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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法ppt课件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从GATT到WTO的故事自从1948年哈瓦那宪章夭折,原要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流产后,国际社会和国际贸易业界要求改变CATT作为国际组织的不正常状态的议论和提议,一直没有间断。1955年对GATT条款作大的检修时,就有改换名称,在立“贸易合作组织”(OTC),又因美国国会反对而未果。一直到1990年,加拿大在欧共体的支持下,才提出一项内容极简单的成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建议。起初,美国仍坚持怀疑态度,后来态度有所转变。这是因为不论从货物贸易,还是扩大到服务贸易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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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从GATT到WTO的故事自从1948年哈瓦那宪章夭折,原要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流产后,国际社会和国际贸易业界要求改变CATT作为国际组织的不正常状态的议论和提议,一直没有间断。1955年对GATT条款作大的检修时,就有改换名称,在立“贸易合作组织”(OTC),又因美国国会反对而未果。一直到1990年,加拿大在欧共体的支持下,才提出一项内容极简单的成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建议。起初,美国仍坚持怀疑态度,后来态度有所转变。这是因为不论从货物贸易,还是扩大到服务贸易乃至知识产权协定,都需要有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机构作依托,才得以有效执行。何况,当时美国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缺乏执法权力,想依靠GATT的有效解决争端机制。因此,到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上终于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共识。一、GATT1、GATT的诞生历程(1)产生的历史因素:①1929-1933西方的经济危机,原因是各国都制定了高关税,阻碍了货物流动和经济增长。②美国的领导作用③二战后需要重建欧洲,重建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稳定金融秩序),准备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建立贸易自由体制。(2)历程2、GATT的性质、目标与内容(1)性质:是第一个世界贸易体制,虽不是国际组织,但实际上起到了国际组织的作用。(2)目标:在世界范围建立一种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通过竞争使各国资源和优势得到最佳配置和组合,使世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供给各国消费者以物美价廉的各种产品,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从而造福于各国国民,繁荣各国经济。(3)内容:议定书与八次谈判所签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①1947,4-10,日内瓦,促成GATT建立。确立了多边谈判的基本原则,在23个参加成员之间达成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②2-5轮,称为补偿性谈判及新加入成员的“入门费”谈判。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成员变更或撤销期间让项目,改以其他项目替换或用作补偿。到5轮时,已有45个国家参加。③6轮(肯尼迪回合)是第一轮谈判以来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中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国家参加谈判的先例。④7轮(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谈判除了对成员方开放外,还对非成员开放。⑤8轮(乌拉圭回合)将全球贸易范围由商品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三大领域。3、GATT的成就与不足(1)成就①关税水平大大降低前7轮,发达国家成员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由40年代的54%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也降为14%左右。乌拉圭回合,使在原有关税水平再减1/3。②对非关税壁垒进行约束采取了多种措施,达成了包括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税、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多项有关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协议。③有效地平息贸易争端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最后阶段的起诉,通过协调,平息了争端。④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了某些优惠待遇⑤缔约国家和地区增多,总协定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三大领域。⑥初步建立起世界经济贸易秩序⑦增加了贸易透明度(2)不足①议定书是低层次的行政协议性质,难以摆脱自身矛盾,留下“祖父条款”问题,也就是说该议定书没有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审议,当国内立法与该协议冲突时,国内法反而优先于该协议。②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协定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③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并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手段。比如,倾销中的“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都难以界定和量化。④关贸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都有例外。⑤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资格缺少普遍性。计划经济国家被排斥在外。⑥对出口额占世界贸易额比重将近30%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却背离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实行数量限制。农产品也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⑦东京回合守则只对签字方有效,使关贸总协定形成两层结构,并导致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二、WTO的成立(P4)1、WTO的成立由于GATT的不足,各缔约方都想进一步完善协定的各种机制和规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正式结束的最后时候,在美国提议下,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于1994年4月15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其他协议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由乌拉圭谈判的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经美国、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程序的批准,所有协议GATT1995年1月1日生效,同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成立。