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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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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第PAGE36页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第PAGE36页高层建筑消防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还不够多,加上编制工作受到条件的限制,有一定局限性。因此,请各单位在试行本规范时,进一步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第七局,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进、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建筑物分类表2.0.1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棱、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l.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木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第3.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1.4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第3.1.5条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第3.1.6条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第3.1.7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井应设单独的出口。第3.1.8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二节防火间距第3.2.1条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3.2.1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②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③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④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临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⑤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第3.2.2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3.2.2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第3.2.3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3.2.3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藏,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第三节消防车道第3.3.1条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第3.3.2条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第3.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3.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X15米。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第3.3.5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3.3.6条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4.1.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表4.l.l注:①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②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第4.l.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l条的规定。第4.1.3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4.2.1条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l.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来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3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20小时的防火门窗。第4.2.4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管道,均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也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4.2.5条建筑物内的主要分隔墙,应砌至梁板的底部。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4.2.6条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4.2.7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小时,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4.3.1条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也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第4.3.2条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l.00小时的非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4.3.3条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第4.3.4条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其内壁应无突出物,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4.1.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为1.20小时,乙级为0.90小时,丙级为0.60小时。第4.4.2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推拉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第4.4.3条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窗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必须用水幕保护。@@&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4.5.1条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并应采取外包或喷涂耐火材料等措施,使其达到本规范第2.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加以保护。第4.5.2条室内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四周的基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在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如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非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将套管两端空隙紧密填塞。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高层用民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一、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的塔式住宅;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疏散楼梯,且从第七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注:公共建筑中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如设有防火门连通,且其面积之和不用过本规范第4.l.l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除外)面积的1.4倍时,该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第5.1.2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第5.1.3条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不宜超过15米。第5.1.4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也可设一个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如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门的净宽可适当减少.安全疏散距离表5.1.2注:①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应从户门算起;设在户内时,应从最远的房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②位于两座疏散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如下图)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式计算:a+2b≤c。式中a-一一般走道与位于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的中心线交叉点至较近楼梯间门的距离;b一一一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端部的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一般走道中心线交叉点的距离;c一一-两座楼梯间或两个外部出口之间最大允许距离的一半,即本表规定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第5.1.5条建筑物各层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建筑物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但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均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表5.1.5第5.1.6条建筑物内设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0厘米计算,但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80厘米,其它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米;二、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5厘米、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80厘米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米;三、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米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四、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第5.1.7条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相邻分区之间的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一个能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三、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第5.1.8条建筑物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米时,应设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施,但设有排烟设施和事故照明者除外。第5.1.9条建筑物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第5.1.10条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檐。@@&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5.2.1条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梯间人口处应设前室或阳台、凹廊等;二、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三、楼梯间的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四、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注:利用阳台或凹廊进行自然排烟时,不应设置外囱。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台本规范第7.1.3条对外墙排烟窗的规定。第5.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二、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三、楼梯间的底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注: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3条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来光和自然通风;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4条通廊式住宅,不超过十一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5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物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和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等。第5.2.6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厘米处的踏步宽度超过22厘米时,可不受此限。第5.2.7条建筑物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顶层为外廊的通廊式住宅除外),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第5.2.8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能直通室外;如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应设分隔设施和明显标志。第5.2.9条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于1米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但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米)表5.2.9第5.2.10条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第三节消防电梯第5.3.1条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电梯:一、一类建筑;二、塔式住宅;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四、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建筑。第5.3.2条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第5.3.3条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梯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五、消防电梯应设有电话及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第6.1.2条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第6.l.3条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应保证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注: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6.2.1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和泡沫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第6.2.2条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表6.2.2第6.2.3条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升/秒计算,但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计算的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采用实际用水量。@@&第三节空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6.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人,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第6.3.2条高层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设消防水池:一、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第6.3.3条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百货楼、展览楼要的科研楼、图书、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书楼、档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其它建筑物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消防水池宜分设成两个。第6.3.4条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同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第6.3.5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升/秒。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道路均匀布置。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但不宜大于40米。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第四节空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6.4.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适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第6.4.2条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毫米。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普通塔式住宅,如设两条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条,但必须采用双出水口消火栓。第6.4.3条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检查信号阀后的管网,应分开独立设置。第6.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高层主体建筑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当竖管超过三条时,可关闭两条;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可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第6.4.5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第6.4.6条建筑物的各层均应设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但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科研楼,其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米;二、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不应大于30米。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三、消火栓处的静水压不应大于80米水柱。如超过80米水柱时,应采取分区给水或在消火栓处设减压设施;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五、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七、建筑物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第6.4.7条设置独立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区域集中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设置区域集中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采用分区给水时,包括各分区的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箱的贮水量,一类建筑(住宅除外)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建筑(住宅除外)和一类建筑的住宅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建筑的住宅不应小于6立方米;二、一类建筑(住宅除外)的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压(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压不宜小于1公斤/平方厘米)时,应设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仅设有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二类建筑,其顶层消火栓处静水压不应低于7米水柱;三、消防用水宜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但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四、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6.5.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应设安全出口,设在底层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直接的通讯设备。第6.5.2条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第6.5.3条消防水泵应设工作能力不小于主要消防水泵的备用泵。@@&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6.6.1条一类建筑(教学楼和普通的住宅、旅馆、办公楼以及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一、舞台、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厨房和商场营业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二、走道(电信楼内走道除外)、办公室和每层无服务台的客房;三、停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第6.6.2条建筑物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设有防火卷帘、防火幕的部位,宜设水幕设备。第6.6.3条高层主体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泡沫或卤代烷等固定灭火装置。高层主体建筑(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水喷雾等固定灭火装置。第6.6.4条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图书馆的珍藏库,一类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和其它贵重设备室,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7.l.l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二、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走道或房间:1.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扇的房间和地下室的房间。第7.1.2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独立的防烟、排烟设施。第7.1.3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设阳台、凹廊或在外墙的上部设置有便于开启装置的排烟窗,其开窗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3平方米。第7.1.4条采用机械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排烟量不宜小于14400立方米/时(合用前室不宜小于21600米3/时)。采用自然进风时,竖井的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3平方米;进风口有效面积不宜小于1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1.5平方米。排烟口应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应设在前室靠近地面的墙面上。第7.1.5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保持正压,且楼梯间的压力应略高于前室的压力。第7.1.6条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包括不划防烟分区的大空间房间),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米3/时计算(风机的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米3/时)。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时计算。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7.1.7条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个。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纵。第7.1.8条排烟口与排烟风机应设有联锁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即能自动启动。排烟风机的人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第7.1.9条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第7.1.10条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米/秒;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米/秒;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米/秒。第7.1.11条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道等与烟气接触的部分,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井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厘米的距离。第7.1.12条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有可能利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切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7.2.1条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注:上述房间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合用送风系统。第7.2.2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但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措施以及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新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第7.2.3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应设防火阀。当其易熔环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易熔环的作用温度宜为70℃。第7.2.4条厨房、浴室、厕所等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第7.2.5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第7.2.6条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厘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第7.2.7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8.1.1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规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注: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第8.1.2条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第8.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第8.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来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8.2.1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一、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二、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三、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四、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第8.2.2条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第8.2.3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的火灾事故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第8.2,4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第三节灯具第8.3.1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瓦及100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第8.3.2条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仓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第8.4.1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答装置:一、一类建筑的可燃物品仓库、空调机房、配电室;二、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百货楼、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房间;四、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贵重设备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第8.4.2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其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等;三、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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