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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规范图集图形及文字符号 注:本图集中直接控制线路包括连锁控制线路和手动直接控制专用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 条文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 2.0.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 注: 1. 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 消防电源及备用电...

火灾自动报警规范图集
图形及文字符号 注:本图集中直接控制线路包括连锁控制线路和手动直接控制专用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 条文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 2.0.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 注: 1. 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 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联动控制功能。 2.本框图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行架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 注: 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本框图给出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目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各子系统自成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再直接控制末端设备,而是通过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进行控制。 2.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将逐步成为定型产品,并均应通过消防认证。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条文说明 3.1.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INCLUDEPICTURE "http://gf.1190119.com/Web/uploads/allimg/161101/10-16110114101RC.png" \* MERGEFORMAT 注: 1.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 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 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 提示 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 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 注: 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 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 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 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适用于较大建筑及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提示 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这些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范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 3.设置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 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 3.1.6图示1中模块箱M按3个消防设备计算。 2. 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应并联接于报警总线和电源线上,详见3.1.6图示2。 提示 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 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 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环形结构) 注: 1. 本图中火灾探测器以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为例。 2. 3.1.6图示3和图示5中只绘制了报警总线示意,省略了电源线。 提示 1.图示3中,总线只是穿过防火分区,而在防火分区内不接任何设备时,在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短路隔离器。环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可以设置在防火分区1或防火分区2侧。 2.某些设备生产厂家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占用地址数,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3.总线短路隔离器可放置于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当安装于吊顶内时,底边宜距吊顶0.2m,附近应有检修吊顶,并做明显标识。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也可集中放置于弱电竖井内。 4.环形结构和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一般不能通用。 5.如果火灾探测器本身自带隔离功能,则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6.总线回路采用树形结构还是环形结构,由设计人员确定,并选配相应的产品。 系统跨越避难层时的设计 条文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条文说明 3.1.7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注: 1.本图仅以地上工程为例,地下室部分可参照地上部分的设计。 2.本图按集中报警系统设计。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功能,也可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组网形式可见本图第16、17、20页。 提示 1.条文中的控制器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的统称。 2.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可跨越避难层,如图1和图2所示。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如果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如图2、图3所示。 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设置要求可见本图集第44页。 6.本图示中的直接手动控制专用线仅以屋顶排烟风机为例,区域火灾报警器只对排烟风机进行联动控制,而直接手动控制则通过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实现。 7.条文说明中红色文字为规范勘误后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条文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省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 注:规范修订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相关内容,对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做了相应的修改,本表给出了2013年版规范与98年版规范之间的对照。 提示 条文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含义,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对设备进行控制及接收反馈。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 区域报警系统 条文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条文说明 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 注: 1.本图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2.图形显示装置及区域显示器为可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3.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4.当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中第4.9条的相关规定。 提示 1.确认火灾后,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启动。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宜超过3200点。 3.区域显示器通常用于酒店、旅馆等建筑中,其设置要求见本图集第53页。 4.消火栓按钮用于报警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因此不包括在区域报警系统内。 5.条文中的火警传输设备与本规范第6.10条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为同一设备。 集中报警系统框图 条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方案I~方案V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并以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分回路设置的方式进行图示。 2.方案I~方案V中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仅表示了控制器和图形显示装置。 3.方案I~方案V中S1、S2、S3和C的含义见本图集第6、72页。 提示 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系统含义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具有联动控制的功能;后者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系统类别。