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私自更改、增添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检查取证时应该分别进行;检查取证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第四十五条辩白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该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能够复制、拍照或许录像,并记录原件寄存地址和拥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辩白律师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凭证。辩白律师能够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许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互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址、原始储藏介质寄存地址、电子数据根源、拥有人等信息,必要时能够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该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能够经过有权方提取或经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辩白律师在检查、收集凭证材料时,能够录音、录像。第四十八条辩白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凭证材料未提交的,应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凭证时,辩白律师能够在场。第五十条辩白律师收集的有关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纪、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凭证,应该实时见告办案机关。辩白律师能够要求收取凭证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第六节申请更改、排除强制举措第五十一条辩白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切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许独立合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举措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举措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胎或许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举措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举措的。第五十二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切合拘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辩白律师能够为其申请监督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许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督居住举措更加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督居住举措的。第五十三条以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切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白律师可为其申请监督居住。第五十四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白律师能够要求释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要求更改强制举措。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举措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举措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白律师能够要求排除强制举措。第五十五条犯法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活动犯法、特别重要行贿犯法在侦查期间被指定住所监督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白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在住所监督居住或许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白律师申请更改、排除强制举措或释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辩白律师认为切合条件的,能够自行申请,也能够辅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五十七条辩白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更改、排除强制举措或许释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应该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和所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申请事实及原因、保证方式等。辩白律师不宜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担当保证人。第五十八条辩白律师申请更改、排除强制举措或释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能够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回复。对于不同意的,辩白律师能够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第五十九条犯法嫌疑人被拘捕后,辩白律师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法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许采取强制举措之日起,能够向侦查机关认识案件情况,包括犯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法嫌疑人被采取、更改、排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第六十一条辩白律师为犯法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该见告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犯法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二)犯法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指控的权利;(三)犯法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判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辩白律师为犯法嫌疑人提供对于强制举措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举措的种类;(二)强制举措的条件、合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第六十三条辩白律师为犯法嫌疑人提供对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犯法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二)犯法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查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该签名的义务;(三)犯法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四)犯法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法事实能够获得从宽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辩白律师为犯法嫌疑人提供对于犯法组成与凭证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犯法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从重、从轻、减少以及免予处分的有关规定;(三)对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四)对于凭证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有关规定;(五)对于非法凭证清除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侦查期间,辩白律师收集到有关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纪、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凭证材料时,应该实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辩白建议,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法嫌疑人或对其更改强制举措。第六十六条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白律师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白建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对于非法凭证,辩白律师能够提出予以清除的建议。第六十七条辩白律师应该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犯法律规定的,应该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第六十八条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白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拘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无社会危险性;(四)不适宜羁押。第六十九条辩白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能够向该机关申诉或许指控:(一)采取强制举措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排除、更改强制举措或许释放犯法嫌疑人的;(二)应该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举措的;(四)应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排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动或其他违犯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辩白律师能够要求受理申诉或许指控的侦查机关实时办理,对不实时办理或对办理结果不服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白工作第七十条人审查起诉期间,辩白律师应该实时查阅、摘抄、复制模卷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法嫌疑核实凭证。第七十一条用本辩白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能会见犯法嫌疑人的,在审查起诉期间会见犯法嫌疑人提供咨询的适规范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间,辩白律师能够从程序、实体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辩白建议。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凭证,辩白律师应该实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该凭证予以清除的建议。第七十三条审查起诉期间,辩白律师收集到有关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纪、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凭证材料时,应该实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辩白意见,并同时要求检察机关释放犯法嫌疑人或对其更改强制举措。第七十四条审查起诉期间,辩白律师认为犯法嫌疑人没有犯法事实,或许切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建议。第七十五条审查起诉期间,辩白律师认为犯法嫌疑人犯法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例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许免去刑罚的,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建议。第七十六条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对于经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辩白律师认为凭证不足,不切合起诉条,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白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七十七条在开庭审理前,辩白律师应该研究凭证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波及的专业知识,制定辩白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白提纲等。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白律师能够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或申请:(一)案件管辖异议;(二)申请回避;(三)申请调取证据;(四)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五)是否公开审理;(六)开庭时间;(七)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八)申请判定人出庭作证;(九)申请拥有特意知识的人员出庭;(十)是否延伸审限;(十一)申请查察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十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十三)举证、质证方式的磋商;(十四)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十五)其他与审理相关的事项。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辩白律师认为有上述有关事由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第八十条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履行诉讼权利的,辩白律师应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白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凭证和程序性问题发表建议。