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清欠管理办法
1. 目的
1.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企业涉及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1.2根据公司改制的需要,尽快解决高债权、高债务的情况,活化资金,进一步调动清欠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有关法律和清欠事务的管理。
3.职责
3.1财务部法律事务办负责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办公司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纠纷或对所属公司、项目部承办的纠纷提出具体建议和办法。
3.1.1接受法人的委托,处理公司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3.1.2为所属公司、项目部承办的纠纷提供应诉法律文书,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1.3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3.2清收欠款工作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奖励必须在本项目工程款的回收达到90%后才能兑现。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有变动并有必要将工程债权移交财务部时,将工程结算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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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提交财务部,并办理移交手续。
3.3分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成立清欠组织,分公司清欠有困难的,需移交公司财务部时,办理移交手续。
4.工作程序
4.1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商签订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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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40万元以下的分包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须约定为“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诉讼”。 4.1.1 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上的分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须约定为“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4.1.2分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购销、租赁、劳务及其他合同依照4.1.1规定处理。
4.2分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后,通过ioa或传真形式报财务部法律事务办备案。
4.3法律纠纷处理程序
4.3.1各分公司、项目部在收到法院传票和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收到文件三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务部法律办,疑难纠纷要求财务部法律办办理的,同时将相关证据上报。自行办理的应适时将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报财务部法律事务办。
4.3.2案情重大的诉讼案件,由财务部请示主管或公司领导决定承办单位和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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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法律纠纷处理发生费用由发生单位负担。
4.3.4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处理费用由公司领导决定。 4.4清欠处理程序
4.4.1分公司、项目部对外清欠,应依据债权时间长短、难易程度通过招标和双方约定与承办人签订清欠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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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费用提取标准。 4.4.2应收工程款债权时间的确定:工程已决算的,以决算时间为准;工程未决算的,以甲方最后一次拨款时间为准。 4.4.3其他应收款债权时间按其他应收款形成时间确定。
4.4.4清收回来的款项超出原账面金额的,除按协议标准计提包干费外,另对超额部分加提20%奖励。
4.4.5费用按一案一结的原则进行,具体由财务部门组织。 4.5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4.5.1将过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两年)的债权应采取措施延续时效。如能找到债务人的尽量要债务人出据债权证明,以延续时效。如不能找到债务人的应尽快到法院立案,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5%的罚款。
4.5.2 公司所属单位有对外债务的,不能随意给债权人出具债权证明,争取超过诉讼时效,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5.相关文件
6.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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