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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章 卫生监督管理 第一节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卫生监督作为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等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等10部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和200多项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卫生监督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多年以来,我国卫生监督工作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按专业进行监管,如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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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章 卫生监督管理 第一节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卫生监督作为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等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等10部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和200多项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卫生监督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多年以来,我国卫生监督工作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按专业进行监管,如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传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迫切需要改变。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要通过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努力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决定》明确了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方向,开创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卫生部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卫生监督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管职能,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关 121 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卫生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遵循属地化原则,明确划分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强调综合执法,加强行业监管,逐步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落实卫生监督经费,提供多种保障措施,确保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良性发展。中央财政自2003年以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逐步加大对中西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支持力度,项目涉及执法车辆、取证工具、快速检测设备、信息化建设、专项执法工作和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截至2006年,总投入近12亿人民币。其中,9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与此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了职能交叉、职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一个从中央覆盖到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形成。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显著:卫生监督体系随着国家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卫生监督能力显著提高,为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卫生监督组织机构体系初步建成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逐步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不分、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等问题。截至2007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347个市(地)和2898个县(区)中,有338个市(地)和2487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部分省市积极探索设区的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模式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的模式,不断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使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职能的履行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政策框架逐步完善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0年国务院 122 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卫生监督体制是卫生体制的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并部署实施改革。200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经费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支持和保证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000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2005年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逐步完善。 (三)卫生监督队伍初具规模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卫生部门着力于队伍建设,始终坚持严格准入与培训教育相结合,逐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同时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着装、统一标识,努力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社会形象。 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建立资格考试制度,严格卫生监督人员上岗准入;开展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管理,努力塑造卫生监督队伍良好执法形象;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随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统一的卫生执法队伍。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近10万人,其中71.5%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开展综合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公共卫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在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一系列突发事件处理中,在奥运会卫生保障工作中,卫生监督队伍经受了实战的检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四)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围绕百姓关心,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卫生部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打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等一系列有影响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重点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食品开展监督抽检,逐步扩大监督抽检范围、品种和数量,由1997年的7个品种逐步扩大到基本覆盖 123 所有的食品范围,使食品卫生合格率逐年提高。2007年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达91%。 为有效控制食源性疾病,卫生部在全国积极开展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消费,科学解决食品污染问题。通过建立完善餐饮卫生监管法规体系和制度,采取食品卫生管理承诺、开展风险预警通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原料索证管理等措施,大大降低了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全国餐饮业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2002年和2003年,卫生部门会同9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生产、使用和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初步形成了职业病防治多部门监管的协同联动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已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2004年以来分别以打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力打击了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了医疗和采供血社会环境,血液资源配置和利用得到进一步优化,群众的血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全国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三、卫生监督面临的形势与展望 (一)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国的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年来食源性疾病、职业病危害对健康的影响呈上升趋势;医疗服务市场混乱,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活动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还相当严峻,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是: ——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在当前我国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流动性强;职业病病人总量大,每年新增职业病病例数量多;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增职业病患者在1万人以上,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目前,食品微生物污染问题严重,微生物性食物中毒高发;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是影响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的最主要问题。另外,我国的 124 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行业整体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所占比重较低,无证、无照、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屡禁不止,造成食品安全重大隐患。 ——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亟待整顿和规范。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大量存在无证行医现象,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承包科室,谋取不正当利益。个别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社会利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开展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展望 卫生监督体系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今后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逐步实现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目标: 一是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明确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逐步纳入公务员管理;二是进一步理顺、完善卫生监督职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大部制改革进程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三是不断创新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手段,逐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保障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落实到位,提高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四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卫生执法效益评估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法水平。 