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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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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研
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研 word格式论文 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中国粮食购销 制度变迁研 在中国,粮食购销制度的变迁,曾经是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化、建立计划 经济的第一道门坎,今天,它又是实行市场化、建立市场制度首先着手解决的一个问题。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到1993年,已经实现了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改革,但不久又发生反复,采取了一些加强干预的措施。因此,如何看待已经实行的改革和如何继续推进改革,就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项研究的目的在于说明,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过程是一个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交易过程;但仅仅放开价格和放开经营还不能完成粮食购销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即不能确立粮食经营的市场制度。而要建立市场制度,还需要有其他相应的条件作保证。 一、制度背景和权利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国的粮食“交易”实行的是统购统销制度。这是中国计划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文柱(高小蒙,1987;林毅夫等,1994)。它是从1953年开始建立和实施,并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关于这一制度的名称及其实施的初衷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选择,中国计划经济的设计者陈云曾经有过透辟的说明。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命令指出,“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粮食,稳定粮价,消灭粮食危机,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特根据共同纲领第28条‘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接着,又分别对油料和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到1961年,基本上形成了以政府直接经营和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农产品购销制度和价格制度。对这一制度的特征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和概括,从各个方面揭示了问题的本质,笔者想指出以下两点: 一是政府将各种农产品划分为一、二、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购销政策和价格管理方式。一类农产品有粮食、棉花、油料、木材等,实行统购统销过策,购销数量和购销价格均由政府确定。二类农产品有烤烟、苎麻、黄红麻、蚕茧、茶叶、生猪、鸡蛋、毛竹、羊皮、牛皮及某些水产品和少数名贵中药材等,实行 word格式论文 派购政策,派购数量由政府确定,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和计划销售格,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议价出售。直到1981年,《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为113种。三类物资是除一、二类外的其他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政策。表面看来,派购之外的二类农产品和全部三类农产品由市场机制调节,实际上,由于整个经济运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农业资源配置和生产计划受行政指令支配,再加上对集市贸易的限制和取缔,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供求和交易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是粮食的购销和经营完全由政府垄断,不仅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庞大的粮食管理部门和管理系统,而且完全割断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千百万生产粮食的农民来说,政府及其粮食部门处于买方独家垄断的地位,政府可以使用反过来,对于广大的粮食消费者来说,政府及其粮食部门又处于卖方垄断的地位,其对粮食消费者的控制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粮食购销的票证管理只是保证这种垄断地位的一种手段而已。 这种格局一直持续到改革前夕,形成了以粮食为依托的方方面面的权利关系。 从政府与生产粮食的农民的关系来看,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是集体的,实际上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政府有权依法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并相应地承担向农民提供政府服务的义务。除此而外,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向农民下达生产和种植计划,同时负责收购农副产品;制定农产品收购的低价政策,同时向农民低价供应农副业生产资料以及其他某些产前产后服务。这一点在一些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集中产区表现得十分明显,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个颇为完整的制度结构。虽然其运行成本较大,但还不是完全没有效率,且尚能正常运行,不仅政府离不开它,而且生活于其中的农民对其也相当依恋。与此相对应,作为粮食生产者,农民丧失了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其使用权也是不完整的,农民没有了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解除了进行生产投资和经营开发的责任;农民只管种出粮食,生产安排、投资分配和储存、调运、销售、加工等产前产后一系列活动及其风险,概不承担;农民无权自由出卖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也无权参与决定自己产品价格的形成,同时也就免除了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的责任。农民种植粮食的激励仅仅来自于口粮的供给和售卖余粮的收入。 从政府与粮食消费者的关系来看,政府取得了粮食的垄断权,也就承担了负责粮食供应的义务;政府取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就提起了定量配给的责任;政府掌握了实行低工资政策的权利,同时也就背负了对劳动者以相应补偿的义务,低粮价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实行低粮价政策,政府也就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责任,包括经营粮食的费用和亏损补贴;政府有权实施票证之类的管理办法,也必须承担票证流通和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反过来看也是一样。