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
赣建字【2001】6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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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及时反映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安装和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与定额(单位估价表)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之间产生的材料价差所采取的各项调整措施之总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不同时期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和不同时期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六条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是指全省统一工程定额的基准性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不同时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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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的基础,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价差系数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价格情况适时发布的材料价差系数,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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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和办理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价格的依据。
市场信息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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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办理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价格的参考。
第七条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是指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增减变化而发生价差的工程所需材料。
第八条材料价差的调整采用单项材料调差和综合系数调差两项办法。
单项调差是对于用量大、价格高、影响工程造价大的主要材料实行单项调整;其他次要材料则按系数调整。
单项调差的计算公式:
单项材料价差=材料市场指导价—定额材料预算价
综合系数的计算公式:
综合调差系数=(Σ综合系数调差范围内的单项材差×定额材料耗用量)/定额直接费×100%
第九条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统一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和安装、园林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发布本辖区建筑、装饰、市政、房屋修缮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
各类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测算、发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实行报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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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对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测算后,须将价差系数连同计算底稿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到设区市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的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各设区市的报告期材料预算价格和价差系数定期汇总、并研究和分析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趋势。
第十一条建立省、市两级材料价格信息网。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应遵循适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水平。
省级网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与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材料生产商、经销商和建设、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形成网络。省级网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传递和管理,发布全省和各设区市专业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市级网由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与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材料生产商、经销商和建设、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形成网络。市级网络负责采集、上报、发布当地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三章材料价差的计算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材料价差,作为单位工程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有关费用、税金等的计算按相应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单项材料调差的材料,其实际采购价(含采保费)与当地市场信息发布的价格相差±5%以上时,其差额部分,须经承发包双方签证,方可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结算情况,可采取以下材料价差调整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竣工后的结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和价差系数,计算合同工期内平均市场信息价格和平均价差系数,调整材料价差;
(二)对于造价低(100万元以内)、工期短(6个月以内)的工程,其材料价差可在考虑预算(或标底)编制期与定额编制期材料价差的基础上,预测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趋势,增列风险系数,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三)实施了建设监理的工程,应当按照分月或分段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和价差系数,调整材料价格,分月或分段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