总之,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职能,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将是今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切实履行好卫生监督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力度,建立统一的执法队伍,树立执法形象;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125 第二节 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成效显著 一、食品卫生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卫生部制定了《清凉饮料管理暂行办法》、《食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等一些单项规章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快了食品卫生法制建设步伐,1979年国务院发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专门法律,即《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90余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食品卫生监督自身管理等各方面。 国家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立法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地方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规体系。 126 食品卫生法律规范体系图表 国家有关行 食品卫生法 其它有关法律 政、刑事、民 事的法律 食品行政法规 食其 它 品 卫 生 标 准 食品卫生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食食食食食其 品品品品品它 及包生卫卫 食装产生生 品材经监检 原料营督疫 料和 容 器 二、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不断发展 食品卫生标准是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疾病发生,对食品的安全、营养等健康相关指标以及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等作出的科学规定。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这一时期的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各种单项标准或规定。 从1974年开始,卫生部制定了14类54个食品卫生标准和12项卫生管理办法, 1978年5月开始在全国试行。 1982年以后,随着《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卫生部成立了包括食品卫生标准技术分委会在内的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开始研制包括污染物、生物毒素 127 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辐照食品卫生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及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等在内的食品卫生标准。 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卫生部对400多项食品卫生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此次修订提高了标准的覆盖率,增强了食品卫生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对应性,提高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信息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于1962年共同创建的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唯一政府间国际机构,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其制定的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协调各国食品卫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我国1984年加入CAC,成立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积极参与CAC各项活动,牵头起草或参与《减少和预防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食品分类系统修订、二恶英测定、丙烯酰胺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2006年7月中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成为10个综合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 当选主持国后,卫生部按照CAC规则任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君石院士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成立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秘书处,建立了相应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39、40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两届会议得到了与会各国代表和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展示了我国在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方面的能力,为国家争得了荣誉。 截至2008年,卫生部共制定颁布食品卫生标准近500个,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卫生规范、检验方法、食物中毒诊断等方面,食品卫生标准的类别覆盖率达90%以上。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与《食品卫生法》基本配套的、较为完善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对保证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28 我国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体系表 食品卫生标准编写指南 “危险性评估”应用原则 通则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编写指南 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 方法标准 基础标准 产品标准 HACCP* (采用汉字说明) 采样方法* 污染物限量标准 谷类、豆类及其制品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兽残检 验方法) (包括霉菌毒素、天然毒素)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 各类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 保健食品功检验方法 农药残留标准 食用油脂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畜、禽肉及其制品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水生动、植物(藻类)及其制品 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乳与乳制品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程序和方法 饮料及冷冻饮品 罐头 酒类 其他(包括蛋及制品、调味品、糖、食用菌、炒货) 婴幼儿配方* 保健食品标准 *(正在制定) 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食(饮)具卫生标准(包括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 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 129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食品卫生法》确立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同时也赋予各相关部门承担部分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从食品种植到消费全过程的环节来划分,卫生部负责从食品脱离种植、养殖场所后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环节的卫生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发展,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现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明确由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使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改善,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显著提高,食物中毒发生数量和中毒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霍乱、伤寒等食源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一)严格规范卫生许可工作 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通过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生产、流通 130 和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断完善辖区内地方卫生许可的程序、范围和标准,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2007年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发卫生许可证2391752份,变更158625份,延续2074088份,注销103417份。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卫生部建立健全卫生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 不断增强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本着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只有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对违反相关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有效提高了卫生许可工作的科学、公正性。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大食品卫生日常巡回监督力量,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坚持“卫生监管中心下移”的原则,不断加大农村卫生监督力度,重视对农村食品市场卫生状况的监管。充分利用卫生部门具有的社区和乡镇卫生院等人员和技术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举报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主动参与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全社会食品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将监督管理的重点由对终产品的抽检转变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促进企业完善自身卫生管理,实现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管理。 2007年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共16099376户次,平均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监督次数为3.6次,监督合格14666205户次,合格率为91.1%;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抽检159677件,合格1024532件,合格率为88.4,。 (三)创新思路,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并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等级,确定相应 131 的监督频次,从而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高风险、低信誉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卫生部从2002年开始,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实施此项制度,2004年已经达到90%以上的学校食堂和90%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实施此项制度。