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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 要债难借钱容易 要债难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一城建公司经理常福华,无辜遭受牢狱之苦,当他在1999年2月25日收到释放证书时,已被关押了7个月。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意外打击,使这位山东大汉谈起这段经历不禁悲愤交加。, 民事原告成为刑事被告 今年49岁的常福华搞了30多年建筑,由于改革开放及他个人的吃苦肯干,使他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 薛城商业物资经营公司(下称商业物资公司),系薛城区商业总公司(下称商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经理吕建国因资金紧缺,于1995年向常福华借款60万元,双方签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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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 要债难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一城建公司经理常福华,无辜遭受牢狱之苦,当他在1999年2月25日收到释放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时,已被关押了7个月。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意外打击,使这位山东大汉谈起这段经历不禁悲愤交加。, 民事原告成为刑事被告 今年49岁的常福华搞了30多年建筑,由于改革开放及他个人的吃苦肯干,使他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 薛城商业物资经营公司(下称商业物资公司),系薛城区商业总公司(下称商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经理吕建国因资金紧缺,于1995年向常福华借款60万元,双方签有借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借期为1995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5日,月利息为2.5,,本息共计78万元。1995年12月,吕建国称正托人贷款,需用钱搞贷款贴息,又向常福华借款2万元。至此,借款本金达到62万元,加上18万元利息,共计80万元。, 到还款日期,商业物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借款,因此,1998年2月,常福华又让吕建国补写了借条:“常借给吕80万元,一年内计息16万元,逾期不能归还时,利息每月每元三分计算,”结尾处吕建国签名并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1996年1月15日。由于欠款时间过长,且该公司仍无还款能力,常福华向律师咨询后,于1998年4月持上述借条,以拖欠借款80万为由,将商业物资公司告上法庭。, 枣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商业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薛城区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依协议经计算连本带息共计142.7万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此判决生效。, 谁知就在常福华索债诉讼胜诉两个月后,不幸的事发生了,1998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常突然被薛城区公安分局拘传,让他老实交代借钱给吕建国的事,后被刑事拘留并关进了看守所。常如实地讲了借钱经过及数额等问题,8月6日常遭逮捕。, 1998年10月5日,薛城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常福华提起公诉,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商业物资公司经理吕建国,连常福华索要借款一案的代理律师也被拘留15天。检察院指控的理由是常与吕虽有60万元的借款协议,但是常只给付了35万元,加上后借的2万元,共计37万元。, 检察院认为:常福华见商业物资公司还款无望,便与吕共同伪造了1996年1月15日的借据,据此诉至枣庄市中院,经审理判处商业总公司偿还本息142.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常、吕二人从中骗取80余万元,因案发时尚未执行,诈骗未遂。据此,检察院指控常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据查,6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常曾分别付给商业经营公司10万元、15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及10万元现金,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其余25万元,常陈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具体次数、每次数额记不清。吕陈述已收到该笔现金,并以此款委托薛城区新化 工业公司业务员袁某购煤。袁也向法院证实,吕建国曾于1995年2月至4月给其现金若干,袁本人为吕发煤炭12000吨左右。常福华与吕建国后来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说明均证明60万元已实际交付。, 据此,法院认为吕与常签订借款60万元的协议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常两次仅给付吕所在公司37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常犯有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1999年3月1日,薛城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1999年9月22日,枣庄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抗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笔债谁来还 刑事诉讼终结,但民事官司还没完。1999年10月8日,枣庄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常福华与薛城商业物资公司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再审查明,常与商业物资公司60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对商业总公司认为只实际履行35万元的意见,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在60万元借款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5日利息18万元,以及另借的2万元,共计80万元。至1997年1月15日一年利息16万元,合计96万元。即96万元中本金62万元,利息34万元。, 法院认为,其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应受法律保护。, 枣庄市中院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4日,撤销原审判决。再审判定要偿还的金额,除本金62万元及利息34万元外,还有逾期借款利息29.14万元,共计125.14万元。, 还款额已经确定,那么偿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中院原审判决由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再审认为,虽然商业物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该公司一直开展经营活动,对外尚有债权,所以商业物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查,商业物资公司成立之初,其上级单位商业总公司,并未按规定投入注册资金30万元,因此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这个再审判决确认了两个事实:60万元借款完全属实;常福华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常认为再审判决有失公正,因商业物资公司成立时就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三年无业务经营,根本没有能力还款。根据有关规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对此常福华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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