个人没有了自由选择粮食消费的权利,同时也免除了对买不到粮食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个人承担了使用票证的不便和成本,也就取得了在一定条件下把无价证券变成有价证券的权利;个人丧失了在工资上讨价还价的权利,却取得了在粮食价格问题上向政府施加压力的地位和能力。 word格式论文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围绕着粮食购销问题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独立经济主体之间通过自由交易而形成的自由经济权利,而是根据某种“社会契约”形成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盛洪,1991),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一般不能自由转移和交易,其实施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政府的权利很大,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地较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较小,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对较小。因此,从某一单一主体来看,权利和义务似乎是对等的。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取得了某种权利,也就相应地承担起一定的义务;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也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从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又是不对等的,政府由于其所具有的强制性质,依靠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剥夺了其他主体的权利而处于垄断的地位;农民和消费者由于丧失了起码的经济自由权利,只得按照政府的直接安排和生政指令而活动。不仅如此,由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界限有时很难确定,在一种情况下是权利,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义务,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主体来说,凡收益大于成本者即为权利,反之,即为义务。据此,国家对农民是享有计划权利,而农民对国家只有计划义务;国家对居民是承担着计划义务,而居民对国家是享有计划权利。上述围绕着粮食购销问题的权利关系和制度安排,存在着种种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诸如国家财政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之间的矛盾;因地制宜和生产专业化与合理负担之间的矛盾,低价购销连成一体,一面压制生产,一面鼓励消费,人为制造紧缺,扩大产需矛盾(宋国青,1982;高小蒙,1986),使得其运行成本大大超过了收益。这一切不仅成为改革的基本动因,而且成为改革起步时的制度背景和制度资源。 二、变迁的过程和特点 1(变迁过程的时间表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粮食交易已经基本放开;有关粮食的票证已经基本取消或停止使用,粮食购销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一成就并不是一下子取得的,而是十几年来逐步前进和不断积累的结果。 ――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中央掌握的6种粮食(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梁、大豆)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千克提高20(86,,6种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芝麻油、毛棉油、菜籽油、豆油、茶油)统购价。每千克平均提高24(97,,超购部分加价50,。粮油统购价格提高以后,销售价格不动,但农村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不包括优良品种)、奖售粮、兑换粮、代队储备粮和过头粮退库等都实行购销同价。同时,稳定粮食征购数量,并从1979年起减少25亿千克,水稻地区口粮在XXXX年11月1日起,提高猪肉、牛肉、羊肉、水产品、鸡蛋、牛奶、蔬菜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对每个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全国平均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 ――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副产品,继续实行统购统销,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word格式论文 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据此,商业部作出《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撤销了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省间议价粮调剂要经省粮食厅(局)批准的规定和携带、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并允许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农村“四坊”和饮食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工矿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自由来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或食用。此外,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还对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的问题作了规定。 ――从1985年起,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并开始逐步取消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蔬菜的派购(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 ――1986年,在进一步巩固、完善合同定购的基础上,减少了合同定购数额,扩大了市场议购议销比重,调整了突出不合理的农副产品价格。1月17晶,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确定全国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由1985年的790亿千克调整为615亿千克,定购粮食仍按“倒三七”比例价;扩大市场议价粮收购,议购粮食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3月7日,决定对黑龙江、吉林、内蒙、辽宁的大豆继续实行合同定购,并提高其定购价格,大豆每千克从0.60元提高到0.69元,豆油从每千克2.60元提高到3.30元(国家物价局,1986)。10月8日宣布调整东北、内蒙玉米价格,每千克提价0.027元(国家物价局,1986)。 ――从1987-1989年,连续3年对粮油定购价格作了部分或全面调整,经过调整,小麦定购价格由每50千克22.55元提高到25.7元,籼稻由每50千克15.7元提高到22.2元,粮食提价幅度大致在10-40%之间。定购价格提高以后,统销价基本不动。 ――198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开始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定购每50千克粮食奖售化肥20千克,柴油5―7千克(国务院,1987,1988)。 ――1988年4、5月份,各地根据中央决定,对主要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居民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把“暗补”改为“明补”。列入补贴的品种主要有猪肉、鲜蛋、食糖、大路菜4种,补贴金额大中城市每个职工每月10元,县城6―10元。 ――1989年10月10日,商业部等9个部委联合国务院提出“关于试办粮食中央批发市场的报告”,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始运营。1993年6月,正式推出期货交易,同时启用户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名称。接着组建了上海粮食交易所、到粮食价格放开以后,我国的粮食市场包括两个全国性市场、12个区域性 word格式论文 市场和数百个地方性市场以及数万个遍布城乡的粮食零售点。 ――1988年山西省率先实行压缩平价粮销售,1989年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浙江、江酉答省开始压缩平价粮油销售,1990―1991年,按照“三先三后”(即先农村后城镇,先中小城市后大城市,先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后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的原则,各地分头决策,采取了一系列压缩平价粮销售的措施,压销的主要内容有:饮食、糕点、副食、酿造、工种用粮和城镇居民的口粮标准,压销的目标是,只保城镇居民基本定量、军粮和农村水库移民口粮,保部分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定销粮和部分救灾粮(胡平,1990)。 ――1990年4月1日、1991年1月1日和1992年4月1日,三次提高了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第一次每50千克提高1(5元,第二次把交拨价由统购价改为比例价,第三次把进口粮食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交拨。 ――1990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确定筹建国家粮食储备局,建立储备基金和风险基金,当年专项粮食储备175―235亿千克,加快粮食基础设施特别是仓储设施的建设,省、地(市)、县也分别建立粮食的地方储备,农民个人也要建立家庭储备,形成覆盖城乡的粮食储备系统。到1993年底,国家粮食储备已达675亿千克。 ――1991年5月1日,提高了粮食销售价格,综合乎均每50千克提高10 元;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到比例价水平,购销同价,同时,给每个职工每人每月平均补贴6元。此外,海南省还进行了放开和提高购价的试点。 ――1992年4月1日,同时提高粮食的定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基本上实现了购销同价,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展开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试点。在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的试点方案和改革模式。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购销全部放开,如广东;二是稳住定购(定购任务和价格均按国安规定),放开销价,如陕西汉中市;三是保留部分定购和农业税征实,定购价格随行就市,销价放天,如四川广汉市、河南三门峡市等。截止当年9月,全国有400多个县、1.8亿人口的地区进行了放开试点。国务院总结了试点经验,提出要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方向推进。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在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和各项保证措施配套的前提下,凡有条件放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继广东省(1992年4月1日)全面放开粮价之后,浙江(1993年1月1日)、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省和上海市(1993年4月)也宣布全省(市)粮食购销价格全面放开,取消粮票,5月1日,北京市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到1993年底,全国95%以上的市县都完成了放开粮价的改革。 2(变迁过程的阶段划分 概括起来,上述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word格式论文 1979-1984年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是在不触动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引入一点市场因素,主要是缩小统派购的品种范围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如,国家统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1981年的113种减少为1984年的60种;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价幅度达22(1,。 1985―1991年为第二阶段,在加大市场调节份量和力度的情况下,开始突破传统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主要是取消统派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减少定购数量,扩大议购议销;部分或全部放开某些农副产品价格。如“七五”期间粮食定购任务从790亿千克调减为500亿千克;1991年与1986年比较,农产品收购价格中,国家定价由17种减为9种,国家指导价由11种增加为19种,销售价格中国家定价由14种减少为7种,国家指导价由4种增加为10种,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形成中,计划定价由1978年的94(4,下降为1990年的25(2,。 1992―1993年为第三阶段,奠定了农产品市场购销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很多地方取消了合同定购任务,完成了从计划定价(合同定购部分)和市场定价(合同外部分)的双轨制到市场定价单轨制的转变,农产品的消费者价格形成也由市场供求决定。 3(变迁过程的特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市场化的过程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先外围边缘部分,再基本核心部分。无论是收购;还是销售,无论是品 种还是价格。都是先扫外围后攻坚。粮食收购是先保持主要品种和基本数量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价格不变,放开次要品种和剩余数量,由市场议价收购;粮食销售也是先保证基本口粮不动,再把工业用粮、工种用粮、副食用粮、饮食业用粮等逐步推入市场。这是渐进式改革中一个很重要的政策选择,它能够稳住大局,符合先易后难的精神; (2)从先购后销到购销同改。无论是提高价格,还是改变制度规则,都是先从收购方面着手进行,然后再动销售方面。除了议购议销以外,在1991年以前,粮食收购价格部经多次提高,而销售价格始终未变,1985年变统购派购为合同定购,但是粮食销售仍然实行凭证凭票定量定点供应。这种选择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先改变收购方面的安排,可以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即使背上购销倒挂的包袱,也可以稳定大局,然后再选择时机,实行购销同价,购销同时放开,放下包袱,以收水到渠成之效。 (3)先集中决策,后分散决策。在变迁的前两个阶段,特别是第一阶段,所有变革措施的实施都是由中央集中决策,统一行动,而从平价粮压销开始,特别是在第三阶段,主要改革措施都是由中央统一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分散决策,分头实施。