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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摘要]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而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并参加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①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环节,涉嫌虚假诉讼的申诉案件也时有发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亟待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应时方式一、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其成因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在受理乃至审...

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
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摘要]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而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并参加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①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环节,涉嫌虚假诉讼的申诉案件也时有发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亟待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应时方式一、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其成因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在受理乃至审理过程中确认和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和剖析。(一)特点1.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关系或者利益共同体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条件,且可信度高,不易为外人所察觉。②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虚假诉讼较多发生在借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具有明显的共同点:一是均涉及财产利益,表现形式为要求确定财产权利,如房屋产权,债权,以获取强制执行力;二是涉讼标的较大,金额以数百万元的居多;三是多有另案诉讼,各种法律关系交织,有一定的复杂性。③3.案件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采用的手法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证据,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利用诉讼规则自认等。从原告的起诉看,一般准备得较为“专业”,证据之间似乎环环相扣;从当事人本人是否出庭看,一般本人不到庭,通常由委托代理律师出面代理完成诉讼;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看,原被告一般配合得较为默契,诉辩基本一致,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④4.均以判决形式结案。本院建抗、提抗的案件均为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不愿以调解结案,以掩盖诉讼的非法实质,巩固虚假诉讼的“合法性”,减少被质疑的机率。(二)成因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立法规制的缺失(1)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一是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官只能被动地居中裁判。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法官一般不会依职权介入干预。二是民事证据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不完善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提供了违法可能性。在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主解决的权利,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再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三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制度也为虚假诉讼的生存提供了空间。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而且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虽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第五条的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依据,但该条规定并非针对虚假诉讼作出,无法实质提高案外人申诉的有效性和积极性。(2)从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将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条款而言,只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从刑事立法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科以刑罚。实践中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只能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2.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逐利动机的驱使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思潮冲击着人们固有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滋生蔓延。一些人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而从事貌似合法的虚假诉讼也就不足为奇了。诚信危机的日益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民事虚假诉讼得以产生的最终思想根源。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一)虚假诉讼给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负面影响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纷止争,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虚假诉讼行为通过法院的审判权,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权威性,从而动摇了诉讼中应有的公正价值基础和效率价值,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二)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三)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虚假诉讼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着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三、民事虚假诉讼频发的应对方式(一)从审判环节来说在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举证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不能弱化法官职权,特别是在双方恶意串通进行欺诈和捏造事实进行欺诈的情况下,法官应有意识地强化审查职权,以发现真相和避免误判。1.要加强对基础事实的审查。审判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要注重对相应的证据的审查,甄别虚假证据,不能简单以双方当事人一致、对方自认就定案。2.要注重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质证。当事人若无符合常理的诉讼理由,法官凭借其职业敏感应怀疑有恶意诉讼之可能。在此情形下,法官可利用程序控制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组织双方就关键证据进行面对面质证和辩论,通过观察双方表现,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判断真假和建立内心确信。3.要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当事人利益和可能涉及的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案外人利益都应给予充分的考量和平衡。对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需提高注意度,即注意是否存在诉讼欺诈的可能,注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标准。(二)促进相关立法1.现有的相关规定(1)对于近年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第三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个别审判人员因片面强调适用“自认”证据规则致使判决错误这一现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⑤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加强对重要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注意发现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加强对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抗辩的合理性审查,深入了解核实相关事实,注意发现当事人理由不合生活常理、逻辑的问题;建立健全全市范围内的案件查询系统,发现疑问及时查询夫妻双方在本市法院是否有涉及离婚及财产权属的案件正在诉讼或已经审结,涉及重大财产的,且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将夫妻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向当事人告知伪造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发现的伪造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严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2)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了专门调研,形成了《对浙江省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和思考》调研报告。当年11月18日,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⑥这是国内首次由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现象正式界定为“虚假诉讼”,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诉讼现象进行研究。(3)2011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意见“二十条”》,对虚假民事诉讼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即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从以上所列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分散,地域性很强,且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因而出台一部全国范围的有着较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2.