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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人才办发〔2018〕1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 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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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人才办发〔2018〕1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 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强发展潜力。 2.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拟申报项目已启动一年以上或执行时间过半的个人不得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 4.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个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评选程序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评选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推荐、评审、公示审定等环节。在审核推荐环节,由各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审核推荐本系统、本领域内的人选。其中,在京高等院校通过市委教育工委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三、网上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个人新申请或结题项目,需登录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系统(sbpt.bjrcgz.gov.cn)填报信息(申报系统注册、使用方法参见《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系统使用手册》,在申报系统首页下载),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区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逐级进行审核。 (一)申请 1.注册、登录申报系统后,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信息”。 2.应于2018年结题的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需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结题申请。 3.个人网上填写新申请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8月31日,填写结题信息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9月30日。 4.受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年度未按期结项比例超过20%的,暂停该单位申报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二)审核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新申请项目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4日。所在单位将初审合格项目信息逐级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7日。相关主管部门需将复审合格项目信息提交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提交市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三)评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评审。 (四)公示审定 在拟资助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由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四、相关纸质材料报送 (一)申报材料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复审工作完成后,请各主管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汇总后报送区委组织部。纸质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培养资助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2013年至今获资助人员取得突出成绩的情况、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及2018年度培养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2.《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新申请人员 一览表 2011年贷款利率表一览表1000l搪瓷反应釜尺寸一览表2011年银行贷款利率一览表党员积分情况一览表企业想法一览表模板下载 》。 材料2需通过登录申报系统打印;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新申请项目需要提交的项目信息表在公示审定后登录申报系统打印,提交时间由区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二)结题项目材料 已获资助项目结题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结题人员一览表》。 2.《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结题信息表》。 以上材料均需通过登录申报系统打印,均应加盖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所有报送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涉密问题。报送材料原则上不退还,请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 需再次申请2018年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于2018年8月31日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其他结题项目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研究方向,真正把学风端正、发展潜力突出、确需资助支持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做好初审、材料上报工作,确保推荐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各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申报工作,按照时间程序要求做好项目复审。 (三)各单位在操作“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系统”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直接拨打北大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0121860、61137688-3)或通过客服QQ(800048345)、客服微信公众号(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进行咨询。 附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联 系 人: 周  驰      曹  原    联系电话:65090399    办公地点:区政府南楼七层722房间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附件: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        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团队带头人年龄在申报当年1月1日前不超过40周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北京地区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 (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四)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市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二)审议。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 第十一条        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 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 2.建立联合导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为其提供1次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机会。 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青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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