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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xxxx年以来,欧债危机反复恶化,国际环境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经济增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宏观调控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等诸多挑战。部分地区出现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蔓延的趋势,陆续出现了企业主“跑路”现象。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始向银行系统传导,自2011年三季度以来,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呈现“井喷...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论文 xxxx年以来,欧债危机反复恶化,国际环境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经济增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宏观调控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等诸多挑战。部分地区出现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蔓延的趋势,陆续出现了企业主“跑路”现象。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始向银行系统传导,自2011年三季度以来,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呈现“井喷”态势。2012年镇海法院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123件,标的额5.58亿元,与去年同期59件、标的额0.34亿元相比分别增加108%、1541%。今年1-5月,镇海法院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60件,标的额3.25亿元,与去年同期30件、标的额1.15亿元相比分别增加100%、182.61%。2013年5月,浙江银监局预判2013年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仍会上升。[1]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法院妥善审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采取有效司法应对措施提供依据,课题组分析了2012年镇海法院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走访了辖区内多家银行及部分企业,通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矛盾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分析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如下: 一、2012年镇海法院审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情况之梳理 (一)受理案件数量与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2009年镇海法院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85件,标的额为1.69亿元;2010年,收案83件,标的额为1.47亿元;2011年,收案59件,标的额为0.34亿元;2012年,收案123件,标的额为5.58亿元,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为32.13天,简易程序适用率为 74.69%。2012年审结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9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1.44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17%,其中审理天数最长的达到了156天,审理天数在100天以上的案件共计24件。该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的地址由于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通过 公告 职业卫生公告栏下载公告怎么写公司公告范文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公告栏模版 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案件判决后也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这无疑使得案件审判周期只能随之拖宕延长,从而为银行高效及时地收回贷款带来了重要障碍。 此外,银行放款后对贷款监管通常依靠借款人是否正常还款作为主要考量标准,银行和借款人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收集方面的高成本又使得银行认为得不偿失,所以当进入诉讼程序时,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情况知之甚少,这也给法院查明案情,及时审结案件带来了困难。 (三)结案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6.20%,而2012年审结的94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25件,撤诉结案10件,调撤率仅为37.23%。该类案件调撤率低主要原因在于,1.大量公告送达案件的存在。公告案件至少有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只能判决处理,不能进行调解。2.银行对调解缺乏主动和热情。银行调解均要求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关利息,作出让步的范围很小,几乎与判决差距不大,这使调解工作较难展开。 (四)案件分布普遍化与集中化并存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在分布上呈现普遍化与集中化两个并存的特点。普遍化体现在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银行均涉诉外,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亦涉诉。集中化体现在工行、农行发案较多,两家银行涉诉65件,占2012年总收案量123件的52.85%,涉诉标的额4.07亿元,占2012年涉诉总标的额5.58亿元的72.94%。 (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多 同一企业因金融债务作为被告而产生的系列案件、批量案件多。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同一公司两次以上作为被告的共有6家,其中涉及某工贸实业公司的案件多达18件,涉及某自行车公司的案件多达11件,涉及某紧固件公司的案件达7件。在涉及个人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同一个人3次以上作为被告的有24人,其中涉及王某良的案件多达17件,涉及王某生的案件有13件。 (六)担保去抵押化成趋势,新类型担保较少 在2012年受理的123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32件,仅占26.02%;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31件,占25.20%;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30.89%;无担保的20件,占16.26%。在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8件,仅占11.43%;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19件,占27.14%;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54.29%;无担保的5件,占7.14%。从涉案纠纷来看,目前贷款已经不是完全依赖不动产抵押物,开始告别传统贷款模式的“不动产抵押物崇拜”,但仅仅是更多地转移到提供保证人的“人保”模式。虽然“人保”模式较“不动产抵押”模式方式简便,可操作性强,但“人保”模式容易给贷款带来道德风险等不确定风险因素。根据调查结果,目前银行贷款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的担保效能,贷款担保方式的种类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拓宽贷款担保方式从而促进企业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涉及企业案件(包括公司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共计70件,标的额为5.24亿元,其中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案件数共有38件,总标的额1.79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7件,总标的额3.41亿元;最高未偿还贷款本金额为3000万元。 (八)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众多,融资需求凸显 根据统计,涉诉企业的行业类型既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电器制造、金属材料、食品、纺织为代表,也有化工、贸易、电子科技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不同,但是由于行业类别原因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的比率却没有明显区别,由此可见涉诉企业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和所处的行业态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多原因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如企业过度投资,某自行车公司过度投资于福建矿业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再如企业主个人行为失范,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吕某江在澳门豪赌上亿元,导致公司倒闭。 (九)涉企业贷款期限较短,追求短期流动性 根据统计结果,在2012年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涉诉企业贷款1年期52件,占总比重的74.29%;2年期12件,占总比重的17.14%;3年期2件,占总比重的2.86%;其他期限3件,占比重4.29%。 由此可见,企业的贷款期限集中在1年期。主要原因在于,1.涉诉企业大多为中小 企业,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的短缺、资金的周转能力不强、存货占用额较大、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等导致其向银行进行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2. 