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虚假诉讼是一种与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目的根本违背的非法行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造成了第三人损害的事实,虚假诉讼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笔者建议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或相应单行法中应当明确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的侵权行为之一。3.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力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目前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应否定。所以在当前正在讨论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笔者建议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审查程序,在诉讼中赋予法院更强的审查权,特别要加强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审查力度,识别虚假诉讼。具体措施包括:完善民事诉讼诉前审查程序,对原告的诉讼资格应该进行严格审查;明确规定对虚假诉讼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若法院发现原告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或双方串通诉讼,则不应准许原告撤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虚假诉讼者败诉。4.从刑法角度来看虽然虚假诉讼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但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完全有必要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实施刑事制裁。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规制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增设一条“民事虚假诉讼罪”,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刑事制裁。5.从司法解释角度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完善相关立法是当务之急。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反复讨论和认定,修改的程序也相对较为繁琐,对于当前上海、浙江、湖南等地都有相关规制出台,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最有效的办法还是由“两高”共同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四、民检部门应对虚假诉讼案件之探究(一)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难点1.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度,缺乏相应的规范。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但因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未作规定,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对调查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中应如何把握调查、核实证据的范围,是针对诉讼中全案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还是仅对主要证据?是依据申诉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还是根据办案需要决定?是仅针对诉讼中已存在的证据,还是应包含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供的案件中未出现的证据?如何把握调查核实证据的程度,即查证到该证据系虚假证据即可,还是应查明到真实情况?这些均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2.对当事人不配合检察机关询问,缺乏相应的措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需要听取案件当事人陈述,但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串通,判决后也会以“默契”的行为对付检察机关,或寻找种种理由拒绝谈话,或予躲避、不理睬,或委托代理人“合理”应付等。而法律法规又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权力,可以对当事人的不配合行为进行制约、制裁。基于此,检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做更多的查证工作来甄别真伪。3.对当事人的通谋,缺乏查实的有效办法。在检察实践中,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往往会遇到原审案件当事人通谋的情况,即在诉讼前双方已对原告如何陈述、举证,被告如何答辩、承认、质证做了研究和准备。判决达到其预期目标后,即便申诉人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按照常规找原审当事人谈话,双方对事实陈述的口径仍会与诉讼中一致,虚假的事实和证据难以查实。(二)应对措施1.以抗诉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在目前缺乏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规定加以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申诉案件系虚假诉讼的民事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的虚假诉讼行为或管理方面的疏漏,应当及时向该单位及其上级组织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相应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p3.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查清案件事实(1)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时,对检察机关有无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然而在民检部门办案实践中,为了查明事实探究真相,检察机关常常需要调查取证。由于缺乏理论依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但笔者认为,在虚假诉讼行为中,证据的真伪往往对案件的走向起决定性作用,正是因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对当事人陈述的不尽合理的事实不予深究,使虚假诉讼者轻易得逞。也有些审判人员徇私舞弊,在民事诉讼中与恶意诉讼者相勾结,故意采信假证据,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这些情况之下,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获取或保留违背程序的证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就更显必要。(2)把握好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慎重行使其调查取证权,把握好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界限是关键点。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行使调查权,不能以自己的取证代替当事人的举证。检察监督不能使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诉讼地位对比失衡,否则,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原则上应以原审证据作为审查基准。如果涉嫌虚假诉讼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行使调查权。对于案件存在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判决采信的证据可能系伪证、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等情形,若申诉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应对该证据予以核实。在核实相关证据后仍无法确定事实真伪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证,当事人是否有串通行为,以及该案是否系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另外,出现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应行使调查权:一是当事人客观上举证不能,申请法院取证而法院未予取证;二是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注释]①参见柴春元、刘金林:《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净化私权行使空间——“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期,第45页。②如华业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申诉案。迪斯耐公司与高麟公司系关联公司,迪斯耐公司以其从高麟公司转让债权取得的借条等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业公司支付欠款。法院缺席判决华业公司支付迪斯耐公司3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华业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诉。该案经检察院抗诉,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对迪斯耐公司原审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③如我院承办的圣雪公司(案外人)申诉的乐贝尔公司诉蒙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1月,蒙宇公司向圣雪公司租赁房屋开设酒店。2006年3月,乐贝尔公司与蒙宇公司签订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约定乐贝尔公司将准备开饭店的设备交由蒙宇公司使用。蒙宇公司遂将该厨房设备安装于租赁房屋内用于酒店经营。2007年8月,蒙宇公司停止支付房屋租金并停止营业。2008年1月,乐贝尔公司与蒙宇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蒙宇公司在事先未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情况下擅自停业,乐贝尔公司有权收回所有设备。同年6月,乐贝尔公司向法院起诉,提出2008年4月其发现蒙宇公司停止酒店营业,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返还全部厨房设备。静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乐贝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中,圣雪公司知晓该案判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圣雪公司自蒙宇公司停业后,多次发函催讨租金均无果,遂依约留置系争厨房设备以抵扣房屋租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乐贝尔公司涉嫌与蒙宇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协议,通过合谋诉讼,意图逃避履行债务。法院判决蒙宇公司返还全部厨房设备,依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④如张某财产所有权申诉案。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在离婚阶段,先从形式上将其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再以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房产为公司所有。诉讼中,因徐某对公司所述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作出争议房屋为公司所有,徐某应会同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其2011年第31期的检察委员会通报。⑥扎西:《防不胜防的虚假诉讼》,《检察风云》,2009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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