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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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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最新)编号: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企业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7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最新)
编号: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企业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7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相关标准    7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8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19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34 附件6检验报告    37 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9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强度等级 通用水泥 1 通用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 2 钢渣硅酸盐水泥 32.5、42.5 3 砌筑水泥 12.5、22.5 4 镁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 6 磷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7 钢渣砌筑水泥 12.5、22.5 特种水泥 1 快硬硅酸盐水泥 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3 铝酸盐水泥 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5 低热微膨胀水泥 6 油井水泥 7 道路硅酸盐水泥 8 硫铝酸盐水泥 9 白色硅酸盐水泥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11 明矾石膨胀水泥 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13 彩色硅酸盐水泥 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15 钢渣道路水泥 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熟料 1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注: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2.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允许企业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强度等级低于52.5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         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2.2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 (1)限制新建项目: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3.7.2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 (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3.7.3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 (1)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3.7.4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5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3.7.6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泥”;“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泥”,若是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还应按水泥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水泥(水泥厂)”、“水泥(粉磨站)”; “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产品单元”填写“通用水泥”、“特种水泥”或“熟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表1“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填写,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品种和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例如“通用硅酸盐水泥42.5”,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例如“铝酸盐水泥”。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4.1.1.5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急  发改运行[2006]609号)规定,提交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交企业。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7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5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通用水泥 1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 2 钢渣硅酸盐水泥 GB 13590-2006 3 砌筑水泥 GB/T 3183-2003 4 镁渣硅酸盐水泥 GB/T 23933-2009 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 600-2002 6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 740-2006 7 钢渣砌筑水泥 JC/T 1090-2008 特种水泥 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 199-1990 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 200-2003 3 铝酸盐水泥 GB 201-2000 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 748-2005 5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2008 6 油井水泥 GB 10238-2005 7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 13693-2005 8 硫铝酸盐水泥 GB 20472-2006 9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T 2015-2005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 933-2003 11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 311-2004 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T 437-2009 13 彩色硅酸盐水泥 JC/T 870-2000 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JC/T 1082-2008 15 钢渣道路水泥 JC/T 1087-2008 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JC/T 1099-2009 熟料 1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1372-2008         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  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相关标准 标准代号 备 注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   2. 水泥包装袋 GB 9774-2002   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573-2008   4.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16780-2007   5.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6-2008   6.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 12960-2007   7.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5-2008 特种水泥 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208-1994   9.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750-1992   10.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 1345-2005   1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2001   12.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419-2005   13.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 8074-2008   14.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 GB/T 12959-2008 特种水泥 1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 17671-1999   16.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JC/T312-2000 特种水泥 17.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JC/T 313-1982(1996) 特种水泥 18.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JC/T 421-2004 特种水泥 19.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JC/T 453-2004 特种水泥 20.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 603-2004 特种水泥 21.