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能将信息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接收、处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不能向集中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注:方案I、方案II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方案III除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还可设置若干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方案IV为对等网模式,所有控制器集中放置在消防控制室中,但只有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其他控制器不直接手动控制消防设备,该模式适用于大型建筑群,控制器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灵活选择;方案V在方案IV的基础上,在消防控制室外增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如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内。 提示 集中报警系统由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不同组合,可产生多种设计方案,本图绘制了其中的五种方案供设计人员参考。 集中报警系统示例 提示 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提示 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框图 条文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方案I~方案III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 2.控制器形成一/二的组成及出线见本图集第16页。 3.方案I为一个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两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多个集中报警系统;方案II为设置两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应明确一个消防控制室为主消防控制室;方案III为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可组成环网系统。 4.方案I~方案III中S3、S4、S5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 提示 1.条文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 2.当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3.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通过各自的通信线(S3、S4、S5)连接。 消防控制室布置图 条文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应远离防雷引下线。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是指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放在消防控制室内。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源设置及要求本图集第70、71页。 4.消防设备的尺寸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提示 1.第3.4.6条是对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图中仅为示意。 3.外线电话插座的安装位置由弱电专业设计人员确定,但应靠近消防控制室的工作台。 4.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条文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应远离防雷引下线。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是指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放在消防控制室内。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源设置及要求本图集第70、71页。 4.消防设备的尺寸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提示 当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时,弱电系统可以进入合用控制室,但只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弱电线路可以进入消防系统工作区域,并终止于此,严禁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消防系统工作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联动信号 条文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条文说明(省略)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续表 注:本表所列的联动反馈信号主要是系统动作时的反馈信号,完整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规范》附录A。 提示 联动控制编程时,应完整列入所有可能的联动触发信号。《规范》对联动触发信号的规定中,凡采用“或”的,均表示前后两种信号或信号组合都应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参与联动编程,而不是从中任选一个即可。 主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提示 1.《规范》第4.1.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而湿式和干式系统中压力开关直接启泵、消火栓系统中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直接启泵等联动控制,是这些消防系统自身完成的,此类控制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因此不适用《规范》第4.1.6条的规定。为了避免混淆,本图集中将此类控制称为连锁控制。而本图集第23、24页表格中所列的联动控制,是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的联动控制,其联动触发信号应符合《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2.湿式和干式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系统由各自的系统设备(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直接连锁启动受控设备,连锁控制方式不依赖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也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连锁控制应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3.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联动控制,为上述消防系统提供连锁控制之外的后备控制。按照《规范》第4.1.6条的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因此湿式和干式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与该报警阀防护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消火栓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与该消火栓按钮所在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控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输出模块实现。 4.联动控制不应影响连锁控制的功能。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4.2.1 当发生火灾时,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喷头的闭锁装置熔化脱落,水自动喷出,安装在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报警,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动作报警,并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供水泵向管网持续供水。 以前通常使用喷淋消防泵的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该信号取自供水泵主回路接触器辅助接点,这种设计的缺点是如果供水泵电动机出现故障,供水泵虽未启动,但反馈信号表示已经启动了。而反馈信号取自干管水流指示器,则能真实地反映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 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开启供水泵。   注: 1.本控制原理图只给出了与《规范》条文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用于体现压力开关连锁启泵(BP)、消防联动控制启泵(K,自保持)、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泵(SF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SF3)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停泵(SF1、SS1)。 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按钮SF3为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可用于压力开关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和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泵后的停泵。 湿式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3.1 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4.3.3 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省略) 提示 1.