短期贷款利于银行进行风险防控,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风险控制成本越低。 (十)涉企业贷款中采用互保联保方式风险大 互保是指由2个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在互保联保贷款实际操作中,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一家优质企业作为互保联保成员。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提供担保的公司必将受到牵连,易发生连锁效应。例如某紧固件公司与某电器公司互保向银行贷款,2012年7月该电器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紧固件公司自身融资难度增加、资金周转能力弱化,最终陷入困境、生产停滞。 (十一)涉企业贷款中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大 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向所在辖区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异地授信案件为22件,占31.42%;标的额为1.56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29.77%。22件涉异地授信案件中,仅提供人保的16件,标的额0.37亿元。 多头授信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多头授信案件为43件,占61.43%;标的额为4.09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78.05%。如,某工贸实业公司向5家银行贷款,贷款标的额1.78亿元,无抵押担保标的额0.72亿元。另,涉及某食用酒精公司金融纠纷,虽目前起诉案件仅2件,但该公司向13家银行贷款,贷款总额超过10亿元,现该公司超负荷经营,经营陷入困境,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二、银行业信贷风险之透视 2012年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升,与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关,宏观形势导致银行加大对不良债权的回收力度。同时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实践中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和借款人信用危机所引发的纠纷日渐凸显。本文主要阐述银行因素和借款人因素所导致的信贷风险。 (一)银行因素 随着银行股份制改革被推向市场,银行注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银行间存在的过度竞争,潜藏巨大风险。将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纳入考核标准,系督促银行员工敬业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推动因素,但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而竭力招揽客户,则可能引发业务操作中道德风险,从而放松对申请贷款客户的贷款资质及保证人资信状况的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设计因而流于形式,盲目放贷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1.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简化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未进行审查即发放贷款。如某铝业公司已濒临破产,但某银行对其贷款资质未严格审查,在公司仅提供人保的情况下依旧放贷,2个月后才发现该公司已经经营困难,保证人下落不明。2.违反签约程序,是否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作考量,他人代签时缺乏借款人的授权手续。某银行起诉洪某要求还款,但洪某称并未向银行贷款,后经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上签名并非洪某所签。3.贷款到期后,不进行积极回收,反而借助贷新还旧业务,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 同时,在业务操作中,担保意识薄弱,导致借款担保纠纷出现。具体表现为:1.在贷新还旧的借款保证案件中,对于借款用途加以掩盖,注明“购买原材料”等用途,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从法律角度而言,借款人与银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意思表示而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如果保证人提出抗辩并经查证属实,则造成担保落空。2.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审查不实。《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规则,但银行疏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才发现该房产重复抵押,或者已转让给第三人,致使银行在无法收回贷款的同时,还无 法主张实现该房产的抵押权。在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中,许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虽然明显构成企业信用的恶意膨胀,但银行却对该种形式的贷款予以默认,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如某自行车公司、某机电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系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该三家公司业主王某生资金链断裂,某银行对其贷款形成不良。 (二)借款人因素 1.企业因素 部分企业自身履行能力弱。在金融纠纷案件中,部分企业由于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以出口为主导的企业,国外订单减少,生存举步维艰;部分企业由于内部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产品滞销,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债务;部分企业由于为其它企业担保涉诉,从而陷入暂时性的经营危机。这些企业有的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没有挽回的余地;有的是尚有市场、有前景,仍然可以“起死回生”。但是无论是哪类情况,大多对当前的金融债务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部分企业还款意愿下降和转移资产、刻意脱保等各种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抬头。其形式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理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2.个人因素 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中,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与信用危机因素亦可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客观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和社会原因造成的风险。前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后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所在单位倒闭、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借款人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 从主观因素分析,部分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主观恶意拖欠贷款。这部分人虽然存在偿还能力,但拒绝主动向银行偿还欠款,对银行的贷款能拖则拖,拒绝接听银行催收电话,在收贷人员上门催收时,拒不合作。还有部分借款人可能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故意违约,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所带来的损失时,借款人选择主动违约。如在车贷纠纷处理中,因处分抵押车辆的价值往往低于应偿债务,借款人往往选择违约,从而将车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加强银行业债权保护的对策研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宁波区域而言,宁波今后能不能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以金融实力壮大发展实力。[3]当前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高发的困境,是多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化解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的利益纷争,需要从多角度着手分析。 (一)加强源头治理——银行内部机制的完善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的产生,源于贷款资金的回流不畅,追本溯源,如果强化银行贷款环节的管理,则在很大程度上可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机率。 1.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 首先,银行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其次,银行之间应遵守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风险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避免恶性竞争环境下导致的规则失范。 具体而言,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1)加强贷前审查。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2)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银行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保证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完善员工行为管理及合同管理 (1)加强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广泛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并将诚信状况作为招录、晋升、奖惩员工的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加强员工行为监督和动态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社会融资“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案件防控。