辩白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该严格恪守《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建议。第八十一条辩白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判定人、有特意知识的人等出庭的,应该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地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出庭目的。第八十二条辩白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播放的凭证,能够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三条辩白律师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该准时出庭,因下列正当原因不能出庭的,应该提早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日期:(一)辩白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出庭通知,只能准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庭审前发现新的凭证线索,需进一步检查取证或拟出庭的有特意知识的人、证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三)因其他正当原因无法准时出庭的。辩白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日期,未获准许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该与委托人磋商,妥善解决。第八十四条辩白律师收到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能够建议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第八十五条辩白律师有权认识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情况,辅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八十六条辩白律师参加有两名以上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应该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次序依次就座。第八十七条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拥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在审讯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辩白律师能够根据情况提出,并说明原因。第八十八条法庭查对被告人年纪、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律师应该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第八十九条辩白律师在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后,经审讯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九十条在法庭检查过程中,经审讯长许可,辩白律师有权对质人、判定人、被害人、有特意知识的人发问。第九十一条公诉人、其他辩白人、诉讼代理人、审讯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白律师能够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讯长予以遏止。第九十二条辩白律师发问应该简短、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发问。第九十三条对出庭的证人、判定人等,辩白律师应该按照法庭安排发问。发问内容应该重点针对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进行。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对辩白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或异议的,辩白律师能够进行反驳。法庭作出决定的,辩护律师应当服从。第九十五条辩白律师能够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讯人员进行磋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能够对单个凭证发表质证建议,也能够就一组凭证、一类凭证,或波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凭证发表综合质证建议。辩白律师应该围绕凭证的真切性、合法性、关系性,就凭证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建议,辩白律师能够进行争辩。第九十六条辩白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凭证情形的,应该申请清除非法凭证。辩白律师申请清除非法凭证的,能够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有关线索或许材料的,能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申请清除非法凭证的,辩白律师应该向被告人认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址、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清除非法凭证的,能够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第九十七条对质人证言,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办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三)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凭证之间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四)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扰乱或影响;(八)证人的年纪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十)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十一)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切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十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十三)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公诉人提出在案凭证材料中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白律师有权要求法庭缓期审理。对于当事人、辩白律师、公诉人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人证言,辩白律师能够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九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合用对质人证言质证的有关规范。第一百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讯问的时间、地址和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切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二)讯问笔录的制作、改正是否切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四)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供述是否前后一致;(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切合常理,有无矛盾;(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凭证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七)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能够联合有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辩白律师对判定建议有异议,且该判定建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判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四)判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切合法律、法例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五)检材的根源、取得、保存、送检是否切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六)判定建议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七)判定建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系;(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辩白律师能够向法庭申请有特意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对判定建议提出建议。第一百零三条对物证,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是否为原物;(二)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三)物证与其他凭证之间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四)物证的根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五)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六)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七)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点;(八)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有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拥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点、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四条对于书证,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是否为原件;(二)书证是否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三)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四)书证与其他凭证之间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查对无误,或经判定为真切或许以其他方式确定为真切;(六)书证的根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七)书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部收集;(九)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否附有有关笔录,是否经侦查人员、拥有人、见证人签名;(十)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切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尽、正确、规范;(三)固定凭证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四)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原因,前后有无矛盾;(五)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情况与其他凭证可否印证,有无矛盾;(六)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印;(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对辨认笔录,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二)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或详尽询问辨认对象的详细特点;(三)辨认活动是否单独进行;(四)辨认对象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五)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六)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的制作是否切合有关规定;(二)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无显然差别;(三)是否存在影响实验科学结论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对视听资料,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实时间、地址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的根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犯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三)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拥有人是否署名或盖印;(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切、完整,有无假造、变造、剪辑、增减等;(五)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六)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七)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说明;(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九条对电子凭证,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二)制作、储藏、传达、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切合技术规范、是否合法;(三)内容是否真切、有无变造、假造、删除、改正、增减等情形;(四)电子凭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系;(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系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依法收集;(六)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条对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凭证有疑问的,辩白律师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勘验、检查等有关人员出庭作证。