自2006年起,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实行达到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后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制度,进一步推进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 通过国务院在2007年统一组织的全国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我国餐饮卫生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得以全面实施。卫生部还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示规范,要求企业在明显位置展示和告知其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便于消费者从信誉度高的企业选购食品或就餐,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截至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显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也得到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同。 (四)大力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组织全国持续开展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实施标本兼治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001年,卫生部牵头开展了以食品打假为重点内容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以后每年都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列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2003年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毒鼠强专项整治、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2004年对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用原料、散装食品和保健食品进行了专项整治。 2005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重点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餐饮业卫生和学校食堂卫生的整治工作。 2006年,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加大了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 132 2007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卫生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注重重视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卫生大案要案,并积极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好卫生系统在加强食品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的作用。 (五)大力开展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餐饮消费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各环节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发生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环节,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近年来,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风险逐年降低,全国餐饮业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公示制度 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是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对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卫生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2007年,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13个地区以“笑脸”、“平脸”和“苦脸”三种脸谱形式将现场检查卫生状况、综合评价结论相综合,公示卫生监督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各地还将卫生监督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公示牌、宣传栏、承诺书等方式在餐饮单位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大力推行食品原料索证管理制度 索证是指规范食品的进、销货渠道而建立的向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商品真实的生产和质量情况的相关手续的行为。餐饮业食品索证是把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质量关的第一道关口,推行索证制度规范统一了全国的餐饮业索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解决不合格食品的溯源问题,增强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在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溯源和防伪两方面的问题,使食品索证监督管理工作真正切实可行。通过2007年国务院统一组织的全国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索证制度在餐饮单位普遍建立。 ,(对小型餐饮单位和无证摊点等监管难点采取切实可行的引导和监管措施 采取“堵疏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多管齐下、联合执法”等措施,按照“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要求,督促无证餐饮单位限期整改。 133 对整改合格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拒不整改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治理无证和非法餐饮摊点的查处力度。对无证经营,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制原则,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在解决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的责任,依法持证照经营,取缔无证单位。同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避免无证餐饮经营行为的反复出现。通过采取这些监管措施,基本解决了无证经营监管的历史难题,使长期困扰食品安全的小餐饮无证经营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一些地区结合本地情况,积极研究探索提高餐饮单位卫生管理方面的制度与措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使专项整治工作有章可循,如福建省卫生厅制定了《福建省早餐流动网点卫生管理规范》;山东省卫生厅制定了《山东省“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广州市、哈尔滨市、长春市等地制定了小餐饮具体发证条件和标准。 ,(大力开展餐饮业卫生专项整治,不断加大餐饮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自2005年以来卫生部连续三年将餐饮业列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四个一定”的工作要求(对发现的违法原料一定不放过;对发现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定要处理;对发现的典型案例一定要曝光;对其他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需要支持的一定要配合),不断加强对餐饮单位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2007年8月至12月,全国卫生系统根据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集中精力,创新思路,落实责任,经过4个月的努力工作,全面完成了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任务。通过开展这项整治行动,使全国餐饮消费安全状况得到根本好转。 (六)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和重点场所的卫生保障工作 卫生部每年将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管列入各级卫生执法的工作内容。每年在“五一”、“十一”、“春节”、“两会”期间,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女足世界杯赛和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各地针对食品市场和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对餐饮和食品批发、零售市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以往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保健食品等加强重点监督监测,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和食物中毒风险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134 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各级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开展1,2次联合监督检查活动。卫生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协作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加强了监督管理工作。 (七)大力开展食品卫生宣传和预警工作 从1996年开始,卫生部每年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一年宣传一个主题,重点解决一个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问题。 2001年、2006年开展两次《食品卫生法》电视知识大赛,与新闻媒体配合开展食品卫生知识系列等宣传活动。 2002年元旦春节期间,卫生部联合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共同开展“舒心旅途,放心食品”活动,在交通要道张贴食品卫生知识挂图,发放小贴士,制作并播放食品卫生公益广告。 2005年9月,卫生部联合商务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家食药局和中国烹饪协会在北京举办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宣传贯彻会议”,进一步强化餐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2008年2月,卫生部发布公告,对餐饮卫生安全发布预警,提醒餐饮单位要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家庭聚餐要防止食品受到致病物质的污染;公众在外要注意饮食卫生,就餐应选择卫生诚信度较高的餐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对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健康危害因素,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通过广泛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不合格产品,向社会公布在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违法案件,使广大群众对食品卫生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了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卫生法》宣传主题 时间 主题 1996 食品卫生质量与健康 1997 餐具与健康 1998 防止学生食物中毒 135 1999 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 2000 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 2001 食品卫生需要消费者参与 2002 食品卫生法就在你身边 2003 食品安全我们在行动 2004 关注农民工食品卫生 2005 保障食品卫生 构建和谐社会 2006 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 2007 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表2-1 五、建立健全食品监测体系,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食品监测一般指对食品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的过程,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与健康危害因素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为制定卫生政策、进行区域卫生规划、评价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卫生监测内容包括:通过采样检测的手段了解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工具、洗消设备等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并通过定期的监测活动了解不同时期的变化趋势;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环境的卫生状况、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及卫生行为、食品用工器具、餐饮用具的卫生状况和消毒状况。 