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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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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v.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XX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施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XX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XX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那么参加当地的根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开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XX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视、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方法的实施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根本医疗保险的根底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  第七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第九条新成立单位以省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录用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其根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缴费基数人均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局部和个人缴纳局部,由本人全额逐月缴纳,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及列支: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其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有关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财政差额拨款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其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  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五)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其根本医疗保险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相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时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额,自调整次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缴费申报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新成立单位和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在单位成立、人员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在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制等,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七条每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XX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XX。统筹基金和个人XX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九条个人XX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XX局部,个人XX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应纳入个人XX的资金构成。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XX后的剩余局部,统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助和应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费用构成。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其30%左右划入参保人员个人XX。具体划入比例为: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周岁以上  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人员按XX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XX资金的所有权归个人,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根本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XX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第二十四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局部,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个人XX支付范围是:符合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符合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后的个人负担局部,可由个人XX上年结转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超过起付标准、并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中,属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工程的,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局部费用工程的,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工程的,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使用?XX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其费用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XX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属于?XX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其费用,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符合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个人XX支付;个人XX缺乏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XX上年结转资金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依据医院不同级别定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前款标准分别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条每一保险年度,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累计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为XX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每一保险年度的封顶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每一保险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的局部,个人负担分段累加计算,由个人自负或由个人XX上年结转资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局部,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第三十三条每一保险年度,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XX支付。个人XX缺乏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个人负担,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局部,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局部,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规定病种暂定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工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第五章医疗效劳管理  第三十四条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资格确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视部门审定。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效劳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结算关系,向社会公布,承受群众监视。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或零售药店购药,但购置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处方。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根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将主要医疗效劳价格、局部常用药品价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视等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展监视管理。  第六章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符合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纳入根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按月结算;不符合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须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属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局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余局部,  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结算。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十一条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在省财政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统筹基金缺乏以支付时,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医疗补助经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分别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省财政部门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和监视;省审计部门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监视。  第四十六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展监控和预测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根本医疗保险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展处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该单位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XX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如数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五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根本医疗保险规  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效劳。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十一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须如数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比照退休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四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不纳入根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根本医疗保险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诊疗工程、用药目录、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视等部门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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