系统内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报警阀压力开关的设置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本方案为湿式消火栓系统,未设置报警阀。 2.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应具有2副触点,一副用于直接连锁启泵,另一副通过输入模块接入总线(参考本图集第26页压力开关接线图)。 3.当建筑物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应通过总线接至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方式的具体要求见本图集第25页提示3。 注: 1.本控制原理图只给出了与《规范》条文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用于体现低压压力开关(BP)和高位水箱流量开关(BF)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K,自保持)、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泵(SF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SF3)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停泵(SF1、SS1)。 2.消防控制室手动停泵按钮SF3为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可用于压力开关连锁启泵、消防联动控制启泵和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泵后的停泵。 3.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启泵流程图参见第27页启泵流程图,BP或BF任一开关动作均可启泵。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部分摘录) 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4.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省略)。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灭火剂储瓶和瓶头阀、驱动钢瓶和瓶头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自锁压力开关、喷嘴以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或泡沫灭火控制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指示发生火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紧急启停按钮、电动装置等组成。通常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上述设备自成系统。由于气体灭火过程中系统应该执行一系列的动作,因此只有专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才具有这一系列的逻辑编程和执行功能。 4.4.2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联动控制设计要求。(以下省略) 注: 1.本图示表示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的自动控制方式。 2.防护区内设置的火灾警报器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防护区外设置的火灾警报器是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其声信号应与该防护区内火灾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3.流程图中未表示延迟喷射时间,实际工程中应根据防护区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防排烟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5.1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略)。 4.5.2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5.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5.4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5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C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由总线控制盘上的一键式操作按键通过总线实现。 2.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停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防火门监控系统图示 条文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条文说明 4.6.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有常闭型和常开型。常闭型防火门有人通过后,闭门器将门关闭,不需要眹动。常开型防火门平时开启,防火门任一侧所在防火分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防火门关闭。防火门的故障状态可以包括闭门器故障、门被卡后未完全关闭等。 注: 1.本示意图给出了防火门监控器与防火门之间3种常见的接线形式,其中形式I适用于设置了电磁释放器与门磁开关的常开防火门;形式II适用于设置了电动闭门器的常开防火门;形式III适用于设置了门磁开关的常闭防火门。 2.每台防火门监控器能连接的监控分机数量及每台监控分机能连接的监控模块数量由生产厂家提供,本图只给出系统示意。 3.防火门监控器宜按防火分区控制常开防火门的关闭。 4.防火门监控器、监控分机连接的监控模块数量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模块总数。 提示 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监控分机可设置在电气竖井或楼层配电间等处。 2.当系统中设置有图形显示装置时,防火门监控器应将防火门状态信息反馈至图形显示装置。 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 INCLUDEPICTURE "http://gf.1190119.com/Web/uploads/allimg/161103/10-16110311334a26.png" \* MERGEFORMAT 注: 1.本页3种形式分别与第32页的形式I、形式II、形式III相对应。 2.形式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磁释放器、机械闭门器及门磁开关。电磁释放器、门磁开关分别与监控模块连接。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磁释放器动作,释放链条,门扇在机械闭门器的作用下完成关闭。门磁开关吸合后,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防火门关闭信号。 3.形式I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动闭门器。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动闭门器动作,门扇在电动闭门器的驱动下完成关闭,并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关闭信号。 4.形式III中,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门磁开关吸合。防火门被开启时,门磁开关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发出信号,提示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5.门磁开关不得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双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 注:本图中常开式双开防火门设置了2套电磁释放器、机械闭门器、门磁开关及一个顺序器。系统工作原理与第33页形式I相同,本方案中采用顺序器保证两扇门按顺序关闭。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0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方案I和方案II均是独立设置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未与普通广播合用。 2.方案I适用于系统规模较大,需要使用多个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场合,例如超高层建筑或连体建筑等。方案中的传输线路,除选择电缆外,也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光缆采用数字广播,线路应满足阻燃或阻燃耐火要求。 3.方案I中,若每台功率放大器只为一个广播分区播音,则系统中的模块可省略。 4.方案II是只设置一台功率放大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中虚线表示此方案中的模块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控制,此时模块数量应计入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 5.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产品功能多样,且音源、分区等功能可集成在一台设备上实现,因此系统组成较为灵活。本页和第36页只给出了简单的示例,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相关产品功能进行系统设计。 6.模块需由DC24V电源供电,图中未表示。广播分区控制器、广播分配盘、分区控制盘等为同一类型设备。 提示 1.住宅建筑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见本图集第64、65页。 2.消防应急广播分区宜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划分。 3.系统采用总线制还是多线制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规范》中“普通广播”、“日常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中“业务广播”的含义相同;本图集中,“普通广播”包括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规范》中“扩音机”即为广播功率放大器。 条文 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 INCLUDEPICTURE "http://gf.1190119.com/Web/uploads/allimg/161103/10-161103153605a0.png" \* MERGEFORMAT INCLUDEPICTURE "http://gf.1190119.com/Web/uploads/allimg/161103/10-161103153625U4.png" \* MERGEFORMAT 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 注: 1.