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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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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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 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律师收取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第八十四条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 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 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 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