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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3]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作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顺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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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3]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作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顺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改。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四、(A)压力容器使用证 (B)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五、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和3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在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 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使用单位: (加盖公章) 主管设备厂长(经理):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容器规格 操作条件 安全状况等级 下次检验日期 使内最容出容制投主注等等等等用序 径高器厂器造用体册级 级 级 级 厚容温证×工介年年年年名编编单年材编号 度积度 编长作质月月月月 称号号位月质号 3mmm? 号 年年年年度压 月 月 月 月 mm 力 MPa 注: 1(“出厂编号”指制造单位的产品编号; 2(“容器编号”指使用单位的设备编号; 登记人:(签名) 3(“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则附件二的规定;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4(“注册编号”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 年 月 日 本表所列压力容器业经注册登记。 附件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 表示1级 2 — 表示2级 3 — 表示3级 4 — 表示4级 5 —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附件三: 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 一、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由五种代号组成 例: 二、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 类。 1(类别代号 ?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 表示低压; M 表示中压; H 表示高压; U 表示超高压。 3(用途代号 R 表示反应容器; E 表示换热容器; S 表示分离容器; C 表示储存容器; B 表示球形储罐; LA 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 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附件四(A): 压力容器使用证 X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压 力 容 器 使 用 证 编号 压力容器名称 压力容器编号 注 册 编 号 使 用 单 位 发证单位(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B):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X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 液 化 气 体 罐 车 使 用 证 编号 车辆名称 车辆编号 注册编号 使用单位 发证单位(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制造单位: 罐车牌号: 型号 结构型式 整底盘(底架)号码 车 特发动机型号 征 空载重量 kg 满载总重量 kg 安全阀 附紧急切断阀 件 型 液面计 号 液 泵 罐体铭牌号码: 3罐体容积 m 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罐 车充装重量 kg 特 征 罐体材料 筒 体 mm 罐体壁厚 封 头 mm 罐 体 重 量 kg 罐 体 检 验 登 记 检验日期年 安全状况下次检验日期年 检验单位 检验种类 检验员签名 月 日 等级 月 日 附件五: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式样图 说明:1(设备编号:使用单位的设备编号; 2(注册编号: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 3(铭牌外形尺寸:150×100、100×65(mm); 4(底色为红色。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修 订 说 明 牛 开 建 1. 一、修订说明 一九八九年三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是在原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劳人锅 [1987] 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普查摸底、检验登记、整顿治理”的基础上制订的。它是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规则。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安全使用,所以使用是中心环节。抓好使用环节,可以更有力地加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各环节的管理与监察。《管规》执行4年多来,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基本掌握了压力容器的数量和技术状况;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培养和锻炼一批压力容器检验员;推动了技术进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我部已颁发或修订了一些与原《管规》关系密切的规程和规则,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等。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有关规章一致,决定对原《管规》进行修订,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一九九三年二月,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和有关部委局及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征求几年来执行《管规》遇到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并与一些使用单位举行了座谈。 一九九三年六月,我局收到二十五个单位及一些专家提出的一百六十一条意见,经分析、研究和整理,形成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又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十一个部委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我局走访了几个地、市级劳动部门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了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执行《管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征求意见,收集到三十二个单位一百二十条意见和建议,经对返回的意见进行讨论、归纳,整理出综合意见二十七条。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于十月十二日完成了送审稿。根据领导提出的修订意见,对送审稿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提请部审批。 三、修订原则 1(按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补充必要的条款。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悬挂注册铭牌等。 2(《管规》是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特别是使用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必要兼有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的双重作用,故侧重于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和发放使用证。 3(为巩固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成果,认真总结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经验,制定有效的管理条文。为了保持技术政策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对原《管规》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 4(根据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工作目前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分析,本规则的修订以七年的适应性为基准。 5(力求做到理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要求;简化办理变更手续。 6(法规用语与《条例》、《实施细则》、《容规》保持一致。 四、主要修订内容 1(《监规》和《检规》已颁发实施多年,故明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根据出厂资料和检验报告所评定的等级,按《管规》的要求填写。《管规》从使用登记管理方面,对登记、注册和发入使用证提出要求。 