对上述监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结果,预测食品卫生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窗 2007年多个省份发生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卫生部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告诫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发现餐饮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引导公众饮食安全。 食品卫生监测包括国家及地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专项监测、全国或地区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一)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系统 食品污染物的范围较广,品种多,成分复杂,一般通过人类的生产活动、加工 136 运输及环境污染等多种途径污染食物。197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FAO,WHO共同制定了全球食品污染物监测(GEMS/FOOD)计划,其目的是保护全球食品消费者健康,促进贸易发展。目前已有近70个国家加入此项计划,我国是其成员国。 自2000年起,卫生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按照全球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的要求开始建立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目前食品污染物监测网覆盖全国16个省和主要产粮区,每省不少于5个监测点,覆盖8.3亿人口。 监测内容包括我国居民十大类主要食品消费品种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霉菌毒素、二噁英、丙烯酰胺、氯丙醇等40多种食品污染物的监测,监测共获得20万监测数据,基本上掌握我国食品污染物的污染状况。 食品污染物监测网有效收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信息,客观、准确反映国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鉴定常见食品污染物的来源与污染原因,为执法部门采取干预措施控制食品污染和防治食源性疾病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二)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食源性疾病与食品污染是一个巨大的不断扩大的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全球每年发生40-60亿例次食源性腹泻,发展中国家每年有1800万人死于食源性腹泻,即使是在工业化国家,亦有30%以上的人群患食源性疾病。美国为了控制年发7600万例食源性疾病的情况,自1996年起在全国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FoodNet)和国家食物病原菌分子分型网络(Pulsenet),监测10种食源性疾病和主要食源性病原菌。 自2001年起,卫生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在13个省建立起全国食源性疾病报告与监测网络,2007年扩大到16个省,并在食物病原菌的主动监测、危险性评估及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建立了新的食物中毒个案报告和资料分析体系,填补了现有报告系统中有关暴露人群资料的空白,开展了食物病原菌溯源技术及微生物危险性评估模型的研究,为控制某些特定食物病原菌提供科学依据,建立了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控数据库、信息直报和预警系统。 137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对健康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不良作用进行科学评价,对科学信息及其不确定信息进行组织和系统研究的一种方法,用以回答有关健康危害因素危险性的具体问题。风险评估分为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描述四个步骤。 2005年卫生部公布苏丹红和丙烯酰胺危险性评估结果,引导公众舆论,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妥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风险评估有助于各国在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取得一致性意见,建立国际统一协调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有利于确定不同国家食品管理措施是否具有等同性,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发展。 风险评估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早,已经逐步建立了一支风险评估专家队伍,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以及总膳食研究积累了大量风险评估数据,开展了大量风险评估工作。 以丙烯酰胺评估为例,丙烯酰胺是食物烹调过程中产生的遗传毒性致物,WHO/FA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组(JECFA)评估认为,对消费者健康有潜在影响,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1994年对其致癌性进行了评价,将丙烯酰胺列为2类致癌物(2A)即人类可能致癌物。评估过程包括开展个体和总膳食调查评估不同年龄人群,通过不同食品种类丙烯酰胺暴露量,与JECFA评估进行比对。经过暴露量评估,一般人群平均摄入量为0.14 µg/kg bw/天,97.5百分位数的高消费人群其摄入量为1.61µg/kg bw/天,均低于JECFA评估结论(分别1、4),丙烯酰胺主要来源于油炸薯类、饼干等食品,高温加工的淀粉类食品(如油炸薯片和油炸薯条等)中丙烯酰胺含量较高,其中薯类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平均含量高出谷类油炸食品4倍,我国居民食用油炸食品较多,暴露量较大,长期低剂量接触有潜在危害。根据评估结果,发布预警公告,尽可能避免连续长时间或高温烹饪淀粉类食品,提倡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改变油炸和高脂肪食品为主的饮食习惯,减少因丙烯酰胺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 六、完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化妆品方面 1989年国务院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为 138 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卫生部于1991年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并随后相继出台了40余个配套管理规定。 ,(在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方面 1996年制定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分别于2002年和2007年进行了修订,该规范从原料、选址、生产过程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设定了条件,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产品的卫生质量,也促进了我国化妆品企业从作坊式生产向规模化规范化生产的转变。 ,(在化妆品原料和成品监管方面 1999年参照欧盟化妆品标准制定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并于2002年和2007年根据美国、欧美和日本等国法规和标准的最新变化进行了两次修订,保持了与国际标准的良好接轨。该规范对化妆品、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对防腐剂、防晒剂、色素、染发剂等高危原料采用名单管理。该规范基本保持了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同步更新,成为我国企业生产和卫生监督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力促进了我国化妆品卫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管理,我国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合作对《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收录的化妆品原料名称进行了翻译,制定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使用。 ,(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 1997年制定发布了《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7项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导致皮肤损害的鉴定和指导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为了解消费者对化妆品卫生质量投诉重点,针对性开展化妆品监督工作,并对化妆品引起的人体伤害进行仲裁,保护公众健康权益,自1997年开始,卫生部逐步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目前已在全国设立21家专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点,覆盖全国17个省,构建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研制了统一的监测报告软件系统,每年约收集1000余例不良反应病例信息,对监测数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合理应用。一是将监测结果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二是约谈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产品的企业,要求企业跟踪调查反馈意见;三是对于明确由于产品卫生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良反应,对其责任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四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39 信息窗 化妆品发生不良反应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化妆品本身的原因,包括化妆品的使用或选择不当、化妆品的质量、重金属或杂质含量、微生物污染情况、化学原料的毒性刺激及药物的毒副作用等;另一方面也和使用者的个体素质敏感性有很大的关系。而产生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在皮肤,常见不良反应有“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以及化妆品引起的激素依赖性皮炎(表4-2)。 表4-2 2005,2007年监测结果: 例数 不良反应类型 2005 2006 200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789 1210 1352 化妆品痤疮 18 60 39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23 39 25 化妆品毛发损害 9 6 1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3 4 3 化妆品甲损害 0 2 1 其他 211 175 102 ,(及时开展危险性评估,应对化妆品相关重大事件 2002年在日本、美国和欧洲各国相继发生疯牛病疫情后,卫生部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制定了化妆品疯牛病风险原料名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禁止高危化妆品的进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在2005年“化妆品婴儿油事件”、2006年“SK-II化妆品含微量铬釹事件”和2007年“化妆品丙烯酰胺事件”中,卫生部及时组织专家对相关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进行了危险性评估,发布了评估意见,消除了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在保证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基础上,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述法规标准覆盖了从化妆品原料到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督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各个方面,完善了化妆品卫生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了以《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 140 企业卫生规范》为技术依据,事前许可为辅和事后监督为主的卫生监管法规体系。 (二)消毒产品方面 自1987年卫生部制定颁布《消毒管理办法》,逐步对消毒产品实行了系统科学的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建设方面不断完善。于1996年和2002年两次修订《消毒管理办法》;在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将消毒产品许可写入法律,使消毒产品许可有了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还同时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许可的具体办法;为明确消毒产品监管范围和类别,避免产生管理交叉,2002年卫生部制定了《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健康相关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消毒产品的许可审批行为。为加强对消毒产品、消毒服务机构等监管,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了监管技术依据。 ,(在消毒产品监管方面 1987年制定《消毒技术规范》,并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完善,规定了各类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和卫生安全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方法,是评价消毒产品的主要技术依据;1995年制定《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并于2002年修订(GB15979-2002),2003年制定《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GB19192-2003),对各类卫生用品提出了具体卫生要求,是卫生用品市场监督的主要技术依据;2005年制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完善了对各类消毒产品标签标识要求;2007年制定发布《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完善了次氯酸钠和戊二醛两类消毒剂的技术要求。 ,(在生产企业监管方面 2000年制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从生产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要求、原材料、包装和仓储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控制及人员要求等方面明确了生产企业的准入最低技术标准,该规范是实施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技术依据。 ,(在消毒服务机构监管方面 信息窗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性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如对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等。监管主要目的是保证被消毒产品达到应有的消毒或灭菌要求,防止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发生。 141 2002年制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对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消毒物品存放和人员等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在检验管理方面,制定了《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和《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基本覆盖了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及产品质量各环节的卫生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消毒产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别是在非典期间全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向社会提供了充足合格的消毒产品,对有效控制和消灭疫情起了重要作用。 (三)涉水产品方面 信息窗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定义: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如自来水管、净水机等。监管目的是为了供水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最终出水水质符合相关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卫生。 1996年卫生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和监管。2004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管写入《传染病防治法》,对涉水产品的监管有了法律依据。为加强对涉水产品的监管,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中进一步确定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涉水产品实行许可。2007年制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则进一步明确了涉水产品监管许可范围以及许可分工。 为完善涉水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从选址、设计、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及人员卫生等方面提出了对生产企业的具体技术要求;《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以及《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评价规范则明确了各类涉水产品的评价原则和要求。 为加强相关检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并发布了130余种 142 与涉水产品评价相关的检验方法(图4-3)。 图4-3 对学校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许可工作是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自1998年开始,卫生部针对以往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制定完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制度、规范许可行为,保证了化妆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一)建立科学、严密、利于监督的许可程序和模式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中对许可工作进行了科学分工,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建立了以专家委员会集体技术审评为主,以行政审查为辅的许可模式,即: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危险性评估的原则按照程序完成技术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行政机关在程序审查基础上,根据技术审评意见做出最终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不参与、干涉技术评审。 (二)加强对专家、许可工作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专家库”,从全国各行业系统吸收相关专业人才加入专家库,优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安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制定《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和《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对专家和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做了严格规定。 (三)严格管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制定《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检验机构实行严格的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检验机构规范许可检验,不得乱收费,不得承担本单位研制或开发产品的许可检验,不得转包检验工作,并回避相关产品的评审工作。 143 (四)加强许可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卫生部将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审批进度、审批结果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康相关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方便企业申报和查询许可进度,提高许可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五)不断探讨许可制度改革 化妆品方面:2004年卫生部将进口普通化妆品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消毒产品方面:2002年将卫生用品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并于2004年取消了对卫生用品的许可管理;2003年取消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2004年取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2005年起相继取消了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等消毒剂械的许可。涉水产品方面:2002年取消了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审批;2007年取消了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氯、石英砂、以及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的审批。对于取消许可的项目,通过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保证许可取消后监管质量不下降。 八)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监督工作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化妆品卫生规范》为技术依据,对当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实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化妆品生产过程的检查,以及化妆品标签和卫生质量的抽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消毒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全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约对6万多家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约抽检4万多件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上;每年抽检消毒产品约40余万件,合格率约94%;每年抽检涉水产品约2000余件,合格率约93%。 (二)卫生部组织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和专项整治 从1997年开始,卫生部组织开展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根据日常监 144 管发现的问题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制定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截至2007年,共对15420件化妆品、5976件消毒产品、6224件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各地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全安产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为使国家卫生监督既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作用,又对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卫生部根据各地上报的结果,再次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抽检情况,充分发挥了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的作用。 在2005年至2007年间,卫生部以化妆品标签违法宣传和化妆品违规使用原料为重点,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建立起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查处曝光了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杭州美韵女子护肤健身有限公司抗敏系列化妆品添加禁用物质等一批违法案件,处罚了一批违法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共检查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26233家,检查消毒产品53981件,其中皮肤粘膜消毒剂28863件,抗(抑)菌制剂25118件,共发现不合格产品4800件,合格率为91.1%。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2457家违法经营或使用消毒产品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66万元;2005年对多功能制水机违法宣传保健功能的问题组织了专项检查。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有效控制了一些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涉水产品时,擅自以“离子水机”名义宣称其可制备离子水或碱性水,并大肆宣传具有各种保健功能,及擅自标识有卫生部门许可批件,欺骗、坑害消费者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2005年卫生部发布公告重申: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任何“离子水机”,涉水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对部分水质处理器在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又擅自更改许可内容和范围,改制成“离子水机”生产销售,或宣称保健功能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此次公告在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145 第三节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宣传,技术服务和监督队伍能力建设,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和查处违法行为以及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尘肺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事故,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年修订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业病防治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道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先后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18个配套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2002年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制定原则以及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等工作。