第一百一十一条公诉人出示庭前未提交凭证的,辩白律师能够申请法庭休庭或缓期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庭进行庭外检查并通知控辩双方出席的,辩白律师应该出席。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公诉人举证完成后,辩白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也能够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白律师向法庭出示的凭证,能够是自行依法收集的凭证,也能够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的凭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辩白律师举证时,应该向法庭说明凭证的名称、内容、根源以及拟证明的事实。非言词凭证应该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应该说明原因。第三节参加法庭争辩第一百一十五条辩白律师应该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检查的情况,针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辩论建议,联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凭证、程序及法律合用问题,充散发表争辩建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辩白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犯法拥有异议,提出无罪辩白或许依法不应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辩白,能够从以下方面发表争辩建议:(一)被告人没有犯法事实的建议;(二)指控的事实不清,凭证不足的建议;(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组成犯法的建议;(四)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纪的建议;(五)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建议;(六)拥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该追查刑事责任的建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法的;犯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依据刑法告诉才办理的犯法,没有告诉或许撤回告诉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察机关辩白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能够从量刑方面发表争辩建议,包括针对检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原因发表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然后辩白律师做无罪辩白的案件,法庭争辩时,辩白律师能够先就定罪问题发表争辩建议,就量刑问题发表建议。第一百一十九条辩白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法罪名不建立,但指控的犯法事实组成其他处分较轻的罪名,在预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够提出改变罪名的辩白建议。第一百二十条辩白律师认为案件诉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或拥有依法应该清除的非法证据,能够在法庭争辩时发表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辩白律师发表辩白建议所依据的凭证、引用的法律要清楚、正确。第一百二十二条准辩白律师的辩白建议应该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谨慎,用词确,语言简短。第一百二十三条点辩白律师在与公诉人相互争辩中,重点针对控告方的新问题、新观点,联合案件争议焦发表建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调一审宣判前,辩白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凭证需要查证的,能够申请恢复法庭查。第一百二十五条与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白或提出改换律师的,辩白律师应该建议休庭,事人磋商妥善办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事由的,辩白律师能够恳求法庭休庭,与当事人磋商妥善办理。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休庭后,辩白律师应该就当庭出示、宣读的凭证实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实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该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许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第一百二十七条休庭后,辩白律师应该赶快整理书面辩白建议,提交法庭。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宣告裁决后,辩白律师应该实时收取裁决书。在上诉期间,一审辩白律师、拟担当二审辩白人的律师能够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裁决书的建议及是否上诉的建议并提出建议。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白工第一百二十九条一审辩白律师在上诉期内受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当二审辩白人的,应作当辅助被告人提出上诉,包括辅助确定上诉的恳求和原因,代写上诉状等。一审辩白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在法定上诉期内能够提出上诉。受委托担当二审辩白人的律师,应该实时与二审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实时参与二审诉讼活动第一百三十条二审程序启动后,辩白律师应该实时到法院查阅模卷材料,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必要时检查收集有关凭证材料第一百三十一条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检查收集有关凭证材料,二审案件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白。。律师应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建议并说明详细原因:(一)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凭证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辩白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凭证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三)人民检察院或许上诉人及其辩白律师提交新凭证的;(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包括一般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辩白律师应该在开庭前仔细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辩白律师出席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活动,应该根据惹起二审程序的诉由确定辩白思路和重点,展开辩护:(一)对上诉案件,应该重点围绕上诉所波及的事实、凭证及法律合用问题展开辩白活动,恳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除原判,进行改判;对于事实不清、凭证不足的,能够恳求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讯;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的案件应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二)抗衡诉案件,应该根据抗诉对原审被告人产生的影响确定辩白思路和建议。对不利原审被告人的抗诉,应该维护原审讯决,恳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对有利原审被告人的抗诉,应该支持抗诉,以期二审人民法院撤除原判,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改判;(三)对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该重点围绕上诉恳求和原因展开辩白活动,同时兼顾抗诉恳求和理由,分别不同情况,支拥有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抗诉,反对不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抗诉。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辩白律师应该实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白建议。必要时能够提出向办案法官当面陈述辩白建议的要求。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二审程序中,辩白律师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存在下列违犯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并且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同意,能够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除原判,发回重审的建议:(一)违犯《刑事诉讼法》有关公然审讯的规定的;(二)违犯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讯的;(四)审讯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犯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讯的。被告人不同意发回重审的,辩白律师能够发表辩白建议。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能够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当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能够担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该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实时与包办法院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出庭通知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如在法定期间内收到出庭通知的,应该准时出庭;如因正当原因不能出庭,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代理律师能够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认识案件是否公然审理。如果案件波及被害人隐私、商业奥密的,应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然审理。第一百四十条代理律师应该见告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辅助被害人履行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该依法指导、辅助或代理委托人履行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召集、参加庭前会议;(二)陈述案件事实;(三)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四)恳求法庭通知未到庭证人、判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五)经审讯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判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六)对被告人及其辩白律师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有损人格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对各项凭证发表质证建议;(八)发表争辩建议;(九)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凭证、申请从头判定或许勘验;(十)申请法庭通知有特意知识的人出庭,就判定人作出的判定建议提出建议;(十一)必要时,恳求法庭缓期审理;(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凭证依法予以清除等。第一百四十二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能够与被告人及其辩白律师展开争辩。代理律师建议与公诉人建议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该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四十四条代理律师应该见告当事人查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改正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代理律师应该就当庭出示、宣读的凭证实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实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能够恳求补充或许改正,确认无误后应该签名。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宣告裁决后,代理律师应该实时收取裁决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讯决的,代理律师能够辅助或代理其在收到裁决书后五日内,恳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四十六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范一审有关规定进行。第七第一章节自诉案自诉件的代案件理和的代辩白工理工作作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能够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律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切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第一百四十八条代理律师应该帮助自诉人剖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检查、认识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纪、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地址等自然情况;(二)被告人的犯法事实,包括时间、地址、手段、危害结果等;(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四)具体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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