这不仅是由于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而且是由于随着改革的推进,地方权力的扩大,地方有了独立决策和行动的条件和能力,中央也有了要地方承担责任的要求,加之;这样做能够把震荡减低到最小,并使其局限在局部地区。 word格式论文 (4)时间上的渐次推进和空间上的分区突破。放开粮价,放开经营在时间上是逐渐推进的,人们对此感触颇深,这不仅是由于对原来的统购统销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压缩、蚕食、肢解,才有了最后的基本放开,而且是由于最后放开时的操作也不是一下子实现的,这种时间上的渐次推进与空间上的分区突破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各个省之间有先有后,而且各个地、市之间也前后错开。表1是河南省最后放开粮价的时间表。这种时间上的渐次推进和空间上的分区突破的巧妙结合,也许是大国中一次较大的改革措施取得成功的重要方式。它把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分散开来了。这不仅使得改革易于进行,也使其易于成功。 表1河南省最后放开粮价时间表 地区名称 放开时间 地区名称 放开时间 义马市 三门峡市 许昌市 漯河市 鹤壁市 新乡市 商丘地区 周口地区 南阳地区 1992(06(01 1992(07(01 1993(01(01 1993(01(01 1993(01(01 word格式论文 1993(01(01 1993(01(01 1993(01(01 1993(01(01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平顶山市 焦作市 安阳市 濮阳市 驻马店地区 信阳地区 1993(03(01 1993(03(01 1993(03(01 1993(03(01 1993(03(01 1993(04(01 1993(04(01 1993(04(01 1993(04(01 word格式论文 资料来源:《河南粮食经济》,1993年第4、5、6期。 三、制度变迁和权利交易 1(权利交易:渐进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制度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 所谓制度变迁,说白了,就是权力和利益的转移或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于是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实现权力和利益的转移或再分配?在人类历史上,自愿让权的事情是很少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自愿让权,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事实上,权力(利)的转移和再分配通常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此外别无他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根据以上观点,革命是夺权,不管被剥夺者是否愿意,都会强制实行,一般也不会给被剥夺者以相应的补偿;改革,确切地说是渐进式改革,是买权,不仅要征得让出权力(利)者的同怠,而且要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这样一个权利交易的过程,这里既有权利和权利的交换,也有权利和义务的交换,通过这种交易以便对原有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重新加以界定。粮食购销体制从统购统销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权利交易方式之一:压缩定购定销和扩大议购议销 压缩计划定购定销和扩大市场议购议销,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的两个侧面。改革以前,粮食经营基本上由政府或国营粮食部门独家垄断,只允许农民或社队集体间进行少量调剂,不允许非粮食部门和私商插手粮食经营,很多地方常年不准粮食上市,虽然粮食“黑市”交易一直存在。1978年10月商业部根据中央精神批转了恢复粮油购议销才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政府多次减少征购品种和数量,扩大议购比例,1979年减少25亿千克,1985年减少175亿千克,1986、1987年又减少了290亿千克,此后,定购数量一直稳定在500亿千克。压缩平价销售,扩大议价销售,先是在食品、饮食、糕点、副食(含豆制品)、酿造行业用粮实行双轨制,原按平价供应的部分仍按平价供应,以后增加的部分改按议价供应,1985年把工业用粮和火车、轮船、飞机旅客用粮改为议价销售,后又把除基本品粮和饮食业中的大众化食品用粮外的粮食改为议价,有的地方还对居民的粮食定量标准作了压缩。表2是河南省历年粮食定购定销和议购议销情况的资料,我们可以从中对这一变迁过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表2河南省粮食产购销调情况表 年份 产量(5000万千克) 平价 议价 word格式论文 收购 销售 净出省 (含出口) 收购 销售 净出省(含出口) 小计 非农业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419(48 word格式论文 426(91 429(74 463(38 443(48 580(80 578(71 542(11 509(13 589(68 532(60 629(89 480104 568629 586375 634610 642292 1324036 1575068 982959 698825 804940 659796 word格式论文 693542 688700 560700 687700 711700 495174 486129 543206 578237 623745 693065 743662 525981 734407 600826 666006 644684 607400 835600 657600 9500 313985 319995 word格式论文 357350 393618 389565 396977 469973 390335 451277 445761 525746 524585 -63685 21719 49784 44750 36991 259511 273689 486395 261528 65604 101427 20654 23699 word格式论文 75389 152839 198631 223170 268847 206734 355288 679566 650970 624920 776674 729500 810800 808300 789300 5563 31037 71970 85235 86081 193858 240934 335683 word格式论文 298842 379973 402598 292669 461100 369XXXX年第127次总理办公会议把压缩平价粮食销售作为缩小国家粮食收支缺口,解决粮食购销倒挂的主要措施。该年年底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决定把平价粮压销作为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将由此节约的18.61亿元列入国家预算。1991年初,当国家物价局提出“平价粮油的压销原则上暂停一年,不再批准新的压销方案”时,财政部当即提出反对意见,并据理力争。官司打到最高当局,得到了肯定和支持,使压销工作继续进行。这一切就使得粮食销售方面的改革相对容易和较少反复,od线也逐渐沿逆时针方向不断移动,因而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经营。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的稳 定偏好和财政考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的直接目标和改革目标也往往不是一回事情。出于稳定考虑,政府往往暂时牺牲财政目标和改革目标,使改革停步和倒退;出于财政考虑,政府往往是为了甩包袱,减轻义务,而不得不放弃权利。这样,虽然客观上推进了改革,但是,由于一些新的权利义务安排不落实,也使得改革后的制度安排难以有效地运行。 3(权利交易方式之二:粮食提价和收入补贴 在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曾经多次采取了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的措施,与此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补贴。