2(考虑到新颁发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其特殊性,明确 了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 3(目前,全国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已经结束,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大部分压力容器制造厂已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在用压力容器基本上做到凭证使用,定期检验逐步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原《管规》以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以后出厂的压力容器、液化气体罐车,划分为新压力容器范畴已不适应现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要求。新《管规》强调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并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即《容规》规定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周期的压力容器,按在用压力容器对待。 4(为了便于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掌握所属企业执行《管规》情况,要求企业将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可以汇总分期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 6(使用登记所用的表、证、牌,由省级劳动部门按附件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在不增加使用单位的负担又保证行政机关办公费用的原则下,使用单位应交纳印制表、证、牌的工本费。 7(取消原《管规》经济处罚和条款。对违反《管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8(原《管规》附件中重复的填写项目,作了删改,以减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工作量。 9(规定了注册铭牌格式并由压力从器制造厂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方便了使用单位,并起到了提请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前,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作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条 文 解 析 劳动部新颁发的《管规》标志着我国在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以后压力容器的正常化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贯彻新《管规》要落到实处,消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中的“死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规》,正确理解该规则条文的精神,便于开展工作,现对条文说明如下: 新《管规》共六章、二十二条、五个附件。内容分别为:总则;新压力容器 的使用登记;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变更、判废与报废;管理和监督;附则。附件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规定了填写格式、内容、方法和规格。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说明了制订《管规》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第一条 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中,劳动部门的主要责任是“组织、推动、督促、检查”。1989年3月,劳动部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原《管规》,使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有了工作的依据。全国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开展了在用压力容器的普查摸底、建档、登记、检验、注册、发放使用证等工作,基本掌握了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安全状况等级。据统计,全国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一百零一万台,已检验九十四万台,占93%。其中,符合安全要示的八十万九千台,占86%;存在不同程度缺陷,但尚符合最低安全要求,需要监控使用的十万三千 台,占11%;报废二万八千台,占3%。通过贯彻执行《管规》,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消除大部分隐患,事故明显减少。1992年,压力容器发全爆炸事故86起,比1991年的90起下降25.6%;死亡人数50人,比1991年的86起下降41.9%。因此,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状况,直接影响到全国的安全生产。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有关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巩固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成果,实现压力容器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故需要修订原《管规》。 对于使用的压力容器,有新压力容器与在用压力容器之分,应以统称为妥。故将原《管规》中本条的“在用压力容器”改为“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条 本条明确规定了《管规》的适用范围,即《容规》监察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如此规定,已充分考虑了正在制订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正在修订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已经颁发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这样,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就与《条例》保持一致。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主要是气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气瓶最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移动式,不是固定在一个地点,而是在流通中体现使用价值;二是气瓶的使用价值要通过反复充装体现。目前,我国气瓶制造业逐步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自成体系的标准化、系列化。随着生产的发展,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因此,《管规》的管理模式不适用于面广、量多、流动性大的各类气瓶。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内容。 登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将《管规》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的有关栏目,将本单位的压力容器汇总、登记。 注册:标志着该设备按规定履行了安全使用的手续,注册的形式是给该设备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规定统一编号。注册编号要正确填写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内,打印在注册铭牌上。 办理使用证:说明该设备依规定注册后,在到了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可以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使用。因此,使用证只能在检验周期内有效。 第四条 本条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提出一般要求。本规则所提“使用单位”,是指压力容器产权拥有者。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团体。但液化气体罐车和租赁的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与产权拥有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对于这种情况,办理使用登记时,由产权拥有者办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并保存到压力容器过户或报废为止。 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方可使用。 液化气体罐车,多数为跨省(地区)运输使用,为了统一管理,减少矛盾,故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发证手续。 有条件的县级劳动部门,指本地区适用于《管规》管理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多、工作量大,且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有稳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的县。确定这样的县由地、市级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有效。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是压力容器已经办理注册、合法使用的标志。世界上许多工业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有此条规定,如美国、德国、日本、香港等。在国内一些使用单位调研中了解到,许多行业(机械、化工、治金、纺织等)的企业,几十年来都有悬挂表示“设备固定资产”、“设备完好”的规定和做法。所以,修订《管规》时,仍保留了此条款。