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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五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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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五篇)正文PAGEPAGE1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五篇)正文第一篇: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2〕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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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五篇)正文第一篇: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2〕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1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2第五条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约定比例,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占比可参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的比例。其他工程项目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比例范围原则上应为10%-30%,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照比例。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并按照分账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施工的,鼓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根据细则第四条,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农民工。第八条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特殊性,约定的月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再加500元(即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00元)。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农民工签名确认。施工单位应保存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点工)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天计件或包工)、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4第十条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农民工已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受委托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应要求施工单位或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卡。农民工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承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民工办理银行卡,并应配合银行书面告知持卡民工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持有的风险等。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出勤天数,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于用工不足一个月的临时务工人员,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银行依据施工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从专5户中支出临时性工资。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要实行专款专用。工资专户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意见。(二)工程竣工6个月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专户撤销申请报告,附《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等资料,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核准不存在拖欠工资案件,并经原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提交至工资专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6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属于开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进行信用扣分处理,记入信用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农民工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7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确认拖欠的具体人数和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补足农民工工资款。第二十条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8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二篇: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22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确认。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及利息。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连续两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公示。第十三条企业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必须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报表按月据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举报投诉电话。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的;(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立案调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可以免缴仲裁费用。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免缴诉讼代理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工资保障金中支付,并处2022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企业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未进行公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康福泰厂房项目部第三篇: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22年05月14日15时54分1760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22]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附件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年月日附件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的范围及账户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和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样本二)后,将等额支票打入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银行回执“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或撤销。(一)应急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需要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的,由属地的区(县)建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申请“,经批准,银行在接到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三)后,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完成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二)补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应急支付的情况后,账户内资金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并将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报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撤销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保证金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四)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设立、未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样本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样本三: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四: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银行: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万元资金后,函复我处。特此致函--建设委员会(签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年月日„„„„„„„„„„„„„„„„„„„„„„„„„„„回执--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收悉,该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工资保证专用账户,账号------。截至--年--月--日,该单位专用账户存款额为-------。特此回执。------银行(签章)年月日样本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甲方(建筑施工企业):地址:乙方(开户银行):地址: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四、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有权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六、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报告。七、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有权持介绍信和工作证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八、甲方可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十一、本协议附件: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建设委员会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样本三: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银行: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烦请贵行从的账户(账号-------)转账至,账号,金额。特此致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年月日„„„„„„„„„„„„„„„„„„„„„„„„„„„„„样本四: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银行: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其自主支配,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特此致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年□月□日第四篇: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报告***********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自检报告根据***建委“治欠保支”专项检查方案及治欠保支付会议材料的部署要求,我公司从维护农民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本次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自查汇报如下:1、我项目部认真落实《建委专项检查方案及会议》材料精神要求,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我项目部根据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人进场告知书、入场须知等手续(***建委指导性劳务用工管理交底的相关表格),3、对现场务工人员建立实名制台帐,现场考勤记录每月1-3号张贴在公示牌上,以便员工核对自己的出勤明细。4、工资支付情况,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每月5-8号为工资发放日,采取现金方式并做到及时、足额发放。5、每月10日对务工人员随机抽查支付情况,对退场人员核对退场记录情况,并且均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检查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不存在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现象。6、投诉调解牌情况,在现场大门入口处及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有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投诉告知牌;建筑业农民工考勤工资公示栏;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农民工劳资纠纷调解公示牌相关信息以便调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7-26第五篇: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简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简报(第一期)宁波市住建委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22年12月12日※情况通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2‟66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做好2022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2‟2022)文件精神,正确应对今年农民工返乡时间提早,农民工工资支付量相对变大,建筑业企业在信贷紧缩的影响下建设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确保建筑业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我委于2022年11月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汇总,经初步统计分析,目前全市共有1863个在建项目,合同总额897.935亿元,农民工总人数167347人,预计应付工资281254.8万元。今年在建项目比去年增加了50.4%,合同总额比去年增加了79.5%,农民工人数比去年增加了36.1%,预计应-123根据甬建发„2022‟2022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完善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叶继松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完善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并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专门机构和管理网络,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负责人,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市住建委员会在“宁波工程建设网”首页显要位置设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专栏,及时发布相关文件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管理文件精神、介绍各县(市、区)工作动态、通报农民工工资管理典型事件、公布农民工工资管理网络等。市住建委郑世海主任督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2022年12月2日,市住建委郑世海主任率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组赴镇海区等部分县(市、区)建筑工地进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在认真听取各施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处置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汇报和现场查阅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后,郑世海主任充分肯定了企业及项目部的工作,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了几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务必做到高度重视,完善制度,建立网络,落实责任,规范工资发放管理,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各企业要抓紧时间对所有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行业主管要对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摸底和重点监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要落实应急机制,既要落实应急储备资金,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工资按时足量发放,同时要落实人员及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各级责任人应对能力,防止因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五、要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逐步建立起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六、要关爱民工,善待民工,通过送温暖等活动真正做到让民工有归属感,切实解决农民工在生活上的困难。※经验交流狠抓七个环节力争三个确保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一件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我局一贯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为全面落实建筑领域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各项管理制度,为确保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领取,-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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