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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从事有关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细则。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从事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低压带电作业/动火作业/带煤气 作业/吊装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 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及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审批、监督检查及检测工作。4. 术语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从事有关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细则。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从事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低压带电作业/动火作业/带煤气 作业/吊装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 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及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审批、监督检查及检测工作。4. 术语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 受限空间作业: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 地下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3 低压带电作业:在对地电压25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带电检修作业。 4.4 动火作业:指煤气设施或其它易发生严重事故后果的要害部位运行及检 修时的动火焊接与切割作业。 4.5 带煤气作业:进入煤气区域检修、巡检或在带有煤气的设施上进行作业。4.6 吊装作业:在施工或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 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7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 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 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及防护 5.1 高处作业 5.1.1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 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 高处作业。 5.1.3 室外环境进行高处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 进行高处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宜进行高 处作业。 5.1.4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防坠落用品 (如: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如:梯子、脚扣、 升降机等),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1.6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进行带电高处 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5.1.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 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 料堆放在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具、材料因滑/ 滚动造成坠落。 5.1.8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9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 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2 受限空间作业 5.2.1 受限空间可分为三类: a.密闭设备:指除尘器、贮罐、容器、管道、反应塔、密闭料仓及炉窑等; 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沟、隧道、涵洞、地坑、 废井、地窖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垃圾站、温室、冷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5.2.2、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为防止危险气体介质或烟气泄漏、倒灌等事故发生, 所有气体介质或烟气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并必须进行可靠切断。5.2.3 作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5.2.3.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首先应制订好作业方案,各单位应制订相对完善 的流程图或示意图,制订作业方案时应根据流程图或示意图将翻盲板或 插盲板的位置明确在方案中,并注明要进行切断阀门的位置及编号描述 清楚。作业方案制定完毕,负责制订方案的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核对,确 认无误后,签字上报。 5.2.3.2作业方案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执行《检修(施工)项目方案审批表》,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数1-2名,由工区(车间)级审批方案,同时进 入人数3-5名由厂(部)级审批,同时进入5名以上人员由公司级审批 方案。涉及一、二级危险源的受限空间作业按照《设备检修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细 则》的审批程序执行公司级或厂级审批。 5.2.4 作业前 5.2.4.1 现场负责人应对制订作业方案和危险因素辨识进行安全确认和交底,组 织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必须要 逐一签字确认,现场负责人作好进入人数的确认。 5.2.4.2 厂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危险源辨识、方案审批、安全管理协议、安全交 底确认书、检修前安全教育等进行确认后,方可批准作业。 5.2.4.3 凡涉及煤气、氧气、氮气等所有气体介质(包括蒸汽、工业压缩气体等) 以及产生的烟气必须可靠切断的,对用于可靠切断的盲板阀或电气操 作控制箱上必须上安全锁,并挂禁止操作牌,填写好《检修摘挂牌记 录》。现场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危险介质已进行可靠切断,并检查《危险 介质停、送安全确认票》执行情况。进入现场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安 全员应对《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填写的检测结果进行现场确认签字, 确认检测合格后现场负责人将安全锁钥匙和《危险介质停、送安全确 认票》一并放入保险箱内,由参加作业的人员逐一在保险箱上上锁后, 方可通知作业人员开始作业。 5.2.4.4 在有缺氧或有毒等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 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 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时间; b.测定地点; c.测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仪器; d.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e.测定次数; f.测定结果。 5.2.4.5 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和有害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2.5 作业中 5.2.5.1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 措施。在氧气浓度 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具体办法如下: a.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保证正常的使用状态; c.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空间应采取上、中、下部位取样; d.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应2小时监测一次,如果监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 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监测,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现场处理后,并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连续监测,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 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1%之间,。 严禁用纯氧或富氧空气对受限空间进行通风换气,在富氧环境下氧气 的浓度不得大于23.0%。 5.2.5.3 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 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 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2.5.4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 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 可靠接地。 5.2.5.5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 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2.5.6 在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 应立即修补或更换, 严禁勉强使用。 5.2.5.7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现场负责人要负责清点好人数。 5.2.5.8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 5.2.5.9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当发现缺氧危险时, 必须立即停止作 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5.2.5.10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现场 负责人应及时通知 这些作业场所。 5.2.5.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并应在醒目处做好安全警示标志。5.2.5.12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 梯子、绳缆以及 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5.2.5.13 发生缺氧或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对已 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2.5.14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 测定有害气体的浓 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后方可作业。