修改后的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作产品铭牌时一起装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的安装应提出技术要求,并在图样上表达清楚;使用单位领取使用证后,自行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指的是制造完成 ,检验合格,安全状况等级符合要求,即将投入使用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外部检查周期,按《容规》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 第五条 一、新出厂的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均应在投使用前,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容器编号、容器名称、产品编号、制造单位、投用年月、设备参数、技术特性和安全状况等级等基本情况,由使用单位填写。 三、《管规》从使用登记角度列了所需的产品制造(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是满足使用登记最基本的要求。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携带下列技术资料: 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 2(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提供竣工资料:申请组焊的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批文、竣工图、技术资料、安装检验报告、安装质量证明书; 3(定型或成套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总图(简图)和质量证明书。 4(液化气体罐车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罐车总图和罐体图、罐体强度计算书; 5(对已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制造厂,还应出具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因为有些制造厂只有监检证书正本,且留厂存档,这种情况下,只需提供副本或复印件即可。对没有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制造厂,应由制造厂提供《制造批准书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复印件,必要时也可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供证明文件; 6(对进口压力容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7(对新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登记办理申报手续中所提的资料是 最基本的。其他技术资料可根据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的需要和要求,以及其他规范的规定,有关单位应予提供,作为建立设备档案之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根据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和《管规》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填写。 申报的资料,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查,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的,则给予注册编号和发给使用证。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2级的,需将所存在问题整改后,使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方给予办理注册和发给使用证。 1987年5月,劳动部发布了公告,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为了巩固取证成果,防止粗制滥造,保护取得许可证企业的利益,在使用环节上杜绝无证设计、制造压力容器的现象。无证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不予注册、不允许使用。凡属此类情况,各地劳动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列表汇总,年底报省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局,以便研究改进工作。 对于有证制造厂的压力容器,因出厂技术资料或制造质量达不到1、2级要求且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反馈给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对设备,可按在用压力容器对待。 第七条 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分别由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 有的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报给他们一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可以在向劳动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同时向主管部门也报一份。便于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利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做到既提高效率,减轻使用单位负担,又便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更有力地督促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则。 “妥善处理”指的是,按本规则第五条或《检规》的有关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对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提出的要求。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的要求,就是每台在用压力容器,要按《管规》要求进行登记,通过检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给予注册,该发使用证的就发证。 在有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所谓“基本”,言下之意,就是使用登记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死角。有些容器数量少的单位、服务行业、乡镇企业、偏僻地区的在用压力容器,按《管规》的要求,使用登记工作尚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压力容器,在检验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另外有一部分压力容器连续使用,停车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在检验中,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缺陷,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监控使用的在用压力容器,需要修理、升级。因此,善始善终地完成在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使之转入正常化管理,仍需进行一番努力。目前,这些工作必须和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交叉进行,稍有松懈,很可能会出现脱节现象,登记表、使用证都没有了,又得重复进行一次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整顿治理,几年来的辛勤劳动就付之东流。要巩固整顿治理成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仍为一项重要工作。 在用压力从器使用单位,携带的有关资料,应满足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要求提供检验报告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 1(目前,有些在用压力容器的原始资料不全,甚至没有,无法达到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的要求。然而压力容器的原始资料是说明压力容器原始质量及安全现状的凭证,也是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资料,应按《检规》的规定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规》附件一(1)“在有压力容器检验结论报告”、(2)“在用压力容器原始资料审查报告”、(3)“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表面检查报告”,补全设备简图、设备参数,技术特性,作为该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的技术依据。 2(有些使用单位,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但设备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且未实行定期检验,考虑到使用期间由于制造中遗留的缺陷和使用中发展 或产生新的缺陷,技术资料已经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设备的安全现状,故需通过实际检验,作出结论。 审核检验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检验单位应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认可规则》办理资格认可并 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持有检验许可证;从事检验工作及签发检验报告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鉴定考核, 并取得相应资格,持有检验员证书。无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检验无效。 2(检验报告中,检验员和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手续齐全,并盖有印章。 3(检验结论明确。包括安全状况等级、允许继续使用的操作条件、下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日期、必须的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装置性能检验的结论意见。 