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JC/T 738-2004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 表4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工序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要求 备 注 1 原料 处理 原料破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厂原材料情况及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原料烘干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煤、粘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 原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均化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2 生料 粉磨 *物料密闭储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 *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物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配料计量设备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生料粉磨设备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收尘设备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3 熟料煅烧 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1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预热器。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分解炉。 *3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4销售熟料企业用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立窑 成球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立窑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回转窑 *1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2分解炉 能满足生产要求。 回转窑 能满足生产要求。 冷却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 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3熟料密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4熟料装车设备 熟料装车设备应密闭并有收尘 收尘设备 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4 水泥粉磨 *1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1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2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3生产特种水泥可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水泥厂、粉磨站必备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2熟料预粉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3水泥粉磨设备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收尘设备 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5 水泥均化及配制 水泥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水泥储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 *双轴搅拌机 Φ900×2600以上。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水泥均化设施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不允许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 6 水泥包装及散装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或水泥包装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收尘设备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和水泥包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 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处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表5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序号 仪器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备注 1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灵敏度>2%。 通用水泥 2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 通用水泥 3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 通用水泥 4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宽度:40.0±0.1mm 上、下压板长度:大于40mm、厚度: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mm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55mm 通用水泥 5 水泥净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n (高速) 通用水泥 6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300g±1g。 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0mm 试针针头呈平头 通用水泥 7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1100W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30min±5min 恒沸180±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通用水泥 8 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或水泥负压筛析仪 用标准物质检定时,筛子的修正系数C应在0.80~1.20之间。 通用水泥 负压筛负压可调范围:4000-6000Pa。 9 透气法比面积仪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2% 通用水泥 10 压力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率≤ 0.5% 通用水泥 11 分析天平 或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100~200g 通用水泥 12 电子天平 分度值:1mg,最大称量200g 通用水泥 13 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 分度值:2g,最大称量2000g 通用水泥 14 高温炉(热电偶) 使用温度0~10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通用水泥 15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 控温点相对误差±1% 通用水泥 16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通用水泥 17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圆盘跳动落距:10.0mm±0.2mm 跳动部分重量:4.35kg±0.15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 18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40±0.2mm,模腔高度范围:40±0.1mm,试模重量6-6.5kg 通用水泥 19 水泥胶砂振动台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75±0.02mm 钢渣矿渣水泥 20 白度计 示值误差≤±1.0,重复精度≤±0.2 白水泥 21 耐磨试验机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道路水泥 22 干缩养护箱 温度20℃±3℃,相对湿50±4% 23 比长仪 百分表分度值±0.01mm 24 试模 25mm×25mm×280mm 25 试模 150mm×150mm×30mm 26 水化热测定仪 20℃±0.1℃ 中、低热水泥 27 水化热恒温水槽 20℃±0.1℃ 28 热量计2套 温度计0-50℃,精度±0.1℃ 29 贝克曼差示温度计 最大差示5-6℃, ±0.01℃ 30 常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1.7℃,转速150±15r/min 油井水泥 31 增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2℃,转速150±15r/min,压力±2.0Mpa 32 常压养护箱 60℃±1.7℃, 38℃±1.7℃,27℃±1.7℃。 33 恒速搅拌器 低速4000±200r/min, 高速12000±500r/min 34 自应力水泥试模 40×40×160mm(两端带孔) 自应力水泥 35 限制钢丝骨架 钢丝直径5mm 36 限制钢丝骨架 钢丝直径4 mm 明矾石膨胀水泥 37 比长仪 千分表分度值0.001mm 38 化学分析用玻璃器皿 滴定管(酸碱)、容量瓶、移液管、量筒 水泥化学分析用 39 化验室统一小磨 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 熟料制备样品用 40 水泥试体养护水槽 水槽个数不少于30个。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1℃ 水泥养护室用 41 空调器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水泥成型养护室用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 5.4.1.1抽样品种 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 5.4.1.2抽样基数 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抽样方法 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T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表6方法执行。 表6  熟料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熟料链板机 使用铁铲随机挖取3-5Kg/次,每次间隔5-10分钟,不少于20次。 熟料储存库 堆场 从地面向上每隔1米左右用铁铲划一横线,再在横线上每隔2~3米划一条竖线,选取横竖线的交点处作取样点,挖取3~5Kg/点,不少于20点 库侧/底 在熟料出口处,每间隔5-10分钟取3~5 Kg,不少于20次, 样品的混匀 将所取熟料样品倒在清洁的水泥地面,用铁铲将样品堆成锥形,堆锥时样品必须从锥中心倒下,以便使样品从锥顶大致等量地流向各个方面。然后用铁铲从这一堆一铲一铲地移向另一堆,如此反复3~5次。 样品的缩分 将样品堆成锥形,再用铲子将样品的锥顶压平,使其成为截锥体,通过圆心分成四等分;去掉任意相对两等份。如此重复进行,直到缩分到30 Kg为止。       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5.4.2抽样单(见表7) 表7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强度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职称)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1.抽样为通用水泥的,产品品种栏应注明产品的名称;产品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还应注明“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4.3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例如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证书明细中载明其产品为:“通用水泥42.5”;某水泥厂生产G级油井水泥,证书明细载明其产品为:“油井水泥”。 