虽然这种措施本身并未根本改变原来的制度安排,但却改变了相互之间的相对利益关系,因而仍然具有某种改革的意义,至少是为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作了一些准备。 鉴于传统体制下有意压低农产品价格,我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一开始就采取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措施,并且从1985年以后,粮食收购价格每年都有所提高,直至取消合同定购,放开粮食价格以后。1989年与1978年相比粮食类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了2(5倍。但是,直到1991年以前,粮食销售价格一直未动,购销价格倒挂严重,1990年,全国平均每百千克玉米的比例收购价为32(5元,而统销价只有18(1元;每百千克小麦的比例收购价为50(4元,而统销价只有30(2元;每百千克籼米的比例收购价为63(8元,而统销价只有27(6元;国家用于粮食的亏损补贴达350(6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2(01%,同时粮食企业还有历年来积累下来的亏损挂帐近百亿元,其中80%是因地方财政困难,应拨补的亏损补贴而未拨补。 word格式论文 连续12年提高粮食购价而销价基本未变,同时支付巨额财政补贴,这究竟是推进了改革,还是维系了原来的统购统销制度,似乎让人难以理解。其实,这是在维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推进了制度的边际改革,至少是为改革创造了条件。因为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得益的首先是农民,1978年种粮平均每个劳动日净产值0.90元,1979年农产品提价后增加到1.42元,1988年六种粮食每工净产值6.36元,1989年增加到7.66元。对此,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业部门和产粮省区的偏好最明显,而且在每一次粮食提价方案中该部门方案的提价幅度也最高。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的态度与此不同,由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都要增支减收,因而都持比较稳健的态度。例如,关于1990年小麦议购指导价格,物价局提出的方案是,每50千克北方主产区为45元,南方主产区为40元,上下浮动不超过10%,农业部则认为价格偏低,下浮幅度过大,建议北方主产区每50千克50元,南方主产区46元,最低保护价北方为47元,南方为43元。但是,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改变了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利益分配,在农民取得收益的同时,粮食和财政部门承担了它的成本。农民的获益,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非国有经济的扩大创造了条件,而国有部门负担的加重,增大了其进一步改革的压力。事实上,放开粮价,放开经营,与其说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不如说是在财政已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不仅如此,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农民也没有得到粮价提高的全部利益,财政也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了收入,抵补了粮食提价而增加的一部分负担。但是由于这两种提价对国有部门内部有不同的影响,也改变了国有部门内部的利益分配。 两次提高副食品价格,同时给职工发放相应的价格补贴,进而放开副食价格;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同时把暗补改为明补,在购销同价的基础上,进而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如果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给粮食部门以亏损补贴并末改变计划权利的界定,只是改变了利益的分配,那么,提高粮食销价和发放收入补贴,则意味着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利的扩大,即使提价金额和补贴金额相等,仅仅形式的改变也实现了某种计划权利的交换。因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前后,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民和粮食部门自主权利并末改变,提价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补贴只是弥补了粮食部门因提价而增加的亏损。与此不同,计划供应下、的价格补贴(暗补),消费者虽然得到了实惠,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而且这种实惠只有在其按照计划安排进行消费时才能得到,而提高销价和给予补贴(明补),实际上是把原来的一部分实物供给变成货币分配,消费者得到的不仅是实惠,而且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可见,提高收购价格和给予补贴的作用,仅仅与农民收入的变动直接相关,而与农民和粮食部门的生产者主权无关;而提高销售价格和给予补贴的作用,虽与消费者的收入变动无关,却宜接涉及到消费者主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粮食部门的生产者主权。 由于提高销价和发放补贴,并未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通过提高售价也能改善经营和增加收入,消费者个人也得到了某种利益补偿,因此,在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情况下,提高售价和发放补贴较之提高购价给予补贴,可以使更多人受益而无人受损,更趋近于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然而,这是在改革进行了十多年之后才着手采取的措施,其原因在于,在政府决策者看来,提 word格式论文 高销售价格比提高收购价格具有更大的风险。因为,在政府决策者的目标函数中,政局稳定的考虑重于效率改进的考虑,购价的变动影响的是农村,而售价的变动影响的是城镇。提高购价而售价不变,既稳定了农村,又稳定了城镇,而粮食售价的提高直接减少了居民的利益,因此从稳定局势着眼,每次提高售价都要相应地发放收入补贴。否则,老百姓就会骂娘,发至发生事端。这也是连续12年提高购价而售价不动的根本原因。同时,这样的选择在客观上适应了如下的的形势变化,即随着收购价格的提高,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有了较快的增长,粮食供给有了明显的改善(见附录,表3);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生产的发展,居民收入有了成倍的增长,经济随能力大大提高(表4);随着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进步变化,食物消费和粮食消费的比重明显下降(表5),人们花费在粮食消费上的支了相对较少,粮食销售价格的提高也增支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放开粮食销售价格自然是水到渠成,震动不大了。 4(权利交易方式之三:粮票买卖及其价格变化 粮票是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而发行的一种无价证券,其设计者的初衷是把它作为粮食计划供应和计划管理的手段,以“方便”居民外出旅行、公干时饮食之用,它的背面都印有“本票只限在某某范围内购买粮食或粮食制品,严禁买卖、伪造、涂改无效,遗失不补”的字样。因而,它的本来意义和作用仅仅是作为一种购粮凭证。 然而,在原有计划经济的制度结构中,粮票却成为一种身份和权利的象征。能够按时按量领到粮票,就意味着取得了城市居民的身份,能够享受国家给予居民的一系列待遇。这是农村居民羡慕已久、求之不得的事情。后者要想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取得一个“吃粮票”的资格,除了升学、参军、转干以外,再也没有其他道路可走;而这条道路又是非常狭窄的。