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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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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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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六)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十七)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3.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3.6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3.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一)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三)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四)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3.8发生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等违约事件时,甲方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3.8.1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一)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如适用)时,甲方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本金;(二)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如适用)时,甲方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三)甲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实质影响甲方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乙方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为偿还本金总额2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天仍未得到纠正;(四)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甲方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五)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甲方在本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六)在债券存续期间,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的情形。3.8.2如果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经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3.8.3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甲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之一,经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一)向乙方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①乙方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②所有迟付的利息;③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④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利息。(二)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三)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3.8.4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乙方可根据经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收回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3.9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3.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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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3.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挂牌转让。3.12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3.13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4.1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4.2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的资信状况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一)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二)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三)调取甲方银行征信记录;(四)对甲方进行现场检查;(五)约见甲方进行谈话。4.3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至少每年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4.4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4.5乙方应当每年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4.6出现本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要求甲方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4.7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4.8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4.9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10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11甲方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4.12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4.13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1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4.15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4.1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4.17本次公司债券不收取受托管理报酬。4.18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责任时发生的费用,包括:(一)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公告费、召集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用的律师见证费等),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二)在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后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三)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额外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发生上述(一)或(二)项下的费用,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并获得甲方的同意,但甲方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同意,上述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5.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5.2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四)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5.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第六条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6.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不会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乙方可从事下列与甲方相关的业务:(一)乙方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次债券和甲方发行的其它证券;(二)乙方为甲方的其它项目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三)乙方为甲方发行其它证券担任保荐人和/或承销商。乙方应当为本次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时,应及时在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如存在无法规避利益冲突的情形,将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变更受托管理人。6.2乙方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6.3如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七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7.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7.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7.3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7.4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八条陈述与保证8.1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一)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8.2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一)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第九条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9.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10.2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债券发行与挂牌的申请文件或非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以及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甲方违反与本协议或与本次债券发行与挂牌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挂牌规则或因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乙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之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10.3甲方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本协议中所述的索赔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10.4因乙方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导致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该等损失的扩大,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5乙方无需就任何其他实体与本协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责任,但经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裁定由于乙方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6乙方或乙方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因本次债券的相关事宜拟对乙方或乙方代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10.7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乙方不对本次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外,乙方不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履行/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负责;除官方证明文件外,不对本次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上述免责声明不影响主承销商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1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11.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12.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2.2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2.3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终止:12.3.1甲方履行完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全部支付义务;12.3.2变更受托管理人;12.3.3本次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等。第十三条通知13.1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甲方通讯地址:x乙方通讯地址:x13.2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13.3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13.4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14.2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14.3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余各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字盖章页)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字盖章页)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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