方案III和方案IV是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2.方案III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普通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和传输线路,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功放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负责切换广播线路,切换装置可以是继电器也可以是专用设备。 3.方案IV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普通广播系统的功效、传输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应急广播音源及话筒,当发生火灾时可遥控普通广播系统紧急开启,强制投入消防应急广播。 4.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中,如果扬声器有音量控制或者开关,则不论音量控制或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均应能够使用继电器将其强制切换到正常播放消防应急广播的线路上。切换信号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总线给出或由广播分区控制器给出,切换方式可参见末端强制切换示意图。 提示 1.与普通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如果功放及广播分区控制器未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直接播音、控制功放开关及手动或自动进行分区控制。 2.方案Ⅲ中,普通广播室的设备可不通过消防认证;方案Ⅳ中普通广播室中的功放、分区控制器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需要通过消防认证。 3.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可与普通广播的分区一致。 条文 4.8.8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条文说明 4.8.8 火灾发生时,每个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得知,同时为避免由于错时疏散而导致的在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出现人员拥堵现象,要求在确认火灾后同时向整个建筑进行应急广播。 提示 对形式Ⅰ、形式Ⅱ、形式Ⅲ三种建筑形式中“全楼”的解释如下: 1.如形式Ⅰ所示,地上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 2.如形式Ⅱ所示,地下公共部分未作完全防火分隔,则地下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 3.如形式Ⅲ所示,A座、B座、C座地下部分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有各自的疏散系统,则A座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A座“全楼”,B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B座“全楼”,C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C座“全楼”。 4.对于建筑群里的单体建筑,每个单体建筑为独立的“全楼”。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反馈信息如果可从电源线传输,信号线可省略。 4.方案I中的信号线与电源线电压等级不同不可共管敷设。 5.本方案为控制到每一掌灯,并将其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6.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6.火灾确认后,消防应急灯具应点亮并发出反馈信号。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AC220V供电时(见方案Ⅰ),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接收到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切断输出回路供电,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见方案Ⅱ),可不切断供电,使灯具在主电状态下点亮,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无电源输出时,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反馈信息如果可从电源线传输,信号线可省略。 4.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5.本方案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可见本图集第41页。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本款条文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两种。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消防应急灯具属性与图示中系统对应关系表 注: 1.本表格内容只针对图示中的方案。 2.表示此页方案中灯具应具备的属性。 3.对于控制到灯具的系统,每一灯具均可根据设计选择为持续型或非持续型;对于控制到回路的系统,同一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应相同(均为持续或均为非持续)。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数,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4.方案I适用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相同的情况;方案II适用于消防应急灯具工作方式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其工作方式分回路设置。 5.本图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一对多的形式。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台或多台,位置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电气竖井内。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一对一的形式可见本图集第39、40页。 7.本方案中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火灾确认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模块将信号送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灯具。模块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部分摘录)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灯具的电压等级、容量及线路保护措施、缆线选择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3.方案I和方案II适用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方式相同的情况;方案III适用于消防应急灯具工作方式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其工作方式分回路设置。 4.方案I中的信号线与电源线电压等级不同不可共管敷设。4.本方案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工作室。 提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当设计人员选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系统控制到灯具时,应能将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系统控制到回路时,应能将每回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本图集第38-42页选择合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并可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系统混合使用,混合使用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功能的产品。 4.本图集第38~42页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应为消防应急灯具,灯具的属性与本图示中各系统的对应关系见第41页表格。 5.火灾确认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模块将信号送至应急照明配电箱,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灯具。模块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6.火灾确认后,消防应急灯具应点亮并发出反馈信号。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AC220V供电时(见方案Ⅰ),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接收到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切断输出回路供电,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见方案Ⅱ),可不切断供电,使灯具在主电状态下点亮,当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无电源输出时,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备用照明系统 注: 本图示中的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ATSE)、断路器、缆线及敷设方式均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提示 对于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重要场所(如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等)的备用照明或安全照明,可采用本图的系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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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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