粮票既是这条道路的通行证,也是分隔工农、阻断城乡的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因而,在这种无价证券的背后,究竟包含着多大的价值,是谁也讲不清楚的。 粮票本来是一种无价证券,但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中,却有“第二货币”之称,甚至在某些年份中比人民币还坚挺。用它可以在所有的农贸市场以及商业街;商业点“买”到主副食品、水果蔬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花鸟虫鱼、各式家具等几乎所有商品,可以用来支付修理钟表、皮鞋、提包等的费用,甚至还可以用来雇短工,请保姆。总之,人类赋予货币的职能,大都在粮票身上得到了体现。粮票成为除人民币之外使用最广泛、价值最稳定的“中国第一票”(黄良天,1989)。 粮票从无价证券变成“第二货币”,从繁荣走向衰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也有其相应的制度条件。早在60年代初的经济困难时期,粮票的黑市交易就已经萌生,那时,粮食匮乏,500克粮票的价格约为0(8元。进入70年代,粮票的黑市交易开始公开化,价格在每500克0(2元上下浮动。尽管如此,粮票交易尚不普遍,参加者寥寥,且多为不法之徒,一般老百姓很少涉足。因为,一方面,温饱未足的生活,粮票剩余不多,供给有限;另一方面,严格的户籍管理,人口流动很少,需求也不大;再加上意识形态与经验现实还比较一致,因而比较 word格式论文 有效,一般人都视此为不法勾当。改革开始以后,粮票交易的市场条件逐渐成熟,1979年粮食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开始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小麦每50千克收购价16(42元,面粉销售价17(70元,玉米的购销价格分别为每50千克10(70元和9(09元。到1985年实行比例价以后,购销价格倒挂不仅遍及所有粮食品种,而且差别非常悬殊,小麦和面粉的购销价差每50千克高达4(35元,粳稻和粳米为3(64元。与此同时,由于放开了粮食经营,发展了议购议销活动,粮食市价大大高于平价,从事粮票交易不仅有利可图,而且粮票价格的决定也有了一个客观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随着收的增加和水平的提高,居民的粮食消费明显减少,粮票大量剩余,再加上历年结存,形成源源不断的粮票供给;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和户籍管理的放松,允许农民离土离乡和进城经营,出现大量流动人口,产生了对粮票的巨大需求;同时,改革造成的经验现实和出现的意识形态与原有的意识形态发生了矛盾,于是,粮票的交易便普遍化了。不仅有了公开的市场和价格,而且出现了一批以此为生为业、靠此发家致富的经纪人。进而透发了以粮票为对象的贪污盗窃、伪造假冒、套购倒卖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对18个省市区报告的案件统计,1987-1988两年,发生各种粮票500多万千克,粮食部门的经济案件已在社会各部门中位居“老二”,大有取代金融部门之势。 粮票价格的涨落和交易利益的分配是件很有趣的事情。粮票的价格是由粮食平价和市价的价差决定的。在1991年以前,粮食的计划售价始终未变,而市场议价却随粮食形势和其他条件的变化而涨落,其波动的中心是粮食的定购价格。1991年以后,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平议价差大大缩小,粮票买卖已无利可图,于是随之衰落,直到销价完全放开,粮票交易也随粮票本身一同退出历史舞台,成为收藏家从事的行当和追逐的对象。图2描述了粮食平、议价格和粮票价格的走势。 粮票交易作为经济行为人之间的一种合作博弈,必然会产生一种合作剩余。这种剩余如何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分配,对于了解粮票交易的发展变化很有意义。参与粮票交易的当事人有三类人:持有粮票的居民、收购粮票的票贩子和用粮票购买粮食的民工。1991年,北京街头的粮票小贩曾经算过一笔帐:“北京眼下粮票平议差价每50克0.3元多,居民换东西时占去0.1元,我们卖出时要加‘风险费’。因为,粮票有时可能窝在手里出不去,有时被工商局查到要没收,0.1元换进要0.15元出手才划算。剩下的0.1元多要留给买空卖空,否则人家不要。他们拿粮票去粮店套购粮食,常被抓不说,还要托关系搭人情费。”这样一来,粮票也就有了多种价格,形成了一个价格体系,其中有易货价或收购价、卖出价和完全价。不同的价格形式对应于不同的交易主体,是其参与分享合作剩余的方式和手段,也决定了其分享的份额。易货价或收购价是居民的卖出价格和拿到的份额,构成票贩子的主要成本;卖出价是票贩子分享的方式,其与收购价的差额构成他们的收益;完全价是粮票消费者(实际是粮食消费者)的出价,其与票贩子的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他们的利益。当然,票贩子有大有小,各有分工,各取其利,小贩直接向居民收购或换购,大贩即粮票经纪人再从小贩手中收购,最后卖给外地包工队。因而,收购价和卖出价也不是一种,而是多种。这些价格都 word格式论文 随着粮食市场的变化而波动,形成一个颇有意思的经济现象。 在粮票交易中,虽然各交易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目标和活动,也有其成本和收益,这一切都是从粮票这一无价证券及其背后的制度安排中产生出来的。因为,粮票虽然是一种无价证券,但却是由行政当局及其主管部门监制和发放的,其背后隐藏着某种行政权力。从主管当局的设计来看,其目标与其说是为了方便居民外出旅行、公干,不如说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因为,这种方便的给予(或获得)是以居民放弃(或被剥夺)自由选择权利为前提的。因而,粮票的发放和使用是对消费者主权的一种限制。面对这种限制,人们必然会作出相应的瓜,并进行适当的调整替代,调整替代的方式取决于具体的制度条件,而调整的结果是物品的不同分配及其内含财富的不同分配(H?德姆塞茨,1988)。一旦粮票的发放和使用形成一套制度,实际上也就会脱离设计者的愿望,按照自己的固有性质而发展,并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粮食供应比较紧张,粮食管理比较严格时,供给保障比自由选择更重要、更有利,居民自然会遵守统购统销和粮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放弃自由选择而换得供给保障。存储粮票就是其进行调整的方式。但是,当粮食供应相对宽松时,粮食供给已经不成为问题。自由选择便成为更重要和更有利的事情,居民就会力图恢复和扩大自己的自由权利。在粮食购销仍然实行管制的情况下,粮票交易就是比较有利的调整替代方式,因而成为居民扩大自己的计划权利和自由权利的手段。 粮票职能和作用的变化过程既说明了计划权利的实施,也说明了计划权利 的交易。居民以放弃自由选择权利而得到粮票的领取和使用权,在粮票交易中再把这种使用权让渡出去,以换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从这种交易中取得自己的权利复归和利益补偿。不过,粮票交易体现出来的计划权利是一种派生的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实现也需要改革造成的特殊的制度条件。粮票交易繁荣之短暂和衰落之迅速也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粮票交易中政府当局的态度。很明显,粮票交易是一种非法或违法活动。1979年9月15日,原粮食部和工商局发出了《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粮票属于无价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不允许当货币使用„„凡是把粮票当作有价证券用以换购物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刑法》第120条也明文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部门也确实对个别从事粮票交易的人进行了制裁。北京市有关部门1989年上半年就从粮票贩子手中没收粮票124498千克;但是,总的来看,当局对粮票交易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限,不闻不问或只闻不问的态度。虽然,法不治众,(执法部门的)力量不足都是可以为之辩护的理由,但是这种考虑仍然是立足于管。立足于维护既有的制度规则。其实,不闻不问或者只闻不问,也许是改革过程中政府当局的一种明智的选择。