4(须经安全评定的压力容器,应按《容规》第120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 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和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明确规定了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根据和填写单位。 在用压力从器使用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有检验报告。压力容器投用时间一年以上,即超过《容规》规定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周期的,按在用压力容器对待。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单位根据原始技术资料和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作出结论意见。 使用单位依据原始技术资料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认真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并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对满足注册条件的在用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经技术检验并综合评定,确认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需要修复处理的重大遗留问题,能够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这是保证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安全状况等到级评定为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能满足上述要求,分别由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可在有效监测、严格控制之下,在“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监控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办理注册手续,不发使用证。在限定的使用周期内,必须妥善处理,使安全状况等级恢复到3级以上,否则更新。 液化气体罐车大多数用于长途运输,温差变化较大,难以监控,对其缺陷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其次所运输的介质大多数是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危害极大;第三液化气体饱和蒸汽压,是受外界环境温度控制的,罐体一旦出现缺陷,不能采用降压使用的方式处理。所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采用监控使用方法,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才可投入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5级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并报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备案,不办理使用登记。 检验后具备发证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发证的,要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凡经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即可转入正常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以安全 操作和定期检验为主要内容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经检验后,有些压力容器技术现状有了变化,需要做出处理,即涉及到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该条规定,凡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需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上述两种情况的检验,不论其安全状况等级是否变更,使用单位都必须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劳动部门办理安全检查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主要是保持在用压力容器统计的准确性和掌握在用压力容器技术现状,同时还能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也便于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实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目标管理和定期检验制度化。 为了简化手续,方便使用单位,此项工作可以汇总分期(如三个月)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 为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到压力容器集中、工作量大的单位,现场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1(“过户”是指变更压力容器产权的单位。在原申报使用登记单位的使用场地转移,不算过户,不必办理过户手续。 2(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要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劳动部门确认后,加盖过户和注销标记。接受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到所在地劳动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履行这些程序,可保持使用登记等规定的连续性和纺计的准确性,同时防止判废或已办理报废的设备异地继续做承压容器作用。 3(没有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能过户的规定,一是防止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转移到新单位后得不到监督控制;二是防止报废设备异地“复活”。总之,要保证使用中的压力容器是安全可靠的,否则事故难以防止。 第十三条 1(“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一般有 三种情况:?原设计、制造与有关规范相比,偏于安全,可以提高操作工艺参数的;?生产需要,要求改变操作参数或用途的;?压力容器经检验,强度、结构等存在严重的缺陷,不有满足原工艺操作条件的安全使用而作判废结论的,但可以满足较低的另一生产工艺操作条件使用的。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首先应从该压力容器的实际技术状况出发,认真进行方案设计和有关的技术处理,并履行审批手续。主要是防止任意变更,防止随意性。一般情况下,编制设计方案,可由使用单位的设计或技术部门承担,请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核,并盖上设计资格专用章,审批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承担。压力容器使用条件的改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材料对介质的适应性、正常维护管理和注意事项都有不同的要求,设计单位对这些情况比较了解,所以放到设计单位把关。 2(压力容器在使用变更前,必须进行内外部检验,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判断在新的操作条件下能否满足要求,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防止因盲目改变使用条件而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1(“判废”是检验单位针对该台压力容器的技术现状和实际操作条件,按有关标准、法规衡量,评定该台压力容器在给定的操作条件下,若继续使用可能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从技术上提出的结论性技术用语。因而,对判废的压力容器有两种处理途径: ?不能满足现有条件,但可以降压或经修复后重新检验确认改作其它压力容器使用的,可作使用变更处理; ?不能作为承压容器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事宜。 2(检验单位对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提出设备状况、现有操作条件和判废依据,以便使用单位决定是修复、改作它用或报废。判废结论应经检验员、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检验单位还应将检验报告送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以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使用单位应将处理情况报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报废注销手续和备案。 3(使用单位对检验单位出示的检验报告结论有不同意见时,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仲裁。对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裁决有异议,则由上一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4(“报废”是指该台压力容器,经检验确定无修复和使用价值,由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一种方式。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后,应报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凡属作出报废处理的设备,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应将检验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的备案材料,装订成册,然后列表汇总报省级劳动部门,作为统计年报的原始资料。 综上所述,判废和报废都是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判断其不能作为压力容器设备的技术用语,而不是作为物品(物质)使用价值的普遍用语。