2、与GATT的联系(P5)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3、关于WTO的几点补充(1)对GATT规则的全面继承    作为WTO协定“附件1、2、3的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以下简称作“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第2条第2款)。不难看出,在附件1中除新拟定的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附件1C“知识产权协定”外,附件1A的内容是对原GATT规则的全面继承和修补。(2)“复边”贸易协议    WTO协定附件4中,列有“复边贸易协议”的项目。所谓“复边”(plurilateral),指并非WTO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而言。究其来源,还要从1979年东京回合制定的9个“守则”(code)说起。东京回合谈判限制若干非关税措施的谈判中,美国从解决大国在GATT决策过程中特殊地位的角度提议,单独制定若干“守则”,供各缔约方自愿选择参加的体制。(3)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规则WTO的成立,WTO协定对GATT祖父条款的清除,作为附件2的《解决争端谅解》明文规定了司法的强制管辖权,以及附件3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机制。”WTO协定第2条规定:“包括在附件1、2、3中的各项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WTO体制在法律义务或规则强制性方面的措施,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区别于只调整各国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4)广泛介入国内经济生活    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而且还把管辖面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它把触觉延伸到传统完全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WTO体制所管理的将不限于政府行为,而且也间接地制约到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因为直接进行贸易活动的主要是国内法人,WTO许多规则的表述也包含着对他们行为的约制。(5)、三位一体的功能    和GATT基本相同,用外文缩写WTO所代表的功能,有三个: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或称“WTO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forum)。(6)、宏大的法典    乌拉圭回合经历近八年的谈判,最后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一般简称“WTO协定”)作正文,而将其余协议、谅解等一律作为它的“附件”合成的。这个原文(英文本)长达634页的条约群堪称一部宏大的法典。其内容的目录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解释GATT1994第2条第1(b)款的谅解    △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    △对GATT1994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    △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    △对GATT1994解除义务规定的谅解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执行1994年GATT第6条的协议执行1994年GATT第7条的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国际协议△牛肉国际协议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法一、WTO的宗旨和职能(P6-8)1、宗旨2、职能(1)执行协定(2)提供谈判场所(3)争端解决(4)政策审议(5)同世行和IMF合作二、WTO的基本原则(P9)(一)、非歧视待遇原则(另有一章专门讲解)(tradewithoutdiscrimination)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既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也不应在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另一WTO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1、最惠国待遇原则(the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对外国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任何WTO成员均不得给予另一成员特殊的贸易利益或歧视,所有WTO成员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分享任何降低贸易壁垒行动所产生的好处。(1)历史(普遍用于国际法领域)(2)定义: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3)特点:①自动性,即立即和无条件,自动启动。②同一性,标的统一。③多边性,给予一方的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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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以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为依据,在规则约束的范围内实施,并由部长会议、总理是惠及相关机构监督。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4)具体体现(P48)①货物贸易领域:a范围(对产品征收关税这一中心)b针对产品,理解原产地的含义,并理解相同产品的含义②服务贸易领域:针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特点是可以有例外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可不适用的范围(5)例外(历史形成、利益妥协、保护主义泛滥、正当的理由)①一般例外:公共利益②安全例外:安全利益③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④授权条款例外:1979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授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普遍的、非互惠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内外平等而非内外有别(1)历史(2)定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3)具体体现(P50)①货物贸易领域对产品的理解:范围:a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包括中央与地方税。b在进口产品的流通领域不实施国民待遇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政府管理)。C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不应实施国内含量管理。②服务贸易领域(特)无法征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乌拉圭回合妥协结果为仅在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适用,不是普遍原则。