可 燃气浓度置换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5.2.5.15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 过程中通风换气, 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16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 将灭火器放置牢固, 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 5.2.5.17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 出入的门或盖不能 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5.18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 锅炉等)内部作业时, 必须严密关闭所有阀门,并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 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5.19 有可能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 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5.2.5.20个体防护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必要时 作业人 员拴带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 用防爆 型低压灯具或不发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 鞋、手 套等防护用品; e.在有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用品。 5.2.6 作业结束 5.2. 6.1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完成作业任务撤离现场后,要在《危险作业审 批表》上进行逐一登记,并逐一将保险箱上的锁打开,全部打开后将安 全锁钥匙交由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人数确已全部撤离受 限空间。 5.2. 6.2 现场负责人将安全钥匙交由操作人员进行复产前的翻盲板作业,并按要 求摘检修作业牌,并填写《危险介质停、送安全确认票》,翻盲板作业 人员填写《翻盲板安全确认表》执行送介质操作。 5.2.7 复产前准备 5.2.7.1 将所有已解除的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报警、检测装置等主要装置必须全 部恢复正常,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复产前的确认。 5.2.7.2 现场负责人还应对检修或施工现场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引发火灾、触电 等事故的隐患已全部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3 低压带电作业 5.3.1 在电气作业中原则上禁止进行带电,以下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250V 及以下的低压电气系统,在停电作业时也应遵循以下规定。带电作业时 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 5.3.2 低压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遇雷、雨、雪、雾或风力大于5级 时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5.3.3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 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绝缘鞋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 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撞等工具。 5.3.4 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其它带电设备的距离,采取防止 误碰带电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 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 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5.3.5 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绝缘摇表或绝 缘检测仪进行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M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 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5.3.6 工作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 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5.3.7 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5.3.8 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检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5.3.9 带电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非电工专业 的技术人员或从事电气检修作业不足3年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5.4 动火作业 5.4.1 防火部位的划分: a. 一级防火部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110KV变电Ⅰ站、Ⅱ站、Ⅲ 站、煤气东站、煤气西站、转炉煤气站、炼钢风机房、自备电站、焦化 化产作业区、焦炉地下室、氧气主管道和减压阀组、储运中心加油站、 颗粒镁存放区、炼铁喷煤区域(主要是收粉箱体、喷煤罐、及煤粉仓内)、 电石(GaC2)库、动力TRT、档案馆、信息中心等部位,一级防火部位 属重点防火部位。 b. 二级防火部位:以工业煤气为燃烧介质的工业炉窑区域,风机房,玻璃 钢冷却塔,带易燃衬板的仓槽,汽车停车场,储运中心物资仓库,高压 配电室,小车队车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化学试剂库,氧气瓶、 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存放间等部位。 c. 三级防火部位:皮带通廊及皮带输送机械,水泵房、低压配电室、微机 室、化验室、物品库、通讯设备室等部位。 5.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5.4.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罐、输送管道、容器等部位 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 火作业管理。 5.4.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易爆 介质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4.2.3 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各单位主管厂长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4.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4.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公司一级防火部位动火必须由新光物业公司消防人员现场签字、 监督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 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c.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4.3.2 规定执行。 d.在地面、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危化品储槽和容器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封盖和惰性气体保护等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种类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f.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g.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h.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i.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k.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l.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4.3.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4.3.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专职消防人员和单位 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各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 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4.3.3 应急动火管理 应急动火是指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或故障造成的必须立即进行动火的作 业。应急动火作业在符合5.4.3.1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特殊级别的应急动火作业需经安全生产部及用火单位主管处级同意后, 由各单位值班厂长现场确认并填写特殊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 业; b.一级应急动火作业需经用火单位主管处级同意后,由各单位值班厂长 现场确认并填写一级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c.二级应急动火作业需经用火单位工区负责人同意后,由所在区域工区 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并填写二级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煤气检 测分析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人员负责;氨、苯的检测分析由焦化厂人员 负责。 5.4.4.2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 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对无法用检测仪器测定具体数值时可用相关实 验方法测定(如爆发实验等)。 5.4.4.3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 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 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4.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 %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 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当以相关实验方法测定时以实验合 格为判定标准。 5.4.5 职责要求 5.4.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 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5.2 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措施没有落实或不具备动火作 业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f.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用火 单位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g.动火人必须持有与作业相一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4.5.3 动火、用火部门的监火人 a.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b.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d.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 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5.4.5.4 动火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 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 作业安全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工区的 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 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4.5.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a.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b.