粉磨站和配制厂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某粉磨站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证书明细中载明其产品为:“通用水泥42.5(粉磨站)”。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特种水泥增加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企业生产地址迁移、主机设备(窑和水泥磨)增加或减少、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增加生产工序、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强度等级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或验证,并做好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8.9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1)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北京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21站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08号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河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6)山西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7)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8)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9)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0)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检验产品范围:特种水泥、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1)大连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2)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3)吉林省建筑材料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4)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5)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6)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7)江苏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8)江苏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9)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0)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特种水泥 (21)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2)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3)浙江省水泥质量检测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4)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5)安徽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6)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熟料 (27)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8)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9)福建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0)福建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明)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1)福建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龙岩)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2)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4)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5)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6)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8)湖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9)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0)湖北省水泥基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1)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2)湖南省乡镇企业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3)株洲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4)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5)广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韶关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6)广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梅州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9)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0)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1)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2)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4)农业部乡镇企业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重庆) 检验产品范围:水泥 (55)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6)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7)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8)陕西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9)陕西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渭南)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60)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61)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62)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63)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64)青海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产品范围:水泥 (65)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66)新疆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附件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其他要求共8章30条35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5包装袋重、6.3出厂检验、8.3包装质量、8.4环保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2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不符合且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满足生产要求和检验要求。 1.应具备满足生产水泥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应能正常运转。 2.独立生产厂点应具备环境条件能满足试验方法标准要求的化验室。 符合 不符合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1.应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4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设施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无违反实施细则3.7产业政策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现象。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实施记录及设备维护情况。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标准要求。 应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5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精度能满足标准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包括检验人员)应掌握产品标准、检验规定等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检验人员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3 生产工人 工人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4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标准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具备《实施细则》表2、表3中所申证单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2.具备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能贯彻执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4.2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1.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2.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3.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一致。有关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4.3 文件管理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3.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主要原、燃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2.