对象是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范围是政府采取的有关的措施,谈判确定的,不同部门由不同的规定。③知识产权领域对象与范围,例外。(4)例外①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②第21条的安全例外。③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④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定》(东京回合制定)的成员方,为政府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优先购买本地产品。只给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生产者提供补贴,必须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农产品协定》。对象是生产者不是购买者。(二)、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principle)(P59)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是世贸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对关贸的继承和发展,扩大到三大领域。1、含义:要求成员方政府在实施及改变(如修改、增补、废除等)与过境货物、国际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有关各项贸易措施、法律、法规及政策、司法判例和行政裁决等时,必须予以公布。义务:在国家层面出版官方公报与设立咨询机构并在多边层面向WTO通报与各相应协定有关的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1)公布:内容,包括了所有有关贸易的法规、双边或多边协定。时间:迅速公布和公开,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2)通知: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要求缔约方最大可能地通知贸易措施,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向GATT定期通知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变化情况。2、例外:(1)货物贸易:妨碍法令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不公开。(2)服务贸易: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核发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3)知识产权:可能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的特定企业的合法利益的秘密资料。3、保障: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程序)(1)内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和贸易政策的背景。(2)目的:进一步加强透明度原则,可审核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实际做法对整个WTO贸易机制的影响,并通过透明性有助于改进对WTO规则的遵守。(3)办法:要求各成员方定期将其贸易政策状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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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员在世贸中的份额确定评审期,美、欧、日、加每2年评一次,其后16个较大贸易成员国4年一次,其他6年一次。(三)、市场开放原则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这就形成了世贸组织的"市场开放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又称为贸易自由化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开放市场,提高市场准入度,从而实现成员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要做到这一点,WTO成员必须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当时的国情与这一原则差距很大。当初的“复关”、“入世”谈判在这里费了很多口舌。入世谈判的核心问题是,我国以什么身份入世。入世身份有两方面问题,1993年以前,我国无法按市场经济体制身份入世,只能强调我国有商品有市场;1993年以后,我国按照“关贸总协定”和WTO的要求,在体制改革和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后的谈判结果是:①总体上按市场经济体制身份入世;②美国和欧盟在15年内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我国在此时间内仍将受到一定限制,也将在“反倾销”之类的问题上惹上一些麻烦。市场开放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关税减让。WTO要求其成员约束自己的关税行为,即不得征收超过规定税率的关税或其他费用,并且各成员方的关税还应该不断减让、降低,尤其是要减让、降低那些阻碍商品进出口的高关税,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我国的实际情况(入世前后)(2)禁止一般数量限制。数量限制实质上是用行政手段管制进出口贸易,是限制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WTO只允许成员方通过关税来保护自己的产业,但禁止以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禁运等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贸易。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应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和数量限制,其中大部分数量限制应在2~3年内取消。关税优于数量限制(P54)(3)开放本国市场。WTO要求各成员方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允许其它成员方的企业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准入”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开放服务市场。同货物贸易相比,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更强,标准更高,限制更多,这使得各国对服务业的开放都比较谨慎。鉴于此,WTO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采取了分步骤进行的方式,一是将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开,二是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的差别(优惠)待遇。   与此相适应,WTO允许其成员在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称为“豁免清单”),其最长有效期可达10年;同时,也允许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其它成员方国民待遇。这些措施给发展中国家最终走向服务贸易自由化一个缓冲期、过渡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否开放服务市场是不容谈判的,但如何逐渐开放却是可以谈判的。逐渐开放服务市场的谈判是我国人世谈判中最大、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谈判。