截至2007年底,共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其中包括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3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7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42项。 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二、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开始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案件查处工作,以农民工、 146 用人单位负责人等为重点人群,针对尘肺、各种急慢性职业中毒、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充分利用各种公共传播手段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通报了一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大案要案。通过几年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以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局面。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和监管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2005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任务等。2008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卫生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工作程序、条件和标准。目前,卫生部已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0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机构1322家,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机构52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7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05家,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为加强化学中毒及核辐射危害应急救治能力,2005年,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化学中毒及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投资了4.82亿元,建设47个基地,其中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30个,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17个。卫生部编制了《化学中毒及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方案》。目前,已竣工17个基地,这些救治基地在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卫生部门加强了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目前,1351人经考核取得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了290名职业中毒诊断医师师资人员、370名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1573名从事职业卫生 147 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同时,培训了108名职业卫生专家,36名放射卫生专家,建立了卫生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库。各地也建立了省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库。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卫生部成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2007年10月,卫生部组织召开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职责和手段,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作为卫生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卫生部先后制定了《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写了《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及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建立了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近年来,卫生部已连续举办地市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全国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卫生监督管理干部进行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在内的培训。通过培训,广大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转变了观念和工作模式,做到敢办案、能办案、会办案,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各地卫生部门依法开展对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共检查2113家,处罚122家,责令停业整改2家。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监督管理 为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或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逐年提高,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仅2007年,各地对6629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单位1591家,其中警告1133家,罚款56家,共计金额381.2万元,提请关闭16家。 五、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 148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决定,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总结出“革、水、密、封、护、管、教、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八字方针”。煤炭、冶金、石油化工、核工业、铁路、电力等各大工业系统多年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有效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普遍开展了有毒有害作业卫生操作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同时,卫生部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都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先后查处了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案、北京市天晔公司苯中毒案、山东省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案、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务工农民患尘肺病事件、重庆市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件等一批重大职业病危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7人,17名违法业主分别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在2003年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以前,卫生部依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放射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的报告、处理、立案、调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先后对导致7人过量受照其中2人死亡的上海第二军医大学“6.25”放射事故(1990年)、几十人受照其中3人死亡的山西忻州环境监测站“11.19”放射事故(1992年)等重大放射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对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了剂量估算和医学救治(图4-4)。 图4-4 卫生监督人员在医疗机构进行放射防护监督 149 六、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和放射卫生防护调查 为了解我国职业危害现状,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职业危害普查与辐射调查工作。 1981年前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工业部门对51754家工矿企业987934名接触工业毒物工人进行普查,掌握了铅、苯、汞和有机磷农药、三硝基甲苯等职业中毒(统称五种职业病普查)的发病和分布情况。 1983年,对接触石棉、氯甲醚、联苯胺、苯、砷等8种致癌物质的15.6万余名职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了致癌物的危害情况。 1986年至1990年,开展了全国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查清了尘肺发病情况,建立了系统的尘肺病档案。1989年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开展了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需求与对策调查。 1996年,对7省市1421家三资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状况调查。调查显示,我国三资企业职业卫生现状堪忧,职业病危害形势较为严重。 1987年、2001年,分别开展了两次大气层核试验环境污染和核试验场下风向地区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未发现我国大气层核试验落下灰对下风向居民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消除了居民对核试验残留放射性危害的疑虑。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1997,1999年,卫生部先后组织两次全国医疗照射调查,掌握了80年代中后期、“九五”期间我国医疗照射频度和剂量水平基本情况,调查结果见表。 表4-3 两次医疗照射调查受检者ESD(mGy/次)水平比较 “九五”期间 检查类型 指导水平 80年代(A) A/B (B) 门诊胸透 , 10.4 3.04 3.4 群检胸透 , 5.2 2.49 2.1 腰椎正位 10 18.9 5.78 3.3 腰椎侧位 30 46.2 12.51 3.7 腰骶关节 10 29.1 5.04 5.4 腹部摄影 , 22.1 3.23 6.8 150 骨盆摄影 10 11.0 1.70 6.5 髋关节摄影 10 11.2 2.70 4.2 两次医疗照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的受检者剂量水平远低于20世纪80年代,表明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开展这些调查,卫生部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七、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覆盖面和可及性,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我国探索实现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2015年达到世界上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2006年8月,卫生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劳动力人群流入、流出集中的北京、重庆、广东、湖南、河北、上海、福建、广西、安徽、贵州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个县(区),开展为期3年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探索基层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模式,重点是加强基层职业卫生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试点工作分为组织机构建设、能力建设、全面推进3个阶段。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初步成效。