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c.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6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5.4.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 理。办证人首先根据动火作业分级判定动火等级,然后按相应级别的《动 火作业安全许可证》项目逐项填写,根据动火作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分 析和安全措施栏进行选项并在措施制定人栏框进行签字。然后按 5.4. 6.3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办理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 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 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用火部门监护 人根据《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并签字确 认,特殊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区负责人、安全科、主管处级在作业现场进 行最终确认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检修)主管人员在作业现场进 行最终确认批准;涉及两个单位的动火作业实行区域审批,即在哪个单 位区域动火由哪个单位负责审批,两个单位均应派监护人在用火单位监 护人栏中签字。 c.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 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 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d.《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 围。 e.《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留存:一、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式三联,由用火单位、动火单位、新光物业公司(在公司一级防火 部位动火时留存)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式四联,由动火单位、用火单位、安全生产部和新光物业公司各持 一份存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5.4. 6.2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a.特殊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区负责人、安全科、主管处级对制订的措施进行 初审,由安全生产部和新光物业消防部门进行审批;所在工区负责人、 安全科、主管处级在作业现场进行最终确认批准。 b.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区负责人、安全科、主管处级审批;由项目(检 修)主管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最终确认批准。 c.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工区负责人审批。 5.4. 6.3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b.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5 带煤气作业 5.5.1 进入煤气区域巡检时,操作人员必须保证两人,并携带煤气报警仪在现 场进行连续监测,发现煤气浓度超标及时撤离煤气区域。进入煤气危险 区处理煤气事故或检修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并配戴呼吸器等防护面具, 但不得使用过滤性面具,现场有煤气救护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携带 呼吸器等救护用的工具。 5.5.2 用氮气吹扫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用清新的空气进行置换合格,现场用氧 含量检测仪对置换结果进行检测,检测氧含量大于19.5%,并在可靠切 断煤气/氮气来源后方可进入其中作业,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5.5.3 带煤气作业时,40M以内禁止一切火源(包括进行电气检修作业)。不采 取特殊安全措施,严禁在焦炉地下室带煤气作业。 5.5.4 带煤气作业应使用带煤气作业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 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5.5 凡直接接触或操作检修煤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煤气安全相关知识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5.5.6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执行《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并现场填写《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5.6 吊装作业 5.6.1 吊装作业的分级 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5.6.1.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6.1.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5.1. 6.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大于10t。 5.6.2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6.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 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6.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2.3 需要吊装作业的相关单位必须指派岗位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5.6.2.4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以及在高压线路和 煤气等介质管网 附近进行吊装时,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经主管人员 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 5.6.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5.6.3.1 业主单位或项目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6.3.2 业主单位或项目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6.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 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6.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设置警戒区域和专人监 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6.3.5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 业,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6.4 作业中安全措施 5.6.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并佩戴安全帽。 5.6.4.2 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清楚指挥信号。 5.6.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6.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6.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4.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6.5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6.5.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6.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6.5.3 严禁起吊超负荷物体、重物质量不明物体、埋置物体和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 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6.5.5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5.6.5.6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 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6.5.7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5.6.5.8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5.6.5.9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6.5.10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 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6.5.11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6.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 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6.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5.6.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6.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6.7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7.1 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5.6.7.2 一级吊装作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级吊装作业厂级负责 人或项目部经理进行审批;三级吊装作业工区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 进行审批。 5.6.7.3 作业单位负责人领取《吊装作业许可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交相应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5.6.7.4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或转移作业部位。作业时需要占用厂区道路或绿地的应依照公司管理 制度,同时办理占道及占地审批手续。 5.6.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 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7 从事以上危险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表》,履行审 批手续。一般作业由工区(科)级及以上负责人审批,属于三级以上 (含三级)高处作业、带煤气作业、带电作业必须由厂(处)级人员进 行审批。 6 考核 安全生产部对检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后,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 改不彻底的,按下 列标准进行考核;同时对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进行比照考核。 6.1 凡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500元处罚。 6.2 在作业中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给予500元处罚。 6.3 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动火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处罚责任单位 1000元。 6.4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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