(四)、公平竞争原则(P57)反倾销:节能灯(1)公平竞争的含义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2)货物贸易领域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措施是一国在进口增加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保障措施的采取,很可能会形成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限制。为了防止出现这个问题,《保障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特别禁止采取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防止成员钻多边贸易体制的空子。(3)服务贸易领域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扩大和加强公平竞争的领域和范围。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是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来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即使允许对国内某些行业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也不得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即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类似的。(4)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一个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耗费大量时间搞出的一项发明被其他企业轻而易举地仿造生产,一个企业苦心经营多年所创造的名牌产品被其他企业仿冒,或者一个企业投巨资拍摄的电影被他人盗版,势必会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五)、互利互惠原则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三、WTO的结构(P13)分为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一)、组织机构及其职权1、部长级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方贸易部长参加,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WTO的主要机构是“部长会议”。该会议由各成员方贸易部长参加,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如经成员方要求,它“有权依本协定及有关多边贸易协议关于决策的具体规定,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规定事项做出决定。”2、三种形式的总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由各成员方常驻代表组成,可随时开会,处理日常事务。在部长会议闭幕期间,履行部长会议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除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外,还挂上“解决争端机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关”的牌子,都另设主席,成为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与监督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能是由各自主席领导,使用各自的规则程序。这三个机构有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向部长级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分设三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理事会,负责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4、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管理范围要小一些,因此被称为“委员会”,但它们仍由全体WTO成员组成。(1)由总理事会以及根据部长会议决议设立的工作机构。贸易与环境、与发展、区域贸易、收支平衡、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政府采购会员会、民用航空器贸易会员会(根据诸边贸易协定设立的)(2)由分理事会设立的。工作组是临时性机构,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有些还承担有关谈判的组织工作。除了上述常设机构外,WTO还建立了一些临时性的机构,通常被称作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事项,并最终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这些工作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下的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和装船前检验工作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报告的委员会下的加入WTO工作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及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5、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和若干负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是WTO的另一重要机构,它为WTO活动包括召开会议提供必不可少的技术与后勤支持,包括准备各种背景资料。它还专设有法律部,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帮助“专家组”起草裁决报告。WTO总干事不仅是秘书处的行政首长,而且是各成员方集体利益的守护神。在诸多情况下,他虽非决策人,但却在监督管理条约执行上,举足轻重,像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的影响一样重大。。 相对地说,WTO的财政预算也是节约型的,其会费是由成员方按其占WTO总贸易额的百分比分摊的,1995年WTO预算的三分之二是由9个贸易大国负担的。(二)法律结构P19四、WTO的决策机制协商一致(consensus)与投票表决。WTO的决策机制沿袭了GATT的惯例。GATT在其近半年世纪的运转中,几乎全都是靠谈判磋商与达成共识来决策的。这里达到“共识”(Consensus)是整个决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什么叫“共识”(Consensus)?WTO协定第9条的“注释1”中第一次为这种程序规则下了定义:“在提交讨论事项的会议上,如果到会的成员没有人对该拟做出的决定正式地提出反对,就视为该机关以共识做出了决定。”这个在WTO中已从GATT习惯变成正规程序的“共识”,含有若干微妙的东西。第一,缺席或未出席会议者不计在内。第二,弃权或者不表明态度保持沉默者,无碍于达成共识。第三,必须“正式地”(formally)提出反对,私下摇头或不满,均不计入。优点: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与尊重,同时又不歧视或贬低中小国家的地位与作用。弱点:赋予任何一个成员以否决权,当要做出新发展时,就有保守倾向,只要有一两个既得利益国家的坚决反对,改进的共识就很难达成。除另有规定外,共识不能做出决定的就以表决的方式。五、WTO成员与加入WTO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11年10月,世贸组织共有成员153个。2009年12月1日,随着《里斯本条约》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使用“欧洲联盟(欧盟)”这个名称来取代先前一直使用的“欧洲共同体(欧共体)”。作为独立关税区,欧盟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就是世贸组织成员,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作为个体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等于它们在世贸组织中共占28个席位。