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7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深圳市宝安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经验。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还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组织编译、编写了多本专业书籍,并对1.1万余名基层医护人员、流动工人、农业工人进行了培训。 八、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已对50多种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有机粉尘等的致病机制进行了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在筛选矽肺治疗药物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尘肺X线诊断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许多单位对工业化学物质和农药进行了实验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对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激光、高山病、减压病以及高、低温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实验研究。在劳动生理方面,对劳动负荷、能力代谢和体力劳动分级等也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标准。在国家研制“两弹一星” 151 过程中,我国放射卫生工作者同步开展了人体生物效应和防护研究,有效保护了工作人员和核试验区下风向地区居民的健康。 自1972年至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与美国、日本的研究人员合作开展高本底辐射地区流行病学研究,对世居在广东省阳江市受到约3倍于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高本底地区和对照地区约16万居民进行了连续的放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通过长期连续的观察,未发现接受该高本底电离辐射照射人群的癌症危险增加,反而有降低的趋势。这项研究在放射生物学及辐射防护方面有重要理论价值。研究成果被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多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的投入,加强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在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部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中均列有职业病防治科研项目,其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职业卫生课题41项,包括“十五”攻关课题2项、“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3项、科技部社会公益项目(包括卫生行业专项)4项、国家重大标准专项项目5项、973分题4项、863计划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2项。 卫生部广泛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或机构以及美国、芬兰、瑞典、日本、德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1994年,我国成功承办了第十四届亚洲职业医学大会、第二届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卫生合作中心主任会议和空气质量控制会议。 2004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化学品安全署危险度评价指导工作组会议”与“中国化学品安全危险度评价与管理研讨会”。 2005年,卫生部承办了第十届国际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会议、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与响应国际研讨会。 2007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召开了“粉尘致病性科研成果与防治政策制定国际研讨会”。 九、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工作展望 152 在肯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职业病防治提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为解决由于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综合国力增强和科技发展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质和技术保障;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化,为创新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广大群众职业病防治意识的提高,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为职业病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挑战与机遇同在,困难与希望并存。 153 第四节 环境卫生工作 环境卫生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十分密切。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全球接近四分之一的疾病由可以避免的环境暴露引起,每年超过1300万的死亡归因于可防止的环境原因,在最不发达地区,接近三分之一的死亡和疾病归因于环境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卫生工作,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开展了各种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监测,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厂企业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城市建设规划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改革开放30年来,环境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环境卫生专业队伍逐渐发展,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上世纪50年代,中央卫生研究院成立了卫生工程系,各省、市卫生防疫站陆续成立了环境卫生科,一套自下而上的环境卫生工作队伍初步建立。1983年成立了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下设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2002年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更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所合并成为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业务范围包括:空气质量安全、水质安全、环境流行病学与健康影响、环境微生物、卫生工程及应用技术、生物技术处理、消毒、环境化学、环境毒理、环境影响评价、健康相关产品、信息与健康教育和法规标准研究。 2003年非典以后,“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纳入长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目标,卫生部设有环境卫生处负责全国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设有环境卫生相关科室负责区域环境卫生工作,各大专院校的环境卫生系或环境卫生研究所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科研。 2007年,卫生部、环境保护部等18个部委又共同成立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和环境保护部的部级领导任组长,相关部委司局级领导为成员,有力加强了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环境卫生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一)环境卫生法规规章 154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规范》等多项法规规章。 2007年卫生部分别与国家体育总局和商务部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分别对上述公共场所的设施、人员和卫生管理等作了规定,有力促进了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环境卫生标准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仅有2类国家环境卫生标准。1981年成立了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分委会,经过多年的努力,截止2008年6月底已发布13类170余项国家环境卫生标准,涉及生活饮用水、居民区大气、公共场所、卫生防护距离、住宅卫生、环境电磁辐射等多个方面,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饮用水卫生标准 1976年,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23项水质指标进行了规定;1985年卫生部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结合国情和国际标准,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指标增加至35项;1991年,针对广大农村居民点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的实际卫生状况,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联合发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2001年,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将饮用水水质指标增加至96项;2006年,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对微生物、有毒有害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等与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控制要求,水质指标增加至106项,基本实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发达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接轨,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四)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 2007年卫生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18个部委共同发布了中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这一文件规划了近十年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将对指导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5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人口流动不断增加,公共场所卫生问题日益突出。1987年国家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之后又发布十余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若干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基本形成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卫生部正着手修订《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并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新模式和新方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后,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合格率已从1991年的84,提高到2007年的93,,从业人员体检率已达96,。 三、开展环境与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合作 改革开放30年来,开展了环境与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20世纪70年代后期,环境卫生工作开始从环境污染监测转向环境因素对健康影响的相关研究。随着卫生与环保部门职能转变,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环境医学问题逐步成为环境卫生工作的重点。 (一)空气污染与健康 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许多研究者十分关注的问题,现有研究结果表明,空气污染与人体呼吸病症发生率关系密切,感冒咳嗽、支气管炎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呈显著正相关,哮喘与二氧化硫浓度亦成正相关。 我国北京、上海、沈阳、西安、广州五大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的动态观察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研究,共获41万多个监测数据,通过11年监测资料分析,对我国污染类型,污染严重地区人体健康影响等问题有了系统、全面的了解; 针对云南省宣威县肺癌死亡率居全国首位的问题开展了病因调查研究,发现肺癌高发的环境原因。 (二)饮用水污染与健康 1983年至1988年组织开展了全国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调查,查明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供水方式和水处理现状,建立了全国饮水水质数据库,编辑了大型饮水图集,为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 开展了渤海、黄海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调查和松花江慢性甲基汞中毒防治研 156 究,研究结果显示水污染与当地居民健康有关联性。 (三)人群体内有害物质蓄积研究 从1982年至1998年开始对全国血铅、血镉、人乳有机氯农药的监测,共有28个省份的35个主要城市参加了监测,通过监测取得了60000个数据,基本掌握了我国人体内铅和DDT、六六六等有机氯农药含量情况。 此外,开展了硫酸厂防护距离、恶臭污染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及多项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研究,其中高斯迭加模式在区域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多源污染的应用获得世界华人重大学术成果奖。2000年以来,组织开展了煤烟型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危害定量研究、城市大气污染与居民健康、居住环境监测与对人体健康影响、室内空气污染物人群健康危害控制技术等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四)国内外交流合作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环境卫生工作对外开放的30年,卫生部加强了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和发达国家的合作,承担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西班牙基金气候变化与健康项目等多领域的研究,积极参与了东盟和东亚区域环境与健康工作,召开了中法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论坛等多次国际研讨会,并联合有关部门举办了举办了三届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和环保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参加论坛,就国际、国内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形势与任务,当前的重点领域及行动策略,多部门合作机制和途径,广泛展开讨论,为促进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网络,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工作 环境污染监测开始于对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污染进行调查和监测,随后逐步开展对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价以及人体中环境污染物蓄积水平的生物监测。 1979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主办的全球环境监测系统的大气和水质监测,1980年我国颁布了《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暂行工作条例》,在全国省、市防疫站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站并形成网络。多年来,在北京等5个大城市进行的大气监测和在长江等4个水系进行的水质监测获取了大量监测数据。 为掌握饮用水卫生动态变化情况,早在1990年,卫生部就建立了饮用水卫 157 生监测网,监测网遍布27个省的220个设区城市和18个省的180个县,目前卫生部适应新形势要求,在7个省市开展了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工作,把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统筹考虑,监测饮用水水质状况,加强水性疾病预警,为饮用水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图4-5)。 图4-5 改善环境卫生 维护人民健康 158 第五节 学校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为维护学生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上世纪80年代,各级卫生、教育部门都设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成立了北京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开展专门研究,各级卫生防疫站也设置了学校卫生专门科室或专职人员。1990年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学校卫生工作。1989年成立了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该协会致力于促进研究改善学生营养计划和措施,加强保障学生营养法规的研究,发展学生营养事业。 (二)开展学校卫生监测和学生体质调查 1978至1984年卫生部组织了三次较大规模全国性的有关学生体质、近视眼、龋齿的调查。1978至1980年国家体委、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了中国青少年儿童身体形态、机能与素质的调查研究,获得440多万个数据,初步掌握了我国16个省市青少年儿童的体质状况、特点,研究制订了我国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与身体素质的评价标准。 (三)学生常见病防治取得显著成果 针对全国学生近视眼、龋齿、肠道寄生虫病等发病率高的问题,卫生部先后研究制订了《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学生龋齿、牙周病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治方案》、《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下发了《学生常见病防治方案》并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开展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促进了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1986年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学校卫生工作考核,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颁布了《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全面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以后,针对学校集体食堂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食物中毒频发等问题,卫生部陆续发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 159 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并多次组织开展了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五)开展学校健康促进工作 健康促进学校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全球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学校及所在社区成员的共同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服务,并培养学生个人健康技能,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学生及所在社区成员的健康。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施健康促进学校试点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蠕虫感染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预防、烟草控制及心理和生活技能教育等,截至2000年我国90,的城市学校和50,的农村学校开设了健康教育课程(图4-6)。 图4-6 卫生监督人员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测,全面关注学校内有关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诸因素 160 第六节 医疗服务市场监督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带来了严重医疗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增强医疗服务监督力度,自2004年以来,卫生部全力推行综合执法工作,使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成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调整充实医疗服务监督力量,主动调研督导,开展专项整治,加大监督频次,加强执法力度,使医疗服务秩序明显好转。 一、开展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卫生部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合有关部委成立了领导小组,2005年以来先后4次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三十余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下发了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工作进展不断调整工作重心、狠抓薄弱环节。各部委(局)领导亲自带队,先后5次对31个省(区、市)进行了全面督导;专项行动办公室先后组织37次对重点案件的专项督查,有力推动了专项行动的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非法行医得以有效遏制,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 2005,2007年,全国出动执法人员360万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36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25.1万户次,查处医疗和计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7.8万户次,违法出租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5939户次,查处违法医疗广告2000余起;没收违法所得9466.2万元,罚款3.5亿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1110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01户。通过专项行动,群众举报投诉明显减少。2005年无证行医投诉518件,2007年减少到41件,下降90%以上(图4-7、图4-8)。 图4-7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中,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取缔非法诊所 161 图4-8 卫生监督员在查处非卫生技术人员 (二)血液安全监管得以强化,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 2007年共纠正4915户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违规行为,查处各类违法采供血案件280件,罚款217万余元,暂停执业25人,吊销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证2户,对“血头”等犯罪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卫生部与地方联合查办了山西省方山县单采血浆站冒名采集血浆、广东省揭阳市“血头”非法组织卖血、湖南省新化县单采血浆站违法采浆案,并作出了通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图4-9)。 图4-9 四川省卫生监督员在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监督 二、打建并举,标本兼治 打建并举,标本兼治。在抓严厉打击的同时,狠抓规章制度建设。一是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建立了医疗广告监测制度等长效监管机制。二是积极开展政务公开、院务公开以及网上公示医务人员注册信息、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等活动,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三是各地通过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警示记分制度、组织签订诚信行医责任书等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四是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了监督执法能力。五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适用刑法做出明确解释,加大了对违法犯罪 162 分子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为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氛围,各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设专栏、编发简报、举办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展览等形式,宣传卫生法律和医学科普知识,一方面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医疗服务市场监督,另一方面也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卫生部联合中央电视台制作50余期《飓风行动》节目,对典型非法行医案件曝光,引导群众正确择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关掉了一批违法机构,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处理了一批违法违纪人员,查处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同时也树立了一批好的典型。地下黑诊所明显得到遏制,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明显提高,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63 164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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