所以,有两种可能,即一是用户因自己的需要(更新改造或转产、停产等),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可能是1、2或3级)“报废”处理;二是报废的压力容器不作承压设备之用,而继续利用其使用价值。这两种可能都是允许的,但不属于本规则管理之列。判废,一般来说是检验单位的技术行为;报废,是用户执行判废决定的具体措施。压力容器一旦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就标志着丧失了(不具备)压力容器的使用价值,绝对不允许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规定的是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明确了贯彻执行《管规》的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各有侧重的关系。压力容器量大面广、品种多、且较分散,安全管理工作仅靠劳动部门是难以完成。因此,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管规》,改善设备的安全状况,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达到安全生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主管部门除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本《管规》外,还应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和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特点,制订一些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使用单位制订检验工艺方案、缺陷处理方案以及以安全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提高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 2(做好使用登记工作,是使用单位掌握现有压力容器技术现状和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先决条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设备的数量,设置稳定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3(检验单位要树立为使用单位服务的思想,要与使用单位共同商榷检验计划、制定检验方案、分工合作。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管规》有关规定,结论意见要满足注册所需的各方面的要求。 4(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帮助、督促和检查使用和检验单位贯彻执行《管规》的情况。 5(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加。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也必须遵守、执行本规则,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1(体现了对新压力容器的使用从严掌握的原则。因为未投用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处理的话,不涉及停产、停车的问题,处理时既经济又能保证质量。还能避免制造时的“先天”缺陷遗留使用单位投用后再做处理的现象,并有效地杜绝无证制造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 2(强调所有的在用压力容器须经注册方能使用,以期达到有效地纳入劳动部门的实际安全监察范围。在用压力容器要注册,必须先检验,为此,也确保在用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明确规定了“报废处理”、“转让、涂改使用证”、“不实行定期检验”、“危及安全,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使用证无效。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是行政机关,办公经费不包括使用登记的资料、标牌、表格印制费等。且又要保持使用登记时表卡的统一,故由省级劳动部门统一制作,为此,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交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了违反《管规》有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制定实施办法。但不能违背《管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中所用的表、证、牌,由省级劳动部门按《管规》中附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登记表和使用证的尺寸,部里不作统一规定。在印制时,注意留有充分的填写空位。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按附件五规定的尺寸制作。并由压力容器制造厂一块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如此规定,既解决了使用单位装钉容器铭牌的难处,同时考虑了避免被保温层复盖的可能。 制造厂所需的注册铭牌,可以向劳动部门购习,也可以按规定的格式自制。 附 件 规定了表、证、牌的格式和填写内容 附件一 使用单位中,往往有一些名称相同的压力容器,但制造出厂编号和使用中容器编号可以做到一一对应,避免混淆,故增加“出厂编号”一栏。“注册编号”此项,已包括了“容器类别代号”、“用途代号”、“压力等级代号”, ”一栏。 为简化填写内容,只保留“注册编号 登记表的内容除“注册编号”、“使用证编号”栏目由劳动部门登记人填写外,其余均由使用单位填写。在确认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后,劳动部门经办人应予签名并加盖公章。劳动部门保留一份登记表,其余使用登记资料均退回使用单位存档。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后、过户或使用变更,使用单位都要持登记表等资料,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核查有关内容(安全状况等级、下次内外部检验日期等)。这将为定性管理转至定量管理、全面实现目标管理提供依据。 附件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主要从压力容器的现状和特点,从技术要求和合理使用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1.技术资料齐全程度;2.材料的选用和状况;3.结构的合理性;4.强度条件;5.缺陷最终存在情况;6.满足操作条件和检验周期的程度;7.使用特点。 在《检规》中,第28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平定级别”,并没有把出厂技术资料的齐全与否作为划分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且《检规》是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技术结论。《管规》的使用登记范围包括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因此对出厂资料提出要求。在划分安全状况等级时和检验报告一并综合考虑。在技术资料方面,主要是根据齐全程度不同来划分。满足《管规》第五条规定的,属齐全;对没有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制造厂,若有制造厂提供的《制造批准书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复印件,或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也属齐全;对在用压力容器,能提供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的,属基本齐全;不够齐全主要是指有质证书,但没有竣工图、合格证;所谓不全,主要是指缺少质量证明书。 对1、2级压力容器,主要看设计、制造质量如何。1级应符合规范,2级应基本符合。 缺陷问题,大多是制造时的遗留问题,主要是看缺陷的严重程度。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和修复的,是指成型尺寸:棱角度、错边量、焊缝成形等;对于搭接结构、焊缝上开孔和未熔合、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危害程度较大,应重点进行检验,采取有效的处理,是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方面。对新压力容器,要求1、2级必须满足设计条件;对在用压力容器要求2、3、4级,主要是满足使用条件。 4级压力容器,属限定条件下使用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修复处理升为3级或以上,取得使用证。 安全状况等级平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应判废。 安全状况等级划分中所讲的缺陷和问题,是指该台压力容器检验修复处理最终存在的状态。如果缺陷消除了,以消除后的情况而论。所以,3、4级压力容器都有升级的可能。 附件三 在用压力容器统计,是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可以预测发展趋势,减少工作上的盲目性。采用五组代号组成的注册编号方法,简明扼要地表达了压力容器的类别、压力等级、用途、注册年份及流水号,可以完整地体现出在用压力容器的基本特点。《管规》中的注册编号所采用的类别、压力等级、用途的符号,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符号。 附件四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沿用原《管规》格式。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格式,参照了正在修订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附件五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中,删去历次检验日期打印栏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化后,历次检验记录和日期,在设备档案中可查;并减免了有些大型设备登高打印的难处。 增加提请使用单位注意“本设备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注册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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