与GATT的缔约方(Contractingparty)称谓不同,WTO对其成员称作“成员方”(member)。不论GATT还是WTO,它们均为“政府间”组织,从法律上说,作为国际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主体的,成员资格是“政府”而非主权国家;虽则这些“政府”中绝大多数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只有少数“单独关税区”(separatecustomsterritory)政府。1.创始成员方的资格原1947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列入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承诺减让表的,列入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承担义务的谈判方。(P30)2.成员资格任何国家或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按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条件,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缔约方或成员方资格的“单独关税区”,原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的政府当局而设置的。在WTO协定将原GATT的上述成员资格带入WTO,并把“缔约方”一律改称作“成员方”。当然,由于WTO扩大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因此,“成员方”的含义也比GATT缔约方要宽。3.申请加入WTO的程序 WTO协定第12条和GATT第33条均对非创始成员方或缔约方加入问题作了基本相同的专门规定。即:按照该政府与缔约方全体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GATT第33条)“得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加入的决定,需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票数作出。这里关键的措词在于“按议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一般称作“门票费”,首先是指关税减让。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GATT当初正是在关税减让基础上议定的,新加入者不能“白搭车”(freeriding),只享受别的成员减让的好处,而自己不尽义务。因此,双方议定一个令原有缔约方或成员满意的关税减让表是理所当然的。WTO继承了GATT关于加入越来越从严的做法。审议加入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当事方政府要向WTO总干事或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书,一般先要求取得观察员的地位。对加入申请书。总理事会一般要设立一个工作组,由有利害关系的各成员方组成,负责审核申请,并与申请方会谈。具体程序1)国家/地区政府提出入世申请,WTO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考核有关事宜。2)WTO工作小组就开放市场有关事宜同申请者进行双边谈判和考核;申请者须同WTO现成员中要求进行双边谈判的所有成员分别达成双边谈判协议;3)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最后形成的入世法律文件——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4)由WTO部长会议表决,2/3的票数通过即可获批准成为WTO成员;5)此后,申请成员须将上述文件提交本国国会(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已完成国内批准程序的正式通知书30天后,才成为正式成员4、互不适用条款 GATT有个著名条款:第35条关于互不适用的规定。该条规定,凡“(a)两个缔约方之间相互之间未进行过关税[减让]谈判;(b)该两个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作此适用”,则双方间“不适用本协定或者不适用本协定第2条”。WTO协定仍维持这个条款。”订立此条款的缘由,据Jackson介绍,是因为1948年GATT定稿时把原草案中关于新成员“加入”应经“全体一致”(unanimity),改为只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增添了这个第35条来表示这样的意思:不能强迫那些[不同意该新成员加入的]缔约方与新成员发生贸易关系。所以,一般只能在新成员加入时,才允许引用此项规定。    在GATT历史上,不乏引用此条款的例证。例如,当印度与巴基斯坦加入时,曾引用此条宣布对当时的南非不适用GATT等,但是,最著名的例子是当日本1955年加入时,曾有大批国家(40余国)引用,宣布对日贸易关系不适用GATT,主要是担心日本纺织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日本作为GATT成员的价值。后来缔约方全体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缔约方才撤销对这项条款的引用。但截止到1982年,对日本引用此条款者仍有21个缔约方之多。5、退出任何成员方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受6月后生效。入世十周年之际,有很多要求退出WTO的呼声。 贾根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在加入WTO十周年之际应考虑退出WTO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29944110_4568350258.html六、贸易政策审议(P19)(一)、定义、特点和作用(1)定义:(2)特点1)贸易政策审议的范围广泛2)作用仅仅是通过客观监督以提高透明度,而不是对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干预3)由一般审议和专门审议组成(3)作用1)有助于增加透明度2)促进成员相互了解中国对美国贸易政策评审3)提供建议,有助于履行义务(二)、内容(1)国内透明度(2)审议程序和报告世界贸易组织2006/04/20《中国贸易政策审议报告》(3)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4)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评审(5)对世界贸易环境发展情况综述(三)、国别审议的程序频率取决于成员对体制的影响度,依据是成员在世界贸易所占的份额。如前四名每两年审议一次,紧跟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审议一次,余下的六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成员还可更长。七、与各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战后曾设计作为国际经济秩序三根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orldBank)和国际贸易组织(ITO),共同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后来因国际贸易组织未能如期成立,只好由GATT来充数。但是,WTO成立后似乎宁愿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不愿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而联合国现亦已有一个“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在运行领域上又似乎与WTO是重叠的。    在GATT发展过程中,与IMF的关系最为密切.八、中国与WTO(P33)http://www.tengguo.com/main/InfoShow.asp?ID=2188http://bi.movivi.com/play.php?vcid=1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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