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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七章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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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七章民法ppt课件第七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权解释等。1.平等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

法学概论第七章民法ppt课件
第七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权解释等。1.平等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理念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确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   1.民事行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等价有偿原则   1.按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等交换;   2.对等对价; (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活动中要做到公平合理;   2.民事活动意思表示要真实;   3.民事活动中要恪守信用;(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六)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公民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一,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权利能力消灭;其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转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由于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程序合法是指法人的成立在核准登记等程序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实体合法是指法人的成立在活动宗旨和生产、经营内容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律规定的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相适应的最低限额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一般应反映其性质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保证。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不同: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而法人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专属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同样,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公民不可能享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也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不具有同时性。法人的行为能力也受其业务范围的影响。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民事行为从性质上看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要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愿望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目的;即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第三,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使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得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性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自己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内心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界力量的影响强制下(如欺诈、胁迫)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表意人对行为内容、行为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产生重大误解,即认识上的错误,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基于这种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严重破坏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四)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第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3.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4.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代理的事项: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民事诉讼;代理进行某些有关履行财务、行政义务的行为;不可代理的事项: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不许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第二节民事权利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收益:所有人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处分:在法定范围内决定物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该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如无主财产取得、扩大再生产。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确认产权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五)共有关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其特征是: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由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关系。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的划分。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六)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相邻关系。其特征是: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之债: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三、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法律保证实现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其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为著作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经向专利局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五、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是指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表现的是区别于一般财产权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   1.继承关系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件的存在为前提,这是法定原因。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个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一)继承的基本原则   男女平等的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三)财产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无须明示,放弃继承必须明示。   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称为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定继承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律地位平等,同时继承不分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其父母继承的财产份额。1.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3.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五)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以所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称为遗嘱继承。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六)遗赠遗赠是指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第三节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3.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二、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所谓承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当然完全一致也不利于鼓励交易,于是立法上一般采取较灵活的态度,没有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可有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节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它是违约人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3.它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行为的存在。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主观上有过错就负责任,否则,就可以免除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要件,以过错的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2.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3.因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5.施工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赔偿损失,既包括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又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况有:(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第五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因婚姻引起的家庭关系。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违反这一原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二、婚姻关系(一)结婚1.结婚条件(1)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2)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二)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可分为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两种:   广义的事实婚姻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的两性关系。   广义事实婚姻又分两种,一是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   二是既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一般以狭义的事实婚姻作为认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此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经补办结婚登记后,他们的两性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且溯及既往。(三)无效、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但由于当事人缺乏结婚的合意,所以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将其婚姻解除。(四)离婚离婚是指按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我国采取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原则,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   (一)婚姻基础;(二)婚后感情;(三)离婚的真实原因;(四)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离婚有两种形式: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5).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2.诉讼离婚: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因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况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离婚过错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夫妻关系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A.工资、奖金;   B.从事生产、经营的利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范围: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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