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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
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
三、未超过小规模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小规模标准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该企业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七、什么是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吗?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一)增值税税率:
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
十、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十二、什么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例题:一家物流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2013年10月取得货运收入55.5万元(含税价,下同),支付运输车辆油费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3.4万元,假设该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在10月认证相符,没有其他影响应纳税额的情况,则该企业所属期10月份,
销项税额=55.5?(1+11%)×11%=5.5万元;
进项税额=3.4万元;
应纳税额=5.5-3.4=2.1万元。
十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有哪些?哪些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我国实行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节小规模纳税人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题:一家广告代理公司2013年10月取得广告代理收入10万元,向客户开具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普通发票,当月没有其他收入,该代理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则10月应纳增值税=10?(1+3%)×3%=0.29万元。
第三节特殊规定
十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哪些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目前,特定应税服务包括:
1.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四章 发票管理
十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哪些发票?
从2013年8月1起,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使用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暂限于交通运输行业试点纳税人使用)。
原使用地税系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从2013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系统供应的发票,除实施过渡期管理的地税发票外,停止使用地税提供的发票。
十八、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九、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范围为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十、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章 税收减免
二十一、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我区适用的起征点范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十二、“营改增”试点过渡的免税政策有哪些?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
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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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
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十三、“营改增”试点过渡的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四、原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是否可继续享受优惠?
2013年8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十五、购买专用设备可否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第六章 出口退税
二十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有哪些?
下列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二十七、适应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服务有哪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 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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