是否严格执行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主要原、燃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主要原、燃材料质量的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2 工艺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原、燃材料等应按质存放,不混杂。 原、燃材料是否做到按质存放,不混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配比通知单等工艺文件进行操作。 生料、水泥粉磨工序是否严格按照化验室下达的配比通知单配料并做好操作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3 质量控制 企业应按照附件5要求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1.是否按照附件5要求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质量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是否符合附件5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4 出厂管理 企业应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要求确认出厂水泥质量。 1.是否通过试验积累强度增长率等数据,制订确认依据。 2.是否制订确认程序和控制指标。 3.是否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5* 包装袋重 袋重达到产品标准规定要求。 1.袋重合格率100%。 2.现场抽查20袋水泥的袋重合格。 符合 不符合   5.6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出厂产品包装标志是否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标志与编号(新取证产品除外)、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等标准规定项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管理 企业制定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有独立行使权力的化验室 。 1.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2. 化验室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2 过程检验 企业应按质量控制规定开展半成品质量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要求。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 符合 不符合   6.4 检验记录 1.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企业将检验记录及时整理分类登记台帐,并进行分析指导生产。 1.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3. 台帐是否填写清楚,保存完好,并进行分析指导生产。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5 留样管理 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留存封存样。 企业封存样是否有专库保管。封存样重量、密封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八、其他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8.1 对比验证 企业应开展对比验证工作和内部抽查对比工作,保证检验质量。 1. 企业与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对比验证。 2.企业定期开展内部抽查对比工作。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8.2 内控指标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指标。 1.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2.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3.0%。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8.3* 包装质量 企业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泥包装袋。 1.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袋型。 2.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符合 不符合   8.4* 环保要求 企业的生产设备配备的除尘设备正常运行,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标准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1.生产设备配备的除尘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2.粉尘无组织排放是否得到控制。 符合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序号 类别 物料 控制项目 指标 合格率 频次 取样方式 备 注 1 入 磨 物 料 石灰石 粒度 ≤25mm ≮80% 自定 瞬时   水分 ≤1.0% ≮80% 自定 瞬时 湿法工艺除外、烘干磨、立磨自定 粘土 水分 ≤2.0% ≮80% 自定 瞬时 混合材 水分 ≤2.0% ≮90% 自定 瞬时   原煤 水分 ≤4.0% ≮80% 自定 瞬时 风扫磨指标自定 熟料 粒度 ≤30mm ≮70% 自定 瞬时   MgO[1] ≤5% 100% 24小时1次 瞬时   石膏 粒度 ≤30mm ≮70% 自定 瞬时   2 出磨生料 生料 CaO(TCaCO3)[2] K[3]±0.3%(0.5%) ≮60% 分磨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湿法工艺频次自定 Fe2O3[2] K≤±0.2% ≮80 分磨2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细度 ≤K ≮87.5% 分磨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80μm方孔筛筛余 含煤量 K±0.5% ≮80% 分磨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立窑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等效的检测方法 全分析 / / 自定 瞬时或连续   3 入窑生料 生料 CaO K±0.3% ≮80 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TCaCO3) K±0.5% ≮80 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全分析 / / 24小时1次 连续   生料球 水份 K±0.5% 100% 自定 瞬时   粒度分布 Φ5~12mm ≮90% 自定 瞬时   高温爆破率 ≤10% / 自定 瞬时   耐压力 ≥500克/个 100% 自定 瞬时或连续   4 入窑煤粉 煤粉 水份 ≤2.5% 90% 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使用褐煤企业自定 细度 ≯12% ≮80% 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80μm方孔筛筛余 灰份 相邻2次±2.0% ≮70% 2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挥发分 相邻2次±2.0% ≮70% 2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有良好预均化堆场者可自定频次                   续表 序号 类别 物料 控制项目 指标 合格率 频次 取样方式 备 注 5 立窑入窑煤粉 煤 粒度 ≤5mm 100% 自定 瞬时 全黑生料除外 粒度 ≤3mm ≮90% 自定 瞬时   煤流量 K±3.0% 100% 1小时1次 瞬时   生料 生料流量 K±4.0% 100% 1小时1次 瞬时   6 出窑熟料 熟料 容量 K±75G/L ≮85% 1小时1次 瞬时 粒度:5~7mm,半干法窑5~10mm控制与否自定 fCaO ≤1.5% ≮85% 自定 瞬时或综合 旋窑 ≤3% ≮85% 4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立窑 ≤3% ≮85% 2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白水泥 ≤1.0% ≮85% 2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中热水泥 ≤1.2% ≮85% 2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低热水泥 化学分析 / / 分窑24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取样点在破碎机出口 物理性能 / / 分窑24小时1次 瞬时或综合 取样点在破碎机出口 KH K±0.02 ≮80% 每月 统计 一次   湿法旋窑及日产2000吨以上(含)窑外分解窑 KH K±0.02 ≮70%   上一栏以外的窑型 KH标准偏差 ≯0.020     旋窑 KH标准偏差 ≯0.03     立窑 n K±0.10 ≮85%     p K±0.10 ≮85%     28天抗压强度 ≥48MPa /     7 出磨水泥 水泥 细度 ≤K ≮85% 分磨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80μm方孔筛筛余 比表面积 ≥K ≮85% 分磨1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产品标准有要求的检测 混合材掺加量 K±2.0% ≮85% 4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MgO[4] ≤5.0% 100% 24小时1次 连续   SO3 K±0.3% ≮70% 2小时1次 瞬时或连续   物理性能 / / 24小时1次 连续                     注:[1]产品标准对熟料中MgO有规定的检测,但全年每个月熟料MgO≤3.0%可不检测;压蒸安定性合格可放宽到6%。 [2]控制生料率值的企业,控制项目与要求为: 控制项目            指    标        合格率        频    次 KH                  K±0.02        ≮60%      分析频次自定 n                    K±0.01        ≮60%      每月统计一次 p                    K±0.01        ≮60% [3]K是企业控制值 [4]产品标准对水泥中MgO含量有规定时检测,压蒸安定性合格,控制指标可放宽到6%。全年每个月水泥MgO≤3.0%可不检测。 [5]日产2000吨以上(含)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表格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及内控指标。 附件6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7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变化对比表 序号 新版 旧版 说明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第一单元 钢渣砌筑水泥 12.5、22.5       旧版无此内容新增品种 2 第二单元 快硬硅酸盐水泥         旧版无此内容新增品种 3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旧版无此内容新增品种 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旧版无此内容新增品种 5 钢渣道路水泥         旧版无此内容新增品种                 注:本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产品标准(新版) 产品标准(旧版) 说明 1 第一单元 JC/T 1090-2008   旧版无此内容 2 第二单元 GB 199-1990   旧版无此内容 3 JC 933-2003   旧版无此内容 4 JC/T 1082-2008   旧版无此内容 5 JC/T 1087-2008   旧版无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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