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许多重大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都是对原有制度规则的一种违背和否定,都有一个从犯规走向修改规则的过程,因而在初期都是合理而不合法的。当其开始自发地产生出来以后,甚至会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相反,如果政府当局采取不闻不问或只闻不问的态度,实际上就是给予它一个发展壮大的时间和空 word格式论文 间。一旦电动机成熟,放弃和修改原来的制度规则,制度创新就会成功。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如此,私营企业是如此,粮票交易也是一样,虽然它们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如果当初政府当局对粮票交易采取坚决取缔的态度和作法,那么就很难出现上亿农民离乡进城闯天下的局面,至于它在瓦解统购统销制度和促进粮食放天经营中的作用,也就无法展现和分析了。对此,决策当局究竟有多大的自学和认识,很难讲清楚。一项重大改革刚刚开始,决策者中往往有人加以反对和阻拦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二,任何一个制度规则的确立和实施都不是无代价的,而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的。当贯彻实施一个制度的成本很大以至大大超过了它的收益时,对违反该制度规则的行为采取不闻不问或只闻不问的态度和作法反而是有利的。更何况人们的行为都是理性行为,粮票交易的风行是由于其中包含有巨大的利益。如果不去改变粮票交易由以产生的制度条件和本利结构,要想禁绝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管理部门对取缔粮票交易的态度是,非不想和不为也,而不能也。这是有关部门官员的一致表示。 四、变迁过程的可逆性 放开粮价,放开经营,使粮食购销制度向市场化方向前进了一步。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出现某些混乱;这是事前估计得到也应当有所准备的事情。事实也正是如此。―进入1994年后不久,随着一些地方粮食供应出现某些紧张,粮食价格随之上涨,中央政府为稳定大局,宣布要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10,以 。并认为粮食形势有可能危及大局,于是采取措内(这在当时就是不可能办到的) 施,加强粮食合同定购,确保国家控制商品粮食的70―80,,即900亿千克左右(贸易粮),其中,500亿千克为国家任务,由各级政府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确保完成,其余400亿千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市价组织收购;此外,还采取措施限定粮食销售价格,对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控制多渠道粮食批发企业的活动,决定今后每年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粮食企业在国家和省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限定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国务院,1994)。这样一来,致使一些集市无粮可售。与此同时,鉴于1993年的“棉花大战”造成的混乱和损失,国家决定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不准自建棉花市场,不准搞违反国家收购、调拨、供应计划的各种形式的“产销直挂”,任何纺织企业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国务院还派出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进行检查(国务院,1994)。可见,1994年,中国的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的变迁过程发生了逆转,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反复。 上面的反复说明,放开粮价、放开经营,虽然是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却不是决定性的一步,粮食和农产品价格管制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据此断言,粮食购销“已开始全面进入由市场调节的轨道”为时尚早。正是由于对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的改革缺乏总体的认识和把握,对放开粮食、放开经营后必然会出现的问题缺乏认真的分析研究,弄不清混乱产生的真 word格式论文 正原因和可以容许的最大限度,也缺乏必要的对策准备,因此当问题出现以后,只能采取传统的加强直接计划和行政控制的办法。其实,粮食部门的很多人对此也持保留态度。于是,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能不能避免反复,需要有哪些条件,才能走出这种“收入”、“死乱”交替的循环。 放开粮价,放开经营,为粮食购销体制转入市场轨道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粮食经营的市场化必须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相应的市场组织,形成适当的市场结构。否则,市场制度就没有它的实际承担者,市场活动也没有各积极的参与者,因而也无法有效地运作。这样的市场(如果可以这样称谓的话)必然会发生很大的扭曲,产生出种种非市场化的现象。目前的情况正是如此。虽然集市上出现了一些粮食摊贩,但大多是粮食生产者直接的小规模经营,大的粮食私新风尚有形成,生产者的销售合作组织也没有出现;虽然出现了一些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粮食市场,其参与者仍然主要是国有粮食机构,且交易数量有限,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日成交量只有20多万吨。粮食购销仍然主要由国有粮食部门垄断经营,其经营活动对基层政权组织的依赖性很大,特别是在粮食收购方面,还不能说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在粮食销售方面;虽然出现了很多粮食市场,绝大部分是从国有粮库批发出来零售的,国有粮食部门的寻租行为和活动就得以形成和发展。总之,我国目前的粮食市场基本上仍然是一种国有粮食部门垄断的市场结构:一方是强大的国有粮食部门,一方是分散的农户和广大的消费者,粮食从农民的庄稼地走向消费者餐桌的过程,与其说是按照市场的逻辑运行,不如说是按照行政指令行事。在这种情况下,粮食购销制度变迁过程的反复和逆转就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了。 从目前世界各国粮食经营活动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的组织安排:粮商、粮食生产者的销售合作组织和国有粮食部门。前两个是一种市场组织,在它们尚未充分发育并占据重要地位的情况下,国有粮食部门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粮食生产者还无法摆脱国有粮食部门和行政系统的控制,粮食购销制度也无法最终走向市场化。 用一句简洁的话来说,所谓市场制度,就是个人经济权利的自由交易。放开粮价、放开经营,实现了农民和粮食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某种权利交易和权利转移,因而促进了市场的发育。但是,只有当这样取得的权利可以真正实际实施时,这种交易和转移才是有效的,由此实现的权利重新界定才是稳定的。在这种权利交易中,由于取得这种权利的主体之一的国有粮食部门具有二重性质,使得这种权利仍然是一种计划权利而非自由权利,其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政府当局的手里,而取得这一权利的另一主体,即农民,也由于从属的地位和分散的特征,使得它难以有效地实施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没有一个独立而强大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来承受和实施这种权利,权利的这种重新界定就是很不稳定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名义上的;强大的国家权力(包括国有粮食部门)还会把已经让渡给农民的权利轻而易举地再拿回去。 