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管理方法(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管理方法(试行)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增强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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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员工医疗、痊愈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拟订本方法。第二条员工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许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况),用人单位应采纳踊跃举措,赶快将工伤员工送到签署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状况紧迫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固期后,应按规定实时转入协议痊愈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工伤员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推行歇工留薪期。歇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许患职业病的,需要暂歇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薪资福利待遇的限期。歇工留薪期含不稳固期和恢复期。不稳固期是歇工留薪期的先期阶段,指工伤或许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急救治疗时间内伤情还没有稳固,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许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安稳,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四条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天津市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第五条关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遇到伤害,以受损部位对应歇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歇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歇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状况特别,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合延伸,但延伸不得超出12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许经治疗相对稳固的时间为歇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出6个月.第六条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满,不可以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员工或许用人单位应该提早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延伸歇工留薪期的判定申请,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否延伸工伤歇工留薪期。判定结论做出前,工伤员工仍可享受工伤歇工留薪期望遇.第七条对工伤员工申请延伸工伤歇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该实时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工伤员工受伤部位实质愈合状况做出结论。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伸歇工留薪期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能够暂停歇工留薪期的薪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花费。待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为其判定后,按其判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第八条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歇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四条履行。第九条本方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