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 要债难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一城建公司经理常福华,无辜遭受牢狱之苦,当他在1999年2月25日收到释放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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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被关押了7个月。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意外打击,使这位山东大汉谈起这段经历不禁悲愤交加。,
民事原告成为刑事被告
今年49岁的常福华搞了30多年建筑,由于改革开放及他个人的吃苦肯干,使他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
薛城商业物资经营公司(下称商业物资公司),系薛城区商业总公司(下称商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经理吕建国因资金紧缺,于1995年向常福华借款60万元,双方签有借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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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期为1995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5日,月利息为2.5,,本息共计78万元。1995年12月,吕建国称正托人贷款,需用钱搞贷款贴息,又向常福华借款2万元。至此,借款本金达到62万元,加上18万元利息,共计80万元。,
到还款日期,商业物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借款,因此,1998年2月,常福华又让吕建国补写了借条:“常借给吕80万元,一年内计息16万元,逾期不能归还时,利息每月每元三分计算,”结尾处吕建国签名并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1996年1月15日。由于欠款时间过长,且该公司仍无还款能力,常福华向律师咨询后,于1998年4月持上述借条,以拖欠借款80万为由,将商业物资公司告上法庭。,
枣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商业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薛城区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依协议经计算连本带息共计142.7万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此判决生效。,
谁知就在常福华索债诉讼胜诉两个月后,不幸的事发生了,1998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常突然被薛城区公安分局拘传,让他老实交代借钱给吕建国的事,后被刑事拘留并关进了看守所。常如实地讲了借钱经过及数额等问题,8月6日常遭逮捕。,
1998年10月5日,薛城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常福华提起公诉,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商业物资公司经理吕建国,连常福华索要借款一案的代理律师也被拘留15天。检察院指控的理由是常与吕虽有60万元的借款协议,但是常只给付了35万元,加上后借的2万元,共计37万元。,
检察院认为:常福华见商业物资公司还款无望,便与吕共同伪造了1996年1月15日的借据,据此诉至枣庄市中院,经审理判处商业总公司偿还本息142.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常、吕二人从中骗取80余万元,因案发时尚未执行,诈骗未遂。据此,检察院指控常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据查,6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常曾分别付给商业经营公司10万元、15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及10万元现金,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其余25万元,常陈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具体次数、每次数额记不清。吕陈述已收到该笔现金,并以此款委托薛城区新化
工业公司业务员袁某购煤。袁也向法院证实,吕建国曾于1995年2月至4月给其现金若干,袁本人为吕发煤炭12000吨左右。常福华与吕建国后来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说明均证明60万元已实际交付。,
据此,法院认为吕与常签订借款60万元的协议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常两次仅给付吕所在公司37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常犯有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1999年3月1日,薛城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1999年9月22日,枣庄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抗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笔债谁来还
刑事诉讼终结,但民事官司还没完。1999年10月8日,枣庄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常福华与薛城商业物资公司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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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再审查明,常与商业物资公司60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对商业总公司认为只实际履行35万元的意见,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在60万元借款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5日利息18万元,以及另借的2万元,共计80万元。至1997年1月15日一年利息16万元,合计96万元。即96万元中本金62万元,利息34万元。,
法院认为,其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应受法律保护。,
枣庄市中院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4日,撤销原审判决。再审判定要偿还的金额,除本金62万元及利息34万元外,还有逾期借款利息29.14万元,共计125.14万元。,
还款额已经确定,那么偿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中院原审判决由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再审认为,虽然商业物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该公司一直开展经营活动,对外尚有债权,所以商业物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查,商业物资公司成立之初,其上级单位商业总公司,并未按规定投入注册资金30万元,因此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这个再审判决确认了两个事实:60万元借款完全属实;常福华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常认为再审判决有失公正,因商业物资公司成立时就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三年无业务经营,根本没有能力还款。根据有关规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对此常福华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