为什么粮商和生产者的销售合作组织未能很快发育和成长,为什么出现了种粮大户,而没有出现购销大户,因为与统购统销、定购定销、合同定购等相适 word格式论文 应的一套组织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些方面的保证,除了生产活动以外,储存、销售、物资供给、技术推广应用等,有人为其提供服务,承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个人的交易成本,因而缺乏制度创新的需求和动力。虽然国有系统的服务很差,经常发生“买难”和“卖难”的事情,但在新的有效的替代品没有发展起来以前,现有的制度安排还会提供某种方便和安全,尽管它的社会成本很大。特别是政府还要依靠国有主渠道来保证城镇和粮食供应,虽然对其造成的扭曲和低效率很不满意。另一方面,不论是政府当局,还是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对于粮食私商的惧怕和防范心理仍然非常严重。政府惧怕私商囤积居奇、操纵市场、危害国计民生,实际是惧怕危及自己的地位;粮食部门不愿放弃多年形成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虽然,目前的经营已经十分困难;农民也害怕私商甚于官商。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人们对粮商的合法性的持久性持有很大的疑虑,自然无人敢于涉足了。现在,粮食购销制度的变迁就陷于这样一种死结之中。看来,发展粮食经营的中间组织,培育粮商和生产者的销售合作,也许是进一步改革的必然选择。 附录 表3历年粮食产量及其增长情况 年份 产量 (万吨) 增长率 (%) 年份 产量 (万吨) 增长率 (%) 1978 1980 1983 1984 1985 word格式论文 1986 1987 30477.0 32056.0 38728.0 40731.0 37911.0 39151.0 40298.0 - - - 5.17 -6.92 3.27 2.93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39408.0 40755.0 word格式论文 44634.0 43529.0 44265.8 45648.8 -2.21 3.42 9.52 -2.48 1.69 3.1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摘自《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一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对张曙光教授《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一文的评论 刘守英 张曙光教授《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一文,是一篇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粮食购销制度变迁史的个案研究。已有的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理论和政策的批评往往或明或暗地集中于这一制度所导致的价格理由。也就是说;将“统购统销”的含义简单地理解为对农民所生产的粮食的低价收购和对城市居民食品消费的低价供给。由此派生出的政策含义也十分简单:给农民生产的产品提价和给城市人消费的食品涨价。中国十几年的改革历程已经证明,传统制度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逻辑都没有那么简单。比如:单纯的给农民生产品的提价由于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的冲击而对农民生产的边际刺激力减弱;同样,国家作出的放开销价的尝试也因城市国有经济的改革滞后带来的效率提高乏力,而使居民的实际承受力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大。这些在政策实施中碰到的困难,诱使我们应以价格扭曲的背后寻找其制度不适应的真实根源。在我看来,张教授的文章在 word格式论文 这方面作出了“革命性”努力。 第一,传统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特征被理解为一整套完整的政府、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体系。 第二,制度变迁的逻辑被十分正确地描述为一幅“先改购增加供给――再改销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购销同价以趋近市场化的过程”。 第三,与第一点相对应。粮食购销制度的改革的实质被概括为相关利益团体之间所进行的权力交易。 从张曙光教授的这篇文章,引发出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观点: 第一,对中国传统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基本特征的理解是理解改革过程和变迁过程波动性的关键。 中国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是传统的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手是对集体制下的农民实行强制、低价和国家垄断;一手是对国有制下的城里人实行低价低质的福利性供给。因此,内含于这一制度下的权利结构特征是:一方面,国家对农民是完全的权利和完全的义务,农民对国家是完全的无权利和完全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则是完全的权利和完全的义务,城市居民对国家也是完全的无权利和完全的无义务。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垄断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权,但没有向农民提供保证这一供给的服务,另一方面,它又包揽城市居民的福利供给,城市居民对这一制度的后果不负责任。在这一利益结构下,农民是实际的利益受损方。从1979年开始的粮食购销制度改革是以提价为主要手段,同时加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使这一权利结构体系变成:国家对农民有实际的控制权利和无义务以及农民对国家的有权利和有义务。但另一方面,国家和城市居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未变。这一游戏中唯一发生的变化是农民谈判地位的上升,和国家因为对城里人的义务所随的负担上升(原来这个成本是由农民承担的)。改变游戏规则的结果是农民因权利增大而带来的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和国家负担的上升(表现为财政上由于粮食收购资金的短缺和城市居民副食品补贴额的增加)。 第二,粮食购销制度改革的受阻是由于传统制度结构所形成的城市偏向和粮食流通市场化的困难。 粮食购销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形成国家、城市居民和农民三者关系中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我们的改革恰恰是在迈向这一目标上遇到传统体制所形成的利益刚性的阻挠。一方面,这一目标依托于城市居民能够消化粮食涨价的压力,但是,几十年的“城市偏向”已使城里人形成粮食就应低价的意识形态惯性,以及城市国有行业低效带来的粮食涨价就使居民既得利益又受损的结果,因此,使粮食购销制度的改革收收放放。另一方面,粮食购销市场化也遇到液流通的组织真空。这里的要害是,国家为了保证粮食的供给,不得不依靠曾经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它服务的国有粮食主渠道,同时死死卡住非国有粮食渠道的成长,但同时, word格式论文 国家粮食主渠道在十几年的改革中已成了一个利用垄断来谋利的政府商业化系统。因此,这个系统的寻租活动带来的粮食供求失真和价格狂涨,又使国家感到主渠道的不可靠和对非政府渠道的需求,但它又害怕非政府渠道成长起来以后又控制不住的局面。这样,粮食购销制度不彻底市场化加上粮食流通渠道的事实上的国营粮商垄断,将一手打击生产者,一手打击消费者,从而更加放大粮食供求的波动,这才是中国粮食供求不平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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