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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解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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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解读(5篇) 2023年最新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解读(5篇) &nbsh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实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方法解读篇一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2023年最新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解读(5篇)

2023年最新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解读(5篇)

&nbsh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实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方法解读篇一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3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以及班车、包车客运车辆。
    第四条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作公安机关做好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除了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外,可以依据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须要,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场)设置警务室,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客运经营者)应当供应便利条件。
    第七条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之日起7日内,持下列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备案材料齐全的,对客运车辆发放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的治安备案标记。治安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详细办理治安备案工作的公安机关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妥相关手续之日起7日内,向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一)停业、歇业、复原营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变更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客运车辆外观、号牌;
    (四)调整营运线路;
    (五)新增、转让或者报废客运车辆;
    (六)新增或者削减驾驶员、乘务员。
    客运经营者调整营运站点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妥相关手续之日起3日内,向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客运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根据反恐防暴、处置突发事务的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保障客运汽车治安平安检查工作,组织客运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教化培训;
    (三)刚好受理、处理涉及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的报警和求助,依法办理客运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四)检查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的治安状况,发觉治安隐患时刚好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客运经营者进行整改;
    (五)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治安管理服务站,向社会公示,对途经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治安登记和检查;
    (六)会同交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客运汽车交通治安应急联动机制,处置突发事务,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客运汽车治安平安检查规则。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听从和协作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组建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二)制定和完善突发事务应急处置预案;
    (三)向乘客宣扬文明乘车、平安乘车学问;
    (四)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和遵纪遵守法律教化;
    (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各类涉及治安防范的信息;
    (六)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消退治安隐患,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整改状况;
    (七)在客运车辆上放置治安备案标记;在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安装符合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视频监控设施、防护栏等平安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用,并按规定照实向公安机关供应视频监控资料;
    (八)对托运、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
    (九)根据客运汽车治安平安检查规则组织开展治安平安检查;进站、乘车的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平安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马上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对于乘客非法携带或者在托运的行李物品中夹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马上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听从和协作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载客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二)参与治安平安防范学问和遵纪遵守法律教化培训;
    (三)营运中遭受不法侵害,发觉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刚好报警,并帮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觉场秩序;
    (四)安检工作人员对不接受治安平安检查的乘客,应当予以订正,对拒不订正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马上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觉乘客非法携带或者在托运的行李物品中夹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马上报告客运经营者;
    (六)营运中主动提示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觉乘客遗忘的财物,主动送还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不得利用客运车辆非法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八)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等平安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坐客运汽车,听从和协作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运、寄存行李物品时实行实名登记;
    (二)进站、乘车时按要求接受治安平安检查;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四)不得非法携带或者在托运的行李物品中夹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治安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涉及治安防范的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进行治安隐患整改,或者未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或者未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整改状况的;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在客运车辆上放置治安备案标记,未安装平安防护设施或者未能确保平安防护设施正常运用,或者未按规定照实向公安机关供应视频监控资料的;
    (五)违反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未对托运、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未根据客运汽车治安平安检查规则组织开展治安平安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安检工作人员对不接受治安平安检查的乘客,不予订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等平安防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拒绝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从事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依据2023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方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确定》修改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方法解读篇二
    兰州市 
    2023-12-30 2023-12-30  地方法规 中国法院网
    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方法
    (2023年12月30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汽车客运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司售人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静四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汽车客运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小客运汽车、出租汽车等。
    第四条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以下简称客运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详细负责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做好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客运治安举报投诉等相关服务制度,刚好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维护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司售人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民警在履行客运治安管理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办理客运治安登记手续。
    客运治安登记手续,应当由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集中统一申办。
    申请办理客运治安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治安平安管理责任制度,实行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二)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上的,设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下的,配备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营运车辆保持车锁、门窗完好,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营运车辆号牌、门徽清楚,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
    (五)客运汽车司售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并经客运治安培训合格;
    (六)驾驶员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
    第七条第七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申办治安登记手续,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 禁止涂改、伪造、买卖、出租、转借客运治安登记证明。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歇业、停业、复业,转卖营运车辆,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营运车辆外观、号牌,更换司售人员,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治安登记和备案管理手续的办理方法,由交通治安管理机关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商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帮助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开展客运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参与交通治安管理机关举办的客运治安学习及教化培训活动;
    (二)公共汽车、电车、小客运汽车营运线路、站点的增加、变更,应刚好告知交通治安管理机关;
    (三)接受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对治安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汽车司售人员的客运治安学习及教化培训,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并接受交通治安管理机关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汽车客运司售人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治安登记证明;
    (二)出城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到交通治安管理机关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三)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上不得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四)发觉乘客遗留的财物不能归还失主的,刚好送交公安机关或其行业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售人员应当实行各种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平安爱护,在出租汽车上安装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的防劫平安设施、平安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司售人员不得欺诈乘客财物,不得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供应便利;发觉违法犯罪活动和嫌疑人员时,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乘客在乘坐城市客运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二)妥当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阻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平安;
    (三)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营运;
    (四)不得携带动物乘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通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常常对客运治安状况进行检查,发觉隐患应当刚好向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当马上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状况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交通治安管理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治安管理机关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营运车辆未办理客运治安登记手续营运的,责令其经营者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营运的,责令其经营者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携带客运治安登记证明营运的,处以20元罚款;
    (四)出租汽车在车窗玻璃上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的,责令当场拆除,处以50元罚款;
    (五)涂改、伪造、买卖、出租、转借客运治安登记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客运治安登记证明;
    (六)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汽车客运司售人员在营运中欺诈乘客财物,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供应便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治安管理机关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携带物品乘坐客运汽车阻碍其他乘客平安,经劝阻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营运,经劝阻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乘坐客运汽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扰城市汽车客运经营者、司售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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