加强对“客户经理”和基层网点负责人等一线员工管理,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避免短期 行为,对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2)规范和完善信贷合同条款。银行应当规范各种文本,使文本含义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语言歧义或用词失范所导致的理解上的模糊,防止纠纷产生后因证据形式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将企业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义务、融资总量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或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增加实质性融资的通知义务、对外担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义务等写入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3.健全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控制措施 虽然异地授信、多头授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过度授信,从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银行应完善授信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应严格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的介入。(1)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和多头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2)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用信息,推进同业信用交流与共享。(3)银行应对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二)完善信用体制——减缓借款人信用危机 借款人信用危机的产生,不仅增加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难度,而且导致了执行程序中的效率降低,破坏了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讲求诚信,理性发展 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正确的荣辱观,抵制急功近利、奢靡腐化,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引导企业适度投融资,理性发展,加快转型,督促健全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2.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其中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未来发展的信用记录等,政府要建立诚信机制,实现工商、金融、税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3.培育独立、公正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就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来看,绝大部分是从政府内部的资信评级委员会或银行系统内部的评级机构演化而来,在人员、业务性质、资金各方面都与原来的机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要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可以实现评级过程的独立、科学和权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评级。 (三)发挥审判职能——保护金融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银行业金融安全是民商事审判的主要职能之一,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市场的勃兴,是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最好诠释。 1.更新司法理念,依法充分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安全关系着国家经济安全,金融不稳,则社会不稳。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认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运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金融合法债权,保障金融安全。2012年 ,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市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意见》,提出具体举措。具体讲,首先要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的理念。如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要坚持重在保护金融债权的价值取向。注重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同时要严厉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其次,要贯彻合同自由的理念,支持金融创新。如对具有金融创新行为的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应予支持。此外,要树立适用法律与适用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规范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时,应当结合国家的金融政策进行决断,力求金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创新司法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1)创新审判机制。一是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创新送达手段,引导银行诉前即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约定送达地址、方式及法律后果,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三是采取繁简分流,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努力做到“当庭审理、当庭裁判、当庭送达、快速结案”。四是采取“优先排期、集中开庭”,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同时,对同一金融机构、案情类似的同批次案件,尽可能集中处理。 (2)创新新型担保方式司法保障。省政府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探索运用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也应积极应对, 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克服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状,提高其自身的担保能力,拓宽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法院则通过涉创新担保方式纠纷案件的审理,适度放宽设立担保物权有效性的确认,使企业具有一定价值和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在内的一切财产都成为担保物权标的,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创新抵押物处置方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从程序法上完善担保物权实现处理机制,体现出程序法与《物权法》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相统一,在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给予法院更大的职权空间,以缩短裁判周期,体现效率价值。省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高效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提供了程序依据。 3.强化风险防范,增强联动效能 (1)法院与政府机构联动。法院应建立和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对象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辖区内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运行状况、政府部门相关行政决策,在某些案件执行上寻求政府部门协调和支持。 (2)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法院及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披露制度一方面是银行监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向法院披露银行业运营信息,另一方面是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向银行监管部门披露审判运行态势,以使监管部门了解银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3)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动。通过点对点的沟通和定期联席会议,法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分析判断金融案件运行态势,征求金融机构对法院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反馈意见,促进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银行业不良贷款成员分析及2013年不良贷款趋势预判的报告》,2013年5月3日。[2] 平均审理天数:指报告期审理各类案件的平均自然天数(不包括数据项“中止理由”内容为“暂缓审理”的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天数,不扣除因法定事由减去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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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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